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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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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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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0:34:53 | 只看该作者


第 84讲


从《弈海鸿泥》中的书信择录谈起(上 )


    1987年12月,人民体育出版社的《弈海鸿泥》一书付梓问世,由于印数不多,未曾广为周知。复经二十余年的岁月磨蚀,人们几已淡忘,甚少评议引用,诚属憾事。此书内容均系张雄飞先生原著,张公遽归道山之后,承蒙他的忘年挚友,擅长象棋对局评论并在推进赛制改革方面贡献殊多的王启宏先生,尽心竭力探骊得珠,想方设法荟集张君多年来陆续在各种报刊上发表的作品,整理了他生前未及发表的文章和对局记录,以及他与各地棋友的通信等等,加以精心编选,终成这一部“遗作选集”。《弈海鸿泥》的四字书名,源于张君在其个人对局记录册封面上的题词,“鸿泥”之说,摘自成语“鸿爪雪泥”,意谓往事遗存的痕迹。
    棋艺活动家、理论家、棋谱收藏家张雄飞,生于1913年,安徽芜湖人士。自青年时代即与象棋结缘,踏上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前进之路。他在不懈努力逐步提高个人的棋艺水平,博览群书丰富棋类知识,加强棋艺理论修养的同时,还重视搜集古今棋谱及相关史料,深入钻研,探讨源流,考证异同,时有创见。创刊于1954年9月15日的北京棋艺研究社内部刊物《北京棋艺》(大型油印本),在1955年12月印行的第6期内,载有张雄飞先生应邀于本年8月18日晚在清华大学学生会举办的象棋观摩会上,进行题为“我国象棋简史及重要棋谱简述”学术报告的消息,观后令人肃然起敬。半个世纪前的建国初期,象棋艺术即已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因而顺理成章地登上高校殿堂,旨在弘扬国粹,继承民族文化遗产。试问肩负薪火相传重任的今人,手执众望所归珍贵无比的接力棒,又作了哪些坚定不移而卓有成效的传递保证呢?
    雄飞先生是笔者的前辈,这有两层含意:其一,他是棋界成就彰显功绩卓著的名家先驱;其二,在国家的象棋专职岗位上,张公是笔者的领路人,18年后我接班完成他的未竟事业,他处处是在下的学习榜样。我自度与张公虽有几分相似之处,但论刻苦精神却相差远甚,自愧不如。
    据1947年上海联合日报晚刊“棋苑”所载,张君撰文自称:“三十一年冬(斌按,即1942年),在渝获识谢侠老(按:《弈海鸿泥》误为‘大约在1940年,张雄飞结识了有棋王之称的谢侠逊先生’),初受二先,犹虞不敌(按:原文即虞字,不知是否犹豫之意,抑或代替称‘我’的‘余’字)。一年后勉强改授一先,虽偶有不败,然亦侠老诱掖后学,未用全力搏兔所致耳。”之后张艺渐进,与谢侠逊、娄主敬、苏天德、张德魁、窦国柱、杨茂荣等诸名手对弈,均有胜局传世,跻身高手之林。
    抗战时期,张君在重庆作为他所从业的邮政总局一员,随队参加棋赛。建国后,调至北京邮电部工作,1952年应邀担任了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棋艺组组长,推动群众性棋类活动的开展不遗余力。他受前国家体委选派担任1956、1957年全国棋赛的副裁判长,曾就竞赛制度和比赛规则提出很多有益的建议。1958年开始,他应聘担任北京市少年宫的象棋辅导教师,同马贵田、董齐亮、黄蔼霖、张庆敏、李燕贵、柳玉栋、刘准等,先后为浇灌少年棋艺沃土,培育幼苗新花,付出百倍艰辛。1959年初,被正式调入前国家体委武术棋艺科,在专职棋类工作中他注入了全部心血。
    早在1947年,张君即在《联合晚报》、《现代象棋谱》、《象棋风》、《邮汇生活》等处,陆续发表他致力于钻研《竹香斋象戏谱》多年穷源竟委的诠正心得,名为“竹香商兑”,棋文并茂,入情入理,好评如潮。1955年,他又编著了《象棋初步》,因内容丰富,语言生动,条理清晰,备受欢迎。为了“取法乎上”,深入学习苏联国际象棋学派的先进经验,张雄飞先生在自己40多岁时毅然恶补俄文,悬梁刺股,磨杵成针,终竟达到了能熟练翻译的程度!1962年,在领导国家围棋训练班期间,为加强业务研讨能力,他又加班加点补修了日文,其坚韧性格令人惊诧不已!
    张公生前曾多次表示他怀有三大愿望:即一、象棋历史悠久,但至今仍缺少一套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他愿与“有心人”合作,多撰写一些理论性较强,质量较高的棋谱。二、切盼我国围棋水平能全面赶超日本。三、深望国际象棋运动员发奋图强,勤学苦练,力求在世界棋坛上占有一定地位,为祖国争取荣誉。(斌按:在全国一盘棋的举国体制下,上下齐心,一往无前,历经棋界几代人数十年的浴血奋战,我国三项棋的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从世界智运会上的表现即可略窥一斑。当前现状相距张公三大愿望,虽不中亦不远矣!然吾辈并不满足,定当以高标准严要求,扬长避短,不断挺进,直冲顶峰。)
    1962年5月,张雄飞先生呕心沥血之译作《现代国际象棋的理论问题》如期面世,在棋界高度评价的赞扬声中,四个月之后的9月12日,张公在执行公务时因劳累过度而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哲人其萎,闻者靡不兴悲!
    《弈海鸿泥》书中共列“竹香商兑”、“旧局切磋”、“鸿雁惊寒商讨发凡”、“战略战术探讨”、“棋史研究”、“其他作品”、“书信择录”、“实战鸿泥”等八项内容。其中第七项“书信择录”,记述着雄飞先生与各地棋友探讨棋艺领域有关素材的书信交流。为节省篇幅突出重点,编选者已作了部分删削。与拙作休戚相关的就是信中提及的“象棋规则”。这方面的文字虽不太长,而牵涉到的具体问题却不算少。要想透彻理解雄飞先生的观点,还需占用一些时间作专题释述,只好下期再议了。(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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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22:07:44 | 只看该作者


第 85 讲

从《弈海鸿泥》中的书信择录谈起(中

    象棋规则中的“棋例”部分,一直是象棋界人士以及对其一往情深的众多爱好者,协作攻关的重要课题。然而,自远而近,民国之前,由于阡陌纵横,关隘险要,加之烟雾迷蒙,前路莫辨,不知难倒了多少英雄好汉!这也正是稍具规模的象棋规则胎孕难产,仅在木刻本《心武残编》和手抄本《梅花泉》“凡例”中略有提及的缘故(其它古谱,如《竹香斋象戏谱》偶有涉及,不过是零敲碎打而已)。
    王启宏先生在介绍《弈海鸿泥》“书信择录”的各篇函件时,均于篇末采用编号注解的方式加以补充说明,以助读者更易明了原文何意。现为维护信函的完整性及连贯性,使其尽量少受干扰,故不作夹叙夹评。仅只酌量增添注释号码,用以表达笔者的微忱浅见,而原注仍予保留,并以王注与刘注来作区分。书中收有函件八封,皆系雄飞先生写给友人的,已知是启宏先生根据底稿所录。日期均在张公谢世前夕——1962年1月19日至7月30日。惟有前两封信内含有象棋规则的内容,而且都是写给同一个人的,这位收信者是哪一位,既懂规则又擅排局,笔者尚未估测出来,有待高明推度赐告。“书信择录”首页最上方有一段编选者王启宏先生的前言:“张雄飞曾与许多棋友通信研讨棋艺问题。现根据他所留下的底稿,选录有关:(一)象棋规则;(二)《心武残编》与《竹香斋象戏谱》;(三)停舆待渡;(四)写作计划与态度等问题研讨的遗信八则,供读者参考。
    为了节省篇幅,我们删去了各封信中与上述内容无关的部分。凡是删去一段或几段的地方,用整行的省略号表示;凡是删去几个字或几句的地方,用占四个字地位的省略号表示;而原文的省略号均占两个字的地位。”
    (一)
    一九六二年一月十九日张雄飞给×××信
    我国古代棋规全貌,惜来见成文汇集,《竹香斋》、《心武残编》(凡例)中只见“吉光片羽”(1),如所谓“无故久逼常照,在二败之例”。(2),云云。为了供今后修改棋规的参考,我侪有志研究工作者如能将旧局中涉及棋例问题的着法,一一登记,集腋成裘,或有助于全豹之窥探。(3),表示中所提“野马操田”原着法。(4),古代既予认可,管见不便强古人按今日棋规拟局,亦不能视为“缺点”,不知高明以为当否?
    至此类长暗杀,我们今日是不认可的,1960年《中国象棋规则》第36页图十六即秉此精神提出判例。(5),不过,每次研订《规则》时,类似问题,往往反复争议,其未能获得统一见解者盖作悬案。列入《规则》者大体能得当时较多数之同意,亦未必绝对正确也。
    全部《规则》欢迎多赐卓见,涉及棋例者,各个指明其当否固佳,倘能就总的原则提出一个“提纲挈领式的条文,尤所馨盼!(6),数年以来,虽常希望就这一方面开辟途径,但收获甚不理想。您既对此感有兴趣,故顺带提供衡酌。
    承示《规则》第四页的图六应增一黑卒,考虑甚是,全国赛期间裁判会上,当予提出供讨论修订。(7),至“兵卒长捉”图例,15页图十二不如函示一例之简明,亦可一眼判辨。但关于“捉”与“兑”的定义,最好再作进一步之阐释,将《规则》14页前二行原文作适当修改;同时,在第8页倒数第二行首次出现“捉”字时,也将定义交待清楚。(8),请便中亦代为推敲一下,是感!
    (二)
    一九六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张雄飞给×××信
    关于《棋规》增改内容问题,如荷暇时提供初稿,将来全国赛中俟各地裁判聚首一堂,可作讨论的依据之一,殊所企盼!
    规则中矛盾集中的焦点,似为禁止着法的棋例问题。对此,有待探讨的方面自属不少,但是否先归纳三点,作为大家第一阶段集体努力之重点:(一)地方性的歧异;(二)历史沿革;(三)而最重要的是禁着的最高指导原则与精神,必须明乎此,方可以“以简驭繁”,衡量一切,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闹得戒律清规愈来愈多,甚至有彼此龃龉之一日,未悉在此三方面,尊处有无资料?如有卓见,不论是否全面,亦盼想到多少提出多少,以便共同商酌……(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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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22:10: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7 22:27 编辑


第86讲


从《弈海鸿泥》中的书信择录谈起(下)


    现将原编选者王启宏先生及笔者的注释之语一并附录于下(以王注和刘注来区分),供大家研究时参考:
   (1)关于古代棋规出处
    刘注:居荣鑫先生改编的《梅花泉》于1962年1月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约与此函同期,估计张公未及参看。居君在书中的“前言”和“关于古谱《梅花泉》”内均曾提到:“现在国内藏有该书抄本的,不过两三人,而海上藏谱家吴西都只有上、中两卷,没有下卷。笔者能够根据棋友萧永强的藏本加以整理、改编,并得到出版的机会,内心是兴奋万分的。”萧君于1963年之后下放农村劳动锻炼,经杨明忠先生荐介,按当时的较高市价忍痛将木刻本《心》谱和手抄本《梅》谱全集,割爱售给刘国斌,成全在下日后圆了“集清代排局四大名谱于一身”之梦。也为查考古代棋规增添珍贵资料。
   (2)关于“久逼”及“二败”之惑
    王注:此句录自《竹香斋象戏谱》,见《象棋谱大全》三集卷三第37页。
    刘注:《心》谱内也称“无故久逼常将在二败之例”。常(今规称“长”)将、常照是同一个意思。“久逼”一词,不够严紧明确,系专指逼攻将帅而言,应包括长杀及一将一杀。“二败”即单方若走长将或长杀不变,两种均应判负之意。但在古谱操作中,对长将古今共愤一概作负;对长杀则不尽划一。原因是对“无故”二字的理解,颇有伸缩余地。何谓“无故”?怎么又算“有故”?这既与本方的窘迫状态有关,又牵涉到另一方的走子性质,畏首畏尾,那结论就很难下了。
   (3)关于倡导加强棋例研究
    刘注:张公胸怀大业求贤若渴的迫切心情溢于言表,幸而后辈不负张公至嘱,已百倍重视收集保存,整理利用棋例资料,从事专题探讨,进而著书立说,加强宣传,供诸参研,助推教学。个中,“棋例四友”业精于勤,颇见成效,名闻遐迩。不才笨鸟先飞,多年前即已在旧谱新书中遍插签条,以利寻求所需,并分类编册及广置卡片,备诸查选,自信解析棋例存疑已足敷应用矣。
   (4)关于古局“长杀”判例
    王注:指“野马操田”中先行方所采用的一种“长杀”着法。

               
               
    刘注:见本文图1,重复着法为:红车三平一,里象7退9,车一平三,象9进7……红方长杀,黑方长拦,双方不变,古规作和(按与“二败”之说不符)。



               
               

    (5)关于今规的“长杀”判例
    刘注:即本文图2(规则原图亦仅半面无“将”)。着法是:红帅五平四,黑后车平6,帅四平五,车6平3……红方二闲,黑方一将一要连将杀(着法请爱好者自行演变,有助提高杀局功力),依六O中规,黑不变作负。张公借此说明今规与古规判例有所不同之意。
   (6)关于企盼系统棋例早日成形
    刘注:按照2004年象棋国家级裁判员再培训进修班举行时,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委员会掌门人所作题为“现代规则演进概略”的报告中所言:“于是,在1984年试行规则的基础上,五年时间两易其稿,产生了1987年中国象棋竞赛规则。八七规则在象棋规则理论化方面迈出了历史性步伐,编写内容较好体现了依理定规,以规管例的指导思想……”设若22年之后这部聚全国精英智慧之力创制出来《规则》,果能获此名实相符的评价,则堪可告慰张公殷切期望之情了。
    (7)关于棋图设计美中不足
    王注:按原图,红方可以退车吃卒而成和。增一黑卒后,可避免此一变化。

               


    刘注:见本文图3,红以车四平二,车二平四的一杀一将求和,实为拙思,何如立即用车砍卒成和来得痛快。添加6路黑卒档道,实属良策,红方只余犯禁作负一途了。但直至七五中规本图仍纹丝未动,既说明张公未及传达此项建议,也反映出建议者未能参与圈中,没有机会再表达己意。
    (8)关于兵车相对能否算“兑”
    王注:对六O规则图十二的修改意见是,取消红炮,增一黑卒,将黑车换成黑炮。×××认为;红兵的动作不是长捉,该算长兑。张雄飞认为:要解决此一问题,应先将“捉”与“兑”的定义解释清楚,六O规则内“兑是一对一的交换”,这个定义不严格,有修改之必要。

               

    刘注:见本文图4。此项建议因牵连概念较多,故直到七五中规时才被采纳。捉、兑定义至关紧要,张公法眼如炬抓得很准。八七中规以“同兵种、有根子、第一反击能力、两个不致立即”的精准定义,锁定“捉”、“兑”不使相混。而九九中规却出人意料地以“兑是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的定性,返回到37年前张公不以为然的“一对一的交换”时代。其所持理由竟然是:“八七规则……有些文字显得言繁义奥,不易理解和操作”。可喜而令人感奋的是,O七中规试行本终于将“兑”的定义复归原貌,还原了学术真谛。
    另外,能将兵捉车看成是互“兑”关系,还与把“同兵种”升格为“威力互达子”以及提倡“兵卒价值浮动”的思路有关,有的已经变成现实。
    (9)关于禁着的最高指导原则与精神
    王注:当时有两种主要的见解:(一)所以要有禁止着法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一方借此种着法纠缠成和。为了减少和棋的机会,禁止着法的面应该宽一些;(二)仅仅规定比较容易出现的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或一捉)等为禁止着法,而其余均不限。杀着的面窄一些,使居于劣势的一方可以努力寻求巧和的机会,也迫使已占优势,甚至是绝对优势的一方不能麻痹大意,有利于鼓励比赛时的干劲;同时,把《规则》如此适当简化以后,裁判工作上的差错亦可相应减少。根据张雄飞平日的谈论,他似乎比较倾向于(一),但认为(二)亦有其道理。
    刘注:因雄飞先生仙逝猝然,并未赶得及在1962年11月合肥全国棋赛大会上,作出相关决议贯彻执行。以至迁延时日,多年来棋规棋例的通盘筹划始终处于摸索阶段。后经棋界同仁集思广议,从八四中规制订棋例总纲,逐步试行开始,日渐成熟,才使象棋规例有了统御全局的主动脉和权衡利害得失的价值观。此后与日俱进绵延至今。
    关于“棋例”制订与实施的宽严倾向,笔者赞同雄飞先生禁例谨严的主张(实即“从重判处”的精神),这与防止消极谋和过多过滥的现代规则理念更为契合。当今正逢决定象棋规则命运的关键时刻,至盼在修订工作中严格统一标准,用同一杆秤衡量一切,勿枉勿纵,不偏不倚。否则,在“联合捉子”,“从捉到捉”,“兑献兼捉”,“净吃子”,“兵卒价值浮动限度”,“车与马炮互换关系”,“附带捉士相”以及“长打与非长打(建议恢复‘打’的术语名称)”等方面,各执一词,强词夺理,忽松忽紧,冷热不均,自相矛盾,永远“龃龉”不停,张公无法瞑目!(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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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08:55: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8 09:05 编辑


第 87讲

    “黑方先走”和“用根捉子”是怎么回事?(上


    近两年来,不止一次接到外地棋友询问“黑方先走”和“用根捉子”的电话。他们都是资深裁判,在为当地裁判培训班讲课时,遇到学员的这种提问,一时说不清楚,故有打电话之举。笔者当时虽也尽力作了解答,但这绝对不是在电话里就能轻易说明白的事,效果肯定不怎么样,弄不好他们至今仍然是一头雾水,自己昏昏,又怎能使学员昭昭呢?为此,笔者每次回想都于心不安,常怀负疚之感。现在拟借撰写《棋例人生》拙文的机会,尽个人所知一吐为快,以补前愆。
    这俩问题,一个属于棋规;一个属于棋例。前者已成历史;后者尚在实用。其共同点是都伴有一些小故事,能唤起人们若干沧桑的记忆,并且很巧合的均与一次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大赛——1981年4月28日至5月13日在广东肇庆举行的1981年全国象棋比赛有关。那时我已从北京棋院借调到原国家体委棋类处,在顾尔承手下负责象棋业务,继续进行三项基本建设任务——象棋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的建立;棋手等级分制及其细则的落实;以及象棋规则的修订——的具体运作。这次赛事有两方面的内容让我记忆犹新:其一是,从本届比赛开始,一律将对局时的黑棋先走改成红先;其二是,出现了不少带有典型意义的棋例案件(今称“待判局面”),其重要性,足以波及到日后棋例的走向(主要体现在“用根捉子”和“二打一还打”两种类型上。对后一课题,笔者还将作出专门的论述。)
    一支秃笔无法同时描述两档子事,还是容在下分头说起吧。
    众所周知,从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正式象棋规则——五六中规开始,一直到七九中规,都规定“每局棋,由执黑棋的一方先走”。这一时期的重大比赛,都是照此执行的。1978年中国成为亚洲象棋联合会的会员之后,新华社香港分社李冲和出国机会较多的棋手杨官璘、胡荣华等,就曾把海外棋手对这一规定的不同看法,向国家体委作过反映。1980年8月2日,国家体委办公厅接到一封函件,是菲华象棋协会名誉会长,亚洲象联副秘书长谢添顺先生寄来的,内容是关于“中国象棋棋子执何色应先行”的问题。此函迅即转到国际司和业务司后,依逐级下达的程序,很快就传到我的手中。作为负责该项业务的基层干部,我肩负着搞清来龙去脉,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时参考的任务。我牢记“外事无小事”的警句,更何况这是一项相当棘手的规则悬疑难题。谢君函称,中国自古以来的民间象棋活动中,一直保持着红先黑后的对局习惯,海外棋坛始终沿袭古制,坚持红子先行。而当今中规与此相悖,对局时反向启动已难适应,阅读书刊则更为不便。既同属亚洲象棋组织,仍以求得统一为宜。希望荣任亚洲象联副会长的杨官璘先生,能尽快把中方意见带交近期召开的亚洲象联会议。
    兹事体大,牵连因素众多,在下岂敢怠慢,立即着手从古今两条路径进行考证:一是遍查古谱,包括《事林广记》、《三才图会》、《适情雅趣》、《橘中秘》、《百变象棋谱》、《韬略元机》、《百局象棋谱》、《心武残编》、《渊深海阔》、《竹香斋象戏谱》、《象棋满盘谱》、及抄本《梅花泉》等。发现除了有些表达不清或变换不定的,以及《梅花泉》“凡例”中的“象棋全枰均系绿先红后,绿即黑也,而局势(按指残局)则红先举手,红即白也”(话虽如此,该抄本自身也未严格履行)之外,绝大部分都是红子(有的称“白”)先行,全局与残局皆然,证明谢君之言不虚。另一路径,是查找中国规则之所以确定“黑方先走”的出处和原由。经过翻箱倒柜,寻踪觅迹之后,功夫不负苦心人,终于在上峰要求的期限内,从1951年元旦出版的《象棋界》第三册52页,沪青棋社所发布的“沪青棋讯”内,找到大旱云霓般的谜底。这段消息择要为:“棋坛总帅谢侠逊,自抗战胜利后返温州故居,仍以弈棋自乐,清静淡泊为世所尊,近复有新著《象棋新谱》在温州出版。最近《亦报》社主办全市个人锦标赛,谢氏亦欣然赶来上海,参与盛会。10月21日谢氏光临青年会坐观本社主办之周六大棋赛,当经本社介绍于台下观众后,群起热烈鼓掌,欢声久之不绝。谢氏现高龄69,更见精神矍铄,健步非凡。10月22日(星期日)晚,沪青与同孚两棋社联合欢讌谢氏,设宴于华府饭店,为谢氏接风,由上海棋界名手何顺安、李武尚、詹静波等作陪。到席者有本社屠景明、唐至诚、吴西都、萧光敏、蒋松年、贺肖杰及同孚董华章、黄深渊、金绍富、许立勋等25位,群英齐聚极一时之盛。席间由谢氏发言,推动三大要论:(一)提倡万国象棋;(二)规定全国一列实行黑先红后(斌按:不枉上下求索,终算找到总根);(三)统一南北棋例规则。群众鼓掌拥护赞同,最后团体摄影留念,排列法系按照年龄大小为次序,亦为趣事焉!”
    据悉,谢总在沪倡扬之三大要论,不胫而走,在全国引发热议。谢帅德高望重,一言九鼎,话语深入人心,自是拥戴者众,经过几年酝酿,意见渐趋统一。1956年初,为迎接当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首届全国象棋锦标赛,国家体委将制订第一部象棋规则的任务,委托“北京棋艺研究社”负责完成。棋社第一届社务委员会常务委员赵秉义先生(北京西城区官园体育场围棋教练)牵头,联同象棋指导员张德魁,劳动人民文化宫棋艺组负责人张雄飞、董齐亮、徐家亮,棋坛名宿裁判专家谢小然、马致仪等参加了此项筹备工作。棋社敦请邮电部张雄飞先生担任规则起草小组组长。小组成员见多识广,充分借鉴谢侠逊、陈松顺、许弼德、屠景明、谢小然、贾题韬等位关于棋规理论的独到见解,融南北精粹于一炉,择善而从,形成了初稿。对谢老关于“黑先红后”的建议,通过分析研究,也体会到其精神是因为残排局概由红先,为示区别,故而把全局定为“黑方先走”。多方听取对初稿的反映,并相应予以修订后,有次在北京宣武门内大街242号赵秉义家中召开全体会议时,一致通过了《1956年中国象棋规则》的定稿。报请国家体委审定后,人民体育出版社于同年8月将其正式出版。
    理清始末由来,笔者将上述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上级。遵照领导批示,于1980年9月在四川乐山举行全国联赛期间,召开了中国象棋协会技术委员会会议。经过反复推敲,一致认为将黑先改为红先是适当的措施。1980年12月4日,在澳门举行的亚洲象联第二届常务理事会议上,连任副会长的杨宫璘就此议题作了表态——从1981年的1月1日起,中国象棋恢复传统的红子先行。随之,拟件人刘国斌呈报的题为“修改《1979年中国象棋竞赛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的请示,也获得司领导张山和委领导李梦华的批准,当即按程序下发到有关单位。《羊城晚报》、《上海象棋》等国内外报刊均及时予以报道。文件内容如下:
    一、将《规则》第3页中“对局时,由执黑棋的一方先走”改为“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
    二、印刷体的棋图,定为红方棋子在下,用阳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阴文。九条直线,从右到左,红棋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代表。黑棋用阿拉伯数字1-9来代表。
    三、棋子名称仍保持不动,即红棋为:帅、车、马、炮、相、士、兵;黑棋为:将、车、马、炮、象、士、卒。(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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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09:06: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8 09:10 编辑



第 88 讲


“黑方先走”和“用根捉子”是怎么回事?(下

   
    有人很想了解O七中规试行本第23页29.4款:“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即使预计吃子后,己方原来的有根子因失‘根’被对方吃掉,造成子力价值受损,也不予考虑”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本款叫人感到奇怪,常会引发质疑:即预计一方吃子后并未占到丝毫便宜,有时甚至会遭到损失,明明是得不偿失,为什么硬要把这一着棋定为“捉”呢,这是什么道理?难道不是以能否得子,作为“捉”的唯一衡量尺度?
    问题提得非常尖锐,也很实际,还真不是只用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非要从以往曾经发生过的一些陈年旧账说起不可。现在让我们打开记忆的闸门,把历史车轮回转到1981年全国比赛中去:
    《鹿城棋苑》1982年第9期26页刊出了一篇有关棋例的文章,题为:“一九八一年全国赛出现的棋例及其判法”(按:“棋例”本身已经就是具有法规条例意义的判法,又何来另一个“及其判法”?这里显然是把棋例误作棋图的代名词了),作者是陈瑞权先生。文章开头说:“1981年全国团体赛与个人赛,我有幸担当副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陈松顺同志的具体领导下,对于出现的棋例,与执行裁判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规则(1979年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本),顺利地进行了裁决。现选择部分容易造成错判的典型棋例,加以分析介绍,这对于掌握规则精神,做好裁判工作是十分有益的。”全文共举了十一个图势(今称“待判局面”),分别作了裁决依据和裁决结果的介绍。其中有三个图势及其判法和“用根捉子”及与之类似的衍生状态有关。


               
               
    本文的图1(陈文之图三),陈文介绍说:“红兵四平五,黑车6平5,兵五平四,车5平6……此例黑方走动的棋子的走子性质是步步捉兵,应判为长捉。这种判法是历史性的惯例判法,其原则精神是:作自己根的棋子捉对方子,若吃掉对方棋子使自己的子脱根,即或是不等价交换,仍按捉论”。[斌按:此图是1981年5月3日,浙江陈孝坤和黑龙江王嘉良一局走到第48回合时的形势。着法几度反复后,黑方被判变着,无奈改走了车6平7。接下去王君以老练的残局功力于75回合时逼使对方言和。1982年面世的亚洲象联《象棋比赛规例》第43页,将此图略加改动(红黑互换,把陈方贴将底马换成车,王方增一中象,更加反映出用车追捉敌兵的急切心情),列为图74。其说明是:“红车不得借口保护己马而长捉黑无根卒,如不变作负。”亚规仅是叙述事实,将此种先得后失(等价或不等价)的状态,定论为“长捉”,并未详言依据。而九九中规则将“用根捉子”的判法,全盘照搬到棋例之中。O七中规试行本至今仍在沿用,这是后话]。



               

    图2即陈文的图四,着法是:红炮三平二,黑车7平8,炮二平三,车8平7……说明为:“黑方走动的棋子的走子性质是步步捉炮,应判黑方长捉。不能因黑车吃炮后黑方自己要失炮而错判黑方是闲着。”(按:其判法及依据,与前图如出一辙。从这种局面的频频出现,确实可以折射出居于劣势的一方,存在利用规则求和的心理——我先得后失,最后子力价值相等,并未占到便宜,你判我“长捉”,理由并不充分,若能网开一面,按不变作和处理,我就能达到预期目的,避免输棋。)



                 

    本文图3,即陈文的图十一。双方的反复着法是:红炮八退一,黑车6退1,炮八进一,车6进1……说明为:根据“为了解救被捉住的无法逃炮、无子可保、陷于绝境的棋子,允许连续打击对方直接捉子的棋子或两子联合捉子中的一个”的规定,双方不变作和。(斌按:陈文在叙述当日比赛判处这个图势时,所根据的是七九中规里面的“打击论”条款,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有一点与《规则》43页图八有所差异:即图八的马是预计净吃联合捉子一方的车,无需付出任何代价;而本图则不然,炮一旦打车之举得逞,尚要付出还回一车的代价,子力并无便宜可占。这要判“捉”,还需费些口舌加以解释,才能使理论更加圆全。此图是1981年5月1日全国赛第4轮,辽宁卜风波鏖战上海于红木弈成的棋例纠纷,最终被判不变作和。由于相中此图的典型意义,次年印行的亚规将其列入第23页之图22,连同另一局例,一并给以示范性的说明:“上两图红炮长捉黑车,虽然去车后仍要失回一车,但当前情况是红炮看着打车,红方犯例,不变作负。”)
    本届全国比赛的全过程,笔者都在认真观摩学习,获益良多。看过包括上述局势在内为数不少的棋例裁决现场,特别是日后拜读了陈瑞权先生的大作,以及随同董齐亮先生参加了1982年9月6日至11日在澳门召开的“亚洲象联裁判会议”之后,对棋例的认知,多少有些从愚蒙逐渐向开豁转化的感悟。我萌生出如下的思路:拿本文的图3与图1、图2相比,既有不同之点,也有共同之处。不同的地方很明显,一眼就能看出,图1图2是用作为“根”的棋子去捉对方的子;而图3的捉子者红炮,却并不是什么棋子的“根”。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采用了“直接得子”的手段,形成“各吃各的子”,互不交叉,双方各得其所,因而吃子的子在棋盘上仍能保留。(斌注:我当时即已意识到,棋例中所称的“捉”,是一方走子后,预计下一步若仍由他连走时,他所采取的能够得“子”的手段。依照象棋着法的规律,“捉”的形式可概括为三大类即:一、直接用捉子的棋子吃到对方的子;二、通过连续照将抽吃敌子;三、通过完整的棋子互换得到子力价值上的利益。前两种方式,捉子的棋子都能保留下来;后一种则率先启动捉吃对方棋子的子,也会被对方反吃而融化在内。)笔者当时认为,抓住“吃子的子仍能保留”这个共性,就能解决包括图1、图2以及图3在内的一大批类似问题,将它们纳入同一“棋例”条款之中,达到简明扼要的目的。现在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后再重新回顾,发现原来的想法和做法,虽不算错,甚而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良策,然因经验不足,考虑欠周,百密一疏,潜存纰漏。在这一点上,不只成为八七中规备受诟病的话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至今仍未平息(半年前,一位握有实权却又从未与我作过棋例探讨的忘年之交,好意地关照我,说近些年棋例理论进展很快,今非昔比,早已不像“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不管其它损失”那个时候的判法了,您还是多保重身体益寿延年吧!闻弦歌而知雅意,此言涵义多重,意味深长,令我感慨之余,不胜惶悚,人言真是可畏呀!)而且使得棋规修订工作大费周章,廿年之后的今天,仍在迷雾中踟躇不前,笔者当日误导之责不容推卸。
    幸而摆脱此种厄境并非难事,只须略作微调,便可如愿以偿。解铃系铃,来者可追,在下义不容辞。欲知详情,接看下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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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09:21: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8 09:30 编辑


第 89讲


非要“得子”才算“捉”吗?

   
    跟象棋规则接触不多的爱好者们,大都以为在棋例里被判为“捉”的那着棋,必定是预计他下一步“有利可图”,也就是肯定要从对方手里“得子”,才被扣上这项“罪名”的,其实不然。事实上,在某些状态下,这位老兄并没有什么便宜可占(有时是先失后得,有时是先得后失)。裁判组却也判他为“捉”了。这是为什么呢?很多人想不通,认为规则定得不合理,不是造成“得子”才算“捉”吗?
    若干年前,笔者刚出道时,对此也是疑惑不解,曾向多位裁判名家请教。最终总算弄清了其中的道理,原来这还是与当初制订“棋例”的出发点有关。之所以在象棋规则中增设了“棋例”的内容,是因为从古至今在下棋时经常会出现一种无可避免的纠纷——那就是双方总在重复走着自己的那两步棋(有时超过两步),没完没了,循环反复。自己坚持不变,却要求对方变,谁劝也不行。有时甚至会引发激烈的争辩和酣斗。要是没人管,真能从早晨走到天黑,局面纹丝没动,看谁耗得过谁!没人不明白,下棋是要分胜负的,要是连这个都不存在,也就没劲了。谁的棋高,赢的机会肯定多一些,乐趣也就在这里,不然,玩儿命提高棋艺还有什么用?所以面对这种特殊场面,是非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不可了。考虑采用的方案不外乎两个:一个最简便易行的,只用六个字就能包揽一切彻底解决,而且保证不留后遗症,那就是:“双方不变作和”。纷争消失了,一切都平安无事了,裁判员也用不着为此犯愁了,可这行得通吗?动不动就不变作和,棋力差着三个马都能赖成和棋,象棋竞赛也就没有什么艺术性可言了。另一个办法就是制订一定的法则,按照严谨的定义区分出“禁止着法”与“允许着法”,定出要求何方变着的总纲和细则,从而尽量减少利用规则消极求和的想法和做法,达到提倡以真实棋艺水平一较高下的竞赛目的——这就是产生“棋例”的初衷。不过这样一来,各式各样超出想象的学术理论难题也就接踵而至了!
    近一时期,笔者有幸从“泓弈”及“秋雨夜”网站论坛上,连续浏览激赏北京市延庆县文史办盛德明先生,以其如椽大笔自出机杼一挥而就的惊世奇文——“揭示象棋竞赛规则的棋例”1-21期。盛文刀头燕尾,笔锋劲利,剑指命门,直斥其非,罗列“棋例”的十大罪状——思路不对、条文不妥、做法不公、影响不良、执行程序混乱、逻辑关系错误、处理对象失当、兑和献不是术语、和棋因素之一、结论,令人触目惊心!敬谨受教之下,如梦初醒,此刻方始得悉:历史长河奔流不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在历代传承的象棋文化中,精华与糟粕共存,致使“棋例”这颗人为设置的“毒瘤”混迹江湖,玷污象棋文化,为害棋国几达千年之久,戕毒棋人岂止恒河沙数,罪行累累,罄竹难书!而今“盛世棋兴”,民间藏龙卧虎,盛君悟性非凡别具法眼,以济世惠民,促进象棋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自言已设计好切除“毒瘤”的医疗方案和替代它的器官(称“季本涵先生说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发帖之前,朱宝位先生已经收到全文,正在学习” )。盛君业已找到的操控规律是:“我不设‘棋例’、‘待判局面’和‘禁止着法’,是把象棋着法分为进攻与非进攻互相矛盾的两类着法,4种着法作用。只用七款条文(约170字),就可以解决双方着法反复不变局面的对局结果问题。我的新说法,待与中国棋院象棋部有关人员沟通,预计在3月份可以发帖。用这种方法可以当着双方棋手的面解决着法反复不变,首先做到公开!再者保证公正、公平!”
    果能如此,实为棋界旷世难成之大业,足堪浮一大白!有关部门正处于对当今“棋例”难题不辨菽麦,无所适从之际,闻此不期而至的“福音”,无异雪中送炭,定必如获至宝,焉有拒收之理?若能赶得及4月份在成都举行的国家级裁判考试,正可作为推行棋规新政的开端,突击领会区区170字的“棋律宝典”,又有何难?获此喜讯,裁友们望眼欲穿,奔走相告,欢欣雀跃,自在意中!
     笔者与盛公同处京城,缘悭一面,迄未识荆。在下埋头“棋例”,扩散“毒液”,不啻“帮凶”。承蒙盛君不弃,雅量包容,不仅未予见责,反以“刘国斌先生倾尽心血关注‘棋例’精神可嘉”的评语,垂示抚慰,令在下受宠若惊。尽管笔者不敏,至今尚对盛文内“兑和献都是空概念,根本不存在”的深义,不甚了了,却也至盼“盛举”圆满成功。俾使在下卸掉一大包袱!
    我本俗质,胸无大志,在“盛世福音”尚未全面奏响之前,不免还要重操《棋例人生》旧业,诸希鉴宥。我从裁判界前辈口中得知,有时把“无利可图”的着法也判成“捉”,是“从重判处”的结果。因为类似拙文上期所举的图1至图3,出场机会不在少数,若都算“闲”,定会引为样板,百般纠缠,增添无谓和棋不计其数,未必有益。笔者联想到《弈海鸿泥》中王启宏先生点明张雄飞先生倾向于“从重从严判处”一事,英雄所见略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为了寻求更多的旁证,我翻查过大量的早年对局,所幸没有徒劳:图1是1962年11月9日湖北陈金盛执先与江苏季本涵在合肥全国赛上的对局。如图时陈走车八进二,季象5退3,车八退二,象3进5。据《1962-1963年象棋对局选》57页评注者陈奇所言:“仍应走车八进二照将,然后再退车捉炮,成‘一将一捉一还打’,如此循环不变依‘棋规’可以成和。现退车吃卒,被季方破象,得不偿失,殊为不当。”这段话有两层主要含意:一是陈方改走了车八退一,失算落败;二是双方不变则作和。六O中规还没有“二打—还打”的名称,但已渐露雏形。显然本图已视季方象3进5为一“打”,尽管打车后仍要失回一车,也予重判。陈奇先生曾是上海队主力队员,参加过沪粤对抗赛,有时也从事裁判工作,他的评语应是可信的。

               

    图2发生在1976年6月12日兰州全国象棋预赛中。对局者是浙江陈孝坤对山西张致中。双方当时走出的循环重复着法是:红马八进七,黑马3退4,马七退八,马4进3。《鹿城棋苑》1977年12期13页北京李浭先生评论道:“(红走炮五平七)平炮邀兑求变,以免着法循环成和,显示了小陈敢于拼杀的特点,争取胜利的雄心。”将此话倒推回去,需要分析双方走子性质。黑方两步:马3退4后要用炮打相为“打”,马4进3作炮垫仍要打相是另一“打”。黑方二打要想成和,红方至少要有一打才行。红马七退八是“兑”,唯有马八进七捉象才算一“打”,尽管吃象后还须还回一相,但与图1同理,先得后失价值对等,也应重判为“打”,看来按照惯例都是这样沿袭下来的,并无例外。

                 

    图3载于《鹿城棋苑》1984年3期21页,包含傅光明与柳大华于1983年8月在兰州敦煌杯赛中相遇的片断,着法是红马三退四,黑车4平3,马四进三。车3平4,帅五平四……张郁伟先生评道:“出帅授人以隙,应仍走马三退四捉车,双方不变作和。红马一捉一闲;黑车一步捉炮一步捉相,因系‘用根捉子’”,不计其它损失,故虽会失去黑炮,也应判“捉”。按七九中规“二打一还打”,双方不变可判和棋。纵是O七中规试行本,判法亦同,只是黑须变着,不变作负。吃相丢炮算“捉”,是否有些不合情理?您觉得呢?(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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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08:14: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30 08:39 编辑



第 90 讲


八七规则对用根捉子处理的前前后后(上


     从前文可知,《鹿城棋苑》1982年第9期26页所刊出的陈瑞权先生文章中,业已表明关于“用根捉子”的这种判法:“是历史性的惯例判法,其原则精神是,作自己根的棋子捉对方子,若吃掉对方棋子使自己的子脱根,即或是不等价交换,仍按捉论。”(斌按:换句话说,预计用自己的“根”吃掉对方的子之后,即便自己失去的是子力价值较高的棋子,因而得不偿失,做了亏本生意,也要判其为“捉”。这种判法已经给后世的仿效者——比如九九中规和O七中规试行本,留下诸多有苦难言的隐患,详见后文所述。)
     前文也已透露笔者的心迹,即从前一篇拙文所引用的图1、图2、图3内,我自信已抓到此类棋势(包括用“根” 捉子及非“根”捉子两大类)提纲挈领的主线——即都具备“先得后失,各吃各子两不相涉,而直接捉吃对方棋子的‘入侵者’均能保留在棋盘之上不致消失(若已溶化在内,则须按双方交换子力的有关规定,确认应否算捉)的特征”。据此,在下执笔起草了与之有关的棋例条款,广泛听取意见,呈交有关部门研究审议。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先后在八四、八七中规内制订出试行及正式执行的相关条款如下:
     一、凡一方走子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立即会被对方吃掉,或在双方完整的子力交换过程中溶化在内,则该方在子力价值方面的收获,如符合“得子”的有关规定,即为“捉”;否则为“闲”。[斌按:历届规则均系按此款精神处理相应案例,相对而言,执行比较顺利。迄今尚未发现有因分析着法存在困难而“卡壳”,以致无法结案者。即使遇到像1983年昆明全国个人赛胡荣华对言穆江,1987年江苏省机械系统“春风杯”比赛中镇江汤幼红对苏州庞小予弈成的那种变化繁复,歧路纷纭的“待判局面”,也未难倒季本涵大师等那种水平的高级裁判员,难题终被迎刃而解。事实上,裁判人员精通“棋例”的最大难点,并不在分析判断双方棋路发展的多变着法上(最不济,具有相当棋力的高水平裁判,通过集体研商,总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历史上尚未出现过这类纠纷),而主要体现在对双方所走每步棋的准确定性上——请问您有十足的把握,每次都能确认这着棋是“闲”还是“打”,是“兑”还是“捉”吗?(杨敬东能在《棋艺》中坚持多年“答棋迷问”而未遭“炮轰”,实实的决非易事,信非偶然!)远的暂且押后,在此不予置评。就拿近几年引发热议的几桩案例来说——包括2005年全国象甲联赛河北张江对湖北李雪松、2008年威凯杯全国象棋排名赛上海谢靖对湖南孙浩宇、2008年全国象甲联赛煤矿谢业枧对河北闫文清,各局都是一着定性决定命运的终审裁决,案情明摆浮搁,清澈见底,毫无乱花迷眼之虑,如何公开宣判,端看法官们的真才实学达到何等程度了。]
     二、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斌按:从创设系统规则理论的角度来着眼,八四以至八七中规,原本就是象棋规则变革史上萌发的新事物;而上述以“吃子的棋子是否保留” 为界碑的棋例条款,则更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崭新创意。能否经得住时代重锤轮番敲打,还必得由历尽沧桑公正严明的广大棋友来担任高等检察官,才有可能明辨是非曲直,弄清问题实质——所谓“会说的不如会听的”。由于当时掌握参考资料有限,加以对新生事物的运作规律欠缺经验,因而在八四中规试行期间,虽曾经历过指不胜屈的大小比赛实战检验,以及形式多样为数可观的座谈讨论和不懈钻研,却始终未暴露出(或无人提及)本项条款的潜存破绽,实属憾事!]
     八七中规如期出版,在执行上述条款过程中,反馈回来的信息包括三个方面:即(一):按照本款规定裁决了实战中出现的若干“棋例”讼案。(二):有些运动员及裁判员对本款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透。(三):根据群众来函和专题论证,发现本款规定存在不够妥善之处。现分述于下:
     (一)裁决了实战中的若干讼案

               

     图1,选自霍文会《象棋棋例探秘》82页图143。此为1992年“华山棋王赛”上海胡荣华与广东吕钦的对局。循环反复着法是:红马七进六,黑炮3平4,马六退七,炮4平3……。黑方两步平炮,明显是“闲”,不作赘解。红马六退七与车七进五吃象,算不算有关联(即某方走子后,本身虽没造成捉,却可以减少己方的损失而多得实惠,叫不叫“捉”,棋界有不同认识),是“净吃子”方面的研究课题,此处不予置评,仍按闲着对待。唯有马七进六一步值得探讨,霍君评道:“冷眼一瞧,似乎从下一着起可以用车偷吃黑炮。但若沉下心细看,黑马踩掉红车后又在给黑车生根,待红马吃车后黑马又能反踩红马,这样黑方并不吃亏。红方以一车一马去换对方的一炮一车,从子力价值上看,可谓交换相当,不符合得子规定,故马七进六是闲。本例双方均为二闲,双方不变作和。”(斌按:此图堪作“吃”子的棋子在交换中溶化在内,如何判断是否为“捉”的典型。)

                 

                  
     图2发生于1989年10月重庆全国个人赛中。黑龙江张梅与辽宁韩冰在女子组第4轮相遇,第17回合时走成如图局势。其反复着法是:红车六退一,黑炮8进1,车六进一,炮8退1……。《棋友》1990年3期60页刊出徐进之先生“重庆大赛出现的棋例”一文。略谓:“黑炮长捉红车,看起来黑炮打车后己方的8路车也要丢掉,似乎得失相当。但根据棋规第五章第四节第六条规定……仍应按‘打’处理。故本例被大会判为黑方二打对红方二闲,黑方必须变着。黑方变着后本局走成和棋,而最后成和的局面又是黑方一步兑车,一步闲着对红方二闲造成的,对裁判员来说,本局真是一篇难得的教材。”[斌按:这和历史上对类似棋势(如陈金盛与季本涵、卜凤波与于红木,以及八二亚规图22)的判法是完全一致的,虽是无利可得,只要没有损失,判其为“捉”,棋界人士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后文自有详解,千乞勿忘。]

               

    图3是1994年“一洲杯”全国象棋大奖赛上沈阳赵庆阁与上海葛维蒲的对局片断。反复着法是:红炮一平二,黑车9平8,炮二平一,车8平9……。此图双方得失均衡,按历届规则都要判黑“长捉”,不变作负,并无区别。即不仅按当时的八七中规,以“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为衡量标准是这样判;就算是用此前此后历届规则,以至O七中规试行本所依据的“用根捉子”原则来裁决,也会得出同样结果。问题是,一旦遇到“得不偿失”,甚至损失惨重的情况时,大家还能异口同声心安理得地赞同这么判么?
     姑且将谜底留给后文一一揭晓。(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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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 08:55: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1 10:11 编辑


第 91 讲

八七规则对用根捉子处理的前前后后(下)

    前文述及,八七中规以“吃子的棋子是否仍能保留”为主导思想制订的棋例条款,来替代以往“用根捉子”的相关规定,究竟利弊如何,需要经过理论方面的全面甄审和长期实践的深切认知。
    在八七中规执行期间,收获了三个方面的反馈信息,弥足珍贵。前文已举例总结了第一方面——成功地裁决了实战中出现的若干棋例讼案。接下去是:
    二、有些运动员及裁判员对本款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透。


                 


    图1有些戏剧性,1989年在安徽泾县举行的全国象棋团体赛,5月9日女子组第8轮河北与江苏两队邂逅,三台制的第二台是河北刚秋英对阵江苏黄薇。走到如图时出现循环反复着法:红炮二平一,黑车8平9,炮一平二,车9平8,炮二平一,车8平9,炮一平二,车9平8,炮二平一。团体赛和个人赛不同,每台的胜负都与团体成绩息息相关,各台人各自为战,都背负着沉重的责任和压力,面临某种选择时,思想活动更多。此刻黄方默默盘算,如果坚持这样走下去,裁判组会怎么判呢?黑车长捉红炮,肯定是二打;刚方炮一平二,下一步可以抽车,无疑也是一打,可炮二平一后我就能垫车了,恐怕就得算闲了吧?这样属于二打一还打,自己必须变着。想到此处,黄薇改走了一步将5平6的缓着,以致带来输棋的后果。河北女队战败江苏后,获得了亚军,江苏队被挤出前六名之外。实际上,红炮二平一也应算“捉”,因为可以抽吃河口黑马(从捉到捉本质有变)。不论是八七中规的“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或是O七中规试行本的“各吃各的子”,殊途同归,都是要按“捉”判处的,“二捉二还捉”,双方不变作和。


               

    三、根据群众来函和业界专题论证,发现本款规定存在不够妥善之处。现分述于下:
    上世纪80年代在棋类处服务期间,经常接到群众来信,在下竭尽所知给予答复。八七中规问世后,平静的水面被一封来自辽宁省绥中县体委的信函激起了涟漪。1988年4月10日,我收到霍文会先生的来信,言词谦虚诚恳固然令我难忘,更重要的是所写内容让我刻骨铭心,反侧难安。信中共举两例,一图与“净吃子”有关,留待日后专题研讨;另一图即本文图2,着法是红马六进七,黑炮2进1,马七退六,炮2退1。霍函言道:“本例使我困惑的是,黑方两步移炮均造成捉子,虽然黑炮离线后丢车,但棋规规定,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如果把黑方判成‘二打’似乎于理不通;不判成二打又与新规则精神相违背,因此,我在执行裁判工作中斗胆判成‘二打二还打’,不知符合新规则精神否?事后,有人提出黑炮失去了离线自由,但是从规则上看,只有根本不能离线,或离线后立即被杀才算失去离线自由的棋子。离线后丢车,即在子力价值上受损失,能算失去离线自由吗?也有人提出黑方虽然能得马或得士,然而从子力价值上看,不符合得子规定,我就用新规则图十四给予解释,可是还有许多人不通,因此只得请教老师。”(斌按:看来那时霍君已经崭露出对“棋例”的透彻理解能力,所言极是。)
    继之,《棋友》1991年1期59页登载了艾棋先生题为:“两位裁判员对一个棋例的讨论”的文章。内中举了三个图式,其一与本文图2大同小异,显系借鉴了霍君之图。其二是被八七中规列为图十四的陈孝坤对王嘉良之局,用意是维护“用根捉子”的判法,反衬“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判法的明显漏洞。



               

另一图即本文图3,其着法是:红炮六进一,黑炮2进1,炮六退一,炮2退1……概括而言,艾文的裁判乙是忠实执行八七中规条款者,认为红炮六进一是捉不是献;同样红方退炮也是一打。黑方炮2进1是要打马,应判一捉;退炮则是闲着。总的来看,红方二打对黑方一打一闲,构成二打一还打,应由红方变着。裁判甲则是艾君的化身,表示:“你的分析,其它我都同意,炮2进1是捉我不同意,我认为是闲,因为这着棋没有造成下一步可以得子,黑炮不敢炮2平7打马,打马要丢车,这步棋不符合捉的定义,应该是闲……”两位又就另外二图进行辩论后,艾君总结道:“各位读者,甲乙讨论并没有统一意见。但作为当事人,我赞成裁判甲的观点,请大家研究。”
    1993年7月20日,中国象棋协会下发“关于成立‘象棋竞赛改革研讨小组’的通知”。文件中的研讨小组名单包括丁晓峰、王廷文、王孔兴等(以姓氏笔画为序)棋界名人33位。组长陈松顺。副组长刘国斌、董齐亮、柳大华、韩宽、季本涵、朱宝位。1994年4月15日中国象棋协会转发了“陈松顺同志信”(按:此信是陈老于1994年1月2日呈报的)。信中陈老“对棋例的意见”是:1.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作和。2.统一将捉杀为长打,总纲只写禁止“长打”、允许“非长打”。3.衡量打的原则,只要看所走动后的子与对方发生新的直接作用。4.遇假根子和无根子,应先考虑无根子。5.增一条违反行棋规定作负。6.把“献”作些含义的解释,取消打的称呼,以与亚规一致。7.取消行棋规定一条。8.第五章第四节“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子仍能保留……均按打处理”,实际处理上与棋理不符。9.二打一还打,可作和局,长打作负。10.兑、献、自毙,过于繁琐。在“五羊杯”期间,收集到的意见:1.连将杀(暗杀)、连将抽吃(暗捉),均算“打”。2.抢吃有根子应算捉。[斌按:陈老所撰的第8款,与霍文会、艾棋先生之意不谋而合,足证所指之处正是八七中规的一大病患。只是可叹刘某这个第一副组长枉自担了虚名,已丧失立功赎罪的可能,不仅当时没有机会贡献片言只语,而且直至退休后16年来,也从无一次接到过中国象棋协会准许参加规则研讨活动的通知,令人惶惑不安!这算不算是“封杀”?还打算延续到何时?让这个77岁行将就木的老朽在家门口起点反面教员的作用行不行?叫人更加匪夷所思的是,笔者居然有幸被某位高层人士在内部授予过“三大罪状”:1.垄断资料(搞收藏有罪?);2.任用坏人(这个歹徒是谁?是否已被绳之以法?);3.八七规则把全国象棋竞赛工作搞乱(对待罪不可赦之人,并不都像盛德明先生那样宽宏大量)。或许有人会对这段故事的真实性存在置疑,无奈之下,我不得不交待清楚消息的来源,好在年书记也不是怕事的人,他本人也有过切身体会。中国棋院前党委书记年维泗退休后,又把人事关系转回训练局,身无挂碍之时,才倍加关心郑重地告诫我此事的。有心人从中央五台拍摄的“体育人间”专题片《渊深海阔》内,年指导的一次发言表态中也能听出端倪。


               

    1999年7月6日《中国象棋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工作简讯》中,就99年新规则执行尺度和部分技术问题达成多项共识(注明季本涵执笔)。棋例细则部分共举七图,其中图2即本文之图4,着法是,红车六平七,黑将5平4,车七平六,将4平5。说明是:八七规则将“吃子的子仍能保留”作为捉子的标准,有其片面性。此图一向按无抽作闲,若按上述标准,则进车照将再炮击士,丢车反属“捉子”,显然牵强。(斌按:这是官方文件对八七规则这一款的首次正式表态,至此方成定论。学术研究永无止境,以后曲折尚多,敬请继续关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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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 10:36: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1 10:40 编辑


第92讲


重新审视东山再起的“用根捉子”

  
    八七规则内以“吃子的棋子是否保留”为分水岭的两项条款,得到了截然不同的评价:一获好评;一遭恶名。即人们对吃子的棋子被另一方反吃,以致在双方完整的子力交换过程中溶化在内,计算子力价值时,如符合“得子”的有关规定,即为“捉”;否则为“闲”的判法,一致认同,因为这符合棋理。而对另一款“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的判法,不敢苟同。甚至引发口诛笔伐,被批得灰头土脸,一无是处。详情前文已表,不再赘述。作为八七规则的执笔人,有成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有错误是个人表达的失当。在下责无旁贷,心悦诚服,只悔业务水平不够,经验欠缺,思虑不周。
    日前阅报,看到央视《百家讲坛》开坛第一人——清史专家阎崇年先生在一次公众场合发表了如下的谈话:最近有人在《咬文嚼字》里挑出了我在《正说清朝十二帝》和《明亡清兴六十年》中的8个错,这些错有的已经发现并在重印时做了纠正,有的还在书里。实际上我书里的错不止这8个,还要多得多。有的读者过于客气,说阎老师不会出现这样学识性的错误,意思是被出版社的编辑给弄错了。其实出的错就是我自己的,都应该由我个人负责。我对给我挑错的朋友表示感谢,他们都是我的“一字师”。笔者对阎先生这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的优秀品德和坦诚精神,无比敬佩!笔者有感而发,希望象棋裁判界同仁也能见贤思齐,真诚效法,而不是一味讳莫如深、避重就轻。多一些“反听内视从谏如流”,少一些“螺旋式上升”、“风水轮流转”的笑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必视作奇耻大辱,文过饰非呢?不单对事业无益,即对个人也只会使威信降低,只不过人家不好意思当面说出来而已,否则怎会传得这样迅捷),则善莫大焉!在下认为,制订历届象棋规则的专家组成员,尤其是掌门人和执笔者,都有责任和义务总结经验教训,把自己对现代棋例的心得体会,以带头大哥的身份,运用撰文或宣讲的方式与大家见面,传经布道,统一认识,消除分歧,释疑解难,拨乱反正,将棋例导向学术胜境。而不让陈瑞权、霍文会、徐善瑶,王孔兴等位先行者所著的寥寥几部优秀作品,专美于前;也无需偏劳王孔兴先生在讲课方面总是辛苦忙碌形单影只地到处唱独角戏(有时还费力不讨好)!若能像在卡拉OK歌厅包房中,大家心情舒畅,无忧无虑,争先恐后踊跃献唱那样火爆,何患全国裁判水平得不到空前提高!可惜囿于环境、气氛、人事、等级观念等种种原因,久已罕见这种场景了。
    八七中规相应条款退出历史舞台之后,“用根捉子”在九九中规内获得东山再起的良机。在其28页4款中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所举的图四,即沿用八七中规的图十四,一成未变。惟说明文字则与《鹿城棋苑》1982年9期中陈瑞权文章所述的判法一脉相承。在九九中规的任期内,众多裁判人员与“用根捉子”有了更多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在重新审视之下,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发现此款规定隐患多多,有的还很难根治。特别是当前O七中规试行本正在萧规曹随,对其并未有所察觉之际,更有提前告知的必要。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不能把幸运押在“永远不会暴露”的赌注上,万一在关键时刻弈出难以解释的“待判局面”,悔之莫及。以下拟就六项课题加以解析,那就是:
    一、对“用根捉子”尚能接受之例。
    二、对“用根捉子”不易接受之例。
    三、忽视了“根”的生死存亡大事。
    四、“各吃各的子”另立门户。
    五、“用根捉子”与“各吃各的子”直接冲突。
    六、分久必合,殊途同归。
    现将上列课题分述如下:
    一对“用根捉子”的判法尚能接受之例

                 
               
    图1选自《棋艺》2007年第二期59页杨敬东先生“答棋迷问”栏目的图3,双方重复的着法是,红车二平一,黑马9进7,车一平二,马7退9……为了真实反映提问者(未具名)的切身感受,决定照录原文:“杨敬东老师您好,如图是我参加比赛时出现的待判局面,当时我执红方,黑马来回捉我的车,我的车因有保马的作用只好平着躲,此时双方不变,我们叫来裁判裁决,裁判认为黑方是两打,红方车一着捉马一着捉卒也是两打,不变判和。我认为红方车一平二就是躲车,谁也不会因吃卒而丢马,所以不应算捉。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杨老师在百忙之中尽快给予答复并刊登在《棋艺》上,以示公正。谢谢!”(斌按:此君的想法很有代表性,任何人此时都会考虑子力价值的得失问题,这样判合乎棋理吗?且看主持人如何解答。)杨敬东回答:“此待判局面红方车二平一捉马为‘捉’;车一平二捉卒亦为‘捉’。规则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此例红车是三路马的根,尽管红车吃卒要丢马,也应按捉处理。黑方进、退马捉车均为‘捉’。棋例裁决:二打二还打,双方不变作和。”(斌按:类似局面以往不乏先例,且黑卒价值浮动确也难辨得失,如此裁决,当事人尚能从权接受;但若遭遇明显的得不偿失呢,心情还能这样平静么?)

               
                 

   图2选自同一刊物2005年十二期59页,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八进三,黑炮1进3,车八退三,炮1退3……长治陈建国先生通过“答棋迷问”向主持人提问:“这是我在比赛中遇到的两则棋例,有些不明之处,特向您请教,如图红方进退车捉炮,准备吃炮丢马,在子力交换中没有占到便宜(马炮价值相等),是等价交换,算捉还是算闲?……下略”。国家级裁判杨敬东回答:“此待判局面红方进退车捉炮应为‘捉’。《规则》规定,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此例红车是马的根,尽管吃炮要丢马,子力价值没有占便宜,仍按长捉处理。黑方进炮是将,退炮是闲。棋例裁决:二打一还打,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综上所述,对两图之裁决,提问者虽是心有疑团,但因有法可依,子力又无亏损,还是能够说服自己以平和心态接受的。但若面对变本加厉的异常情况,又当如何?请看下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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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09:08: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09:10 编辑


第 93讲

这样改动就合乎棋理吗?(上)

    根据群众反映和专家论证,九九中规一举罢黜了八七中规的“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的条款,诚属明智之举,心明眼亮,一针见血。究其实,硬要让涉案一方在自己的子力价值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还要心服口服甘之若饴地承认是“捉”,确是不太容易做到的事。就算不是真正走出来的,仅只是“预计”的着法,也总不能太过离谱吧?运动员固然会产生想法和议论:会下棋的谁能傻到这种地步,宁可把马丢了,也要去吃人家一个没用的破象,到底图什么呀,我能服气吗?就连裁判员在宣布裁决结果的时候也觉着理亏,腰杆儿挺不起来!
    不破不立,旧的不去新的不来,革故鼎新已迫在眉睫。大家都寄望于九九中规制订小组能够群策群力有以善处,拟出最佳方案,填补这一空白。不料事态发展出人意表,由于印象深刻,旧情不断,竟自重弹了“用根捉子”这一未经严格调试的老调。这无异于换汤不换药,陈疾未愈,新病丛生,带来麻烦非止一端,口说无凭,谁主张谁举证,请接看:
    二、对“用根捉子“不易接受之例

                 

    图1,因其具有典型意义,各家棋例专著无不乐于选用。各书评论大同小异,共同突出之要点,就是“得不偿失,依然判捉”的问题。仅引霍文会《象棋棋例探秘》175页图300的判词为例,以概其余。此图的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三退一,黑马5进6,车三进一,马6退5……霍文评道:“红方车三退一与车三进一,都是用作为根的棋子捉吃黑马或黑象。若从子力交换的过程上看,红方得马或得象后还要丢马,不符合得子规定。但其因为是用作为根的棋子在捉吃,依照“棋例细则” 第4条规定,还要按捉来处理。黑方用马步步捉车,当属长捉。本图双方均为长捉,双方不变作和。”[斌按:与他人相比,霍君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体会当更为深刻准确。想当年(1988年4月10日)霍君就是针对八七规则中一项“得不偿失判捉”的条款,而给原国家体委棋类处写信的,其真知灼见曾得到笔者的衷心赞同。不意在12年后,因“用根捉子”在九九规则内东山再起,并以革新姿态耀眼登场一事而再续前缘。只惜“用根捉子论”难当重任,不免依样画葫芦地重蹈覆辙,犯下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其它损失不予考虑”的同样错误!在下思路不畅,实在弄不懂,明明是同样性质的“不合棋理”,为什么一个被视为滔天大罪,群起而攻之,打入冷宫永不叙用;而另一个却像没事人一样稳坐钓鱼台,舆论也低首下心鸦雀无声,就连艾棋先生文中那两位最爱找碴儿争论的裁判员同志,也早已远离是非之地踪影皆无。“用根捉子论”所享受的“誓书铁券”特殊保护权,不知从何而来?]
    事由尚不止此,追溯本图的来源,最早出自《象棋规则棋例裁判》135页之图26。编著者将其列入“疑难棋例的官司纠纷”一节中,仍旧采取惯用的两人争辩的方式来展现,描述道:“双方公认黑方用马步步捉红车是二打。争议的焦点是红方车三进一的走棋性质是什么?红方说:车三进一虽然能在下一着用车吃中象,然而却要丢失红马,以一马换一象,不符合得子规定,应当按闲着处理。同理,车三退一也是闲,因此应由黑方变着,不变判负。黑方辩解说:棋例细则48页六款规定,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应按打处理。依照此条例红方车三进一,下一着吃象后,因车在保留,虽要损马,也是打。前着车三退一捉马更是打。红方也为二打,双方不变可判和。裁判长,您说对吗?对!子力价值对判断是否捉子的关系,就要按棋例细则中的三种情况分别处理。裁判长一锤定了音。”
    按说,该书的编著者陈瑞权先生,是最了解这方面情况的人,因为他本人当之无愧地就是把“作自己根的棋子捉对方子,若吃掉对方棋子使自己的子脱根,即或是不等价交换,仍按捉论”这一口口相传的所谓“历史性的惯例判法”,用文字形式传播给大众的首创者(参见《鹿城棋苑》1982年9期26页陈文)。惟不知为何在陈君的大作内,会出现将本文图1列为“疑难棋例的官司纠纷”的内容,并引出双方进行辩论的场面。如图与陈君之上述“定义”完全吻合,红车纯属“用根捉子”范畴,即或车三进一后“下一着吃中象要丢马”,也应按捉论,那还有什么可争论的呢?就说是由于当时执行的是八七规则“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其它损失不予考虑”的政策,毕竟这与“用根捉子论”的裁决精神和最终结果,都是毫无二致的。本属习见常事,言犹在耳,道理相通,怎么也不致于使陈君如此少见多怪吧?笔者思来想去,认为只有一种可能或可作出解释:那就是发表文章后的十年间,陈君对“用根捉子,得不偿失”的判法,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不排除受到了艾棋先生“两位裁判员对一个棋例的讨论”—文的启发,提高了对棋例中子力价值得失问题的重视程度,发现了在“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及“用根捉子”的规定中,共同存在着相同的漏洞——预计吃子后不计盈亏一概按“捉”处理,这是与棋理相誖的,从而在作品内以质疑问难的方式来表达己意。
    但愿这不是笔者妄测,这样对两者一视同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同进退,不厚此薄彼,令人钦敬不已;否则,就有看人下菜碟,“只见人非,不认己过”之嫌了,难以让人宾服!
    类似图例,下期续议。(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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