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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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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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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30:31 | 只看该作者
                                  第  44  讲

                       对“威力互达子”的利弊观(中)
   

    创刊于1979年的《北方棋艺》,历尽艰辛开创至今,成为当前为数极少的棋刊老前辈之一。该刊在特级大师王嘉良、赵国荣、大师孙志伟,已故贤才名笔李德林以及全体同仁的持续努力下,作出了非凡的业绩。1997年末改为大型本并更名为《棋艺》。从2000年第8期开始,应广大棋迷要求,开设了“提问回答”栏目,先后礼聘栾晓峰、杨敬东两位国家级裁判负责解答各地棋友提出的疑难问题。这个差使貌似轻松,实则累死活人,困难无比。不试不知道,一试就五迷三道。无数双眼睛用放大镜盯着你,多少张嘴抢着问你,内容是五花八门,错综复杂,每次都不亚于国家级裁判考试。滥竽充数、沽名钓誉之辈,混不了几回就会露馅儿,被逼得没处藏没处躲的,不得抑郁症就算便宜,谁要是不服就来试试!
    得亏这小哥儿俩还真有点道行,硬是没给问趴下,八年如一日,引经据典对答如流,博得好评如潮。笔者还真是打心眼儿里佩服,后生可畏呀,吾道不孤矣!
   
              

                 
   

   


    《棋艺》2001年第3期41页,新疆赵元发提问:“图1是我们几个棋友分析棋例时摆出的阵势。有几位十分不解,黑将如吃车,红相飞掉黑车即为和棋,特别是红车叫将步步是献,黑方完全可以吃掉,为什么还要判红方变着,尤其是红棋下着就要被将死?”(书中暗表,双方的着法是:红车四进九,黑将5进1,车四退一,将5退1,车四进一,将5进1……循环不变。)
    主持人栾晓峰回答:“根据《象棋竞赛规则》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长将,此例也不例外,所以必须判红棋变着”。(笔者按:当时正执行九九中规,我本希望能从中听到对“威力互达子”的说明,因为在赵君所提的问题里,已涉及到“红车叫将步步是献”的概念。可惜答话过于简单,葫芦里到底装的是什么药,我仍是不知就里,只好另作他图。却也折射出人们对这种介于“献”、“将”之间的“长将”,的确容易产生疑问,尤其是在添加了“威力互达子”的词条之后。)
    笔者在继续探求之旅中,发现了另一缺憾,也就是另一个弊病:
    二、仓促出台,定义不清
    几经核查,九九中规(〇七中规试行本与此全同)里“献”的定义是:“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威力互达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笔者在包括“术语解释”在内的通篇规则中,未找到对陌生词语“威力互达子”的只字说明,也未发现相关配图,看后依然茫无头绪,不知所云。以后经人提醒,翻阅王孔兴先生编著的《象棋竞赛裁判手册》第169页图112后,方始图文并获,并从而得悉订改过程。当九九中规初版问世后,读者从中发现不少错漏,必须要在下一版中加以补正。恰在此刻一位圈内仁兄手持一图(即本文图2)
            



                 
   

    向九九中规制订小组某位负责人建议,依据此图之“棋理”,应将“献”的定义中的“同兵种”改成“威力互达子”,才算合理。一望即知,此图显系《渊深海阔》内“二出岐山”局的简编版本,其出处也必定是从《上海象棋》中择录所得。建议人固然不清楚“威力互达子”的前因后果,接纳者也决然不像深悉这一棋坛掌故的智库高士。按照常理,本应广泛听取反映,洞悉始末,权衡利弊,以定取舍。未料这位负责人却在忽视“威力互达论”的历史背景、欠缺仔细考虑的情况下,轻率接纳了这一建议,一面将一纸孤图交付王孔兴,嘱其完成草拟相应说明的任务;一面召开会议,连同其它问题(笔者按,其中存在不少可议之处),一并匆匆通过,于1999年7月6日,以“中国象棋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工作简讯”的名义,发到全体委员手中,造成既成事实,并在九九中规半年后的第二版中予以公布。(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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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38:42 | 只看该作者
第  45  讲

  对“威力互达子”的利弊观(下)

              

                 
   

    王君遂在双方不变的着法“红车六平五、黑卒5平4、车五平六、卒4平5”之后,配发了如下文字:“红车两步平车不是捉,由于在献的定义中把‘同兵种子’延伸为‘威力互达子’,则判‘二献’。小卒过河赛大车,此例等于视卒如车,上升为‘同兵种子’。黑方两步平卒均为‘闲’。‘二闲’对‘二闲’,双方不变作和。”(笔者按:先意承旨,用心良苦。王孔兴先生为工程师资历,退休前曾任北京棋院竞赛科科长。多年来精研象棋棋例,1985年通过第二批国家级裁判考试,三年后又被亚洲象联授予国际裁判称号。他曾应邀到全国各地举行棋例报告会,次数之多,质量之高,一时无出其右者。其麾下高徒多人,佼佼者如柴旭津、杨敬东、吴秉铁、刘光勇、吴锡宁、高海明、韩珑、李刚等,均已饱学成才,屡在历届国家级裁判考试(象棋裁判界谐称“黄埔军校第某期”)中名列前茅,并在象甲联赛中独当一面,被誉为“王家军”。王孔兴位居“棋例四友”之首,洵非幸致,本应起到关键作用,却受客观环境之限,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威力互达子”掺入之事即属明证。王君顾全大局,有时委曲求全,道一些违心之言,虽有异议,仍旧应命行事。连自己都对“献”的说明感到牵强附会,却也不得不然。这时笔者忽然忆起建国初期,自己住在先农坛球队宿舍,时常到鲜鱼口迎秋曲艺团,听按时收费相声大会的情景。当时我最爱听老一辈相声名家王长友(李金斗的师爷)、高德明、高德亮三位老艺人说的“扒马褂”,一人逗、一人捧,另一人腻缝儿,笑料百出,屡听不厌。甲家境贫寒,为撑门面向丙借了一件马褂。丙说话云山雾罩,丙母托甲为儿子圆场。一次丙对乙瞎吹自己的一匹大青骡子掉在茶碗里给烫死了,在乙反复叮问之下,甲急出了一脑袋白毛汗才勉强解释成是丙拿骡子跟别人换了一只心爱的蝈蝈儿,一不留神掉在茶碗里烫死了,这不跟烫死大青骡子一个样吗?丙还要再神聊别的时,甲早把马褂脱下来放在旁边了,说我别受这份儿罪了!(笔者再加一句,还是请丙先生自个儿跟大伙儿直接说吧!)
    九九中规将“威力互达子”的词语断章取义地引入“献”的定义之内,当即显露出一个弊端,那就是:
    三、资源短缺,设之无益
    遍查九九中规与0七中规修订第一稿,以及2007年版试行本(笔者按:此即0七中规修订第二稿,正处于试用期间,迫切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借以求得进一步趋向完善。本人出自一片冰心,不揣浅陋,亟愿奉献一孔之见。缘于有待商榷之处尚多,只能陆续予以披露。为便于叙述,拟将其简称为“0七第一稿”及“0七第二稿”,希各周知。)终未发现由于“威力互达子”而形成的“献”的图例。绝似除去王孔兴先生受命在其大作中引用的“二出祁出”简化局式而外,已难觅到血缘相近的兄弟图式,囿于资源匮乏,以致无奈阙如。这从王君应命于2004年12月12日在中国棋院举办的“象棋国家级裁判员再培训进修班”上的“棋例裁决”报告第16图中,即可得窥端倪——当时对众讲解的亦仅此一例,别无它图可资对照参研。说老实话,自九九中规面世至今八年来,敝人从未在制订小组其他诸君的报告或著作中,有幸聆听或拜读过与之有关的类似图解,不免引为憾事!
    匆促引进众皆茫然的生僻词句,甘冒拾人牙慧之讥和哗众取宠之嫌,不顾重蹈覆辙之险,不虞资源奇缺之难,不避一利五弊之害,不计结论未必合理之议,依然充耳不闻。敢问各位明公,似此情状,您认为这种“一往情深、非君莫属、矢志不渝”的不正常心态,还有继续维护的必要吗?
    四、与亚规分道扬镳,结果相左
    众所周知,亚规的“献”是以“同类子”为着眼点,只有具备这一基本要素,才有产生“献”的可能。而“威力互达子”之说,亚规从未认同,前已述及,这从亚洲象联裁判长、亚规执笔人李志海先生在1982年4月出版的《亚洲象棋联合会会刊》中的表态 “……上文图四、五、六、十二,与本人所拟之《棋例初稿》观点完全不同,请各地先进同好暨本会裁判组委员详细研究之”即可得见一斑。
    据闻在拟订0七第二稿时,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尽量向亚规靠扰”。其余暂且不论,单就“献”的定义而言,已与亚规渐行渐远,何谈“靠拢”二字!但愿是无意而非有心。
    五“捉”“献”争讼,问难法官
    日前,一位棋界老友来家小坐,看我正在写稿,就随手拿起文稿翻看,边看边抒发感想,问答之间,引发了如下对话:
    友:你写的《棋例人生》,前面我都看了,还真有不少没听人说过的东西。
    斌:我从小就有一种“收集欲”,日积月累也就可观了。
    友:没想到光是一个“献”,你就写了这么多,以后还有“兑”和“捉”,那不是更复杂了嘛!
    斌:你说的没错,我心里也着急,多不多,长不长,都不是问题,难在时效性上。我计划写一本《棋例史话》的书,后来《午报》约稿,就用“棋例人生”的标题连载下去了。照我原先的写法更慢,从三四十年代一个时期一个时期地写,一直写到现在,那得猴年马月才能接触现实啊。后来我改成按专题来写,由远而近一条线下来,就好一点了。“献”的专线就已经和0七中规接上轨了,就算是先头部队的遭遇战吧!引一句足球述语,以后精彩激烈的“合理冲撞”还多着呢!
    友:原来如此,那我就等着慢慢看热闹吧。不过顺便问一句,那一个“威力互达子”的“献”真就是独一无二的吗?
    斌:那倒还不至于,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功夫下到,自然有成。我手里就有一例。
    友:那你不如助人为乐,交给他们,也算你的一份贡献吧。
    斌:很抱歉,我爱莫能助,恐怕这次还要帮个倒忙了。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一件巧事,你等着瞧吧!
    话说1985年全国象棋团体赛在西安举行。4月19日第13轮,也就是最后一轮天津与河北相遇。第一台由天津市冠军姚淳对抗特级大师河北李来群。双方各出奇兵,竟走成中炮横车七路马飞左边相对三步虎左车骑河后补列炮的罕见布局。早在第13回合时李方即毅然弃去一马,同时兑掉一炮,以图争先。中局经过惨烈拼杀,到22回合时呈现如图形势。
  

              
  

   
    姚方审形度势,自感虽多一马但满途凶险不容乐观。情急之下竟被逼出车七进二的怪异着法。这手棋似捉似献似兑,具见巧思,连台边观众都不禁满腹狐疑,难以名状。以下着法是:黑炮5退1、红车七进一,炮5进1,车七退一……循环不变,裁判组经验丰富,不为枝节所干扰,根据八四中规,因车卒不是同兵种,构不成“献”,也不符合“兑”的定义,只能判红方为一步捉卒、一步捉炮的“长捉”,不变作负。姚方无奈改走车七平五,则5个回合之后姚方超时李方速胜。李特大的这一胜果,也促成河北男队继1983年之后再次荣登全国团体冠军宝座。
    当人们只见到“二出祁山”待判局面时,或许会感觉判车方为“长献”也未尝不可;但再面临本局时,您不认为判红车“长捉”更为合理吗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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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49: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0 22:51 编辑

                              第  46  讲

                   我为“第一反击”术语的缺失鸣冤叫屈


        象棋规例由来已久,伴随着社会发展和棋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棋例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创新,也日益引起更多的关注目光,经过几代人的持续努力,从而逐步得到改善。之所以能够达到现今的较高水准,皆因其中融有众多裁判名家、象棋高手和广大热心人士的心血在内之故。这些前辈精英的无私奉献,是象棋规例赖以阔步前进的扎实基础和无穷动力。令人犹如被姚明、穆铁柱等位超凡巨人托架于伟肩之上,继续奋勇攀登,无疑更易抵达预期目标和更高境界(虽不免出现曲折反复),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笔者自从接受修订棋规的庄严任务之后,不敢稍有轻忽懈怠之念,遍查旧时有关资料,充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求少走弯路。对以往棋例的某些主张和传统做法,在肯定不会形成自相矛盾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尊重和继承。对确实存在着的“定义不准确”、“条文不合理”、 “条款之间冲突对立”以及“应有内容未及备载”等项舛讹及不足之处,加以认真梳理、诠正与补充。初衷虽是海纳百川、博采众长,尽力集中最大容量的棋国超群智慧,但因个人能力所限,尚不知是否已将诸多崇论宏议吸纳其中。例如胡荣华将拙拟初稿之“多打对少打”,校正为“长打对非长打”,季本涵建议把业已过河兵卒的子力价值定为“浮动价值”,徐家亮则鉴于棋人通常心理是一车重于双马、双炮或马炮,主张采用“一车略优于双马,双炮或马炮”的词条,以符合交换子力的实际,更加接近公平合理等——作出了恰如其分的明确表达。
    在勘察历年积案——棋例争讼的肇事现场时,笔者通过对大量“待判局面”的归纳分析,印象深刻地注意到,控辩双方的矛盾交点,大都集中在:“从没捉到捉”、“从捉到捉”、“联合捉子与配合捉子”、“自毙”、“第一反击”、“兑、献、捉的身份确认”、“隔一步”、“棋理与法理错位”、“交换时对子力价值的评估”等方面。当然,这只是指出其所属内容,至于相应的术语,大部分都是后来修订规则时,才分别为其命名的。
    其中,“自毙”和“第一反击”是两个新生的相当重要的术语,在八四至八七中规执行期间,曾为裁决棋例纠纷发挥过特有的作用。所谓“术语”,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乃是“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学术界通常认为,应用术语能够简要概括地把本学科具有共同特点的事物,形象地表达出来,以帮助人们易于理解、运用和记忆。在叙述或说明某个问题时,可以省却满满一大车多余的“车轱辘话”。仿如一听到“闷宫”二字,我们眼前就会出现老将被憋在九宫之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窘态。创新并推行必要的术语,唯一的难点就是需要麻烦您,多下点功夫学一学,以便弄明白这个术语到底代表什么意思,用了它有什么好处。
    九九中规出山以后,“自毙”与“第一反击”由于其内在潜质及外观性能未能获得深刻认知,以致身背恶评,欲辩无门,终于陷入末位淘汰、中道废黜的困境。一时间大有将其打入冷宫、革去功名永不叙用之势!不意世事无常,“自毙”在被“封杀”八年、形销骨立的困顿状态下,竟被0七中规试行本第一、二版主法眼相中,为其尽扫积垢,恢复名誉,特批起用。“自毙”一步登天,而“第一反击”目睹此情,既羡且妒,不禁悲从中来,自叹时运不济难遇此等慧眼伯乐,徒唤奈何!
    听到这里,一位裁友忍无可忍,冲着笔者喊道:“你说了半天,我们根本就听不懂。‘自毙’还则罢了,反正以后还能学到。那个‘第一反击’到底是个什么术语?你还是来点真格的吧,不然越听越晕菜!”
    这位朋友道出了大家的心声,在下遵命办理,后面就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掰开揉碎地多用些篇幅,把“第一反击”介绍清楚。笔者自信是能够与大家做好充分沟通,同享胜果的。
    要看清“第一反击”在“将、杀、捉、兑、献”中无处不在飘忽身影,请关注下一篇“第一反击”能助您判断“打”和“闲”。(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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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22:23: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0 22:53 编辑

第 47 讲

“第一反击”能助您判断“打”和“闲”

   
    记得《象棋研究》1983年第三期59页,曾刊出笔者与河北唐山刘振亚先生(1989年第四批象棋国家级裁判员之一)合作编写的“介绍循环赛对局秩序表的几个编排公式”一文。文中除包括一些计算公式外,还在编排要点中采用了两款短语提示,即:“首尾相对,顺序靠拢,人数成单,1号轮空”和“上轮跨邻相遇,前后次序依然,从后往前配对,直至全部排完”。根据上述提示,
    就能离开书本能力操作,自行编出(无论参赛人数有多少)准确无误的“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非常方便。
    对以上实例的回忆,给在下带来启发和灵感,故而在介绍“第一反击”的由来始末之前,联想到何不也用顺口溜的形式作些提示,或许能为广大裁迷朋友在理解与记忆上提供些许便利,那将是笔者的至盼。
    与“第一反击”有关的顺口溜是:
    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
    相同兵种从后朝前观。
    将杀捉打马上现原形,
    兑献和闲辨认不犯难。
    有人说你这个短句比长句还难懂,简直就是个智力测验!我说您先别着急,等我把“第一反击”的定义交待完了,再拿图例加以解释,您都搞清楚之后,翻回头来再看这个不入流的顺口溜,也许体会就大不一样了。要是您还不满意,到时候保证把“听课费”一分不少地退给您,这总行了吧?
    “第一反击”这个术语,从一落生就不讨人喜欢,北京话叫做“不招人待见”。一个婴儿何罪之有?为什么会这样惹人反感?究其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有些人嫌它太乖僻绕嘴,让人不愿亲近,这是轻的;另一个分量较重的原因则是,有的人以为这个词儿是人为制造出来专为抬高自己吓唬别人的工具,你越弄不懂,越显着我高!您能想象得到,这个孩子刚一出世就碰上这么大的阻力,他的生存状态能好得了吗?说句不过分的话,就连他的父母也没少受连累!这个倒霉孩子是哪家养的,愣头巴脑的瞎掺和,净是裹乱,真讨厌!俗话说,墙倒众人推,破鼓乱人捶,众口一词,很快就传到校长的耳朵里去了。校长当然更愿听信老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话,根本没去搭理家长,就直接布置教务主任和人事科长,以“简化缩编人员”为名,把这个年仅12岁的幼童开除了校门之外,好多看热闹的都不知道是怎么档子事儿。平白无故祸从天降,世间冤案莫过于此。幸好这个孩子品质上佳,乐于助人,爱好广泛,最喜欢收看徐滔主持的“法治进行时”。受其影响,时常等在法院门口,找机会帮助自认为是受委曲的弱势一方出谋划策,力争打赢这场官司。天长日久,这孩子竟在律师业中小有名声。“第一反击”在浪迹江湖广行善事的第8个年头,他的一位当年与他同一拨儿被开除的发小儿同学“自毙”,竟然时来运转得到贵人相帮,适时应征入伍,光荣地成为现役军人。他本人为小伙伴庆幸之余,虽不免有时独坐蜗居自叹自怜,却依然无愧于心地安度待业青年的悠闲自在岁月。
    坦诚直言“第一反击”是象棋对弈形成“待判局面”时,司空见惯的现象,绝非突如其来的不速之客。只不过多年以来人们对其熟视无睹不事耕耘,久而久之搁置成为一块未经开垦的处女地而已。它的存在不容否定,视而不见自欺欺人。自“第一反击”下岗之后,裁决相关案例的法规论点出现空白,亟待有所填充。得亏桃李满门、基础雄厚的“王家军”群雄,以及全国其他优秀裁判为代表的裁坛精英,共同开动脑筋,创议使用“优先考虑”的格式判词,作为“第一反击”的替身演员,登台救场,对解决棋例纠纷确实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然而单纯使用“优先考虑”的词句,总似带有人情味的语气比较浓厚,不像“自毙”等棋例术语义正辞严极具权威性,更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法槌”作用。思辩权衡之下,深感如能将二者结合使用,或可相得益彰更上层楼,譬如拟出“优先考虑受献(兑)方是否具备‘第一反击’能力,据以界定‘兑、献、捉’的走子性质”等项类似条款,也许会使当事人更易接受,收到较好效果。
    完成了应有的铺垫,最后回归“第一反击”的定义。八四中规对该项术语的解读,与其说是“定义”,莫如说是“讲义”更为贴切,因为释义旁征,用字甚多。其原文是:“当甲方走出‘打’时,非要等下一着再轮到他走子时,才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显然这中间还有一次乙方走棋的机会。乙方为了解“打”,可能采取的措施有三种:(一)使用避开、看守、垫隔、设置障碍等办法进行消极对抗;(二)同时也给甲方造成“打”;(三)当时即把甲方直接造成“打”的棋子或是其它棋子吃掉,使其计划落空。乙方可能采取的这第三种手段,就称为“第一反击”。
    八七中规则将“第一反击”的定义精简为:“当甲方走出‘打’时,而乙方有时可以立即把甲方直接造成‘打’的棋子或其它有关棋子吃掉,使甲方‘打’的计划落空。乙方可能采取的这种手段,称为‘第一反击’”。
    “第一反击”是区分“兑”、“献”与“捉”的原则界限;也是给“打”下定义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前提。
我将在近期举出几则图例,均与“第一反击”有关,并和顺口溜挂钩,以兑现为裁友提供认知方便的许诺。(47)  


55#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20:25: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0 22:55 编辑

第 48 讲

什么叫做存在“第一反击”的“打”?
  
    从六五中规开始,明文列出了“二打二还打”、“二打一还打”的条款。观其内容得知,所谓“打”者,就是“将”、“杀”、“捉”的统一代称。这种提法一直沿用了多年,历经七三、七五、七八、七九、八四、八七直至九九中规,执行顺利,效果良好,从无异议。比如九九中规23页“术语解释”的28条4款内,即称:“将、杀、捉等攻击手段,统称为‘打’。”但到当前的《象棋竞赛规则》(2007年版试行本)时,却在先后两稿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别出心裁、使人耳目一新、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在2006年北京会议拟订的《象棋竞赛规则》(修订第一稿)内,关于“打”的释义,尚与九九中规一字不差;可到上海会议拟出的第二稿试行本时,却别开生面地将“打”族家庭成员之一的“捉”,按照某种尺度,划分成不同等级。若以法理比对,仿如抢劫与盗窃之别,此“捉”之罪行远大于彼“捉”,量刑自然较重。设若依然沿袭旧制,会因大抢劫犯和小偷小摸的不确定性,使“打”的代表身份及冠名权遭到质疑,因而失去原有价值。
    即如过去常用的“二打二还打”判词,也已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试问,哪位裁判能够据此裁定,究竟是判双方不变作和呢,还是该由某方变着,不变作负?甚至就连身居高位的“棋例总纲”,也未能幸免地被惊动了大驾,只得随波逐流地默默调整了内部结构。看来今后的最佳方案,也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请“打”退席“让贤”,同时从理论体系层面另谋良策,——事实上,〇七中规试行本也确是这样办理的。
    话虽如此,却总有一种憾意在脑际萦回:遥想当年在八七中规即将拍板定案之时,一代宗师胡荣华司令不吝赐教,将笔者拙拟的“多打对少打”一词,匡正为“长打对非长打”,其目光之敏锐,思虑之深远,文辞之中肯,令人茅塞顿开,叹服无似。此情此景,恍如昨日。
    廿年书页匆匆翻过,回顾陈规旧例,历尽坎坷,千回百转;鸟瞰弈海扬波,棋律剧变,前路难测,不禁思潮起伏,浮想联翩,油然泛起一丝陌生之感!内心忖度,一朝邂逅“长打对长打”及“长打对非长打”时,又当如何更名换姓作出简明表述呢?“打”字自然不会销声匿迹,即如车吃马,马蹬炮,炮打车之流,均为棋人的常用词语,不过此处的打字仅作动词使用,与术语的“打”无法相提并论。那么,在称呼以往惯用的“长打对长打”时,就需要改用诸如“一将一杀两捉对两杀一捉一要抽吃子”之类绕口令式的替代语句了。这样会给值场裁判带来麻烦不说,还要特别注意分辨各个“捉”的轻重等级,否则,您得出的结论未必是正确的。
    此事可议之处尚多,但因不属目前专题研讨的范畴,无奈暂且割爱,将其移后措处,待到相应篇章时,在行增配隽永图势详为评述。本节全当预告,届时敬俟广大裁友垂询斧正。
    荐介“打”的简史之后,秃笔转回主旨。所称“存在第一反击打”,换句话说,就是当某方走子造成“将、杀、捉”时,同时伴有对方的“第一反击”。从上篇拙文中,大家已经知道“第一反击”是怎么回事了。还没等制造“打”的甲方动手,乙方已能先把甲方造成“打”的肇事棋子或者其它有关棋子吃掉,使其阴谋难以得逞,这就叫做“存在第一反击”的“打”,这不难理解吧?
    就算是这样解说,还会有人转不过弯儿来:“既然当时就会被对方破坏掉,那还能算‘打’吗?”答案是肯定的,仍然算“打”。这种判法,是从老年间传下来的公认惯例。您有疑问并不奇怪,正是因为有不少人和您的想法一样,才特意补上这条棋例。您还用不着替这位甲先生担心,他甘愿送子给对方吃,哭着喊着非要搞成“将、杀、捉”不可,真有点制造“自杀性爆炸”的劲头儿,必有他的道理。下好棋的人谁是傻子?他不会白吃亏,要想占他的便宜,是要付出代价的!以后您会陆续看到相关棋图,那时您就全明白了。
    八七中规第40、41页“棋例总纲”的九、十两款,就是专为上述问题而设。
    第九款是:“一方走出‘将、杀、捉’时,即使另一方存在‘第一反击’,仍然按‘打’处理”(相同兵种棋子之间的“兑”和“献”,其“第一反击”已包括在本身的定义之中。若在“兑”、“献”的同时,还具有“打”的作用,应按下款原则处理)。
    下款即第十款:“凡走子兼具两种作用时,应在称呼上和判决上,从重判处,如“杀兼捉”按“杀”,“捉兼兑”按“捉”等,依此类推。
    对手“存在第一反击的打”,九九中规及〇七中规试行本的裁决原则,与八七中规并无不同,但因两规已将“第一反击”术语予以撤销,一直改用“送吃”代替。由于“送吃”并非术语,二者内涵也不尽相同,因而始终难以取代“第一反击”的全部功能(例如按照“定义”要求,识别“兑”、“献”的真实身份时,“第一反击”易如反掌;而所谓“送吃”,却完全无能为力)。
    有人问我:“这个术语为什么偏叫‘第一反击’,而不叫别的什么名字呢?”我说我曾考虑过“反击、还击和回击”,但那都是普通动词或名词,不像术语,只有“第一反击”最具“术语”之相。还曾有人带有嘲讽意味地发难:“还第一反击呢!有没有第二反击呀?”我回答他:“双方兑换子力时,不光有第二反击,连第三、第四反击都可能存在,但这与‘棋例’无关,无须提及,只要有了‘第一反击’的术语,就能名正言顺地解决一系列有关问题,也就足够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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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20:32:56 | 只看该作者

第  49  讲

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和“杀”(上)


    此前几期的小文,论述了与棋例术语“第一反击”有关的问题,说理方面偏多,具体图例一个没有,给人留下了“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印象。小伙子的这只靴子要是总也不扔,老先生怕是一整宿都没法睡觉了!那位急性子的裁友也铆足劲儿喊了半天了,看来本期非得来点儿真格的不可了。况且还有个“顺口溜”在旁边撂着呢,也总得给它提供点用武之地吧!
    闲言少叙,赶紧开篇:怎么才叫“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和‘杀’”呢?乍一听好像不容易弄懂,其实很简单,一说您就明白了。就是当甲方走子给对方造成“将军”或“要杀”时,轮到走棋的乙方当时就有可能把甲方造成“将”或“杀”的棋子(或是相关棋子)吃掉,使甲的计划落空,则甲方的这着棋就被称为“伴有对方第一反击”的将军或要杀。至于乙方是不是一定去吃甲方的这个“凶手”,那倒不见得,乙方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他会根据形势,衡量得失作出吃或不吃的选择。但是不管乙方作出了怎样的决定,都不会影响裁判员对甲方所走这步棋的定性,仍会坚定不移地判其为“将”或“杀”。事实表明,乙方一般都不会贪吃这个“入侵者”,一则因为甲方既然敢在虎口捋须,必须有所仗恃,二则若是乙方百无禁忌上来就吃,也就形成不了“待判局面”了。这种判法不是某个人的主意,而是从老年间留传下来的惯例,料想其良好动机,不外乎是为防止过多利用反复“将”、“杀”循环不变的手段来频繁求和,从而降低了象棋对局的艺术价值,正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可单方面‘长将’”的规定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棋例中之所以需要有 “一方走出‘将’、‘杀’、‘捉’时,即使另一方存在‘第一反击’,也应按‘打’处理”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产生争议。判“将”时因比较明显,还容易被接受;而被判“杀”或“捉”时,则另当别论了。以往即曾出现过这种抗辩,甲方满腹委屈地诉说:“他完全可以把我的马吃掉嘛,我怎么杀得了他,为什么判我‘长杀’作负?”自从在八四至八七中规里设置了上述条款后,此类事件已无从争起。


              

    图1选自《秋雨夜论坛》,是“仙人驾临”提供的,标题叫“这个局面是两打还一打?”这是一个开局过后不久,逐渐向中局深入转化的形势。双方兵种齐全,黑方主攻,引大军压过半场;红方并无所惧,稳住阵脚施展防守反击,用八路炮死死盯住敌方的过河车。一门黑炮潜入敌后进行骚扰,遭到红车阻击,缠斗中引发了当前的“待判局面”。双方循环不变的着法是:红士五退六,黑炮3进1,士六进五,炮3退1……红方退士,造成红车捉着黑炮,是从没捉到捉,判一捉。黑炮3进1是叫将,现在的走子方黑炮是甲方,走子后造成“将军”时,作为乙方的红车,当时就可以把黑炮吃掉,使其“将”的计划落空。因此,黑炮的这一步“将军”,就是我们今天所要研究的主题——“带有对方第一反击的‘将’,仍应按打处理”。接下去红方支士是个“闲”着,因为红方底车能吃黑炮的这个事实,在走士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因士六进五而起。黑炮3退1打车也是从没捉到捉,应判为捉。总的算来,红方是一捉一闲,黑方是一将一捉。由于红方属于“允许着法”,而黑方是“禁止着法”,故应判黑方变着,不变作负。假如不把“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定为‘打’”,那么双方就都是“一捉一闲”而被判为不变作和了,其差别之大明显已极。

               
   

    图2系以《棋艺》2000年8期29页栾晓峰答复广东邓汉平提问的待判局面为素材,略作加工改写而成。此局双方循环不变的着法是:红车三平四,黑将6平5,车四平三,将5平6……因局中既有不同兵种棋子交锋,又有相同兵种棋子对峙,所以适用于“顺口溜”的提示。我们先把顺口溜的内容作一回顾:“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相同兵种从后朝前观,将杀捉打马上现原形,兑献和闲辨认不犯难。”需要说明的是,怎么叫前,哪个叫后。这很容易,走子的一方就算前,另一方就叫后。比如第一步红车三平四,因车和将不是同兵种,应由车向将看,形成车在捉将,也就是拿车“将军”;而红车和黑车的关系则不同,因属同兵种,不能由前往后看,认为是红车捉黑车,而应“从后朝前观”,观察黑车是否具备“第一反击”能力可以吃掉红车。黑车若有这种能力,则红车是“兑”(因有三路马作根);黑车若没有(这种能力),则红车是“捉”。在目前形势下,红车三平四既可以看成是“又将军又兑车”,重判为“将”;也可以视红车为“带有对方第一反击的‘将’,仍应按‘打’处理”,其结果必然是一致的,不会自相矛盾。下一步黑将6平5是闲,虽说盘面上存在黑炮9进1后,再走炮7进9打相的闷宫杀,但与黑将进中无关,其直接原因是红车照将后的“自毙”,责任自负,不应算对方“打”(关于“自毙”,以后还会详为解释)。以下红车四平三是捉炮(也存在黑炮7进6的“第一反击”)。黑将5平6造成象5进7的捉车,算一捉。总的来说,形成“一将一捉对一捉一闲”,应由红变,不变作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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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20:40: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1 14:34 编辑



第 50 讲

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和“杀”(下)

    湖北的武汉市及其周边地区是中国象棋的发祥地之一,棋风炽盛,绵延长久,名手辈出,各怀异能。从早年的罗天阳、方绍钦、袁乜子等象坛耄宿,到日后的李义庭、柳大华、胡远茂、洪智、汪洋等楚天才俊,莫不创造过辉煌业绩,令人永志不忘。因其域跨南北,交通便利,自建国之初,即有众多挟技棋客慕名往访,旨在切磋棋艺,一较功力,以棋会友。即或不把华中华南本区有机会在竞赛活动中会面的高手统计在内,仅是外省市的专程造访之客已不在少数。传说较详者即有上海何顺安、屠景明、徐大庆,香港曾益谦、浙江董文渊、天津马宽、四川陈新全、北京赵孟继等。
    广州《象棋》月刊1956年7月第三期15页,刊出了上海徐文庆先生与湖北王尊骥先生在武汉民众乐园分先对弈两局棋的完整记录:首局王先胜徐;次局徐先胜王。对局时间是同年6月,即发生于上个月之事。
    笔者今天重点介绍的是第二局,双方走到第22回合时出现的棋例问题,见图1。
   

              


双方重复的着法是:红车三平五,黑车5平7,车五平三,车7平5……。当时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执行的象棋规则。既未举行过全国性比赛,首册由国家体委审定的《1956中国象棋规则》也是迟在两个月后才由人民体育出版社公开发行的。这一特别时期的象棋对局,如若发生棋例事件,解决的途径只有两个:一是尊重并服从当地的传统判法;二是未雨绸缪,在赛前商定相关内容共同遵守,然也挂一漏万难保周全。无怪《象棋》月刊的评注者在此作出了如下表示:“至此形势,演成红方长斗车求和,黑被迫一将一杀(编者因未明了该棋赛的规则,在这里不参加意见),这个问题是由当值的裁判决定。”接下去的实战情况是黑方变了招,他把车7平5照将,改为车7平6顶马。惟不知是黑方主动求变,还是裁判员要求黑方变着。不过很快黑方就难以化解红方双车错的强烈攻势,投子认输了。关于当时的判法,在此不作估测,待到拙文谈及“兑”的专题时,再由远至近地详为解析吧。
    现在我们运用“新理念棋规”的概念,对徐王二君的待判局面加以审视:当前黑车正在照将,红走车三平五垫将后形成了同兵种相对的局面。对红车是“兑”还是 “捉”,不宜轻下结论,需要按律裁决。这时根据象棋本身“兑、献”与“捉”的运动规律和定义要求,必须“从后朝前观”,就是优先考虑黑车是否存在“第一反击”能力,若有,红车是兑,若没有,则红车是捉(其它要求,以后再详谈)。现在可以承认红车三平五是兑。同理车五平三也是兑车。最后要分析黑车5平7是什么?很明显,是“杀”。红若不理,黑再走车7进4就能杀死对方。但红含有车二进一吃炮解杀的应对之策,那么黑车5平7还算“杀”吗?回答是还算,只不过黑车5平7是“带有第一反击的杀”而已,仍应按“打”处理。依照六五之后以至九九中规,均应视黑方为二打,红方为二闲,黑方不变作负。按〇七中规试行本,取消了“打”的概念,则判黑为禁止着法,红为允许着法,黑方不变作负,结论毫无二致。


               


    图2引自八四中规53页图十二,是典型的带有对方“第一反击”的“长杀”。其重复着是:红马四进三,黑将4进1,马三退四,将4退1……红方仅余车马,鉴于对方士象齐全,一朝归位,已方毫无胜望,目前自以求和为第一要务,遂施出不断跃马做“杀”的特殊手段。其中马三退四是故意送至黑车口边,用以制造“构不成长杀”的借口——他可以把我的马吃掉嘛,怎么能算我长杀呢?黑方当然不愿出现得马丢炮还要搭进一卒的后果,那还怎么赢棋?然又没有它法可以化解,只能频频动将上下逃避,在双方僵持中形成了待判局面。此局并无碍难之处,裁判组只需熟稔“带有第一反击的杀,仍应按打处理”的规则精神,即可顺利结案,径判红方为“长杀”,不变作负。

              

    图3是笔者根据需要,借鉴其它图势,依照排局规律,自行设计的一则待判局面。双方的重复着法是:红车五平四,黑车5平6,车四平五,车6平5……。当前红方正面临黑车5进5的杀手,在前线马兵无法迅速入局的情况下,只可动车暂避一时,这是带有对方“第一反击”的“将”。黑将不敢打车,因防红马七退六叫杀无解,只得车5平6,二车对面,要“从后朝前观”,优先考虑红车有无“第一反击”能力,此刻红车呈任人宰割之势,则黑车是捉兼杀,重判为“杀”。红车避到中路不是“闲”,是遥相帮助前方兵六平五的“杀”。黑炮仍无暇发射,只可走车6平5解杀还“杀”。最后结果,红方是“一将一杀”;黑方是“长杀”,双方均为 “禁止着法”,不变作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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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6 07:53:46 | 只看该作者
第 51 讲

带有“第一反击”的“捉”(上)

     近两期小文,把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和“杀”,给大家举例作了说明,顺便也把那个自产自销的“顺口溜”糅了进去,还不知道列位弄懂了百分之几。好在下面还要继续深入探讨,一回生,二回熟,假以时日,相信您会慢慢融会贯通的。在下的耳边隐约轻响着嗫嚅的置疑声:“你这个‘第一反击’理论,在没有得到官方认可之前,还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难登大雅之堂,尤其不能名正言顺地步入法庭参与控辩活动,因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您说的没错,“第一反击”目前确是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黑户”。但我有下情禀告:第一,我是在回顾历史,理应言者无罪;第二,若是广大裁友觉得刘某的拙见还算能够经得起推敲的话,不妨把它看作一册聊胜于无的业余参考书,留存备用;第三,您完全可以把它当成修辞学里的“形容词”,只要有助于对案情的精细理解,对判词准确鲜明生动有力的表达(本就是对修辞学的基本要求),何乐而不为,谁还能为此对您的法官身份产生怀疑?

  
  
                 

   


    开场白表过,直奔主题:
    图1是八四中规第56页图二十二。黑多两卒主攻。红方车马困居一隅。红棋意欲以马换炮,再用单车士相全死扛黑方车双卒,或能幸存一线生机。于是出现以下重复着法:红马四进三,黑炮8退1,马三退四,炮8进1……实际上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无疑是红马紧贴黑车之身追捕黑炮这步棋,究竟算不算“捉”?通过前面对“将、杀”的分析,各位已经是驾轻就熟的老手了,深谙“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的规律,那就是由走子方的红马,旁若无人地径直往后面的黑炮看去,必可得子当然是“捉”。至于黑车当时就能把红马吃掉,只不过是“第一反击”而已,一点也改变不了红马捉吃黑炮的性质。因为带有“第一反击”的“将、杀、捉”,仍然按“打”处理。红方“长捉”,必须变着,不变判负。

                     

   
    图2是由实践对局演成的。1985年4月13日在西安举行的全国象棋团体赛进入第8轮,北京喻之青对江苏李国勋。残局阶段,喻以双车卒攻击李之车马兵士相全,出现了棋例问题。因局势具有一定代表性,八七中规将其精选入围,列为示范图例内容。其后两届中规均予采用,至今未辍,促其成为资深“待判局面”之一。为了求索中象规则的演变轨迹,兼及各属棋规修订小组对棋例认知与变革的心路历程,谨将对此同一图例的各版判词公诸同好,确信各位裁友定会本着学术探讨的积极态度,见仁见智,各有所获。现将四版规则的相关条款和判词简述于后:
    一、八七中规42页图六。二·一方走出“将”、“杀”、“捉”时,即使另一方存在“第一反击”,也应按“打”处理。如图六,红马“长捉”黑车,尽管黑方存在用四路卒吃马的“第一反击”,红方也应按“打”处理。黑方“一捉一闲”,红方则为“二打”,因此应由红方变着,不变判负。
    二、九九中规28页图五。5、凡捉子兼具兑、献、送吃,也按捉处理。如图五,红马长捉黑车,尽管存在马送卒口,也按捉处理。黑方一捉一闲,红方则为长捉,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三、○七中规修订第一稿29页图七。6、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如杀兼捉,捉兼兑,捉兼献等),从重定性。如图七,红方马送卒口献吃的同时兼捉黑车(献兼捉),也按捉处理。黑方一捉一闲,红方则为长捉,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四、○七中规修订第二稿(2007年版试行本)28页图七。6、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从重定性。如图七,红方马跳卒口送吃兼捉黑车,从重判处,按捉处理。黑方一捉一闲,红方则为长捉,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综上所述,从九九中规开始,把八七中规“带有第一反击的打”,一概改用“送吃兼打,从重判处”取代。笔者早在日前所撰“什么叫做存在第一反击的打”一文中,对两者的主要区别有所对比剖析:“第一反击”术语是区分兑献与捉的原则界限;也是给打下定义时必须明确的问题。而“送吃兼打”的判词仅能解决后半句中不同兵种相遇的问题;对前半句所指需要发挥区分相同兵种“兑献与捉”的功能时,不仅表现得无能为力,甚而有时会起到误导作用。兹举一例,以证斯言。

                     

   
    图3,出现于1988年9月14日在呼和浩特市举行的全国象棋个人赛上。当日女子组进行到第11轮,由广东黄玉莹执先对江苏汪霞萍,从第17回合开始,双方走出下述着法:红车四平三,黑马7进9,车三平四,马9退7,重复至23回合,双方声称不再变着,自愿作和。黄汪二位大约都认为是二打二还打,各不吃亏甘愿成和,裁判在旁自也不便干涉。其实若请裁判组判决,则结果有异,会判成二打一还打,黑不变作负。原因是其中三步棋,即黑马两步和红车四平三被判为捉,一般都容易接受。而车三平四一着则难保出现分歧了:按“送吃兼捉”的理论,红车以兵作根,已有条件红炮吃去黑炮得子,即使存在“炮送炮口”,也应从重判处红方为捉;但依“第一反击”概念裁决,则着眼点截然不同,当相同兵种的敌对二炮会面时,必须根据象棋中“兑”与“献”的固有运动规律,“从后朝前看”,优先审视黑炮有无“第一反击”能力,而且一旦吃去红炮后有无不良后果(立即被杀或遭受子力价值方面损失)。查看结果,平安无事,则已可认定红车三平四是在献(红炮为少根子)炮。而不应总是目不转睛地一味“由前往后看”,以致犯下“送炮兼捉,重判为捉”的不可原谅错误!
    笔者浅见,在○七中规试行本内,尚有一定数量条款值得商榷,幸勿急于求成,达致妥善为要。其余暂且撇开,单提与本案性质类似的图八,图九,即会让研习者产生“定性含混,词不达意,忽左忽右,二心不定”的印象,与棋例中的左邻右舍,多有磕碰之处。若不早为之计,加以协调举措,养痈遗患,遇机爆发,难以收场。在下言出有据,存图为证,绝非谵妄之语。待到相关专题时,自当竹筒倒豆子,以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倾情相告,聊表耿耿愚衷!(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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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6 09:13:45 | 只看该作者


第 52 讲

带有“第一反击”的“捉”(下)


    本人虚度75岁有半,纯属计算机时代的落伍者,以往从未涉及过此道。退休以后看到年龄相近的徐家亮老兄等位,在电脑屏前英姿勃发,手挥目送,潇洒自如,在十分眼热之余,还不免见猎心喜,颇有驽马追骏之念。后来总算在外甥和爱女的前拽后拱之下,勉强学会使用一指禅点击鼠标上网,无比惬意地漫游冲浪,多了解海量的有用知识。但到以键盘打字这一关时,却无论如何也混不过去了。直到此刻,才算对自己“灵活如牛”的一阳神指,真正了如指掌。无奈返璞归真,还是在拿手的爬格子游戏里,自得其乐吧!
    目前,在《中国棋院网》的“裁判天地”内,发现了标题为“究竟是不是两打对两还打?”的待判局面(见本文图1)。


   
                 

   
    其循环着法是:红炮二进一,黑炮7进1,炮二退一,炮7退1……。笔者于楼上楼下信步浏览之际,顿感一阵暖风扑面而来,一种平和熨贴的亲切之感直入心田。原来提供课题及投入研讨的竟是几位素未谋面但却神交已久的知名网友——人淡如菊、浮生半日闲,藿香正气。这几位同好确是人如其名:淡泊明志,雅洁如菊;浮生若梦,逸致闲情;藿叶清香,扶正祛邪。他们曾在多处网站论坛留下足迹,以个人的诚笃、热切、稳重、谦虚、无私、公允的端方品格和良好表现,博得裁友们的普遍称许。而此番笔者心底涟漪之所以被引发触动,并非源自论题的艰深难解,参与者的人数众多或答案的准确无误。却是由于难得感受到的浓郁和谐的学术研究气氛;执著的钻研精神和切磋琢磨取长补短的学习态度。这里没有逐鹿者不克自拔的名缰利锁,没有主持人的自以为是,任性封杀,更不存在任何权威的随心所欲,一意孤行,在下怎能不驻足叹羡,忘情留恋!
    有感而发,一笔带过,还是对本图作个表态吧,也不枉到此一行。在下同意各位所作的结论,此图确为两捉对两捉,应不变作和。即使按照〇七中规裁决,因红炮两步所捉均是对方的“无根车”;而黑车所捉也都是对方的“无根炮”,彼此对等,无轻重可言。唯有黑炮7进1这一步,尚有存疑 ,愚见红炮在被捉时,能够打掉黑马以作抵偿,使黑车吃炮的计划落空这一可能采取的措施,正是红方存在的“第一反击”(黑马即属定义中的有关棋子),故仍应判黑为“打”。至于若把黑方边马换成黑炮,则应作如下解释:黑方走子后,造成二炮相对,须“从后朝前观”,优先考虑红炮的吃子能力及后果问题。目前一切正常,可以认定是“兑”的关系。但黑车不是同兵种,必须“由前往后看”,确定黑车在捉红炮无疑。既有兑,又有捉,组成了“兑兼捉”,故仍应从重判处黑方为“捉”。双方不变作和,与原结论并无不符。个人看法,是否合理,请予复议。

                     

   
    图2是1986年11月17日在湘潭举行的全国个人赛中,上海于红木先行对内蒙古孙启忠走成的。循环着法是:红炮五平四,黑前炮2平5,炮四平五,炮5平2……。红方的炮五平四打车,就是带有对方“第一反击”的“捉”。若用九九中规或〇七中规判断,会被定为“送吃兼捉,从重判处,按捉处理”,固无不可。但似乎不够确切。因局中黑车要砍马必失炮,平价交换而已,无便宜可占,故红方并无“送子”之实,此说有嫌牵强。而“第一反击”论的内涵其二:一是当不同兵种相遇时(即如本案),其着眼点仅在观察对方是否存在实施破坏行动的可能。即便存在,亦应按“打”处理。出发点是为了免去若干强词夺理的口舌之争,所以并未在子力价值方面多设规定;二是当相同兵种会面时,不光要求“从后朝前观”,还要在被兑(献)方的生死和子力价值上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兑现与捉绝对不会出现模棱两可,影响裁判员在立法和执法上形成首鼠两端。这是设置“第一反击”术语的重点所在,也是缺失之后的显著空白,致使不少人正在歧路徘徊。以下黑方前炮平5是一“将”。红炮四平五是“兑”炮。黑炮5平2打车又是一“捉”。当裁判员按照八四中规条款,认定红方为“一打一闲”,黑方为“二打”,“二打一还打”应由黑变。黑方孙启忠当红炮打车时,改走了车6平3暂避其锋,后因局势不利终遭败绩。于红木在自战回顾的评论文章中,认为孙方当时走的躲车不是最佳选择,正确的应对之策是:红炮五平四,黑前炮2平5(保留一炮,避免兵种不全),炮四平五,车6进1吃马,车八进七吃炮,则黑象3进5,双方平稳,黑方足能抗衡。当然,这些都是赛员之间的复盘总结,对将来的技术提高大有裨益,但对裁判业务而言,却是另一回事了。
   “第一反击”理论,暂且介绍到这里,不知列为作何感想?顺便提个问题:那个“顺口溜”,对您有点用处吗?笔者在这儿掏心窝子武断地说,如果您觉得还有点用,恭喜您,您的棋例水平已经提高了;要是您觉得也没什么大用,到时候还是搞不清兑、献和捉,对不起,您还得接茬儿努力,下回我再盯着问您!
   下期继续探讨“献”的有关课题。(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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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6 09:32:08 | 只看该作者
第 53 讲

“献”的解剖手术究竟启动了没有?
    象棋棋例中的“兑”和“献”至为近似,不光在外观上相去无几,即在所下定义的词语方面也几乎如出一辙。所差仅在前者是“有根子”,后者是“无根子”而已。别看只有这一点细小的区别,却使得两者的应用范围及作战方式发生了微妙的变异。作为有根子的“兑”,因为不乏援军,有恃无恐,敢于随时直面敌方的同兵种棋子,发挥争夺据点或是适时解困扭转战局的作用;而“献”由于是单兵作战,深怀忌惮,轻易不敢明火执仗贸然行事,只能欲擒故纵巧设机谋,诱敌入彀,以达到预期目的。因而“献”的出镜比率,定会较“兑”为低,有关“献”的待判局面,必然鲜有出现。唯其如此,才会令“献”养成特立独行的秉性,软中带硬,神秘莫测,养在深闺人未识,掩门闭户,远离公堂。这也正是早年棋规难以为其作出准确定性的原因所在。好在目前我们拥有一支人数众多且对探“献”怀有浓厚兴趣的裁迷队伍,不懈地向纵深掘进,何患大事不成!
    早在拙文第25期“什么是棋例中的‘献’?”发表后,已有裁友对“献”提出进行解剖手术的动议。由于当时各项条件尚不具备,为了保证效果,不便操之过急。之后经过一段时日的准备,时机已然成熟。至38期“献的研究课题到底有哪些?”时,实际上业已点明了对“献”的几处开刀部位,以及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症状。后续各期的内容都是围绕着预定医案进行的。首当其冲的开刀部位就是“同兵种”、“威力互达子”和“第一反击”理论。其结果正如大家已经知晓的那样,包括所暴露出来的一应症结,以及需要加强医疗和护理的方向。
    为了加深记忆和理解,巩固已经进行的手术成果,为整个解剖方案开个好头,再举以下三例,以助对照参研。设若列位尚能认同那个“顺口溜”的工具作用的话,我们不妨委任它为随队参谋,一路同行。

   

                 

    图1的红方车坚马壮,军容甚盛,可惜局势危殆,命悬一线。全部子力偏处一侧,鞭长莫及,难挽狂澜。忖度之下发现只有弃去一车引出黑将,方能落士解困,不只可以转危为安,甚而胜券可操。为此,双方走出如下的不变着法:红车四进一,黑将5进1,车四退一,将5退1——。若依台北林文超先生首创之“威力互达”理论,则因红车与黑将均能把自身所具有的威力,达到对方的身上,故不应判为“长将”,而应以“长献”论处,不变作和。但如以内地棋规判断,红车和黑将并非同兵种棋子,必须“由前往后看”,即由轮走的红车往黑将看,无疑步步是在捉将(将军)。至于黑将时时可以反吃红车的所谓“威力互达”,也不过属于“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军’”罢了,仍应按打处理,丝毫找不到有可能被判成“长献”的任何依据,一切分歧都无从谈起。这就是“同兵种”加“第一反击”辅以“顺口溜”的运作法则(为何如此运作,到下一单元“兑”的专题时,自会予以例解),与“威力互达子”的根本差别。

   
                 

    图2的性质与图1类似,只不过已将红车代之以红兵,因为“威力互达”,除了同兵种会面之外,只有车、兵(卒)、帅(将)三个棋种之间存在这种关系。黑方6路底卒是红方的致命心病,不予去除,立即毙命。红方必欲食之而后快,遂通过唯一的途径走出连续送兵的着法兵五平四。以下黑将6平5,红兵四平五,黑将5平6——双方循环不变。本局是民间排局“道不容车”的结尾部分,形成了待判局面。红兵贴身叫将,黑将坚拒不受,按“威力互达”论应判为“长献作和”。依不同兵种的第一反击理论,红为带有第一反击的“将军”,仍应按“长将”处理,不变判负,完全符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的0七中规棋例总纲。

            

    图3,两军大子齐全,分布犬牙交错,跨河黑车正遭红相威胁,黑马当即以牙还牙连续攻击红方巡河车,弈成待判局面。双方循环重复的着法是:红车七平八,黑马4进2,车八平七,马2退4——。裁判组及时停钟,尽快分析研究后,作出了自己的裁决。其结论是:红车七平八为一闲,既和原来存在的相五进三飞车无关,也没制造出新的得子方法。黑马4进2比较复杂,需要兼顾双重关系:一是考虑黑方马炮和红车的关系,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即由走子方的马炮向车看,属捉车无疑,红车可以吃掉黑马是第一反击,黑方仍应算捉;二是黑马与红马的关系,相同兵种要从后朝前观,即优先考虑红马能否吃黑马,答案是不能,因为要丢红车,所以黑马不是献,那么黑马对红马是不是捉呢?也不是,因为红马有九路炮作根不致失子,最后确定黑马对红马既不是献也不是捉,只能算“闲”,总起来看,黑马4进2这一步,是又有捉又有闲,应从重判为一捉。红车八平七曾被旧书刊断为闲,实误,理由是预计下一着红可走车七进五吃去黑方底象,则黑车2平3,红炮九平三,以下无论黑方是马2进4吃马,还是卒7进1吃炮,红方都能取得一象之利,至于吃象后局势是否有利,那就不是裁判组应该回答的问题了。黑马2退4蹬车,又是带有第一反击(红炮六进四打马)的捉,仍算一捉。最终为“二捉一还捉”,黑方不变作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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