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4 21:54 编辑
第 75 讲
“根”的较量
开宗明义,本文的标题之所以叫做“根”的较量,实际上包含着双层寓意。第一层是: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条款中规定,凡遇双方形成“二捉二还捉”时,须对被捉对象进行“有根”、“无根”的鉴别和裁定;由于处在特殊阶段(棋规初具,尚在试行,业界专家无暇对其进行深入细微的研究,更遑论集中时日,静心凝志,顺畅交流,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对外明示标准答案,以利竞赛任务的无障碍执行),以致几乎是不可避免地随之带来第二层内容:交战双方直面有关“待判局面”时,竟自需要比较哪一方能够成功找到有力支持本方学术观点的“根”——使人不自觉的就开启了象棋规则领域的“人治”回归之门。一场重大官司的胜败很可能在须臾之间就会出现转换,而关键竟要看是由哪位法官来宣判,这能不令人担心吗?
空口无凭,事实为证:如图发生在2008年5月14日象甲联赛第10轮,开滦谢业枧对河北闫文清的对局中。第15至21回合双方不变,形成了待判局面,具体着法是:红车二平三,黑马7退5,车三平二,马5进7……值场裁判长富有经验,对此局势并不陌生,原因是在象棋竞赛史上,与此相同或近似图形曾出现过多次。早在1986年邯郸全国赛中,辽宁尚威与广东邓颂宏就曾走成此图(棋子位置左右相反,下同)按照八四中规,被判为“二打二还打”不变作和。1988年7月3日至9日“东方——齐洛瓦”杯赛在丹东举行,辽宁卜风波与广东吕钦亦走成此势,时任裁判长的已故屠景明先生根据八七中规条款亦作出上述判决。《上海象棋》1988年6期46页桔士先生尝以“这盘棋应该怎么判?”为题作为棋例征答,下一期解答时,依然维持原判。为什么此势的出镜率如此之高呢?原来这是中炮对反宫马布局时常有可能走到的一个分支。《上海象棋》1987年5期47页,居荣鑫先生即曾在“布局圈套浅释之三”栏目里,对此势作过剖析。
回到本题,谢业枧和闫文清既然决定要走这盘棋,就必然要对中局可能发生的棋例问题作好准备。假若提前向裁判专家咨询请教,也属人之常情,能够事先得知裁决结果,当然心中有底,可谁能保证专家们对本图的判法完全一致呢?
根据笔者对值场裁判长的了解,他肯定知道按照九九中规裁决,应由黑方变着,不变作负。也一定会理解若按O七中规试行本判处,应视为“二捉二还捉”,需要涉及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难处,也是最令人困惑,而技术裁判高端层面从未公开表态的盲点,那就是单纯用老将保着的士,到底算“有根子”,还是“无根子”。在这一点上,我也相信该裁判长会有个人的见解。然而处在当今对中象规例看法各异非同寻常的时刻,他怎敢轻易自作主张,径直拍板定案?为保万全,他请示了直属上级领导。获得了一种答案。但参赛队的一方,不认可这种结论,立即向裁判长建议征求另一位权威人士的意见。结尾部分是两位主管专家在电话里坦陈己见,平顺协商,从开始的意见相左,到后来的和谐一致,达成了“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的共识(等于承认了黑士属于无根子)。值场裁判长终于按此精神宣判,双方均无异议。至于有一方经过考虑自愿变换着法,以致在103回合时获胜,那就不属于棋例范畴的事了。
得知此事后有些棋友感到不解,问题似乎并不复杂,何以需要追么曲折费时的解决过程?要知就里,还要从棋例总纲中的“根”说起。话说O七中规试行本20页第26条“棋例总纲”,一反旧例,把以往多届规则使用的第3款:“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不包括一方为长将),双方不变作和。”修改为:“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其中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长捉无根子方变着;此外的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含双方长将),不变作和。”总纲此款极具新意,义理艰深,牵连诸多方面,笔者鲁钝,头脑中触发某些难解之惑,诚不知如何领悟方为允当。谨对棋友们如实相告,恳祈予以指正:
一、该款中的“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云云,似应改用“双方均为‘长捉’,其中一方……”的语句,表述更为确切。否则,长捉与长杀、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互换子力后最终成杀)相遇,难道也要进行捉无根子捉有根子的比较?
二、从条文中看,此款不止适用于联合捉子的形式,也同样适用于非联合捉子。与前者有关的规定见24页29.8:“出现其中一方为联合捉子且形成双方互捉的待判局面,如果一方为‘动子’步步长捉无根子,另一方‘动子’步步避捉、‘静子’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非长捉无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的一方变着,不变判负。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之图九、十。”而对后者则无具体要求。
三、对“根”的理解与过去大不相同。试行本22页28、15有根子,无根子和少根子一款内规定:“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护的棋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两个棋子同时被捉或一个棋子被对方两个棋子联合捕捉,却只有一个共同的根保护,则称为‘少根子’。”又28、16真根和假根一款:“作为‘根’的棋子(保护子),在己方受保护子被吃去时,即刻反吃且不会被对方将死者,称为‘真根’;反之,形式上是根,实际不能离线反吃者,则称为‘假根’。假根子按无根子处理。”(笔者按,定义明确,无可置疑。惟不知在棋例总纲和29、8款中,为何总是把等同于无根子的少根子划在有根子一方,岂非与定义不合?而在图十一中的红方四路贴帅车被黑之9路炮轰击时,完全得不到“充分保护”,又怎能称其为“有根车”呢?这种对定义闪烁不定的释述,这些实践与理论背离的实例,就是酿造谢闫之战难以定案的根源。试问,时至今日,哪位专家能够挺身而出不打磕巴地把有根无根的问题解释清楚?)
笔者将用几期的篇幅,陆续举例阐述个人对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的辨析。望广大棋友裁友不吝赐教。(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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