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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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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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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09:21: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8 09:30 编辑


第 89讲


非要“得子”才算“捉”吗?

   
    跟象棋规则接触不多的爱好者们,大都以为在棋例里被判为“捉”的那着棋,必定是预计他下一步“有利可图”,也就是肯定要从对方手里“得子”,才被扣上这项“罪名”的,其实不然。事实上,在某些状态下,这位老兄并没有什么便宜可占(有时是先失后得,有时是先得后失)。裁判组却也判他为“捉”了。这是为什么呢?很多人想不通,认为规则定得不合理,不是造成“得子”才算“捉”吗?
    若干年前,笔者刚出道时,对此也是疑惑不解,曾向多位裁判名家请教。最终总算弄清了其中的道理,原来这还是与当初制订“棋例”的出发点有关。之所以在象棋规则中增设了“棋例”的内容,是因为从古至今在下棋时经常会出现一种无可避免的纠纷——那就是双方总在重复走着自己的那两步棋(有时超过两步),没完没了,循环反复。自己坚持不变,却要求对方变,谁劝也不行。有时甚至会引发激烈的争辩和酣斗。要是没人管,真能从早晨走到天黑,局面纹丝没动,看谁耗得过谁!没人不明白,下棋是要分胜负的,要是连这个都不存在,也就没劲了。谁的棋高,赢的机会肯定多一些,乐趣也就在这里,不然,玩儿命提高棋艺还有什么用?所以面对这种特殊场面,是非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不可了。考虑采用的方案不外乎两个:一个最简便易行的,只用六个字就能包揽一切彻底解决,而且保证不留后遗症,那就是:“双方不变作和”。纷争消失了,一切都平安无事了,裁判员也用不着为此犯愁了,可这行得通吗?动不动就不变作和,棋力差着三个马都能赖成和棋,象棋竞赛也就没有什么艺术性可言了。另一个办法就是制订一定的法则,按照严谨的定义区分出“禁止着法”与“允许着法”,定出要求何方变着的总纲和细则,从而尽量减少利用规则消极求和的想法和做法,达到提倡以真实棋艺水平一较高下的竞赛目的——这就是产生“棋例”的初衷。不过这样一来,各式各样超出想象的学术理论难题也就接踵而至了!
    近一时期,笔者有幸从“泓弈”及“秋雨夜”网站论坛上,连续浏览激赏北京市延庆县文史办盛德明先生,以其如椽大笔自出机杼一挥而就的惊世奇文——“揭示象棋竞赛规则的棋例”1-21期。盛文刀头燕尾,笔锋劲利,剑指命门,直斥其非,罗列“棋例”的十大罪状——思路不对、条文不妥、做法不公、影响不良、执行程序混乱、逻辑关系错误、处理对象失当、兑和献不是术语、和棋因素之一、结论,令人触目惊心!敬谨受教之下,如梦初醒,此刻方始得悉:历史长河奔流不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在历代传承的象棋文化中,精华与糟粕共存,致使“棋例”这颗人为设置的“毒瘤”混迹江湖,玷污象棋文化,为害棋国几达千年之久,戕毒棋人岂止恒河沙数,罪行累累,罄竹难书!而今“盛世棋兴”,民间藏龙卧虎,盛君悟性非凡别具法眼,以济世惠民,促进象棋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自言已设计好切除“毒瘤”的医疗方案和替代它的器官(称“季本涵先生说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发帖之前,朱宝位先生已经收到全文,正在学习” )。盛君业已找到的操控规律是:“我不设‘棋例’、‘待判局面’和‘禁止着法’,是把象棋着法分为进攻与非进攻互相矛盾的两类着法,4种着法作用。只用七款条文(约170字),就可以解决双方着法反复不变局面的对局结果问题。我的新说法,待与中国棋院象棋部有关人员沟通,预计在3月份可以发帖。用这种方法可以当着双方棋手的面解决着法反复不变,首先做到公开!再者保证公正、公平!”
    果能如此,实为棋界旷世难成之大业,足堪浮一大白!有关部门正处于对当今“棋例”难题不辨菽麦,无所适从之际,闻此不期而至的“福音”,无异雪中送炭,定必如获至宝,焉有拒收之理?若能赶得及4月份在成都举行的国家级裁判考试,正可作为推行棋规新政的开端,突击领会区区170字的“棋律宝典”,又有何难?获此喜讯,裁友们望眼欲穿,奔走相告,欢欣雀跃,自在意中!
     笔者与盛公同处京城,缘悭一面,迄未识荆。在下埋头“棋例”,扩散“毒液”,不啻“帮凶”。承蒙盛君不弃,雅量包容,不仅未予见责,反以“刘国斌先生倾尽心血关注‘棋例’精神可嘉”的评语,垂示抚慰,令在下受宠若惊。尽管笔者不敏,至今尚对盛文内“兑和献都是空概念,根本不存在”的深义,不甚了了,却也至盼“盛举”圆满成功。俾使在下卸掉一大包袱!
    我本俗质,胸无大志,在“盛世福音”尚未全面奏响之前,不免还要重操《棋例人生》旧业,诸希鉴宥。我从裁判界前辈口中得知,有时把“无利可图”的着法也判成“捉”,是“从重判处”的结果。因为类似拙文上期所举的图1至图3,出场机会不在少数,若都算“闲”,定会引为样板,百般纠缠,增添无谓和棋不计其数,未必有益。笔者联想到《弈海鸿泥》中王启宏先生点明张雄飞先生倾向于“从重从严判处”一事,英雄所见略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为了寻求更多的旁证,我翻查过大量的早年对局,所幸没有徒劳:图1是1962年11月9日湖北陈金盛执先与江苏季本涵在合肥全国赛上的对局。如图时陈走车八进二,季象5退3,车八退二,象3进5。据《1962-1963年象棋对局选》57页评注者陈奇所言:“仍应走车八进二照将,然后再退车捉炮,成‘一将一捉一还打’,如此循环不变依‘棋规’可以成和。现退车吃卒,被季方破象,得不偿失,殊为不当。”这段话有两层主要含意:一是陈方改走了车八退一,失算落败;二是双方不变则作和。六O中规还没有“二打—还打”的名称,但已渐露雏形。显然本图已视季方象3进5为一“打”,尽管打车后仍要失回一车,也予重判。陈奇先生曾是上海队主力队员,参加过沪粤对抗赛,有时也从事裁判工作,他的评语应是可信的。

               

    图2发生在1976年6月12日兰州全国象棋预赛中。对局者是浙江陈孝坤对山西张致中。双方当时走出的循环重复着法是:红马八进七,黑马3退4,马七退八,马4进3。《鹿城棋苑》1977年12期13页北京李浭先生评论道:“(红走炮五平七)平炮邀兑求变,以免着法循环成和,显示了小陈敢于拼杀的特点,争取胜利的雄心。”将此话倒推回去,需要分析双方走子性质。黑方两步:马3退4后要用炮打相为“打”,马4进3作炮垫仍要打相是另一“打”。黑方二打要想成和,红方至少要有一打才行。红马七退八是“兑”,唯有马八进七捉象才算一“打”,尽管吃象后还须还回一相,但与图1同理,先得后失价值对等,也应重判为“打”,看来按照惯例都是这样沿袭下来的,并无例外。

                 

    图3载于《鹿城棋苑》1984年3期21页,包含傅光明与柳大华于1983年8月在兰州敦煌杯赛中相遇的片断,着法是红马三退四,黑车4平3,马四进三。车3平4,帅五平四……张郁伟先生评道:“出帅授人以隙,应仍走马三退四捉车,双方不变作和。红马一捉一闲;黑车一步捉炮一步捉相,因系‘用根捉子’”,不计其它损失,故虽会失去黑炮,也应判“捉”。按七九中规“二打一还打”,双方不变可判和棋。纵是O七中规试行本,判法亦同,只是黑须变着,不变作负。吃相丢炮算“捉”,是否有些不合情理?您觉得呢?(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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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08:1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30 08:39 编辑



第 90 讲


八七规则对用根捉子处理的前前后后(上


     从前文可知,《鹿城棋苑》1982年第9期26页所刊出的陈瑞权先生文章中,业已表明关于“用根捉子”的这种判法:“是历史性的惯例判法,其原则精神是,作自己根的棋子捉对方子,若吃掉对方棋子使自己的子脱根,即或是不等价交换,仍按捉论。”(斌按:换句话说,预计用自己的“根”吃掉对方的子之后,即便自己失去的是子力价值较高的棋子,因而得不偿失,做了亏本生意,也要判其为“捉”。这种判法已经给后世的仿效者——比如九九中规和O七中规试行本,留下诸多有苦难言的隐患,详见后文所述。)
     前文也已透露笔者的心迹,即从前一篇拙文所引用的图1、图2、图3内,我自信已抓到此类棋势(包括用“根” 捉子及非“根”捉子两大类)提纲挈领的主线——即都具备“先得后失,各吃各子两不相涉,而直接捉吃对方棋子的‘入侵者’均能保留在棋盘之上不致消失(若已溶化在内,则须按双方交换子力的有关规定,确认应否算捉)的特征”。据此,在下执笔起草了与之有关的棋例条款,广泛听取意见,呈交有关部门研究审议。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先后在八四、八七中规内制订出试行及正式执行的相关条款如下:
     一、凡一方走子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立即会被对方吃掉,或在双方完整的子力交换过程中溶化在内,则该方在子力价值方面的收获,如符合“得子”的有关规定,即为“捉”;否则为“闲”。[斌按:历届规则均系按此款精神处理相应案例,相对而言,执行比较顺利。迄今尚未发现有因分析着法存在困难而“卡壳”,以致无法结案者。即使遇到像1983年昆明全国个人赛胡荣华对言穆江,1987年江苏省机械系统“春风杯”比赛中镇江汤幼红对苏州庞小予弈成的那种变化繁复,歧路纷纭的“待判局面”,也未难倒季本涵大师等那种水平的高级裁判员,难题终被迎刃而解。事实上,裁判人员精通“棋例”的最大难点,并不在分析判断双方棋路发展的多变着法上(最不济,具有相当棋力的高水平裁判,通过集体研商,总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历史上尚未出现过这类纠纷),而主要体现在对双方所走每步棋的准确定性上——请问您有十足的把握,每次都能确认这着棋是“闲”还是“打”,是“兑”还是“捉”吗?(杨敬东能在《棋艺》中坚持多年“答棋迷问”而未遭“炮轰”,实实的决非易事,信非偶然!)远的暂且押后,在此不予置评。就拿近几年引发热议的几桩案例来说——包括2005年全国象甲联赛河北张江对湖北李雪松、2008年威凯杯全国象棋排名赛上海谢靖对湖南孙浩宇、2008年全国象甲联赛煤矿谢业枧对河北闫文清,各局都是一着定性决定命运的终审裁决,案情明摆浮搁,清澈见底,毫无乱花迷眼之虑,如何公开宣判,端看法官们的真才实学达到何等程度了。]
     二、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斌按:从创设系统规则理论的角度来着眼,八四以至八七中规,原本就是象棋规则变革史上萌发的新事物;而上述以“吃子的棋子是否保留” 为界碑的棋例条款,则更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崭新创意。能否经得住时代重锤轮番敲打,还必得由历尽沧桑公正严明的广大棋友来担任高等检察官,才有可能明辨是非曲直,弄清问题实质——所谓“会说的不如会听的”。由于当时掌握参考资料有限,加以对新生事物的运作规律欠缺经验,因而在八四中规试行期间,虽曾经历过指不胜屈的大小比赛实战检验,以及形式多样为数可观的座谈讨论和不懈钻研,却始终未暴露出(或无人提及)本项条款的潜存破绽,实属憾事!]
     八七中规如期出版,在执行上述条款过程中,反馈回来的信息包括三个方面:即(一):按照本款规定裁决了实战中出现的若干“棋例”讼案。(二):有些运动员及裁判员对本款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透。(三):根据群众来函和专题论证,发现本款规定存在不够妥善之处。现分述于下:
     (一)裁决了实战中的若干讼案

               

     图1,选自霍文会《象棋棋例探秘》82页图143。此为1992年“华山棋王赛”上海胡荣华与广东吕钦的对局。循环反复着法是:红马七进六,黑炮3平4,马六退七,炮4平3……。黑方两步平炮,明显是“闲”,不作赘解。红马六退七与车七进五吃象,算不算有关联(即某方走子后,本身虽没造成捉,却可以减少己方的损失而多得实惠,叫不叫“捉”,棋界有不同认识),是“净吃子”方面的研究课题,此处不予置评,仍按闲着对待。唯有马七进六一步值得探讨,霍君评道:“冷眼一瞧,似乎从下一着起可以用车偷吃黑炮。但若沉下心细看,黑马踩掉红车后又在给黑车生根,待红马吃车后黑马又能反踩红马,这样黑方并不吃亏。红方以一车一马去换对方的一炮一车,从子力价值上看,可谓交换相当,不符合得子规定,故马七进六是闲。本例双方均为二闲,双方不变作和。”(斌按:此图堪作“吃”子的棋子在交换中溶化在内,如何判断是否为“捉”的典型。)

                 

                  
     图2发生于1989年10月重庆全国个人赛中。黑龙江张梅与辽宁韩冰在女子组第4轮相遇,第17回合时走成如图局势。其反复着法是:红车六退一,黑炮8进1,车六进一,炮8退1……。《棋友》1990年3期60页刊出徐进之先生“重庆大赛出现的棋例”一文。略谓:“黑炮长捉红车,看起来黑炮打车后己方的8路车也要丢掉,似乎得失相当。但根据棋规第五章第四节第六条规定……仍应按‘打’处理。故本例被大会判为黑方二打对红方二闲,黑方必须变着。黑方变着后本局走成和棋,而最后成和的局面又是黑方一步兑车,一步闲着对红方二闲造成的,对裁判员来说,本局真是一篇难得的教材。”[斌按:这和历史上对类似棋势(如陈金盛与季本涵、卜凤波与于红木,以及八二亚规图22)的判法是完全一致的,虽是无利可得,只要没有损失,判其为“捉”,棋界人士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后文自有详解,千乞勿忘。]

               

    图3是1994年“一洲杯”全国象棋大奖赛上沈阳赵庆阁与上海葛维蒲的对局片断。反复着法是:红炮一平二,黑车9平8,炮二平一,车8平9……。此图双方得失均衡,按历届规则都要判黑“长捉”,不变作负,并无区别。即不仅按当时的八七中规,以“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为衡量标准是这样判;就算是用此前此后历届规则,以至O七中规试行本所依据的“用根捉子”原则来裁决,也会得出同样结果。问题是,一旦遇到“得不偿失”,甚至损失惨重的情况时,大家还能异口同声心安理得地赞同这么判么?
     姑且将谜底留给后文一一揭晓。(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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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 08:55: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1 10:11 编辑


第 91 讲

八七规则对用根捉子处理的前前后后(下)

    前文述及,八七中规以“吃子的棋子是否仍能保留”为主导思想制订的棋例条款,来替代以往“用根捉子”的相关规定,究竟利弊如何,需要经过理论方面的全面甄审和长期实践的深切认知。
    在八七中规执行期间,收获了三个方面的反馈信息,弥足珍贵。前文已举例总结了第一方面——成功地裁决了实战中出现的若干棋例讼案。接下去是:
    二、有些运动员及裁判员对本款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透。


                 


    图1有些戏剧性,1989年在安徽泾县举行的全国象棋团体赛,5月9日女子组第8轮河北与江苏两队邂逅,三台制的第二台是河北刚秋英对阵江苏黄薇。走到如图时出现循环反复着法:红炮二平一,黑车8平9,炮一平二,车9平8,炮二平一,车8平9,炮一平二,车9平8,炮二平一。团体赛和个人赛不同,每台的胜负都与团体成绩息息相关,各台人各自为战,都背负着沉重的责任和压力,面临某种选择时,思想活动更多。此刻黄方默默盘算,如果坚持这样走下去,裁判组会怎么判呢?黑车长捉红炮,肯定是二打;刚方炮一平二,下一步可以抽车,无疑也是一打,可炮二平一后我就能垫车了,恐怕就得算闲了吧?这样属于二打一还打,自己必须变着。想到此处,黄薇改走了一步将5平6的缓着,以致带来输棋的后果。河北女队战败江苏后,获得了亚军,江苏队被挤出前六名之外。实际上,红炮二平一也应算“捉”,因为可以抽吃河口黑马(从捉到捉本质有变)。不论是八七中规的“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或是O七中规试行本的“各吃各的子”,殊途同归,都是要按“捉”判处的,“二捉二还捉”,双方不变作和。


               

    三、根据群众来函和业界专题论证,发现本款规定存在不够妥善之处。现分述于下:
    上世纪80年代在棋类处服务期间,经常接到群众来信,在下竭尽所知给予答复。八七中规问世后,平静的水面被一封来自辽宁省绥中县体委的信函激起了涟漪。1988年4月10日,我收到霍文会先生的来信,言词谦虚诚恳固然令我难忘,更重要的是所写内容让我刻骨铭心,反侧难安。信中共举两例,一图与“净吃子”有关,留待日后专题研讨;另一图即本文图2,着法是红马六进七,黑炮2进1,马七退六,炮2退1。霍函言道:“本例使我困惑的是,黑方两步移炮均造成捉子,虽然黑炮离线后丢车,但棋规规定,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如果把黑方判成‘二打’似乎于理不通;不判成二打又与新规则精神相违背,因此,我在执行裁判工作中斗胆判成‘二打二还打’,不知符合新规则精神否?事后,有人提出黑炮失去了离线自由,但是从规则上看,只有根本不能离线,或离线后立即被杀才算失去离线自由的棋子。离线后丢车,即在子力价值上受损失,能算失去离线自由吗?也有人提出黑方虽然能得马或得士,然而从子力价值上看,不符合得子规定,我就用新规则图十四给予解释,可是还有许多人不通,因此只得请教老师。”(斌按:看来那时霍君已经崭露出对“棋例”的透彻理解能力,所言极是。)
    继之,《棋友》1991年1期59页登载了艾棋先生题为:“两位裁判员对一个棋例的讨论”的文章。内中举了三个图式,其一与本文图2大同小异,显系借鉴了霍君之图。其二是被八七中规列为图十四的陈孝坤对王嘉良之局,用意是维护“用根捉子”的判法,反衬“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判法的明显漏洞。



               

另一图即本文图3,其着法是:红炮六进一,黑炮2进1,炮六退一,炮2退1……概括而言,艾文的裁判乙是忠实执行八七中规条款者,认为红炮六进一是捉不是献;同样红方退炮也是一打。黑方炮2进1是要打马,应判一捉;退炮则是闲着。总的来看,红方二打对黑方一打一闲,构成二打一还打,应由红方变着。裁判甲则是艾君的化身,表示:“你的分析,其它我都同意,炮2进1是捉我不同意,我认为是闲,因为这着棋没有造成下一步可以得子,黑炮不敢炮2平7打马,打马要丢车,这步棋不符合捉的定义,应该是闲……”两位又就另外二图进行辩论后,艾君总结道:“各位读者,甲乙讨论并没有统一意见。但作为当事人,我赞成裁判甲的观点,请大家研究。”
    1993年7月20日,中国象棋协会下发“关于成立‘象棋竞赛改革研讨小组’的通知”。文件中的研讨小组名单包括丁晓峰、王廷文、王孔兴等(以姓氏笔画为序)棋界名人33位。组长陈松顺。副组长刘国斌、董齐亮、柳大华、韩宽、季本涵、朱宝位。1994年4月15日中国象棋协会转发了“陈松顺同志信”(按:此信是陈老于1994年1月2日呈报的)。信中陈老“对棋例的意见”是:1.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作和。2.统一将捉杀为长打,总纲只写禁止“长打”、允许“非长打”。3.衡量打的原则,只要看所走动后的子与对方发生新的直接作用。4.遇假根子和无根子,应先考虑无根子。5.增一条违反行棋规定作负。6.把“献”作些含义的解释,取消打的称呼,以与亚规一致。7.取消行棋规定一条。8.第五章第四节“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子仍能保留……均按打处理”,实际处理上与棋理不符。9.二打一还打,可作和局,长打作负。10.兑、献、自毙,过于繁琐。在“五羊杯”期间,收集到的意见:1.连将杀(暗杀)、连将抽吃(暗捉),均算“打”。2.抢吃有根子应算捉。[斌按:陈老所撰的第8款,与霍文会、艾棋先生之意不谋而合,足证所指之处正是八七中规的一大病患。只是可叹刘某这个第一副组长枉自担了虚名,已丧失立功赎罪的可能,不仅当时没有机会贡献片言只语,而且直至退休后16年来,也从无一次接到过中国象棋协会准许参加规则研讨活动的通知,令人惶惑不安!这算不算是“封杀”?还打算延续到何时?让这个77岁行将就木的老朽在家门口起点反面教员的作用行不行?叫人更加匪夷所思的是,笔者居然有幸被某位高层人士在内部授予过“三大罪状”:1.垄断资料(搞收藏有罪?);2.任用坏人(这个歹徒是谁?是否已被绳之以法?);3.八七规则把全国象棋竞赛工作搞乱(对待罪不可赦之人,并不都像盛德明先生那样宽宏大量)。或许有人会对这段故事的真实性存在置疑,无奈之下,我不得不交待清楚消息的来源,好在年书记也不是怕事的人,他本人也有过切身体会。中国棋院前党委书记年维泗退休后,又把人事关系转回训练局,身无挂碍之时,才倍加关心郑重地告诫我此事的。有心人从中央五台拍摄的“体育人间”专题片《渊深海阔》内,年指导的一次发言表态中也能听出端倪。


               

    1999年7月6日《中国象棋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工作简讯》中,就99年新规则执行尺度和部分技术问题达成多项共识(注明季本涵执笔)。棋例细则部分共举七图,其中图2即本文之图4,着法是,红车六平七,黑将5平4,车七平六,将4平5。说明是:八七规则将“吃子的子仍能保留”作为捉子的标准,有其片面性。此图一向按无抽作闲,若按上述标准,则进车照将再炮击士,丢车反属“捉子”,显然牵强。(斌按:这是官方文件对八七规则这一款的首次正式表态,至此方成定论。学术研究永无止境,以后曲折尚多,敬请继续关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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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 10:36: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1 10:40 编辑


第92讲


重新审视东山再起的“用根捉子”

  
    八七规则内以“吃子的棋子是否保留”为分水岭的两项条款,得到了截然不同的评价:一获好评;一遭恶名。即人们对吃子的棋子被另一方反吃,以致在双方完整的子力交换过程中溶化在内,计算子力价值时,如符合“得子”的有关规定,即为“捉”;否则为“闲”的判法,一致认同,因为这符合棋理。而对另一款“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的判法,不敢苟同。甚至引发口诛笔伐,被批得灰头土脸,一无是处。详情前文已表,不再赘述。作为八七规则的执笔人,有成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有错误是个人表达的失当。在下责无旁贷,心悦诚服,只悔业务水平不够,经验欠缺,思虑不周。
    日前阅报,看到央视《百家讲坛》开坛第一人——清史专家阎崇年先生在一次公众场合发表了如下的谈话:最近有人在《咬文嚼字》里挑出了我在《正说清朝十二帝》和《明亡清兴六十年》中的8个错,这些错有的已经发现并在重印时做了纠正,有的还在书里。实际上我书里的错不止这8个,还要多得多。有的读者过于客气,说阎老师不会出现这样学识性的错误,意思是被出版社的编辑给弄错了。其实出的错就是我自己的,都应该由我个人负责。我对给我挑错的朋友表示感谢,他们都是我的“一字师”。笔者对阎先生这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的优秀品德和坦诚精神,无比敬佩!笔者有感而发,希望象棋裁判界同仁也能见贤思齐,真诚效法,而不是一味讳莫如深、避重就轻。多一些“反听内视从谏如流”,少一些“螺旋式上升”、“风水轮流转”的笑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必视作奇耻大辱,文过饰非呢?不单对事业无益,即对个人也只会使威信降低,只不过人家不好意思当面说出来而已,否则怎会传得这样迅捷),则善莫大焉!在下认为,制订历届象棋规则的专家组成员,尤其是掌门人和执笔者,都有责任和义务总结经验教训,把自己对现代棋例的心得体会,以带头大哥的身份,运用撰文或宣讲的方式与大家见面,传经布道,统一认识,消除分歧,释疑解难,拨乱反正,将棋例导向学术胜境。而不让陈瑞权、霍文会、徐善瑶,王孔兴等位先行者所著的寥寥几部优秀作品,专美于前;也无需偏劳王孔兴先生在讲课方面总是辛苦忙碌形单影只地到处唱独角戏(有时还费力不讨好)!若能像在卡拉OK歌厅包房中,大家心情舒畅,无忧无虑,争先恐后踊跃献唱那样火爆,何患全国裁判水平得不到空前提高!可惜囿于环境、气氛、人事、等级观念等种种原因,久已罕见这种场景了。
    八七中规相应条款退出历史舞台之后,“用根捉子”在九九中规内获得东山再起的良机。在其28页4款中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所举的图四,即沿用八七中规的图十四,一成未变。惟说明文字则与《鹿城棋苑》1982年9期中陈瑞权文章所述的判法一脉相承。在九九中规的任期内,众多裁判人员与“用根捉子”有了更多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在重新审视之下,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发现此款规定隐患多多,有的还很难根治。特别是当前O七中规试行本正在萧规曹随,对其并未有所察觉之际,更有提前告知的必要。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不能把幸运押在“永远不会暴露”的赌注上,万一在关键时刻弈出难以解释的“待判局面”,悔之莫及。以下拟就六项课题加以解析,那就是:
    一、对“用根捉子”尚能接受之例。
    二、对“用根捉子”不易接受之例。
    三、忽视了“根”的生死存亡大事。
    四、“各吃各的子”另立门户。
    五、“用根捉子”与“各吃各的子”直接冲突。
    六、分久必合,殊途同归。
    现将上列课题分述如下:
    一对“用根捉子”的判法尚能接受之例

                 
               
    图1选自《棋艺》2007年第二期59页杨敬东先生“答棋迷问”栏目的图3,双方重复的着法是,红车二平一,黑马9进7,车一平二,马7退9……为了真实反映提问者(未具名)的切身感受,决定照录原文:“杨敬东老师您好,如图是我参加比赛时出现的待判局面,当时我执红方,黑马来回捉我的车,我的车因有保马的作用只好平着躲,此时双方不变,我们叫来裁判裁决,裁判认为黑方是两打,红方车一着捉马一着捉卒也是两打,不变判和。我认为红方车一平二就是躲车,谁也不会因吃卒而丢马,所以不应算捉。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杨老师在百忙之中尽快给予答复并刊登在《棋艺》上,以示公正。谢谢!”(斌按:此君的想法很有代表性,任何人此时都会考虑子力价值的得失问题,这样判合乎棋理吗?且看主持人如何解答。)杨敬东回答:“此待判局面红方车二平一捉马为‘捉’;车一平二捉卒亦为‘捉’。规则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此例红车是三路马的根,尽管红车吃卒要丢马,也应按捉处理。黑方进、退马捉车均为‘捉’。棋例裁决:二打二还打,双方不变作和。”(斌按:类似局面以往不乏先例,且黑卒价值浮动确也难辨得失,如此裁决,当事人尚能从权接受;但若遭遇明显的得不偿失呢,心情还能这样平静么?)

               
                 

   图2选自同一刊物2005年十二期59页,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八进三,黑炮1进3,车八退三,炮1退3……长治陈建国先生通过“答棋迷问”向主持人提问:“这是我在比赛中遇到的两则棋例,有些不明之处,特向您请教,如图红方进退车捉炮,准备吃炮丢马,在子力交换中没有占到便宜(马炮价值相等),是等价交换,算捉还是算闲?……下略”。国家级裁判杨敬东回答:“此待判局面红方进退车捉炮应为‘捉’。《规则》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此例红车是马的根,尽管吃炮要丢马,子力价值没有占便宜,仍按长捉处理。黑方进炮是将,退炮是闲。棋例裁决:二打一还打,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综上所述,对两图之裁决,提问者虽是心有疑团,但因有法可依,子力又无亏损,还是能够说服自己以平和心态接受的。但若面对变本加厉的异常情况,又当如何?请看下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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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讲

这样改动就合乎棋理吗?(上)

    根据群众反映和专家论证,九九中规一举罢黜了八七中规的“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的条款,诚属明智之举,心明眼亮,一针见血。究其实,硬要让涉案一方在自己的子力价值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还要心服口服甘之若饴地承认是“捉”,确是不太容易做到的事。就算不是真正走出来的,仅只是“预计”的着法,也总不能太过离谱吧?运动员固然会产生想法和议论:会下棋的谁能傻到这种地步,宁可把马丢了,也要去吃人家一个没用的破象,到底图什么呀,我能服气吗?就连裁判员在宣布裁决结果的时候也觉着理亏,腰杆儿挺不起来!
    不破不立,旧的不去新的不来,革故鼎新已迫在眉睫。大家都寄望于九九中规制订小组能够群策群力有以善处,拟出最佳方案,填补这一空白。不料事态发展出人意表,由于印象深刻,旧情不断,竟自重弹了“用根捉子”这一未经严格调试的老调。这无异于换汤不换药,陈疾未愈,新病丛生,带来麻烦非止一端,口说无凭,谁主张谁举证,请接看:
    二、对“用根捉子“不易接受之例

                 

    图1,因其具有典型意义,各家棋例专著无不乐于选用。各书评论大同小异,共同突出之要点,就是“得不偿失,依然判捉”的问题。仅引霍文会《象棋棋例探秘》175页图300的判词为例,以概其余。此图的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三退一,黑马5进6,车三进一,马6退5……霍文评道:“红方车三退一与车三进一,都是用作为根的棋子捉吃黑马或黑象。若从子力交换的过程上看,红方得马或得象后还要丢马,不符合得子规定。但其因为是用作为根的棋子在捉吃,依照“棋例细则” 第4条规定,还要按捉来处理。黑方用马步步捉车,当属长捉。本图双方均为长捉,双方不变作和。”[斌按:与他人相比,霍君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体会当更为深刻准确。想当年(1988年4月10日)霍君就是针对八七规则中一项“得不偿失判捉”的条款,而给原国家体委棋类处写信的,其真知灼见曾得到笔者的衷心赞同。不意在12年后,因“用根捉子”在九九规则内东山再起,并以革新姿态耀眼登场一事而再续前缘。只惜“用根捉子论”难当重任,不免依样画葫芦地重蹈覆辙,犯下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其它损失不予考虑”的同样错误!在下思路不畅,实在弄不懂,明明是同样性质的“不合棋理”,为什么一个被视为滔天大罪,群起而攻之,打入冷宫永不叙用;而另一个却像没事人一样稳坐钓鱼台,舆论也低首下心鸦雀无声,就连艾棋先生文中那两位最爱找碴儿争论的裁判员同志,也早已远离是非之地踪影皆无。“用根捉子论”所享受的“誓书铁券”特殊保护权,不知从何而来?]
    事由尚不止此,追溯本图的来源,最早出自《象棋规则棋例裁判》135页之图26。编著者将其列入“疑难棋例的官司纠纷”一节中,仍旧采取惯用的两人争辩的方式来展现,描述道:“双方公认黑方用马步步捉红车是二打。争议的焦点是红方车三进一的走棋性质是什么?红方说:车三进一虽然能在下一着用车吃中象,然而却要丢失红马,以一马换一象,不符合得子规定,应当按闲着处理。同理,车三退一也是闲,因此应由黑方变着,不变判负。黑方辩解说:棋例细则48页六款规定,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依照此条例红方车三进一,下一着吃象后,因车在保留,虽要损马,也是打。前着车三退一捉马更是打。红方也为二打,双方不变可判和。裁判长,您说对吗?对!子力价值对判断是否捉子的关系,就要按棋例细则中的三种情况分别处理。裁判长一锤定了音。”
    按说,该书的编著者陈瑞权先生,是最了解这方面情况的人,因为他本人当之无愧地就是把“作自己根的棋子捉对方子,若吃掉对方棋子使自己的子脱根,即或是不等价交换,仍按捉论”这一口口相传的所谓“历史性的惯例判法”,用文字形式传播给大众的首创者(参见《鹿城棋苑》1982年9期26页陈文)。惟不知为何在陈君的大作内,会出现将本文图1列为“疑难棋例的官司纠纷”的内容,并引出双方进行辩论的场面。如图与陈君之上述“定义”完全吻合,红车纯属“用根捉子”范畴,即或车三进一后“下一着吃中象要丢马”,也应按捉论,那还有什么可争论的呢?就说是由于当时执行的是八七规则“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其它损失不予考虑”的政策,毕竟这与“用根捉子论”的裁决精神和最终结果,都是毫无二致的。本属习见常事,言犹在耳,道理相通,怎么也不致于使陈君如此少见多怪吧?笔者思来想去,认为只有一种可能或可作出解释:那就是发表文章后的十年间,陈君对“用根捉子,得不偿失”的判法,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不排除受到了艾棋先生“两位裁判员对一个棋例的讨论”—文的启发,提高了对棋例中子力价值得失问题的重视程度,发现了在“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及“用根捉子”的规定中,共同存在着相同的漏洞——预计吃子后不计盈亏一概按“捉”处理,这是与棋理相誖的,从而在作品内以质疑问难的方式来表达己意。
    但愿这不是笔者妄测,这样对两者一视同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同进退,不厚此薄彼,令人钦敬不已;否则,就有看人下菜碟,“只见人非,不认己过”之嫌了,难以让人宾服!
    类似图例,下期续议。(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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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讲

这样改动就合乎棋理了吗?(下)


    上期小文借助图1为载体,纵论“用根捉子”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合棋理之处,以及棋例研究者们对这一判法,满怀疑虑欲语还休的复杂心态,不知能否引发热心裁友们的共鸣?笔者自忖若仅举一例,有嫌单薄乏力,理由不够充分,难以说服别人。凡事总是从量变向质变转化,成语有云“积羽沉舟”,信属经验之谈。以下再举数例,以证类似上期所刊之图1,并非绝无仅有。

                 
               
    图2的最早出处,笔者在寻寻觅觅之时,发现竟是王孔兴先生一箭双雕的产物——两部作品,一为短篇专论,发表在成都出版的《棋牌世界》2002年5期44页上,标题是“关于‘捉’(6)”。另一则是鸿篇巨著的丛书之一,名为《象棋竞赛裁判手册》的215页202图。两文的印行日期,几乎难分先后,姑且认为是名次并列吧。但由于前者对本图的评解较为详尽,故将其定为首迭。双方的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二平四,黑士5进6,车四平二,士6退5……文中评道:“红方车二平四为‘将’;车四平二,预计下一着车二进七,将6进1,车二平六吃黑士。尽管红车吃黑士后丢失红马,红方子力价值得不偿失,但因红车是红马的暗根,用作为根的子捉对方子,均不计算子力得失,故判‘捉’。(斌按:八七规则中刚刚被批倒批臭的“吃亏算捉论”幽灵,竟在九九规则“用根捉子论”内借尸还魂,是可忍,孰不可忍?惟不知铁面无私嫉恶如仇的钟馗大人此刻何往?)黑方士6退5,落士为红马消除了暗根,造成黑车捉红马,判‘捉’;士5进6应将为‘闲’,因黑车捉红马是原来存在,与现在支士无关,不予考虑。‘二打一还打’,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尽管现行规则对本款规定没有考虑双方的子力得失,显得不合理,但也要执行。建议在今后修订规则时,对本款的判法应与‘各吃各的子’相一致,如子力价值得不偿失,判‘闲’;如子力得失相当,按‘捉’处理。”[斌按:孔兴兄学以致用,思深虑远,建议甚佳。可惜仿如春秋战国吴越交恶时的伍子胥,报效无门,忠言逆耳难挽狂澜。所言不独未被重视采纳(棋规修订小组成员中,究竟能有多少人看过并且认真研究过这篇文章,笔者不敢肯定),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君若不信,请看九九中规与O七中规试行本在本款规定上的行文对照。前者为:“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及“如图四,尽管红车吃卒要丢马,仍按红方长捉处理,红方不变作负。”(斌按:文字尚较含蓄隐晦,一眼还看不出“得不偿失也算捉”的明显寓意,只不过已在实践中坚决执行罢了。)而后者则已扩展为:“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即使预计吃子后,己方原来的有根子因失‘根’被对方吃掉,造成子力价值受损,也不予考虑。”(斌按:堂而皇之,百无禁忌地为“根子”加罪。任何力量也休想为其翻案,已把棋理二字抛向九霄云外,真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味道!)
    2004年象棋国家级裁判员再培训进修班在中国棋院举行时,王孔兴遵照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委员会的指派,分工负责棋例部分,作了“棋例裁决”的专题报告。内中图3即本文图2,释义一如前述,毫无新意,看来王兄的“建议”全部被打了水漂儿。由于早已得知王君的本意,所以能够理解他的处境和心情,此番再度上演了一出“扒马褂!”

                 


    图3选自王孔兴《象棋竞赛裁判手册》216页图204。着法是:红马四进三,黑车9平7,马三退四,车7平9……棋局形势不言自明,黑炮被红方拴链,急于脱钩,前提是黑车必须尽快找到自己可以依靠的根,否则无法完成摆脱困境的心愿。有鉴于此,红马及时蹬车使其计划落空。而黑车在反复平移时又带来新的麻烦。双方在各行其是的争持中形成了“待判局面”,且看编著者是怎样评解的:“红方马四进三,预计下一着马三进一,卒9进1,车六平四,卒9进1,红方在子力交换中‘得子’,判‘捉’;马三退四,虽然下一着炮八进一捉死黑炮,但需在再下一着才能把黑炮吃到手,为‘隔一步捉’,不是‘捉’,判‘闲’。黑方车9平7,因造成下一着用作为根的黑车吃红马丢失黑炮,尽管子力得失相等,判‘捉’;车7平9,预计下一着用作为根的黑车吃红相丢黑炮,尽管子力得不偿失,仍判‘捉’。黑方变着,不变作负。”[斌按:吃马丢炮算“捉”,子力价值相等,棋友们特别是棋手,或许还能从权认可;而吃相失炮算“捉”,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如果本图的红炮不能通过打将逃之夭夭,黑车吃相后还能捎带再吃一炮,那就另当别论了,笔者浅见即使能得双相也难抵一炮之失),现在明摆着不合棋理,不知这个被屈打成招的“根”,何时才能洗刷掉不白之冤!]

               
               
    图4现身于《棋艺》2005年7期59页“答棋迷问”栏目中,辽宁褚进先生提问:“如右图是我的一位棋友执黑棋与他人对弈形成的局面。我个人认为双方是两打对两闲,因为红方帅四平五为‘闲’,帅五平四亦为‘闲’。黑方车8进2捉士为‘打’,车8退2捉相又是‘打’。吃掉红相后黑炮被红车吃掉属于己方走子后造成的,所以应不予考虑。不知道这个结论是否正确,请指正。”
    栏目主持人杨敬东先生回答:“此待判局面红方两步平帅均为‘闲’。黑方车8退2捉相为捉,尽管黑车吃去红相后要丢炮,子力价值得不偿失,但黑车是炮的根。《规则》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这种情况的子力交换是不计算子力价值得失的,一律按捉处理;车8进2也是同理,而且是要带将吃去红士,也应判为捉。棋例裁决:二打对二闲,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笔者按:黑方子力亏损,且车炮被拴绑,只有摆脱了羁绊,才有可能找到谋和之路。黑车8进2企图带将吃士,判“捉”无可置疑;而车8退2的本意,是想借照将松绑,不料却误触了“预谋吃相”的禁律。吃相后丢炮依然算“捉”的判法,固然不像褚进先生理解的那样“属于己方走子后造成的,不予考虑” (这种原则如果成立,那么八七规则的“吃亏判捉”,也就名正言顺无可挑剔了。)就算是按照“用根捉子论”那样解释,也同样是难以服众的。综览先后四图,仅从“得不偿失”一个角度,已足可证明“用根捉子论”存在难以根除的癣疥之疾;何堪再有其它无可救药的病患潜伏在身!要知细情,接看下文。(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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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09:34: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09:36 编辑



 第 95 讲
难道非要涉及“根”的生死存亡不可?

    拙作此前已对“用根捉子论”的六项研究课题中的前两项(对“用根捉子”尚能接受之例及不易接受之例)进行了剖析。本文将就第三项课题提供图势与评解:
    三、忽视了“根”的生死存亡大事
    在触及核心内容之前,有必要先回顾一下象棋对局互换吃子时,衡量子力价值得失的传统计算方法(只要会下棋的人,都懂得在心里暗自盘算走这步棋的后果,不然连吃亏占便宜都搞不清楚,这棋还怎么下?)通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认识到,根据象棋的自身规律和竞赛工作的要求(比如尽可能减少消极和棋),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定出各自的衡量标准,这已成为棋界的共识(尽管还欠缺准确的文字表达)。
    实事求是地说,八七规则的下述两款:
   (一)、凡一方走子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立即会被对方吃掉,或在双方完整的子力交换过程中溶化在内,则该方在子力价值方面的收获,如符合“得子”的有关规定,即为“捉”;否则为“闲”。
   (二)、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
    已用“吃子的棋子保留与否”这条既是“界碑”,又是“网罗”的主线,囊括了所有的吃子状态,主体框架结构完整,符合棋理,经得起锤打推敲。遗憾的是由于对细节考虑不周,以致在(二)款内出现“对其它损失不予考虑”的明显漏洞,并给以后的两部规则在“用根捉子论”中“得不偿失也判捉”的同类病患,开了个不光彩的先例!好在正像笔者早在拙文第88期内所言:“幸而摆脱此种厄境并非难事,只须略作微调,便可如愿以偿。解铃系铃,来者可追,在下义不容辞。”于专题研讨结尾前,自会奉献有效的救赎之策。至于是否能被接受,就非本人所能左右的了。
   针对八七规则存在的舛错,之后的两部规则均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对(一)款,九九中规因机械贯彻“简洁明了,易于操作”的指示精神(追求“以下删去若干字”的诱人指标),而大刀阔斧地削减成“能够通过完整的交换过程得子。”后继的O七中规试行本则调整为:“预计能够通过完整的互吃(吃子的子立即被对方反吃,而非各吃各的子)交换过程得子。”(斌按:相比之下,显然后者已比前者进一步理会到“吃子棋子的生死存亡”并非不值一提的小事一桩,而是与“为捉定性”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因之宁愿多费几个字,也要把问题交待清楚。)
   但对(二)款,九九中规本应找准“病灶”,深悉病情,对症下药,将其一举治愈。本款过去最大的毛病是“吃亏也判捉”,使人无法认同。现在把它改成“用根捉子”,“病毒”照样存在,病根依旧未除,病体难以康复,这种治疗方案怎能让人心安!况且还有病上添病的迹象,后文自可得见。O七中规试行本未经详察即轻易沿用,绝非明智之举。
    彻底摒弃前届规则的思路和做法,以“用根捉子”的条款进行取代,除了“吃亏判捉”的痼疾频发之外,“根”的生死存亡未被列入条款内容之中,也会成为引发争端的诱因之一。

                 
    如图,乃是著名的大型江湖残局“征西”的一个分支棋势。激战至此,双方均无招可变,只余“华山一条路”,那就是:红车三进七,黑将4退1,车三退七,将4进1……。上个世纪的七、八十年代,棋界前辈藏谱大家,残排局研究家上海杨明忠先生牵头,动员全国排局界名宿精英及众多象坛高手,共同努力破解“征西”大局,以磨穿铁砚的毅力,终于获得初步结论,皆大欢喜。过程中有时牵涉到当代棋例问题,本图即为其中之一。杨老因较少外出,此种棋例探讨又不是写信能说清楚的,所以转托屠景明先生有机会和我见面时直接提问。后来问题总算解决了,二老都表示满意,因为对此图的裁决结果,会给“征西”一局的解拆走向带来一定的影响。
    按照八四以至八七中规,红方进车照将后,再退车描住黑卒,虽是“从没捉到捉”,但因预计吃卒后,黑车立可车8平7吃相,再车7退1打将把红车抽吃掉。此时红方用以吃卒的车,已在双方子力交换中“溶化在内”,需要计算价值得失,才能确定红车是“捉”还是“闲”。红以车相为代价与黑卒交换,由于兵卒价值浮动,无法衡量,就说红方不算吃亏,至少不能视为红方占了便宜吧,所以没有理由把红车三退七按捉处理。应判红方“一将一闲”对黑方“二闲”,双方不变作和。这个结论肯定是符合棋理的,实际上也是如此,没有一位参加比赛的棋手会拿车去吃那个卒的。
    但若按照九九规则来裁决,就有可能出现口舌之争了。原因之一是,整部规则没有一处提到过“吃子的棋子的生死存亡问题”(这就是O七中规试行本的高明之处,及时在括弧里加上了“吃子的子立即被对方反吃,而非各吃各的子”的内容),留下控辩时的隐患,无力服人。以上所说还算是消极的一面,更为严重的原因是,“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的明文规定,仍旧未将“根”的死活放在心上,一意孤行,毫无转圜余地。黑方在庭审过程中,只需死扣“红车是红相的根,既然是用根捉子,就应当无条件地按捉处理”这一条,就够裁判组“坐蜡”的。怎么跟人家解释?倘若此刻再补充强调“根”的生死问题,就纯粹是“小碗面,后找补”的马后炮行为了。你早干什么去了?不往规则上写,在肚子里闷着,直到这个时候才想起来!说了不算,出尔反尔,也显得这项竞赛法规太不严肃了吧!
    笔者痛定思痛,时刻牢记因制订规则时的不慎带来的深刻教训,愿向同道移樽就教。(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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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09:50 编辑


 第 96 讲 


查不着户口的“各吃各的子”(上)

    八七中规顺应时势自然引退。九九中规执掌竞赛实权之后,一个以往较为少见的新兴词语——“各吃各的子”,不时回响在人们的耳际。好奇之心,人皆有之,日子一久,不免就有人憋不住要探查一下这位陌生来客的履历。万万没有料到,通过人肉搜索,查遍历届规则户籍档案,居然找不到有关“各吃各的子”的户口资料!那么,他究竟是何许人也,仙乡何处,所为何来?您先别急,且让笔者缓缓道来:
    话说八七规则利用“预计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保留与否”这个既是“界碑”又是“网罗”的两则条款,一总包揽了“捉”的各种形态,的确是符合棋理的有效举措(细节有亏,无碍大局,不能因噎废食)。而九九中规只从一个侧面看到“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的不够妥切之处,就采取断然措施,将其全盘否定,一棍子打死,实属不智之举(从彼时至今,笔者彻底丧失了参与棋规研商的话语权和知情权,直至木已成舟,徒唤奈何)。民谚有云:泼污水连洗澡的孩子都泼出去了。而今倒还没有达到泼孩子的程度,不过至少也是把洗澡盆远远地给扔了出去!
    实际上,“用根捉子”的判法,不折不扣地就是“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类型的一个部分(您仔细体会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儿);但不是全部。另外还应加上“非根捉子”那一部分,才算完整。估计大家已经理解或者将会理解到,这样拿“用根捉子”李代桃僵,以偏概全的结果,必然会带来“谬种流传”(沿袭八七规则“吃子棋子仍能保留,得不偿失也判捉”的明显错误继续走下去,一如前文所议);“生死不明”(没有指出对“根”的存亡要求。有时出现歧义,前文已述);“分道扬镳”(与“非根捉子”被迫剥离,各走各的路);“自相矛盾”(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等几大弊端。本文的主题定在“分道扬镳”上,即:
   四、“各吃各的子”另立门户
    “非根捉子”的一系,本与“用根捉子”属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一族的本家兄弟。今因受到棋例变革的影响。无奈分家另过,自立门户。可以想见,事出仓促,若非早已胸有成竹,未雨绸缪,任是族内掌权人士如何高明,也难在短时间里制订出一整套行政管理规范,堵塞八面透风的漏洞,处理纠纷,维持正常运行。不怕您见笑,直到此刻。本门本户就连尊姓大名都还是“暂付阙如”,更别说是去报户口了。
闲言少叙,举例为证:

                 


   上图,最早现身于2000年4月出版的《象棋棋例与待判局面的裁决》252页图280(编著者徐善瑶。与本图大同小异,红缺一兵,黑少两卒,和裁决无关)。双方的反复着法是:红炮六平七,黑车3平4,炮七平六,车4平3……当时九九中规刚刚出台,一切都处于摸索之中,不单棋手和裁判员在棋例转轨时节要逐步适应,就算是对棋例一向有板有眼的研究家们,也难免堕入迷离恍惚的五里雾中!面对此图,徐君颇感棘手,首先是难定归属,它又不是“用根捉子”。吃不准放于何处为宜:再者是怎样裁决,毫无依据可言;最后是考虑如何向户籍部门进言,速速补偏救弊,以绝后患。斟酌几度,徐君将其置于“子力交换不得子类型”之内(参见该书249页)。评语的原文是:“此例也属子力交换问题,但新旧规则判法不一样。请看图280及其着法。红方两步炮步步打车,但预计打车后自己的车也立即被吃掉。如按87规则解释,预计下一步吃子后,吃子的炮仍保留,其它损失不予考虑,仍然判打。按99规则解释,得车失车等价交换,属兑。裁定:按87规则,双方为二打对二闲,二打的红方必须变着,不变作负。按99规则,双方都是允许着法,判和。”
    读者会不会认为这是个别事例?还真不是!无独有偶,在另一册棋例作品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霍文会先生在其2000年12月印行的专著《象棋棋例探秘》81页“(3)交换相当”一节内,所举出的图144即本文附图。其释语是:“红方炮六平七与炮七平六,均是用炮在捉黑车,引人注目的是,一旦红炮吃掉黑车后,红方也要立即丢车,双方子力交换相当,不符合得子规定,所以其走子性质均为闲。如按1987年版规则裁决,因其吃子的红炮在保留,红方所走出的炮六平七与炮七平六,都是捉。黑方避捉所走出的车3平4与车4平3,均为闲。本例双方都是二闲,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斌注:因此势并非“得不偿失”类型,而是“得失相当”,故依八七中规原则来判决,不仅并无不当而且是最佳措施。事实上,按照九九中规及O七中规试行本来裁决,红方两步平炮也应判“捉”,并无差异,不过根据不同而已。徐、霍二君之所以判其为“闲”,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当时对此类待判局面找不到任何裁决依据(八七中规“吃子的棋子仍在保留”的条款已废:九九中规对此呈现空白,“用根捉子”的规定又套不上此图),故无法搞定。其二是因为九九中规将“兑”的定义改成不得要领的“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造成棋例的多方位颠覆,以致捉兑难分(待到“兑”的专题时再行详论)。]
    久旱盼甘霖,直到四川成都《棋牌世界》2002年第4期面世,才算曙光乍现。其44页刊出的王孔兴先生“关于‘捉’(5)”一文中,开头就是“十一,各吃各的子”的介绍。文曰:“各吃各的子,系指一方吃子的子没被对方吃去,而对方另吃别的子(即不是相互交换吃子)。此种情况是否判‘捉’,应考虑子力价值得失。如子力价值占便宜或得失相当,可按‘捉’处理;如子力价值得不偿失,应按‘闲’着处理。”以下所举之棋势即本文之附图。判词是:“红方两步平炮,预计下一着红炮吃黑车后丢失红车,双方各吃各的子,尽管子力价值得失相等,均应判‘捉’。黑方两步平车均为‘闲’。‘二打’对‘二闲’,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至此,对本图的官司才算作出终审判决。但查遍九九中规,内中并无“各吃各的子”之相关条款,到底这位贵宾是从何而来呢?我们还要用倒插笔来理清脉络,下期见分晓,敬请届时垂顾。(96)


99#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10:14: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10:16 编辑


 第 97 讲 


查不着户口的“各吃各的子”(下


    听一些棋友其中包括有一定水平的裁友们反映,关于“各吃各的子”的提法,他们只在象棋书刊上或棋例讲座中见到或听到过,可在历届规则里却始终没找到,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此话不假,“各吃各的子”当真是直到今天也没在象棋规则内报上户口。就连近一时期陆续举办的若干重要赛事所执行的中国象棋协会审定的最新《象棋竞赛规则》中也未发现它的身影。那么,这项条款究竟重要不重要呢?令人莫测高深!要说它无关紧要,偏偏有些待判局面缺了它还真不大好判;要说事关重大,为什么又不在规则里明文写进去呢?如果说当初九九中规考虑欠周没能将其列入即匆匆付印,中途又不便往里添加(斌注:既然并非可有可无,为解当务之急,事后发个明文的补充规定总还可以吧);那后来在O七中规试行本里总应该让其占有一席之地,慎重地补上这一笔吧,为什么依然石沉大海呢?自九九中规出版发行算起,时间跨度整整十载,历经两版棋规,而一款不可或缺的棋例条文,只凭“空口说白话”,硬是不令进入正册,其中奥妙,让人不发奇想都难!
    为缩短与真实答案的距离,接续拙文上期的话碴儿,现以倒插笔的方式回顾由来始末:

               
                 
   上图来自实战记录,对局者是重庆杨剑与四川李艾东。2000年4月《巨丰杯》第三届全国象棋大师冠军赛在北京举行,此为第一轮的战局之一。形成如图所示的待判局面后,双方的反复着法是:红帅五平四,黑车8平6,帅四平五,车6平8……。徐善瑶先生是亲临现场的全程目击者,并有采访有关人士的切身感受。他在《棋艺》2000年11期24页以“关于子力交换问题的补充”为题撰文说:“红方帅五平四是暗捉车,下一步马五退七,将4退1,车三平六,士5进4,马七进八,将4平5,车六平五,车8平5,马八进七,将5平4,车五进一得车;第二着帅四平五是闲,因红帅不再控制肋线,黑方在连续应将中可以将5平6(因而不致丢车)。黑方车8平6是照将;车6平8就出现了子力交换问题,预计下一步车8进7,士五退四,车8退6,车三退六,车8平5,车三平一,交换的结果:黑车吃马,红车吃炮,等价交换。这着棋怎样判呢?当时笔者(徐君自称)正在现场,裁判长王孔兴对李艾东说,预计你抽吃马,他吃炮,这属‘各吃各的子’,即使等价的也判捉。李艾东听后不服地说,等价交换怎么能判捉呢?请你拿出规则条文来。裁判长接着说,这个问题规则上没有说,是我们几个规则制定人碰头时统一的意见,要在下半年拿出文字意见来。这样本例被判为二打一还打,黑方必须变着,不变作负。”(注:此局黑方变着后,红胜。)
    斌按:简而言之,原八七中规“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这一家族,是由“用根捉子”和非“根”捉子两部分成员组成。由于“得不偿失也判捉”这一细节有失偏颇,难以服众,导致威信受损。九九中规未经详察,武断地以“用根捉子论”代掌全部族权,致使非“根”捉子一脉无地自容流离失所(即如徐、霍二君将其列入子力交换范畴),被迫分家单过自立门户——这就是“各吃各的子”的孕育温床及催生动力。但也随之滋生诸多不可避免的流弊,详见敝作各篇所述。善瑶兄初时不明所以,到巨丰杯杨、李讼案时虽略有触动,而在《棋艺》2000年6期29页“关于两则实战案例的裁定”一文中答复邯郸市郭树亭棋友来信提问时,仍把拙文上期所示的图势,判为“按新规则,双方都是长闲,都属允许着法,立即判和。”徐君自言于同年6月份在北京市象棋裁判员新规则培训班上,听主讲老师王孔兴介绍了以下情况:“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委员会主任季本涵和王孔兴等副主任在一次碰头会上进行了议论,统一了认识,据说下半年在全国象棋个人锦标赛期间要召开裁委会,将对此提出正式文字意见,精神是:
    1、凡一方走子后预计下一着吃子的棋子不再保留,要计算双方子力价值:若得失相等或得不偿失,判闲;若得大于失,判捉。
    2、预计下一着吃子的棋子仍保留,也要计算双方子力价值:若得不偿失,判闲;若得失相等或得大于失,判捉。
   3、凡‘作根子’捉子,不计算子力价值,一律判捉。
    此外,新规则关于‘兑’的术语解释,大家反映太简单,造成兑的外延太宽,可能还要恢复1987年规则的四个条件:同兵种、有根子送吃、先失后得等价交换、两个‘不致立即’。”
    此时,善瑶兄得悉了大量相关信息后,将其介绍给棋友们做参考,并表述了“新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在以季本涵同志为主任的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委员会”的个人体会。(按:此为2000年语,现今物是人非另当别论。)
    徐君悟性非同一般,对“用根捉子”及“各吃各的子”之内在关联了然于胸,通过自身认识上的提高过程,悟出解决难题的关键所在,其所转述的三项条款,颇有可取之处(斌按:并非毫无瑕疵,后文另议)。遗憾的是,至今仍属纸上谈兵,并未依此精神兑现,既没开会通过相关决议,也未在以后规则内作出文字表达,空白点依然空白,矛盾处照旧矛盾,诚不知是何原故!笔者查阅后得知:中国象棋协会编辑,上海辞书出版社印行,杨柏伟先生为责任编辑的《象棋天地》期刊,于2003年4月第12期75-81页内,曾刊发徐善瑶先生针对九九中规进行重点评析的长文,(拙文此前曾约略提及)。徐君无欲则刚,从大局出发,以事业为重,抛开情面,消除顾虑,直斥弊端,言之有物,发人深省。该文谈及杨剑与李艾东争讼之后发生的情况:“2001年5月在全国象棋一级棋士冠军赛上有幸与中国象棋协会王廷文副秘书长(1999年版棋规执笔人之一)、国际级裁判员韩国庆、丁晓峰等就新规则执行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6月又在‘北京棋文化国际博览会’上请教了刘国斌和王孔兴两位老师,现把下列五个焦点问题写出来,与广大棋友共同探讨,也给修订规则提点参考意见……下略。”又言道:“对上述口头规定(斌注:指裁判委员会将对‘用根捉子’及‘各吃各的子’进行研商,并使前述三项条款的建议落实于文字),这次我问王廷文副秘书长时,他说他没听说过(‘各吃各的子’)这个口头规定。”
    这就有些蹊跷了,王廷文先生既是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象棋部及中国象棋协会双重身份的官员;又正好是新规则的执笔人之一,若是他根本不知道此事,还怎能奢望将此项口头规定列入议事日程并形成决议呢?回首往事,当两届规则转制期间骤然发现部分内容存在断层无法接轨,众皆瞠目结舌束手无策之际,“非著名消防专家”王孔兴先生又一次(按:曾经有过用“责任自负”替代“自毙”;用“优先考虑”或“送吃”替代“第一反击”术语的先例)挺身而出慨施援手,灭火救场,在征得裁判委员会掌门人首肯的前提下,以“各吃各的子”的口头暂行规定,排忧解难,平息悠悠众口,维护赛事正常秩序,不可谓寸功未立。然而,众口难调,王君的创意视为临时之策尚可,若想作为长久之计获得一致通过,真是谈何容易(尽管没人想出更好办法)!难道十年以降该项文字条款始终呈现泥牛入海状态的现实,还不足以说明真相吗?
    我们不禁要代李艾东等大声疾呼:“各吃各的子”!你算不算正式规则?你的户口在哪里?(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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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22:01: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22:04 编辑



  第 98 讲


“用根捉子论”将何去何从?


    本篇已写到对“用根捉子论”进行专题研讨的大结局阶段——六项课题研究已毕其四——今天将就最后两项尤显重要的主题表明个人的看法和主张。所谈的看法是举例指出“用根捉子”和“各吃各的子”兄弟阋于墙所酿成的膏肓之疾;而所说的主张则是按拙见对本款条文建议采用的改进措施。
    五、“用根捉子”与“各吃各的子”直接冲突
    话说“各吃各的子”自从被“用根捉子”由“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大家族中排挤出去之后,离乡背井沦落街头,一直落不上户口,时常遭遇怀疑的目光。尽管处境窘迫,若没意外,总还能靠打零工勉强度日。不料冤枉凑巧,一次无端被卷入一桩案件之中,退避不及,对立面恰好就是“用根捉子”。哥俩对簿公堂,双方各说各话,唇枪舌剑,法官头昏脑胀难辨是非,无法结案,业已延搁多日。

                 

    欲知案情,请看上图。形成如图的待判局面时,双方的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七平四,黑将6平5,车四平七,将5平6……。当庭必须分析双方的每一步棋,为其定性:红车七平四明显是一“将”;而车四平七也肯定是联合红炮造成了闷宫“杀”,无可厚非。但轮到查看黑方的着法时就有点啰嗦了:先说黑将6平5一着算什么?对这步棋的认识就已经出现了分流:涉案的红方当事人以及他的亲朋好友和粉丝,都认为这一着应算“捉”,因为黑方的9路车正在捉着我的炮呢!黑方虽然式微,却也有不少拥趸在支持他,对此当然不承认,说车捉炮是早已存在的事,和我目前动将没关系,并不是移动老将才造成的,听行家说这类似于“自斃”,叫做“自弃”,责任应当自负,你赖得着我们吗?还说:“现在网上盛传的青岛徐进之先生当年受委屈的一幕,和这个不是一模一样吗?难道你们还想让历史重演!”(按:黑方的这一辩词,获得了法庭的支持,红方只得认可黑将6平5是一“闲”。一波刚平,另一波却又起,这回就更加麻烦了,径直走向了死胡同。按说,既然黑方已经有一步判“闲”,此案应由“一将一杀”的红方变着,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对黑方的另一步棋判什么,似乎关系不太大了。话虽如此,但作为严肃的官司和学术上的论争,总不应当稀里糊涂地打马虎眼混过去吧?究竟是“打”还是“闲”,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才行,没有规矩如何成方圆,不然今后再要遇上同样情况该怎么办?
    没想到事情会越闹越大,对黑方另一着棋的争论和热议,竟然从法庭之内扩展到社会层面,以至于棋友之间见面时都会问一句:“你站在哪一边?”这步无什出奇之处的将5平6,怎会引起这么大的动静呢?让我们掀起覆盖的面纱,看一看所争何事:原来是对黑方出将后摆脱了红方中炮的束缚,造成了中象能够叫吃红车的这个现状,到底应不应该算“捉”其说不一,双方观点截然相反,争个不休。(各位棋友,特别是裁友们,你们说呢?笔者相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见解,大家不妨以此为题作个自我测试,在知心棋友面前表述真实的意图,互相作个证明。说心里话,这个难题,估计短时间里还很难有肯定的答案。但无论如何,裁判委员会迟早总要拿出权威性的结论来的,到那时,您就会知道自己答案的正误了。提早祝您成功!)
     话说回来,答案不能来自凭空猜测,必须得有论据。现将双方的依据材料介绍给您,谨供参考。对黑将5平6这着棋,黑方自认为一“闲”,根据是:预计下一步我走象5进3飞车后,你可走炮七进五打象,将6进1,红炮七平二再得回一车。交换结果,黑虽得一车,却付出了一象一车的代价,明显得不偿失。按照“各吃各的子”的规定——各吃各的子,系指一方吃子的棋子没被对方吃掉,造成对方另吃别的子,应按子力得失来裁定。如子力得失不吃亏,按“捉”处理;如子力价值损失,则按“闲”处理(见王孔兴《象棋竞赛裁判手册》193页)。此案完全适用于本款,吃车的黑象依然存在。而对方在另吃别的子时反占便宜。故按律应判子力价值遭受损失的黑方为“闲”。
    出席旁听的棋界人士正被黑方的侃侃而谈所打动之际,红方立即慷慨激昂地讲出来另一番大道理:我们对黑方摆出的事实完全同意,承认它是真相。但认为对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有误,以致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本案准确的适用规则应是“用根捉子论”——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即使预计吃子后,己方原来的有根子因失“根”被对方吃掉,造成子力价值受损,也不予考虑(见九九中规28页4款及O七中规试行本23-24页29、4款)。本案黑方中象确系底象的“根”,吃车后因失根而造成的损失是不应计算在内的,故仍应判黑将5平6为“捉”。
    看到此处,有人不等法庭作出终审判决,也暂时不论谁是谁非,而突出奇兵剑走偏锋,直接将矛头对准象棋规则本身,说:“用根捉子”在规则中有据可查;而“各吃各的子”仅仅出自王孔兴的书里,这能作数么?殊不知,这根本怪不得王孔兴,是王君经过上级领导首肯,在棋例出现盲点之时勇挑重担,以“各吃各的子”补台救场,卓见成效,十年来裁处有关案例不计其数。至于该项条款至今仍属黑户,迄未纳入规则文本,以及此次规则内部出现火并事件,均与运作体系因循拖拉,对修订棋例统一尺度的建议迟迟不予采纳落实有关。个人有功无过,何罪之有!
    事已至此,最积极的态度和有效措施莫若:
    六、分久必合,殊途同归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熟谙棋例史话,有利于择善而从。不才崇敬贤能,愿与一众棋友裁迷共勉!前人有云: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古之明君良相依此荐贤者,无不彪炳千秋。在下忝为八七规则执笔人,志大才疏,难当重任,所拟规则多有不妥之处,有的已被发现,有的尚未揪出,衷心欢迎批评指教。但从大局出发,笔者也不能伪装谦虚,一味委曲求全,附和不正确观点,以非为是,贬抑自己,吹捧别人,走向另一种虚假。负责的态度应该是:好就是好,差就是差。既不能因人废言,不重视一般棋友的热心反映;更不能盲目崇拜权威,将他的错误认识当成金口玉言,贻害棋国。要知人非仙家,谁能没错!业内权威何时自觉放下架子,撇开虚荣的自尊心,走下神坛,与芸芸众生平等交流,认真倾听,抚躬自问,取长补短,才能博得真诚的钦敬和拥护。
    对“用根捉子”及“各吃各的子”之间的同室操戈,笔者倾情呼吁:亲情为重血浓于水,捐弃前嫌重归于好,认祖归宗重返大家庭,和谐齐心,同步进退。具体方案是:
    (一)凡一方走子后,预计下一步吃子的棋子不再保留,要计算双方的子力价值:若等价交换或得不偿失,判“闲”;若得大于失,判“捉”。
    (二)预计下一步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也要计算双方的子力价值:若得不偿失,判“闲”;若等价交换或得大于失,判“捉”。
    (三)凡出现对吃子的棋子保留与否事先难以断定的情况,一概从重判处为“捉”。[笔者按:一来符合共利共弊的准则;二来也与亚规对类似局面的判处结果保持一致(参见《亚规》36页图10f)。]
    斌注:“用根捉子”原本就是“各吃各的子”中普通一员,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享受高人一等的特权。不为“用根捉子”单独立项,实属兴利除弊之良策:既避免了画蛇添足、节外生枝和自相矛盾;又防止了挂一漏万、顾此失彼及沧海遗珠,何乐而不为?
   拙议是否得当,有无潜存错漏,恭候高明查验,质询、匡正。惟愿不会遭到有关方面不屑一顾的冷眼!(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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