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22:47 编辑
第 100 讲 蔡胡之案 实属错判
在四运会蔡福如与胡荣华发生棋例案件(见上期图4)之前,笔者也和各位一样,没拿“兑”当回事——不就是像“兑车”那样的“兑”吗?这谁不知道,有什么新鲜的!可这次判案的整个过程,却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案子虽已作出当场裁决,但在分析案情时的那种众说纷纭相持不下的场景,却总在我的脑际萦回,挥之不去。原本自认为对规则还比较熟悉,此番偏在无意中触痛了自身棋例知识无可否认的缺口。事实表明,自己对“兑”只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吃透。本案的关键是对红方那步炮二进一如何定性。是“捉”是“兑”只准选择其一,不能模棱两可。还要拿出足以说服大家的根据来,否则一切都是空谈。而在当时执行的(也是专为本届全运会象棋竞赛准备的)七九中规内,是查不到有关规定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旧规则的时代局限性。 事过许久,笔者仍对谁是谁非茫无头绪,不得不承认自己基础不牢,浮而不实。直到一次偶然出现的契机,才使我触动了某一根中枢神经,茅塞顿开豁然开朗!前文曾经表过,自1980年之后,我被借调到国家体委棋类处,完成三项基本建设的任务,内中第3项就是设法让象棋规则逐步趋向完善。由于增多了和棋界人士接触的机会,十分便于交流。有次在谈棋时,李来群突然给我摆了一个“红方双车同线步步与黑方单车相撞”的局面(即为拙文上期向棋友们提出的问题),问我这叫什么?我毫不犹疑地回答:“红方长兑车呀!”他又接着问:“黑车没有根,为什么红车不算‘长捉’呢?”我一愣,刚要说话又咽了回去,暗想,来群问得对呀!我怎么从来没往这方面想过呢?如果把黑车换成黑炮,红车肯定算“捉”,现在换成个车,为什么就不算捉了呢?而且大家都异口同声地承认这是“长兑”,没有一位提出不同意见,这又是怎么个道理呢?我当时对来群说:“你的思路确实跟一般人不一样,出人意料。你提了一个看似简单幼稚,大家都没注意的问题,其实大有哲理,非常重要。谢谢你的提醒,这很可能成为棋例理论革新的突破口,你立了一大功!” 由此开始,我一鼓作气继续往下深挖,逐渐弄清了以下的道理:
一、下象棋的人对“兑车”看得太多了,早已习以为常。对“兑”的了解,与其说是懂它的“理”,莫如说是记它的“形”。一走成这种态势,就叫做“兑”,谁有闲工夫去研究那么多为什么呀?
二、虽说没往“理”上联系,但谁走到“兑车”的场合时,心里都有个算计——我把自己的有根车放到敌车面前,他要是吃了我的车,我马上吃掉他的车,等价交换,各不吃亏——通常都会是这样打算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一厢情愿地想拿自己的车去捉对方动转自如马力十足的车,因为还没等你吃人家,人家先把你的车给灭了。[双方同兵种之间的朝面,就存在这种特性——彼此都有条件吃掉对方,决定权在于谁先动手——而以逸待劳的后走方,有优先选择吃不吃的权利(这就是曾经作为术语的“第一反击”能力),除非后者由于种种原因业已丧失了这种反抗能力,只能低头挨“捉”。]
三、“兑”既然是发生在双方相同兵种之间的对垒行动(在“兑”、“献”中,都不宜采用前贤早已否定了的“威力互达子”概念,因其含有副作用,可参阅拙文早期的相关内容),如车对车、马对马、炮对炮等。人们对这三大兵种形成的“兑”,看法本应是一视同仁的,判断标准也应是一模一样的,裁决程序也必定是一成不变的。话虽如此,事却不然。由于“兑车”的出镜率甚高,棋人已是轻车熟路,辨认时较少出错;而对“兑炮”、“兑马”的理解掌握,却时有荒腔走板的事故发生,刹时间思维混乱,纵马走入歧途而不自知。究其缘由,不外乎是忘却了“兑”的属性——亦即“兑”在象棋中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
四、接受李来群特大的启发,笔者悟出“兑”与“捉”的本质区别,以及进行裁决的运作规律之后,不揣浅陋地编出了一段顺口溜,已在“献”的专题研究内有所述及,亦不知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为了加深印象唤起记忆,拟在“兑”的探秘中旧话重提,再次加以强调。此项顺口溜的内容是:“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相同兵种从后朝前观,将杀捉打马上现原形,兑献和闲辨认不犯难。”
裁判员在审理“待判局面”时,需要精准地辨认“禁止着法”与“允许着法”,不容混淆。而“捉兑(献)不分”,既是常见病、多发病,又是病理隐晦的疑难杂症之一。有了上述顺口溜,倘能如法炮制,相信定可迎刃而解。对其中所提的“由前往后看”和“从后朝前观”的“前”、“后”二字,有人不知所措,弄不明白怎样叫“前”,如何算“后”。其实再容易不过,窗户纸一点就透。“前”是指走子方;“后”即另一方。以“兑”为例,作着法预计时,双方的车既属于相同兵种,互相都能吃掉对方,要求必须“从后朝前观”。比如红方走子把车放在黑车面前,不应“由前往后看”认为是红车在“捉”黑车,而要预计下一步黑车有没有反吃红车的能力。若有这种能力,则承认目前红车是在“兑”;若黑车根本没法吃,则裁定红车现着是“捉”,不是兑。务请重视:依照象棋中“兑”的规律而言,这种观察顺序是永不更改的,否则必会引起混乱。一旦双方同兵种棋子碰面,若一味由前往后看,就必然全部都是前者捉后者,根本没有“兑”的存在,而这是违反棋理的!为此,裁判员无权随心所欲率性发挥,颠倒由前由后观察顺序(这就是兑捉不分频发的根源),造成误判。以此为据,蔡福如走出炮二进一后,应从黑炮向红炮看,黑炮的“第一反击”能力正常存在,完全有条件打去红炮交换子力,并无亏损(至于以后还可能失象,那是“隔一步”的事,不属“立即”范畴,规则从来不予考虑),因之应确定红方进炮是“兑”非“捉”。蔡方“一捉一闲”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应判作和。当时令蔡方变着,显系错判。事过境迁,重新回顾产生错判的诱因,除去当时定义缺失,没有区分“兑”、“捉”的衡量尺度而外,不能不说这与前文所言的客观因素有关——即炮对炮、马对马的类型,远比车对车的纠纷,难缠得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读者可能还记得在为蔡胡之案定性的当场,曾有一位今犹健在的裁坛耆宿,力排众议,坚称红方进炮属“兑”,始终保留个人观点以迄于今,卅年之后证明确是正解,德艺双馨,令人叹服!(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