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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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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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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4 21:33: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4 21:36 编辑



第 74 讲

 对“联合捉子”的旧势新解


   以史为鉴,可以明兴替,妥善辞旧,利于更好迎新。“联合捉子”长途跋涉,一路风尘,进展至今将以何等崭新面貌闪亮登场,令人无比牵挂与期待。为和以往有所对照我们不妨用两则旧图为样板,以新老尺度作一次测绘,庶几有助于加深印象及促进理解。
    从报刊、网络的报道及相关材料的介绍中得知:修改象棋规则的准备工作,早在数年前已经着手进行。2004年5月20日在北京召开了筹备会议,作出了全面部署。2006年9月8日在中国棋院举行了有19人出席的研讨会,从中整理出来《象棋竞赛规则修订第一稿》(简称O七中规第一稿)。此稿第26条“棋例总纲”的四款规定,与九九中规及八七中规并无差异。2007年3月7日,为期两天的象棋规则修改会议在上海结束。经过中国象棋协会技术委员会与裁判委员会十余位专家的审定(以上系《北京晚报》语),《象棋竞赛规则2007年版试行本》(简称O七中规试行本)诞生并开始在象甲联赛及其它重要比赛中试行,直至今日。O七中规试行本的“棋例总纲”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原因何在?阅览后文自可知晓。

               
               

    本文图1,原为九九中规的图六(原八七中规图十一;八四中规图二十)。其循环反复的着法是:红马八进七,黑炮1进1,马七退八,炮1退1……对于此图的裁决,九九中规若与八四以至八七中规比较不仅删掉了“联合捉子”及“配合捉子”等等术语;改换了“从没捉到捉”及“从捉到捉”的定义,而且在“联合捉子”的裁决程序上另立了新说。即如29页6款所示:“凡是原来已经捉着子的子或相关子,走动后无新的捉子行为(即从捉到捉),均按闲着处理。”(笔者按:实际上已经把“从捉到捉”当成“闲”的代名词,与“打”永不沾边,不论有没有实质性变化。)因而对本图的判语为:“尽管黑车依仗炮的保护能吃红方底马,但避炮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而红马长捉无根的黑炮违反禁例,红方不变作负。”
    而O七中规第一稿将此图列为图九。与之有关的30页7款是:“凡是原来已经‘捉’着对方的棋子或其他相关棋子(包括联合捉子中的一个),走动后仍然存在‘捉’(即从捉到捉),但在形式或本质上发生变化时,按‘打’处理。”因而对本图的判语为:“红马两步属‘长捉’。黑方车炮属于‘联合捉子’,黑炮走动前后,黑车均能吃红底马,但避炮以后,已从相互换子,变成能够‘得子’,本质上起了变化,因此,两步走炮均应按‘打’处理。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

               

    本文图2,原为九九中规的图八,其循环反复的着法是:红马三退一,黑车7平8,马一进三,车8平7……其判语是:“红马长捉黑车违反禁例,黑方两步平车有一步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红方不变作负。”
    而O七中规第一稿将此图列为图十,判词为:“红马‘长捉’。黑方车炮属于‘联合捉子’,黑车走动前后,黑炮均能打红底车,但黑方两步平车是从相互换子,变成能够‘得子’,本质上起了变化;同时车8平7还增加了捉马新的‘打’,因此,两步平车均应按‘打’处理,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
    笔者按:无需多作解释,上述两则疑难棋势具有广泛代表性,对其如何论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两页判决书的形成,举步维艰,是19位专家殚精竭虑反复思考真实意志的集中体现,终于洞察秋毫,一语破的,令人慨叹不已!
    情随事迁,智者不免。北京会商,第一稿平安落户。时隔半载,上海研讨,试行本又谱新歌。试将先后两版加以对照,发现对本文图1(O七中规试行本图十)的判词作出以下更改:“红马两步均属长捉无根炮(动子捉子)。黑方车炮属于联合捉子。黑炮步步避捉,虽然存在车炮联合捉吃(静子捉子)红方少根马的得子手段,但仍应由长捉无根子的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同时,对本文图2(O七中规试行本图十一)的判词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红马长捉黑方无根车(动子捉子),黑车避捉的同时有一步为捉马,另一步为车炮联合捉(静子捉子)吃红方有根车,同图十,应由长捉无根子的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对上述两图为什么这么判呢?因为新设立的一条规定在管着它们。这就是9款所述:“双方形成互捉时,如果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有根子或少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一方变着,不变判负。”
    笔者按:这段不算很长,整整50个字的条款,言简意赅,包罗万象,从所未见,牵涉到诸多方面的待定事理,一大堆概念需要明确,即如:为什么要对第一稿作出改判;对所有动子捉子和静子捉子现象如何作出全面协调的诠释;怎样重新理解“从没捉到捉”及“从捉到捉”的确切含义;怎么才叫“真根”,少根子应算无根子还是有根子;对不需要比较有根、无根的其它形式“联合捉子”究竟应该怎样判决;以及撤销“打”的术语,令其脱离“禁止着法”的管辖;对“棋例总纲”重新整合等等。作为超级“裁迷”的在下,对此倍加关注,不会冷眼旁观,自当不揣浅陋陆续表明个人的一孔之见,尚祈业内人士及广大棋友不吝明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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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4 21:51: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4 21:54 编辑



第 75 讲

“根”的较量


    开宗明义,本文的标题之所以叫做“根”的较量,实际上包含着双层寓意。第一层是: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条款中规定,凡遇双方形成“二捉二还捉”时,须对被捉对象进行“有根”、“无根”的鉴别和裁定;由于处在特殊阶段(棋规初具,尚在试行,业界专家无暇对其进行深入细微的研究,更遑论集中时日,静心凝志,顺畅交流,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对外明示标准答案,以利竞赛任务的无障碍执行),以致几乎是不可避免地随之带来第二层内容:交战双方直面有关“待判局面”时,竟自需要比较哪一方能够成功找到有力支持本方学术观点的“根”——使人不自觉的就开启了象棋规则领域的“人治”回归之门。一场重大官司的胜败很可能在须臾之间就会出现转换,而关键竟要看是由哪位法官来宣判,这能不令人担心吗?

               

    空口无凭,事实为证:如图发生在2008年5月14日象甲联赛第10轮,开滦谢业枧对河北闫文清的对局中。第15至21回合双方不变,形成了待判局面,具体着法是:红车二平三,黑马7退5,车三平二,马5进7……值场裁判长富有经验,对此局势并不陌生,原因是在象棋竞赛史上,与此相同或近似图形曾出现过多次。早在1986年邯郸全国赛中,辽宁尚威与广东邓颂宏就曾走成此图(棋子位置左右相反,下同)按照八四中规,被判为“二打二还打”不变作和。1988年7月3日至9日“东方——齐洛瓦”杯赛在丹东举行,辽宁卜风波与广东吕钦亦走成此势,时任裁判长的已故屠景明先生根据八七中规条款亦作出上述判决。《上海象棋》1988年6期46页桔士先生尝以“这盘棋应该怎么判?”为题作为棋例征答,下一期解答时,依然维持原判。为什么此势的出镜率如此之高呢?原来这是中炮对反宫马布局时常有可能走到的一个分支。《上海象棋》1987年5期47页,居荣鑫先生即曾在“布局圈套浅释之三”栏目里,对此势作过剖析。
    回到本题,谢业枧和闫文清既然决定要走这盘棋,就必然要对中局可能发生的棋例问题作好准备。假若提前向裁判专家咨询请教,也属人之常情,能够事先得知裁决结果,当然心中有底,可谁能保证专家们对本图的判法完全一致呢?
    根据笔者对值场裁判长的了解,他肯定知道按照九九中规裁决,应由黑方变着,不变作负。也一定会理解若按O七中规试行本判处,应视为“二捉二还捉”,需要涉及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难处,也是最令人困惑,而技术裁判高端层面从未公开表态的盲点,那就是单纯用老将保着的士,到底算“有根子”,还是“无根子”。在这一点上,我也相信该裁判长会有个人的见解。然而处在当今对中象规例看法各异非同寻常的时刻,他怎敢轻易自作主张,径直拍板定案?为保万全,他请示了直属上级领导。获得了一种答案。但参赛队的一方,不认可这种结论,立即向裁判长建议征求另一位权威人士的意见。结尾部分是两位主管专家在电话里坦陈己见,平顺协商,从开始的意见相左,到后来的和谐一致,达成了“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的共识(等于承认了黑士属于无根子)。值场裁判长终于按此精神宣判,双方均无异议。至于有一方经过考虑自愿变换着法,以致在103回合时获胜,那就不属于棋例范畴的事了。
    得知此事后有些棋友感到不解,问题似乎并不复杂,何以需要追么曲折费时的解决过程?要知就里,还要从棋例总纲中的“根”说起。话说O七中规试行本20页第26条“棋例总纲”,一反旧例,把以往多届规则使用的第3款:“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不包括一方为长将),双方不变作和。”修改为:“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其中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长捉无根子方变着;此外的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含双方长将),不变作和。”总纲此款极具新意,义理艰深,牵连诸多方面,笔者鲁钝,头脑中触发某些难解之惑,诚不知如何领悟方为允当。谨对棋友们如实相告,恳祈予以指正:
    一、该款中的“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云云,似应改用“双方均为‘长捉’,其中一方……”的语句,表述更为确切。否则,长捉与长杀、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互换子力后最终成杀)相遇,难道也要进行捉无根子捉有根子的比较?
    二、从条文中看,此款不止适用于联合捉子的形式,也同样适用于非联合捉子。与前者有关的规定见24页29.8:“出现其中一方为联合捉子且形成双方互捉的待判局面,如果一方为‘动子’步步长捉无根子,另一方‘动子’步步避捉、‘静子’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非长捉无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的一方变着,不变判负。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之图九、十。”而对后者则无具体要求。
    三、对“根”的理解与过去大不相同。试行本22页28、15有根子,无根子和少根子一款内规定:“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护的棋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两个棋子同时被捉或一个棋子被对方两个棋子联合捕捉,却只有一个共同的根保护,则称为‘少根子’。”又28、16真根和假根一款:“作为‘根’的棋子(保护子),在己方受保护子被吃去时,即刻反吃且不会被对方将死者,称为‘真根’;反之,形式上是根,实际不能离线反吃者,则称为‘假根’。假根子按无根子处理。”(笔者按,定义明确,无可置疑。惟不知在棋例总纲和29、8款中,为何总是把等同于无根子的少根子划在有根子一方,岂非与定义不合?而在图十一中的红方四路贴帅车被黑之9路炮轰击时,完全得不到“充分保护”,又怎能称其为“有根车”呢?这种对定义闪烁不定的释述,这些实践与理论背离的实例,就是酿造谢闫之战难以定案的根源。试问,时至今日,哪位专家能够挺身而出不打磕巴地把有根无根的问题解释清楚?)
    笔者将用几期的篇幅,陆续举例阐述个人对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的辨析。望广大棋友裁友不吝赐教。(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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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5 09:16: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5 09:30 编辑



第76讲

 云里雾里辨“真根”


    笔者有幸于首届智运会期间,以工作团成员的身份入住赛会一段时日,自感视野开阔,获益良多。一日正在附设的交流室内与季本涵、言穆江、高海明等裁友,探讨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与亚规相关规定有何异同之处时,恰遇新科女状元唐丹从旁走过,我遂即兴问她对我面前棋盘上所布局面如何裁决?她心直口快,略作浏览后便即回答,二打二还打,双方不变作和。我说:“第一,新规则已取消了‘打’的概念,应改称‘二捉二还捉’;第二,即便是‘二捉二还捉’,也不一定判为不变作和,还需要比较捉的是有根子还是无根子,才能下结论。”她犹豫不语。小唐是我在北京市象棋裁判培训班授课时的学员,天资聪慧,反应甚快,学习认真,提高迅速。但因时间紧,内容多,难度大,任何人不经长期的系统钻研,反复的实践锤炼,逐渐积累经验,就算是天生奇才,也难做到很快融会贯通。象棋棋例是一门特种学术,仿如法律条文,虽与象棋技法紧密相关,却并不全然等同,需要字斟句酌,方能理解无误。棋手构思争先夺势妙手成杀的蓝图;裁判员则着眼于为双方每步棋作出精准定性,二者思维理念不无差异。在枝附叶连,杂蔓丛生的棋例面前,谁都会有不辨方向的时候,一些老资格裁判都有切身体会,决非虚夸之语。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绝对是一项新事物,对若干旧观念无疑是一次激烈的撞击。迹象表明,迄今尚未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人们并未发觉在这段文字统御下,有的流行布局已出现难以为继之虞,只不过人们的注意力尚未达到及时利用规则的高度,无人提出罢了,所以仍在照走不已。说不定有朝一日就会叫首先醒悟者从中获利,让我们拭目以待。笔者在仔细推敲的过程中,越来越感到无所是从,对是否算“根”的辨认上,真有点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味道,每当迟疑难断时,不由得就会忆起那句“借我一双慧眼吧”的歌词。以下谨介数例,与裁友同参:

                 

    图1是上海邬正伟与河北张江在1993年南京全国团体赛对垒时,可能形成的待判局面。如图黑马正在蹬着红炮,邬方实战走的是退炮暂避,以致引起其它变化。其时若改走平车互捉,则可能走成红车九平二,黑马7进8,车二平四,马8退7,车四平二,马7进8的反复局面。依八七中规会被判为“二打二还打,不变作和。”但如出在今日,用O七中规试行本来裁决,将会得出怎样不同的判词呢?各自都是两捉,需要分辨捉的俘虏是什么。红车捉的炮和士,明显都是无根子;而黑马捉的红炮无根,也是一望即知。关键是被黑方马炮联合打着的红车,是否应该被看成是叫红炮暗保着的“有根车”呢?按旧观念应视为“无根”,但因有图十一的样板作示范,似乎又应当算作有根。算不算“有根车”关系极大,能决定这个待判局面的命运。但若权威部门无人发话,请问哪位基层值场裁判长敢斗胆宣判?这不要难死人吗?动辄得咎,怎么判都可能出错,还是远离是非之地为好,这就是不愿担当正裁判长的思想根源。

               

    图2发生在1987年11月26日广东番禺举行的六运会象棋团体决赛中。对局者是四川蒋全胜和河北刘殿中。丁晓峰在《棋友》1988年3期11页所作的评注中表示,如图时黑走车9平1是正着(兑车后)形成炮卒士象全对士相全必胜局面。“如误走车9平3准备抽吃,那么红方可车八平九,再车九平八捉炮,形成长捉对长要抽吃,不变作和。”丁君的这番论断,完全符合八七中规的裁决精神,具见经验老到。但换作当今棋例,又当如何判处呢?红车两步捉黑炮,各届棋例均无岐异,判为长捉无疑。而黑炮平移之着,九九中规或可视为“没有新的捉子行为,应判从捉到捉的闲着。”而O七中规则与八七中规相同,均判为长要抽吃子的“长捉”。二者唯一不同的是:后者已到此为止,判为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而前者尚有附加条件,需要甄审所捉的俘获物是否有“根”。具体到本局就要确认黑方所要抽吃的红方七路河口相,到底应算“有根子”,还是“无根子”?这又是一则前人从未经历过的难题。按说既然能被对方抽吃,就应看作是假根子亦即无根子,但对深陷双方争战漩涡的红相而言,事关重大,一语立决生死,凡人岂敢妄言。此种没有标准答案,结论可左可右的怪题,除非有关领导单位制订严准定义,给出明确指示,否则,绝不是民间爱好者通过学术探讨就能找出判处规律来的,这难道不是大实话?

               

    图3出现在1988年9月4日的呼和浩特全国个人赛上。辽宁卜风波执先对阵广东庄玉腾,从21回合起,一度双方着法反复,后因一方变着,才未形成待判局面。如图时红走马三退一,黑炮8平7,马一进三,前炮平8,马三退一,炮8平7,马一进三。《棋友》1989年5期13页,评注者董志新先生认为:“如续走前炮平8,成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所言极是。但若用今规来判呢,结果如何?我们逐一解读:红方马退边隅,造成三路车捉黑无根炮。黑方平炮是用后炮捉红有根车。红马进三成为六路炮捉黑边马的炮架。黑前炮平8后,这次捉的是无根车。计算总账,红方两步捉的都是无根子;而黑方捉的却有一步是有根子。依照O七中规试行本29页第9款的规定:“双方形成互捉时,如果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有根子或少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一方变着,不变判负(图九、图十)。”
    本文图3应由红方变着。当年实战时本局为红先胜,如按今规须由卜凤波变着,那么,胜败就很难预料了。(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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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5 09:32: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5 09:54 编辑


第 77讲

堂堂大车沦落成为“受气包”

   
    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一经问世,知者渐众之后,便即引发诸多议论。最先感到惊愕的是一些未曾参加相关会议而见多识广水平较高的裁判界人士。他们从初始的疑惑不解,到日后的狠下功夫反复研判,最终作出了“此路不通”的预断。之所以如此评析,其主要论点有四:第一,“根”的定义不复旧观,界定模糊,逻辑混乱,真根假根,有根少根无根存在不确定性,不经上级发话明示,值场裁判难以掌握分寸(况且领导之间,甚或权威专家之间的认识也不统一,谁也拿不出一个准确无误的标准答案来),势必招致事故多发,造成不良影响。这从拙文前两篇《“根”的较量》及《云里雾里辨“真根”》中,即可得到明证。第二、本款规定违反象棋运动的自身规律,对各个兵种的波及程度深浅不一,由于子力价值有高下之分,故以大车受气最甚,几乎达到“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此项内容是本篇的主题。至于第三、四两点,笔者自会在续刊的各期内依次道来,勿庸挂念。
    空谈理论,势难服人,仍靠实例来作注解和印证吧:
    于1989年重庆会试中脱颖而出的第四批象棋国家级裁判唐山刘振亚先生,多年致力于棋规探索,且酷嗜棋例成癖,常有独到见解萌生。他性情豪爽,直言快语,畅谈无忌,难免有时令听者不快,但他确是真心实意,恨铁不成钢。当他得悉象棋规则即将进行修改的信息后,曾广发英雄帖,层面涉及棋院领导,技术权威,裁坛掌门,业界专家,以及被他称许的人士等。信函数量足有几十封之多(笔者按:指一人收到的件数),其执着精神可以想见。他的观点,虽不免有时迹近偏颇,但确有不少属于通情达理的真知灼见,图1即是一例。

               


    刘君向来在创设符合题意的图势方面,反应迅速,意到手动,直奔中心,针对性极强,很能说明问题。图内黑炮正在描着红车,无奈之下,红方逼走车四平一,不期此举正好捉着黑方无根边马。黑方不依不饶炮6平9继续打车。红车心惊肉跳坐不安席,只得车一平四逃回原地,偏又捉住黑方另一匹马,此马也是无根状态。双方往返追逐循环不变。算起总账,红方两步捉的都是无根子,可谓罪行严重;而黑炮打的却是红方炮兵保护的“有根车”,显然罪行较轻。依照棋例总纲明文规定,毫无疑问应由红方变着,不变判负。有人打抱不平说,你追着人家屁股打车,还让人家变着,你讲不讲理?再说他也没法变哪?变招就得把车白送给你,你觉得合适吗?我回答那没办法,谁叫规则就是这么定的呢,你只好认命吧!亲爱的读者,您站在哪一边?
    以上文字是笔者为图1所作的释意。刘君全文的标题是“制定棋例要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原则”,这且不论。而份量更重的语气是体现在最末一段结语上:“制定棋例,是×××向社会展现自己真才实学的大舞台,也是暴露无知无能的开阔地。”话虽辛辣尖刻,但语重心长催人奋进并强调树立责任感。

               
               

    图2是笔者见猎心喜的东施效颦之作。在象棋的“强子”中,车的威力最大,因之子力价值也最高。如遭外力侵犯,除非以车易车得失相当,可以不算“捉”外(特殊情况也有算“捉”者,另作规定),其它不论对方是拿马踩还是用炮打车,本方都换不起,否则定要吃亏,这时已不存在此车有没有根的问题。然而试行规则在承认被“捉”的同时,偏要画蛇添足地给车披上一件“皇帝的新衣——即所谓的有根车”。这样一来,不仅像寓言一样引来一群童言无忌的孩子们追着乐着看热闹,就连素来规规矩矩奉命唯谨的大人们也趁势抄起棍子来打个没完没了——皆因打有根车的过错被视为微不足道,得失相抵十分合算。再说充分利用规则办事,还能受到赞赏,何乐而不为!其实,这分明是对打车行凶者的纵容和庇护,怎能使人宾服?图2的红炮,平六,平五不断打车,黑车走投无路狼狈逃窜(又不敢吃红中相,以防被打死车),不幸的是,偏巧黑车两步都在捉着红方的无根兵、相,实属罪大恶极;而红炮打的黑车均有士象作根,无关痛痒。故此尽管黑车被打得七窍生烟,还要被逼变着,不变作负,法不容情,爱莫能助。

               
               

    喜爱投入或者观摩象战的棋友,对图3不会陌生,因为他本是现代流行布局中备受荣宠频频登场亮相的嘉宾,拥有粉丝不计其数。但对该图竞会现身于《棋例人生》排练场上,多少令人有些意外。要知由来始末,还需作一番联想和回顾。中炮直横车对屏风马两头蛇的争战体系,自上世纪80年代起已时有所见所闻,日后逐渐发展成型。进入新世纪之后,此型已成输攻墨守各显神通的高智商酣战内容。在《棋艺》和《象棋研究》刊物内,众多名家如黄少龙、刘殿中、闫文清、梁文斌、尚威、杨典、葛维蒲、梁军、范向军、杨瑞忠等,都曾发表过系统研究的专文,拜读之下心明眼亮,受益匪浅。就中,由《棋艺》编辑部策划,杨瑞忠先生撰文的“后手布局和杀七式”,从宏观上确立了“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的主旨;复从微观上着意探求堪可与敌抗衡的固防良策,以达到出奇制胜,兵不血刃,和杀对手的战略目的。发人深省,博得好评。
    此论本为美事一桩,充分利用“和棋黑胜”或“和棋增分”的特殊规定,为后走一方提供指南。黑棋只需稳坐钓鱼船,在如图时以不变应万变,静待红方上钩,无论是车四进二,抑或炮八进一,均在黑方预设的奇阵陷阱之中,大功告成已是指日可待。却万万没有料到,在百密之中竟有一疏,成也萧何败也箫何,所布罗网绽裂的缺口恰又出在棋例规则身上。原来面临图3之时,红方不需另动脑筋,只要机械地走成马二进四,车8平7,马四退二,车7平8,马二进四的待判局面,恭请裁判组予以审理,即能如愿以偿迫黑变着,打乱其所有部署。此势若在八七或九九中规执行期间,定判两打两还打不变作和,对红方并无好处(这可能就是没有引起各方注意的原因)。但在O七中规试行本主政时则结果大异,由于红方有一步马四退二捉的是被黑方中象保着的七路河口“有根车”,致使红方占尽便宜。试行本第29页9款:“双方形成互捉时,如果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有根子或少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一方变着,不变判负。”这一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棋例条款,简直就像专门为图3量身订制的一般,不亚于催命符,使黑棋方寸大乱,目前只余变着一途。他打算怎么变?是索性弃子拼杀挥炮打相,还是驱车另谋好去处?令人忧心忡忡!此外,拙文也可能归于无事生非之属,会给专题布局研究的前景和所付出的宝贵心力,带来若干麻烦和损失,笔者在此顺致歉意。
    正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后来者悬崖勒马;一棋例毁损一布局,当事人悔之莫及!(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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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5 09:55: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5 09:59 编辑


第 78

    到底离亚规近了还是远了?(上)

   
前文在议及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时,曾作出“此路不通”的估价,并声言之所以如此评析,是基于四项主要论点。对第一、二项论点、上两篇已进行了举例论证。本文将对第三点加以述评——总纲这样改动,能够达到靠拢亚规的目的吗?
    笔者自八七中规卸任后,规隐人渺,多年来始终无缘介入历届象棋规则修订工作中的大小事务。某些有关资料及信息的获得,大抵来自棋界友人的私相授受,有时他们甚至要承担“泄密”的风险,内心时怀歉疚。《棋例人生》入世成长,阻力环生,幸而得道多助延续至今,激励笔者百折不挠,笔耕不辍。
    据说,棋例总纲第三款的改订,跟尽量向亚规靠拢的出发点有关。然而动机与效果能够通过此举而达到统一吗?研究表明,恰恰事与愿违。由于亚、中两规不属同一学术理论体系,除非全盘照搬采用,否则难以零星嫁接。若无视规律勉强施为,反会弄巧成拙,枝节横生。亚规中与此相关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其一,亚规有一子分捉两子不算犯例的律条(即视为“两闲”);中规依然按“长捉”处理。其二,亚规将多子联合抢夺少根子的行径称为“劫”,长劫不犯例;中规认为此举能够得子,应按“长捉”处理。其三,亚规把通过照将抽吃对方棋子的手段一概不算犯例,即视为“闲”着;中规则一体判为“长捉”。其四,亚规依照自己所下的定义(有的与中规有区别),先辨别是否无根子(含假根子),再确定是不是“长捉”;中规试行本在确认双方都是“长捉”之后,尚要比较捉的是无根子还是有根子(含少根子),以衡量罪行轻重。其五,亚规不存在“长捉有根车”的提法,车既然被捉,就等于承认无根;中规因为最后要比较有根无根,棋子都要带根,以供审计,大车也不例外(添了许多后遗症,棋规修订者始料不及)。上述这些不同规定,时常发生交叉碰撞,自然就会派生出两规裁决的差异。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异军突起强势参政,连以前两规裁决相同的结论,有的也发生了改变。两规之间的距离。究竟是缩小还是加大,通过对几则实例的观察思考,还是请大家自行判断吧!

               


    图1即拙文第62期内列出的图丙,当时未作详解,只是对其命运给出“冰火五重天”的提示,实际上正是有计划地留待本文进行全面论述。此图首次露面是在六五中规47页,被列为图十九。循环着法是车七退一,炮5退1,车七进一,炮5进1……判词为:“红车长捉黑炮两步,黑方的炮虽然形成要抽吃的局面,不得作为解捉还捉。如黑方不愿变着,仍应由红方变,红方不变作负。”[笔者按:因受时代局限,当时对棋例研究还很难做到普及和深入,更不要说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就以判词而论,已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就连法官自己都承认“黑方的炮(每动一次)形成要抽吃的局面”,却偏偏不算解捉还捉,要知道从早年到现今“抽吃得子”在中规里一直都是算“捉”的。看来这册棋规有随心所欲的倾向。这也就成为本图身陷“冰火五重天”悲惨境地的第一重天。]经过七三、七五中规,该图只字未动,一仍其旧。直到七八中规时才出现变化,在其17页图五中的判词改为:“红方长捉黑炮,黑方长要抽吃子,双方同时走出‘禁止着法’,即‘二打二还打’,不论双方有变无变,不变作和。”由于观点相同,这一结论在七八、七九、八四、八七中规期间,持续沿用,长达廿年之久,此为第二重天。九九中规时出现了转折。“凡是原来已经捉着子的子或相关子,走动后无新的捉子行为(即从捉到捉),均按闲着处理”的格式判词,又一次使图1的命运发生大逆转,是为第三重天。(笔者按,《象棋研究》1999年6期24-26页,曾刊出徐善瑶先生“1999年象棋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棋例试题介绍”一文,其中图六即为本文图1。徐君是事后得到本次试卷的。在不知道原来答案的情况下,自行将“试答的答案介绍如下”。因原试卷对本题有中规、亚规两问,徐君对本图所作的中规试答是:车七退一捉,炮5退1抽,车七进一捉,炮5进1抽,裁决是两捉两还捉,不变作和。其实若按九九中规,这种理解显然有误。

                 
   
    本文图2是徐君所示考卷的图一,他的判法是:炮九平八抽,车1平2捉,炮八平九闲,车2平1捉,裁决应由黑变。徐君分析说,炮九平八能抽车,属于新的捉子行为,故应判捉。而炮八平九抽吃三路象,这一抽走炮前后无变化,属从捉到捉的闲着。现让我们将两图对照参研,图1的两步动炮与图2的炮八平九显属同一性质,避车逃炮后均无新的捉子行为,不知缘何厚此薄彼,一判捉一判闲,岂非自相矛盾?)O七中规修订第一稿降生后,天清气爽大地回春,对图1的认知又返回到七八至八七中规时代,红车固是两捉,黑方两步动炮也恢复“从没捉到捉”,重现抽吃敌子的功能,此乃第四重天。时隔不久,O七中规试行本通权达变另作变革,在肯定第一稿所作“两捉两还捉”结论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想前人所不敢想,做前人所不敢为的壮举,添加猛料,将比较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条款列入总纲之中,使图1的历史进入第五重天的罕见处境。回顾史实,图1迄今共历43载,冰火侵体,屡易其身,一生中“两打对两闲”与“两打两还打”的面容轮番显现,几乎各占其半。究竟如何定夺为好,相信棋界专家和普罗大众自有明见。
    至于现行中规与亚规的距离是远是近了的问题,稍加演练便能回答。亚规因长要劫吃子和长要抽吃子均不犯例。即以两闲对两闲看待,故双方不变作和(参见亚规71页图30b)。而同样是对图1。O七中规试行本则视为“两捉两还捉”。但因红方双车夺炮捉的是黑之有根炮;而黑炮两步避捉后,均存在抽吃红方无根车的手段。两相对比,黑方罪行较重,必须变着,不变判负。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结论,堪称非同凡响的“第五重天”!以往两规不管各自判闲判捉,在多数时间里,双方不变作和的结论,总还是趋向一致的。眼前由于中规试行了新政,已明显拉大了双方的距离,“事与愿违”的评价,可谓准确无误!(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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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8:53: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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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讲

到底离亚规近了还是远了?(下)

   
     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待判局面——图丙,历经四十三个年头的颠沛流离,屈从社会舆论的各种成见,翻来覆去,频频更改身份称谓。笔者冒昧估计,对这位迎面而来的“冰火五重天”不速之客,别说一般裁判员、运动员难以辩认他是何许人也;就算裁坛老手,如非长期追踪探访深知底细,也未见得马上就能呼出他的最新名号。无怪乎众多网友裁友时常发出“规则太难了,弄不懂,弄不懂”的感叹!
    有人说,棋规的难易问题,那是另一码事,可以暂且免谈。而目前的主题应当是试行O七中规后,和亚规的距离是缩小了还是扩大了。上一期你只举了一个例子,有以偏概全之嫌,不足以说明问题。笔者回应:说得有理,我正要再多举几例,以证吾言不虚。
    过去,有必要探讨中、亚两规的异同时,我们大多举出中规的图例与亚规对照,以解释某个问题。此番拟反其道而行之,以亚规为主体举出实例,通过与O七中规试行本内棋例总纲第三款对比参研,或许能使效果更加明显清晰。

               
               

    2003年11月出版的亚规第三次修订本71页列出的第30款:“两子或多子劫一子时,如该子为,‘真根子’,不作长捉论,双方不变,可成和局。”本文之图1即亚规图30a,着法是车二进二,炮9进2,车二退二,炮9进1,车二退一,炮9退1,车二进一,炮9退2,车二进二……说明:以上两图红双车长劫黑有根炮,并未犯例,双方不变作和。[笔者按:1、所说的“以上两图”,一图即本图;另一图即中规之图丙,因两图性质类同,置于一处,判法同样。若依中规试行本,应判两捉两还捉,但黑抽吃无根车,应判黑变。2、亚规把少根子的黑炮视为“有根子”,目的是将红车定为“非捉”的闲着;中规试行本则“形似而实不同”,一面将少根的黑炮当作无根子,坐实红车“捉”炮的罪行;另一面在为双方的“捉”量刑时,又把黑炮划在“有根子”一类,为红车尽力开脱,并为重判黑方制造“依据”,不免给人留下“巧立名目”的印象。属性上的似是而非和运作时的叠床架屋(指对有根子无根子的认识和使用),是距亚规渐行渐远的主要原因)。

               
               

    图2在亚规82页中刊出,仅列“互相长捉举例”的标题,而无棋图序号。其着法是车四退二,士4进5,车四进二,士5退4,车六退四,士4进5,车六进四,士5退4……下略。说明为:红退四路车时以六路车捉黑九路炮,再进四路车时,亦以该车捉黑炮,故红方属于两子长捉一子;而黑方每次上士退士均以九路炮长捉红六路车,故亦属于长捉(无论退四线车或六线车情况同)。故既然双方均属长捉犯例,双方不变便成和局。[笔者按:不才管见,此势可议之处有以下三点:一则,亚规尝在44-45页图14a、b、c三个图势中,有“黑车不动,不算长捉红马”之说。与81页“附长捉举例”之说明文字“红车利用过河兵移动,使黑炮失去炮台不能保马,红车等于长捉黑无根马,不变作负”似有矛盾之处。究竟静止不动的车,在何等条件下才能判成“捉”呢?(请参阅拙作66期)至今尚未得到明确答案。现在图2亦为类似情况,此处已把静子捉子按捉处理。二则,在中国内地象战中,曾多次弈出或可能弈成与图2相似的待判局面,一般均按中规判为“两捉两还捉”,双方不变作和。比如《象棋》月刊1982年11期15页刊出的臧如意对金水家之局。以及1962年11月21日合肥全国赛中杨宫璘对李义庭战至第11回合时可能走成上述局面,名家王启宏评注时也认为“则双方不变作和”。多年来和亚规的结论始终保持一致,直到O七中规试行本面世之前。三则,按照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的规定,对图2内的双方各两捉进行核查。结果是:红方步步都在捉着黑方的“无根炮”;而黑方上士时固然捉的是红方“无根车”,退士时捉的却是红方双车同线的“有根车”。故此,红方罪行较重,依法必须变着,不变判负。从而在此局面下,中规亚规首次脱轨背道而驰,各奔它方。]
    亚规34页10款:“单炮或双炮不能长捉一车,捉有根车亦不能长捉之,就算车方连续两着均反捉无根子,炮亦不能长捉该两步。”(如图10a-10h)。


               
               
    本文图3即是亚规图10h,堪为上述条款的全面写照。其着法是:炮二进四,车4进3,炮四进一,车4进2,炮四退二,车4退2,炮二退三,车4退3,炮四进五……说明为:“红双炮轮回长捉黑车,而黑车每一着均反捉红马或过河兵(亦即每着均反捉子),看来是双方互捉之情势,但棋例容许一子分捉两子或多子,而禁止两子或多子长捉一子,故红方不变作负。”
    按照历届中规的判法,由于没有“一子分捉两子不犯例”的规定,故裁决为:“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长打对长打亦属同理)。这与亚规的判法已有所不同。但若根据O七中规试行本来断此案,则图3会大异其趣。双方俱为长捉,黑车步步捉的是无根子,罪行昭彰;而红虽双炮轮番轰车,但黑车乃是有根子,故其罪轻微,其情可悯。按律须由黑变,不变判负。落入法网,夫复何言!然而不经意间,中、亚两规相距已岂止十万八千里,何谈“靠拢”二字!(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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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8:58: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09:23 编辑


第 80讲

    有关情、理、法的善意思考(上)

           ——对某次“棋例裁决”有感

    不久前,中国象棋协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北仑杯》第四届全国象棋大师冠军赛圆满落下帷幕。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班子精干得力,处处以人为本,步步落在实处,硬件软件完善和谐,氛围良好,秩序井然,宣传到位,影响深远。众多男子女子大师精神振奋心情舒畅倍感温馨,下出的棋也格外精彩,令棋迷朋友们看得爽心悦目,连呼过瘾不止,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次成功的棋坛盛会。
    然而,世间万物要想达到尽善尽美的非凡境界,却也是难上加难的事,此番亦不例外。即如在本次大赛角战中,突发的一桩不大不小的“棋例讼案”,就在人们心头留下了挥之不去美中不足的长久遗憾!事件原委如下:2008年12月16日下午,男子组比赛进入第8轮,当时积分领先众所瞩目的两位名手蒋川和潘振波在第一台就座对决。蒋方以中炮直横车进攻潘方的屏风马两头蛇,从第13回合下到第18回合时已形成循环反复三次的“待判局面”(因按照O七中规试行本第19页24.2款的规定,红马三进四这一“外来点”也应计算在内。当时的图势,请参阅拙文77期“堂堂大车沦落成为受气包”之图3。)


     
         

当蒋方第19着再走出马二进四的延续招法时,黑方潘振波毫不犹豫地提请予以裁决,因为若被判为不变作和,显然对后走一方有利。接下来的事态发展既顺理成章,又使潘君大感意外:大会裁判组当即按停潘方的计时钟,并重新仔细查阅O七中规试行本,审慎领会规则精神,从而根据棋例总纲26.3款:“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其中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长捉无根子方变着……”的规定,判由黑方变着[若在单方面两着棋(含)以内没有变着,立即判负],随即开启潘方的棋钟,令比赛继续进行。
     按说,本项官司至此业已结案,依照《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裁判员所作判决为最后的判决,参赛者当场不得纠缠,更不得罢赛。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书面提出,并缴纳申诉费(团体赛为200元,个人赛为100元)。”后面如再出现其它“状况”,则应属于另一范畴的事了,不可将其混为一谈。不料事件远未终结,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余音回响,“折腾”不止,令人匪夷所思。先是黑方潘君静坐凝神,埋头苦思,委实难以找出变着之路。无奈之下,不顾棋钟仍在走动,起身寻找相熟裁判人员,对其口头“申诉”己方冤情,理由是这一常见布局定式早已司空见惯,仅只近年来便已对弈过一百数十局,从未发生过令黑方变着的裁决,自己首当其冲,实在太过冤枉!(笔者按:准确地说,一般棋手因对棋例重视不够,很少深入钻研,大都抱着“到时候再说”的态度,以致面对本图时,想当然地认为必是二捉二还捉,双方不变作和。红方为避免成和,至此早已先行变着,根本未形成待判局面即已岔往别的地方,更谈不到哪方变着的问题。此次蒋川有备而来,潘君适逢其会,确实有点冤,很值得同情,但莫忘“法不容情”四字,重于泰山。)
    在潘君倾情呼吁的同时,场外也议论纷纷,据笔者听闻,有多种说法。为便于读者了解,在下将采用夹叙夹评的方式,来表明拙见。这些“枰边人语”大概是:
    一、棋例总纲和棋例细则存在不协调之处(或说是矛盾),令人不知所措。
    认为如按总纲26.3款的条文来判决,确应黑变。但按细则29.8款所示,却是只限在一方为联合捉子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例举的图十、图十一也都是联合捉子的类型,可见后者才是棋规修订者的本意。
    (笔者浅见:任何法规,总纲都是至高无上统领一切的,否则何谈“总纲”二字。如有细则与之不合,均应以总纲所述为准。况且就O七中规试行本而言,二者在文字上并未显露矛盾。只不过前者包容较广,后者包容较狭而已。总纲所言内容已将联合捉子及非联合捉子的各种类型包罗净尽,无一例外。至于29.8款及其图解,只会让人作出两点理解:
    1、单为着重说明对联合捉子如何进行辨别和裁决,因其更为复杂,一般不易掌握。
    2、忽略了对非联合捉子形态的举例和解释,而不是什么矛盾问题。
    有一旁证是,直到第29页9款举出图十与图十一之前,依然一字不差地复述着棋例总纲26.3款的文字内容,似是惟恐由于单单举出联合捉子的图例,而使人产生误解,故再度作出强调姿态,请万勿忘记另一半——非联合捉子。
    二、蒋川大师早有预谋,有意利用规则取巧,未免胜之不武。
    [按:体育竞赛规则属于实用科学,象棋棋例尤具特色,因其与象棋技艺紧密相连,故而复杂深奥不易掌握,堪称一门学术(《现代汉语词典》1547页“学术一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精准合理地运用规则是竞赛项目(如足球的反越位战术)的取胜途径之一,而争取成为棋例行家则应是象棋优秀棋手的努力方向。蒋川大师功力深厚久经考验已为棋界公认,若再熟谙棋例,如虎添翼。将个人心得体会,灵活运用于比赛之中,实乃光明正大之举,丝毫无愧于心,至少应成为北京队战友们学习的榜样。]
    余事尚多,详见续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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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9:34: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09:39 编辑



第 81 讲


有关情、理、法的善意思考(下)


    三、潘方如此输一盘棋,实在窝囊,蒋川应当大度一些,不要抓住不放。
   (按:严格恪守现行规则及仲裁条例,一切以文字条款为准,理直气壮,与品行无碍。说公道话,作为运动员既要防止虚言妄语。斤斤计较,无理取闹,像某些足球队员那样,令人不齿;又要避免委曲求全,有理不讲故作大方,事过境迁再吃后悔药。总之,偏右偏左,偏软偏硬都不宜提倡,凡事不可矫枉过正,适度为佳。这是笔者戎马一生当运动员、当教练员、当裁判员的切身感受和经验之谈。这次蒋川大师克己忍让,超然物外,尽显仁善之风,令人赞佩。
    四、裁判员、尤其是北京的裁判员,过于抠字眼儿,有嫌吹毛求疵。[按:一丝不苟地抠字眼儿那就对了,这正是裁判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八字方针的具体体现。检察官、法官、律师对刑法中的每个字都要抠准,以免草菅人命。对质双方,你不抠他,他会抠你,一字之争常能决定一场重大官司的胜败。因在借贷字据上书写的“还”(音环,归还之意)欠款30万,及“还(音孩,仍旧之音)欠款30万”的字义不清,而引发的官司非止一起。最近在广州四国赛上,新规则帮助中国女足夺冠之事,引起观众极大兴趣。因韩国队守门员持球时间过长,被香港籍主裁判罚在禁区线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哨响后中国徐媛迅速将球一踩,毕研一个香蕉球绕过人墙踢入门内。韩国队教练拒不认账,率队退场,险些罢赛,认为球未滚动一周应判无效。殊不知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规定,球无需滚动一周,只要有另外一人接触过即可。中国队正是由于熟读规则并巧妙运用,才得以1比0力挫强敌,取得三场全胜的开门红,死抠律法何等重要!蒋潘之局,裁判组权衡利弊得失,最后作出了符合棋理的判决。
    事过之后痛定思痛,深入思考,在包括象甲联赛在内的重大比赛活动中,何以纠葛频发,众议纷纭?窃以为除去有时缘于棋手对新规则尚未吃准吃透,或裁判人员某次裁决工作出现失误而外,其主要症结恐怕还要归之于O七中规试行本存在不够妥善之处。仅以其中的图10、图11而论,已不单纯是总纲与细则不协调的问题,从细微处着眼,似有多方面可资研讨,否则仍会出现别的存疑之处。总纲26.3固然表达欠准(不然也不会招来刘振亚先生的图例),而细则29.8明显也有缺憾。拟从三点上提供参考图例:
    一、29.8款的规定未见得合情合理此款的原文是:[出现其中一方为联合捉子且形成互捉的待判局面,如果一方为“动子”步步长捉无根子,另一方“动子”步步避捉,“静子”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非长捉无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的一方变着,不变判负。](笔者按:总说规则要尽量简化,以便于理解掌握并利于推广,现在搞成这样绕口令式的长文,休说一般人眼花缭乱,就算是水平不错的裁判员看着也相当费劲,哪有二打二还打来得痛快!如此大动干戈伤筋动骨,真有这种必要么?)

               
               

    图1的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五进一,黑马3进4,车五退一,马4退3……。此待判局面的所有条件都完全符合29.8款的要求,仅仅因为黑马长捉红方无根车,而红炮(静子)有一步捉的是黑马保着的有根车(天知道,这能叫“有根车”吗?)就被判为“应由黑变,不变作负”。在如此大好形势下,被判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黑方都未必甘心,现在竟被判处死刑,他的冤情起码不亚于潘振波大师吧!(诚然,棋例裁决是据法而断,不会受双方胜负因素的影响,但在立法时,总该深思熟虑,尽力维护司法公正吧!)
    二、29.8款的板子发飙时会六亲不认不识好歹
    饮水思源,起初在北京会议上整理出来的《象棋竞赛规则修订第一稿》,对上述两图弃用九九中规惯用的“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这样的说法,而改为“从相互换子,变成能够得子,本质上起了变化”的释词,认可了联合捉子一方造成“捉”的事实,从而一致同意按“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来裁决。但到上海会议时,认识上发生了转变,仍感到应让另一方变着为好。(按:这其实还是《五八说明》中“一方已在另一方控制下的形势,不能作为发生棋例的借口,即如甲方的车已被乙方车炮控制,甲方则不能借口乙方可吃甲方的车,而用马或炮长捉乙方车”的主张,在50年后的回潮。然同“打与还打”的现代理论体系,似不相吻合。)既是有意非要在“两打对两打”的情况下让另一方变着,就必须开列特殊的理由,这就是29.8款面世的缘由。但当时可能还没料到以后会带来一连串的啰嗦事。这种特事特办的做法,能够如愿解释清图10和图11,却给文字表述者出了个难题,比如同样是本款的内容,有时效果会适得其反。

               


    图2的重复着法是:红炮一平二,黑车8平9,炮二平一,车9平8,炮一平二……。红炮没完没了的追打黑车,黑车每动一次,都与黑炮联合捉着红马(属于从没捉到捉),无疑形成了两捉两还捉的局面。那么,该谁变着呢?该由黑方变,因为他两步都在捉无根红马,而红炮打的却有一步是有黑炮暗保着的有根黑车。红方洋洋得意,黑方唉声叹气!这不乱了套了吗?设置29.8款的原意是为维护联合捉子一方的既得利益,迫使另一方变着受窘,没想到它认理不认人,把板子倒打回来,整个一个本末倒置!这时黑方若请律师给翻案,还有两点可以入手:其一是,我的车和炮算得上“联合捉子吗?其二是,我的边炮能看成是车的根吗?这一下没准真许把法官给问住。一时半会儿更结不了案了。
    三、29.8款无力包治百病,解决不了联合捉子的所有问题。笔者曾在拙作第77篇“堂堂大车沦落成为受气包”一文中,预测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26.3款恐难顺利执行,主要论点有四。前三点业已陆续兑现成文,不当之处,尚祈点拨斧正。第四点拟与上述第三点29.8款存在的并非万能灵药问题一并加以评述。敬请关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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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22:03: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22:25 编辑


第 82讲

“联合捉子”案例裁决的历史轮回 

   
老资格的“联合捉子”图势,早在半个世纪前的1957年《中国象棋规则》内,即已闪亮登场(即拙作《棋例人生》62期所示的图甲)。复于《1958年中国象棋规则补充说明》(油印本)中,作出了理论释述。其总的精神是维护“联合捉子”一方的既得利益,不容许另一方对其进行侵犯。否则就判对方单方面“长捉”,不变作负。初始时这种原则精神贯彻执行了十八年之久。期间,类似案例在实战中频频出现,判决时虽有规则为据,依然众说纷纭,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一种意见认为,联合捉子一方的现有形势来之不易,是经过若干回合的反复争斗才获得的成果,不应容许对方以“棋例纠纷”为借口,轻易即把局部主动权化为乌有,不然有失公允。尤有甚者,一位名家在他的专著中提出了以下见解:1、这样判有利于保存全盘棋的艺术价值,某方弃子后形成的如图局面,如果判二打二还打是和棋,则以前该方的精彩着法,会前功尽弃。这样判,又有利于与亚洲规则统一。2、联合捉子一方的捉子是已经存在着的捉,走子后并没有产生新的打,形式上与本质上都没有变化,因此,联合捉子一方是二闲,另一方是二捉,必须变着,不变判负。[笔者按:此论影响深远,不仅在长期争辩过程中会被引为论据,而且,多年后诞生的九九中规,在裁决联合捉子案例时,几乎全部采用和继承了这一理念(详见九九中规29至30页之图六、图七、图八),并有新的“发展”,比如是否也应把联合捉子形式下所可能引发的“长杀”也定为“二闲”,是裁判界久久狐疑不定的问题(算不算不存在新的杀法,而应判为从杀到杀的闲着?)]3、一方走子后是否发生本质变化,不应把对方走子时的局面(着法)计算在内,而应和原始的棋图相对照,明显是“从捉到捉”的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没有发生变化的一种。(笔者按:在这位名家的专著23页“分析判断棋例的基本程序”一节中,明确提出要分析判断双方的走子性质。并且强调“要一步步地分析判断,第一着是什么性质,第二着是什么性质,然后把两着一同衡量,确认是允许着法,还是禁止着法。”所言均在理上,无可挑剔。不知为何在联合捉子问题上却出尔反尔自食其言,抛去中间环节,对另一方着法视若无物,一跃而过,直接和原始棋图对照,这样得出的“从捉到捉的闲着”,难道不觉得苍白无力?)另一种意见则自始至终与此截然不同,认为在棋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必要对联合捉子一方采取特别保护政策,搞得神圣不可侵犯。棋是双方走出来的,各自形势都来之不易,不分三六九等,就事论事最为公允。重要的是应切实弄清联合捉子的定义,切忌以感情代替政策。拿脱离规则条文的自我感觉来审议案例,非出冤假错案不可。
    从七五中规之后,对“联合捉子”案例的认识和裁处,几度轮回莫衷一是,典型者达到“冰火五重天”的罕见境地。直到O七中规试行本出台,才为其图十及图十一定下了“二捉二还捉”的基调,看似50余年的风雨飘摇,今已大局粗定。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棋规修订小组仍感结论不尽如人意,对“联合捉子”一方疼爱不减,又不便复归旧路,只好另起炉灶,推出在二捉二还捉的情况下,尚须比较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新说。为了加重规定的严肃性不惜舍弃任用多年的旧部“打”族,力排众议将上述理论列入棋例总纲之内,以策万全。笔者不揣冒昧与浅薄,斗胆提出“此路不通”的妄测,并在前面各期内已举出四项例证中的三项,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今文为第四点——O七中规试行本26.3及29.8款并非万能灵药,难以囊括并解决联合捉子类型的所有问题。
    假唱令人不快,假话不叫人信服,引用法规必须有根有据,什么叫联合捉子和配合捉子,有必要在事前交待清楚。O七中规试行本23页28.17款:凡一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对方的棋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吃子时,称为“联合捉子”。若其中有部分棋子只起拴绑、封禁等辅助作用,缺少之后仍能吃子时,则称为“配合捉子”,这就是相关的定义。“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说明(见《现代汉语词典》323页)。换句话说,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就得承认它是“联合捉子”,不能因为自己看着不顺眼就将其随便否定。

               

        图1是1992年5月江西抚州全国象棋团体赛第4轮出现的一则案例,对局者是黄勇和万春林。循环反复的着法是红车八平九,黑炮1平2,车九平八,炮2平1……红车长捉黑炮。黑方车炮构成联合捉子,每次动炮都形成黑车要白吃红相。《上海象棋》1992年6期刊出此局,评注者石镛先生认为,小万净多双卒。但红方利用棋规(按八七中规)造成互捉局面,不变作和。此图依九九中规应判黑方为从捉到捉的闲着,红方不变作负。若按O七中规试行本,亦应判为二捉二还捉,不变成和,因为也套不上捉有根捉无根的问题,怎能将红方中相看作“有根子”?《棋艺》1999年5期39页曾刊出徐善瑶先生“巧用棋规谋和”一文,介绍的是陈启明对蒋志梁的一则类似局面,当年亦曾引起争议,其实与黄、万之局同属一理。

               

    图2的原创,来自1986年12月9日在香港举行的第四届亚洲杯象棋赛,对局的主人公是澳门李锦欢执红与中国徐天红。双方当时的着法是:红车六退一,黑炮5退3,车六进三,炮5进1,车六退一,炮5进1,车六退一,炮5进1……此局按亚规被判为不变作和。因其较具代表性和趣味性,故像今年春晚中的小沈阳,一夜走红之后,在北京、辽宁、天津等台轮番露面,博得广泛好评一样,此局也曾被选入1987年的第三批和1999年的第五批象棋国家级裁判考试试卷,足见人气不凡。这两次的判法如何姑且不论,我们关心的是若用O七试行本来裁决,会有怎样的结果。尽管红车步步紧盯黑炮,但首着车六退一却不是捉,所以最多能判个“非长捉”。而反观黑方,车炮对红炮而言显属联合捉子,二者缺一不可,有利同享,有责共担。因此黑炮为避红车每动一步,都会从换炮变为用车白吃红炮,始终如此,定为“长捉”应无异议。因不牵涉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比较,故应由走出“长捉”的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图3系录自《棋艺》2006年2期53页之杨敬东先生答洙洲李思源问。当时尚在执行九九中规,杨君面对双方弈出的红马九退七,黑车1平2,马七进九,车2平1……的重复着法,作出了中规中矩的评议。他认为红方两捉;黑马尽管依仗车炮的力量能吃红方底相,但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应判为二打对二闲,红不变作负。当今处于O七中规试行期,对此局面亦当刮目相看。红方马炮长捉如故;黑方车马属于联合捉子,二者缺一不可,黑车避捉走动后,方有得相可能,否则一切成空,故黑方亦为二捉。且红相算不上是有根子(因无反吃能力),双方对等,无轻重之分,理应裁为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
    综上所述,三图虽是均有联合捉子在内,却都无需进行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比较。类似情况尚多,实例绝非少数。如果仅为解决图十、图十一的难题。而量体裁衣地设置出总纲26.3和细则29.8的专用条款,则未免有些小题大做得不偿失了,此路会通畅么?( 82 )






90#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0:31: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7 10:33 编辑


第 83 讲


     抚今思昔论“长捉”



    自从在象棋对局和排局争战中发现存在双方着法循环反复无尽无休,致因互不相让而难以正常进行的情况后,象棋“棋例”的应运而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道合理地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心情舒畅。方能息事宁人。“棋例”既属律法一脉,在规定中必然有所支持,有所反对,有所允许,有所禁止。总不能一遇到相持不下的局面,就不分青红皂白,通通判为“不变作和”吧!
    象棋界特别是裁判界,无人不知“将、杀、捉”是断案的主要依据,其重要性不亚于法医对指纹和DNA的确认。大家也公认“捉”是“打”族(现已无端被吊销执照,赋闲家中)成员中最为刁钻古怪飘忽难辨的一位。之所以如此,除去由于象棋艺术丰富多彩而产生形式各异的个体差别以外,确认这种走法算不算“捉”与“长捉”,还和历史上对它的授权程度有关。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在穗、港、沪地区流行过“捉二不捉三”的“长捉”定性标准,拙作第21期“对华南几则早期案例的回顾”一文中,即曾对周德裕先和李庆全一局弈成的此种形态作出过描述。不难想见,就连当时的技艺高端人士在“东南大比赛”这样隆重的场合都能对“捉二不捉三”取得共识,说明那时持有这种主张者绝非少数。往事如烟,有关资料残缺不全难窥全豹,然从残编断简中仍有蛛丝马迹可寻。笔者在重习名著时,从前辈名家许弼德先生于1940年6月编辑出版的《弈园棋谱》第13页中,有幸拜读到七省棋王周德裕先生的一篇名为“象棋捉子之研究”的短文,言简意赅,观点透明,一览无余。因其在棋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特将全文照录如下,以免湮没无闻:
    “象棋捉子之限制,各处弈风不同,有定只许捉一度,不许循环长捉两度,即‘捉一不捉二’。有定可以连捉两度,惟不能循环连捉三度,即‘捉二不捉三’也。至于长捉无根子;因救棋而被动捉子(斌按:今规已不考虑主动或被动因素,存在即是现实);双捉单根子(斌按:中规今称少根子,亚规称为‘长劫’,不算捉);循环迫捉子等。究竟应否视作长捉,且可否长捉,此亟待研究而解决也。夫捉子之分别解释,既若是纷繁(斌按:看来周君早有先见之明,当时即已意识到制订棋例的艰苦繁难。幸好今人业已排除万难,分门别类下定义,设条款,勉为其难,虽不理想,亦堪可告慰先贤矣),转不若确定长捉长打均可作和,庶可免争执而归简便,且同难同易,于弈者双方,皆免抵触,亦不背古书之定例也(斌按:古书似未把长捉也列入容许之范畴内)。或曰如此定例,易成和局,棋艺高低,难以比较矣。是不然,胜者务必具有高人一层之真实功夫,使人心悦诚服,始无遗憾,此例禁人之以小巧取胜,诚快人快事也。”(笔者按:周大侠艺高人胆大,光风霁月,豪放不羁,满不在乎对手使用长捉求和,自有把握施展真实功夫取胜,这是倡导棋规趋向宽纵的典型代表,不知现代顶尖高手能否赞同此种主张,并是否业已具备效法前贤的雄劲胆魄,因这会影响日后棋规或松或严,和棋或多或少的走向。)

               

    此外,棋坛总司令、百岁棋王谢侠逊先生于1955年8月编著出版的《象棋初步》22页内,在谈及“规则方面”第7点时,也曾设图(见本文附图)推荐过“捉二不捉三”的条款。内容是:“如图的局势,将方的车捉兵,这叫‘一捉’。帅方走兵三平二后,将方如走车7平8捉兵,这叫‘二捉’。兵还有兵二平一可走,如果兵不愿走兵二平一,老是走平三、平二,车也这样平8、平7地长捉,就可以作和。但是,如果兵走的是‘兵二平一’,因为兵已不重复地走了第三步,那车就不能再捉兵了。如果再捉,将方是要算输的。这叫‘捉二步不捉三步’,简称‘捉二不捉三’。”
    记得享有“南杨北谢”盛誉的北京谢小然先生,于1952年8月抵沪访问,尝与谢侠逊、杨官璘、董文渊、屠景明等诸大名手,公私对弈未分轩轾。唯与素有“新七省棋王”之称的董君手谈之前商议规则时,曾出现意见分歧,所争持的焦点就是本场对弈究竟执行“捉二不捉三”还是“捉一不捉二”的规定。董君推崇前者,谢君倡扬后者。后因董方执意坚持己见,谢为照顾情面不得不勉强应允。
    此前,陈松顺、苏天雄合作编著的《象棋精华新编》卷一于1950年4月在香港出版。书中棋规第(二)条捉一不捉二:“凡己方之子,其子力可能去对方之子,而对方之子其子力不能去己方之子者,谓之捉子,如捉子只限捉一着,无论是否因救棋或被杀亦不能连捉二着,但捉有根子,不在此限。”
    1951年元旦在沪出版的《象棋界》第三册(朱铭源、吴西都合编),第18页刊有许弼德“业余民主棋规的建议”一文。其(2)项“长捉棋势之判定”的第八条是:“长捉无根子为负。肆意侵略而无结果,依民主原则,应负。又如长照亦即等于长捉无根子之意,故一律作负其理相同。”而第九条为:“根据第八条,则捉一不捉二之说,随之成立。此谓在一处捉,在第二处即不许捉。即除指定一处可捉之外,被捉者可避居第二处而在次着不受捉。旧规捉二不捉三乃等长捉,理应废除。”
    1951年12月在上海出版的小型本《象棋精华》是由屠景明、徐大庆合作编选的。此书第20页刊登了上海青年会及沪青棋社拟定“1951年全沪象棋个人锦标赛规则”的消息。其中第8项即为“捉一不捉二”(捉有根子不在此限)。
    谢小然先生凭其历年之经验,及平日研究之所得,借两度访沪之便,与上海著名藏谱家冯锦诸先生合作编写的《象棋精编》一书,于1953年10月面世。在书中最后两页的“附刊”棋规部分,第(八)条即列出“捉一不捉二”的内容,明确表述了个人的见解,这也是北方地区一直坚守的准则。
    从对“长捉”衡量尺度的历史变革中,可以观察到象棋棋例由宽松向严紧逐步演进的轨迹。(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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