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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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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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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8:53: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08:57 编辑


第 79 讲

到底离亚规近了还是远了?(下)

   
     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待判局面——图丙,历经四十三个年头的颠沛流离,屈从社会舆论的各种成见,翻来覆去,频频更改身份称谓。笔者冒昧估计,对这位迎面而来的“冰火五重天”不速之客,别说一般裁判员、运动员难以辩认他是何许人也;就算裁坛老手,如非长期追踪探访深知底细,也未见得马上就能呼出他的最新名号。无怪乎众多网友裁友时常发出“规则太难了,弄不懂,弄不懂”的感叹!
    有人说,棋规的难易问题,那是另一码事,可以暂且免谈。而目前的主题应当是试行O七中规后,和亚规的距离是缩小了还是扩大了。上一期你只举了一个例子,有以偏概全之嫌,不足以说明问题。笔者回应:说得有理,我正要再多举几例,以证吾言不虚。
    过去,有必要探讨中、亚两规的异同时,我们大多举出中规的图例与亚规对照,以解释某个问题。此番拟反其道而行之,以亚规为主体举出实例,通过与O七中规试行本内棋例总纲第三款对比参研,或许能使效果更加明显清晰。

               
               

    2003年11月出版的亚规第三次修订本71页列出的第30款:“两子或多子劫一子时,如该子为,‘真根子’,不作长捉论,双方不变,可成和局。”本文之图1即亚规图30a,着法是车二进二,炮9进2,车二退二,炮9进1,车二退一,炮9退1,车二进一,炮9退2,车二进二……说明:以上两图红双车长劫黑有根炮,并未犯例,双方不变作和。[笔者按:1、所说的“以上两图”,一图即本图;另一图即中规之图丙,因两图性质类同,置于一处,判法同样。若依中规试行本,应判两捉两还捉,但黑抽吃无根车,应判黑变。2、亚规把少根子的黑炮视为“有根子”,目的是将红车定为“非捉”的闲着;中规试行本则“形似而实不同”,一面将少根的黑炮当作无根子,坐实红车“捉”炮的罪行;另一面在为双方的“捉”量刑时,又把黑炮划在“有根子”一类,为红车尽力开脱,并为重判黑方制造“依据”,不免给人留下“巧立名目”的印象。属性上的似是而非和运作时的叠床架屋(指对有根子无根子的认识和使用),是距亚规渐行渐远的主要原因)。

               
               

    图2在亚规82页中刊出,仅列“互相长捉举例”的标题,而无棋图序号。其着法是车四退二,士4进5,车四进二,士5退4,车六退四,士4进5,车六进四,士5退4……下略。说明为:红退四路车时以六路车捉黑九路炮,再进四路车时,亦以该车捉黑炮,故红方属于两子长捉一子;而黑方每次上士退士均以九路炮长捉红六路车,故亦属于长捉(无论退四线车或六线车情况同)。故既然双方均属长捉犯例,双方不变便成和局。[笔者按:不才管见,此势可议之处有以下三点:一则,亚规尝在44-45页图14a、b、c三个图势中,有“黑车不动,不算长捉红马”之说。与81页“附长捉举例”之说明文字“红车利用过河兵移动,使黑炮失去炮台不能保马,红车等于长捉黑无根马,不变作负”似有矛盾之处。究竟静止不动的车,在何等条件下才能判成“捉”呢?(请参阅拙作66期)至今尚未得到明确答案。现在图2亦为类似情况,此处已把静子捉子按捉处理。二则,在中国内地象战中,曾多次弈出或可能弈成与图2相似的待判局面,一般均按中规判为“两捉两还捉”,双方不变作和。比如《象棋》月刊1982年11期15页刊出的臧如意对金水家之局。以及1962年11月21日合肥全国赛中杨宫璘对李义庭战至第11回合时可能走成上述局面,名家王启宏评注时也认为“则双方不变作和”。多年来和亚规的结论始终保持一致,直到O七中规试行本面世之前。三则,按照试行本棋例总纲第三款的规定,对图2内的双方各两捉进行核查。结果是:红方步步都在捉着黑方的“无根炮”;而黑方上士时固然捉的是红方“无根车”,退士时捉的却是红方双车同线的“有根车”。故此,红方罪行较重,依法必须变着,不变判负。从而在此局面下,中规亚规首次脱轨背道而驰,各奔它方。]
    亚规34页10款:“单炮或双炮不能长捉一车,捉有根车亦不能长捉之,就算车方连续两着均反捉无根子,炮亦不能长捉该两步。”(如图10a-10h)。


               
               
    本文图3即是亚规图10h,堪为上述条款的全面写照。其着法是:炮二进四,车4进3,炮四进一,车4进2,炮四退二,车4退2,炮二退三,车4退3,炮四进五……说明为:“红双炮轮回长捉黑车,而黑车每一着均反捉红马或过河兵(亦即每着均反捉子),看来是双方互捉之情势,但棋例容许一子分捉两子或多子,而禁止两子或多子长捉一子,故红方不变作负。”
    按照历届中规的判法,由于没有“一子分捉两子不犯例”的规定,故裁决为:“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长打对长打亦属同理)。这与亚规的判法已有所不同。但若根据O七中规试行本来断此案,则图3会大异其趣。双方俱为长捉,黑车步步捉的是无根子,罪行昭彰;而红虽双炮轮番轰车,但黑车乃是有根子,故其罪轻微,其情可悯。按律须由黑变,不变判负。落入法网,夫复何言!然而不经意间,中、亚两规相距已岂止十万八千里,何谈“靠拢”二字!(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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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8:58: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09:23 编辑


第 80讲

    有关情、理、法的善意思考(上)

           ——对某次“棋例裁决”有感

    不久前,中国象棋协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北仑杯》第四届全国象棋大师冠军赛圆满落下帷幕。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班子精干得力,处处以人为本,步步落在实处,硬件软件完善和谐,氛围良好,秩序井然,宣传到位,影响深远。众多男子女子大师精神振奋心情舒畅倍感温馨,下出的棋也格外精彩,令棋迷朋友们看得爽心悦目,连呼过瘾不止,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次成功的棋坛盛会。
    然而,世间万物要想达到尽善尽美的非凡境界,却也是难上加难的事,此番亦不例外。即如在本次大赛角战中,突发的一桩不大不小的“棋例讼案”,就在人们心头留下了挥之不去美中不足的长久遗憾!事件原委如下:2008年12月16日下午,男子组比赛进入第8轮,当时积分领先众所瞩目的两位名手蒋川和潘振波在第一台就座对决。蒋方以中炮直横车进攻潘方的屏风马两头蛇,从第13回合下到第18回合时已形成循环反复三次的“待判局面”(因按照O七中规试行本第19页24.2款的规定,红马三进四这一“外来点”也应计算在内。当时的图势,请参阅拙文77期“堂堂大车沦落成为受气包”之图3。)


     
         

当蒋方第19着再走出马二进四的延续招法时,黑方潘振波毫不犹豫地提请予以裁决,因为若被判为不变作和,显然对后走一方有利。接下来的事态发展既顺理成章,又使潘君大感意外:大会裁判组当即按停潘方的计时钟,并重新仔细查阅O七中规试行本,审慎领会规则精神,从而根据棋例总纲26.3款:“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其中一方长捉无根子,另一方长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长捉无根子方变着……”的规定,判由黑方变着[若在单方面两着棋(含)以内没有变着,立即判负],随即开启潘方的棋钟,令比赛继续进行。
     按说,本项官司至此业已结案,依照《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裁判员所作判决为最后的判决,参赛者当场不得纠缠,更不得罢赛。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书面提出,并缴纳申诉费(团体赛为200元,个人赛为100元)。”后面如再出现其它“状况”,则应属于另一范畴的事了,不可将其混为一谈。不料事件远未终结,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余音回响,“折腾”不止,令人匪夷所思。先是黑方潘君静坐凝神,埋头苦思,委实难以找出变着之路。无奈之下,不顾棋钟仍在走动,起身寻找相熟裁判人员,对其口头“申诉”己方冤情,理由是这一常见布局定式早已司空见惯,仅只近年来便已对弈过一百数十局,从未发生过令黑方变着的裁决,自己首当其冲,实在太过冤枉!(笔者按:准确地说,一般棋手因对棋例重视不够,很少深入钻研,大都抱着“到时候再说”的态度,以致面对本图时,想当然地认为必是二捉二还捉,双方不变作和。红方为避免成和,至此早已先行变着,根本未形成待判局面即已岔往别的地方,更谈不到哪方变着的问题。此次蒋川有备而来,潘君适逢其会,确实有点冤,很值得同情,但莫忘“法不容情”四字,重于泰山。)
    在潘君倾情呼吁的同时,场外也议论纷纷,据笔者听闻,有多种说法。为便于读者了解,在下将采用夹叙夹评的方式,来表明拙见。这些“枰边人语”大概是:
    一、棋例总纲和棋例细则存在不协调之处(或说是矛盾),令人不知所措。
    认为如按总纲26.3款的条文来判决,确应黑变。但按细则29.8款所示,却是只限在一方为联合捉子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例举的图十、图十一也都是联合捉子的类型,可见后者才是棋规修订者的本意。
    (笔者浅见:任何法规,总纲都是至高无上统领一切的,否则何谈“总纲”二字。如有细则与之不合,均应以总纲所述为准。况且就O七中规试行本而言,二者在文字上并未显露矛盾。只不过前者包容较广,后者包容较狭而已。总纲所言内容已将联合捉子及非联合捉子的各种类型包罗净尽,无一例外。至于29.8款及其图解,只会让人作出两点理解:
    1、单为着重说明对联合捉子如何进行辨别和裁决,因其更为复杂,一般不易掌握。
    2、忽略了对非联合捉子形态的举例和解释,而不是什么矛盾问题。
    有一旁证是,直到第29页9款举出图十与图十一之前,依然一字不差地复述着棋例总纲26.3款的文字内容,似是惟恐由于单单举出联合捉子的图例,而使人产生误解,故再度作出强调姿态,请万勿忘记另一半——非联合捉子。
    二、蒋川大师早有预谋,有意利用规则取巧,未免胜之不武。
    [按:体育竞赛规则属于实用科学,象棋棋例尤具特色,因其与象棋技艺紧密相连,故而复杂深奥不易掌握,堪称一门学术(《现代汉语词典》1547页“学术一有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精准合理地运用规则是竞赛项目(如足球的反越位战术)的取胜途径之一,而争取成为棋例行家则应是象棋优秀棋手的努力方向。蒋川大师功力深厚久经考验已为棋界公认,若再熟谙棋例,如虎添翼。将个人心得体会,灵活运用于比赛之中,实乃光明正大之举,丝毫无愧于心,至少应成为北京队战友们学习的榜样。]
    余事尚多,详见续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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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9:34: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09:39 编辑



第 81 讲


有关情、理、法的善意思考(下)


    三、潘方如此输一盘棋,实在窝囊,蒋川应当大度一些,不要抓住不放。
   (按:严格恪守现行规则及仲裁条例,一切以文字条款为准,理直气壮,与品行无碍。说公道话,作为运动员既要防止虚言妄语。斤斤计较,无理取闹,像某些足球队员那样,令人不齿;又要避免委曲求全,有理不讲故作大方,事过境迁再吃后悔药。总之,偏右偏左,偏软偏硬都不宜提倡,凡事不可矫枉过正,适度为佳。这是笔者戎马一生当运动员、当教练员、当裁判员的切身感受和经验之谈。这次蒋川大师克己忍让,超然物外,尽显仁善之风,令人赞佩。
    四、裁判员、尤其是北京的裁判员,过于抠字眼儿,有嫌吹毛求疵。[按:一丝不苟地抠字眼儿那就对了,这正是裁判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八字方针的具体体现。检察官、法官、律师对刑法中的每个字都要抠准,以免草菅人命。对质双方,你不抠他,他会抠你,一字之争常能决定一场重大官司的胜败。因在借贷字据上书写的“还”(音环,归还之意)欠款30万,及“还(音孩,仍旧之音)欠款30万”的字义不清,而引发的官司非止一起。最近在广州四国赛上,新规则帮助中国女足夺冠之事,引起观众极大兴趣。因韩国队守门员持球时间过长,被香港籍主裁判罚在禁区线上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哨响后中国徐媛迅速将球一踩,毕研一个香蕉球绕过人墙踢入门内。韩国队教练拒不认账,率队退场,险些罢赛,认为球未滚动一周应判无效。殊不知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规定,球无需滚动一周,只要有另外一人接触过即可。中国队正是由于熟读规则并巧妙运用,才得以1比0力挫强敌,取得三场全胜的开门红,死抠律法何等重要!蒋潘之局,裁判组权衡利弊得失,最后作出了符合棋理的判决。
    事过之后痛定思痛,深入思考,在包括象甲联赛在内的重大比赛活动中,何以纠葛频发,众议纷纭?窃以为除去有时缘于棋手对新规则尚未吃准吃透,或裁判人员某次裁决工作出现失误而外,其主要症结恐怕还要归之于O七中规试行本存在不够妥善之处。仅以其中的图10、图11而论,已不单纯是总纲与细则不协调的问题,从细微处着眼,似有多方面可资研讨,否则仍会出现别的存疑之处。总纲26.3固然表达欠准(不然也不会招来刘振亚先生的图例),而细则29.8明显也有缺憾。拟从三点上提供参考图例:
    一、29.8款的规定未见得合情合理此款的原文是:[出现其中一方为联合捉子且形成互捉的待判局面,如果一方为“动子”步步长捉无根子,另一方“动子”步步避捉,“静子”长捉或其中有一着捉少根子或有根子(非长捉无根子),应由长捉无根子的一方变着,不变判负。](笔者按:总说规则要尽量简化,以便于理解掌握并利于推广,现在搞成这样绕口令式的长文,休说一般人眼花缭乱,就算是水平不错的裁判员看着也相当费劲,哪有二打二还打来得痛快!如此大动干戈伤筋动骨,真有这种必要么?)

               
               

    图1的循环反复着法是:红车五进一,黑马3进4,车五退一,马4退3……。此待判局面的所有条件都完全符合29.8款的要求,仅仅因为黑马长捉红方无根车,而红炮(静子)有一步捉的是黑马保着的有根车(天知道,这能叫“有根车”吗?)就被判为“应由黑变,不变作负”。在如此大好形势下,被判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黑方都未必甘心,现在竟被判处死刑,他的冤情起码不亚于潘振波大师吧!(诚然,棋例裁决是据法而断,不会受双方胜负因素的影响,但在立法时,总该深思熟虑,尽力维护司法公正吧!)
    二、29.8款的板子发飙时会六亲不认不识好歹
    饮水思源,起初在北京会议上整理出来的《象棋竞赛规则修订第一稿》,对上述两图弃用九九中规惯用的“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这样的说法,而改为“从相互换子,变成能够得子,本质上起了变化”的释词,认可了联合捉子一方造成“捉”的事实,从而一致同意按“两打两还打,双方不变作和”来裁决。但到上海会议时,认识上发生了转变,仍感到应让另一方变着为好。(按:这其实还是《五八说明》中“一方已在另一方控制下的形势,不能作为发生棋例的借口,即如甲方的车已被乙方车炮控制,甲方则不能借口乙方可吃甲方的车,而用马或炮长捉乙方车”的主张,在50年后的回潮。然同“打与还打”的现代理论体系,似不相吻合。)既是有意非要在“两打对两打”的情况下让另一方变着,就必须开列特殊的理由,这就是29.8款面世的缘由。但当时可能还没料到以后会带来一连串的啰嗦事。这种特事特办的做法,能够如愿解释清图10和图11,却给文字表述者出了个难题,比如同样是本款的内容,有时效果会适得其反。

               


    图2的重复着法是:红炮一平二,黑车8平9,炮二平一,车9平8,炮一平二……。红炮没完没了的追打黑车,黑车每动一次,都与黑炮联合捉着红马(属于从没捉到捉),无疑形成了两捉两还捉的局面。那么,该谁变着呢?该由黑方变,因为他两步都在捉无根红马,而红炮打的却有一步是有黑炮暗保着的有根黑车。红方洋洋得意,黑方唉声叹气!这不乱了套了吗?设置29.8款的原意是为维护联合捉子一方的既得利益,迫使另一方变着受窘,没想到它认理不认人,把板子倒打回来,整个一个本末倒置!这时黑方若请律师给翻案,还有两点可以入手:其一是,我的车和炮算得上“联合捉子吗?其二是,我的边炮能看成是车的根吗?这一下没准真许把法官给问住。一时半会儿更结不了案了。
    三、29.8款无力包治百病,解决不了联合捉子的所有问题。笔者曾在拙作第77篇“堂堂大车沦落成为受气包”一文中,预测O七中规试行本棋例总纲26.3款恐难顺利执行,主要论点有四。前三点业已陆续兑现成文,不当之处,尚祈点拨斧正。第四点拟与上述第三点29.8款存在的并非万能灵药问题一并加以评述。敬请关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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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22:03: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6 22:25 编辑


第 82讲

“联合捉子”案例裁决的历史轮回 

   
老资格的“联合捉子”图势,早在半个世纪前的1957年《中国象棋规则》内,即已闪亮登场(即拙作《棋例人生》62期所示的图甲)。复于《1958年中国象棋规则补充说明》(油印本)中,作出了理论释述。其总的精神是维护“联合捉子”一方的既得利益,不容许另一方对其进行侵犯。否则就判对方单方面“长捉”,不变作负。初始时这种原则精神贯彻执行了十八年之久。期间,类似案例在实战中频频出现,判决时虽有规则为据,依然众说纷纭,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一种意见认为,联合捉子一方的现有形势来之不易,是经过若干回合的反复争斗才获得的成果,不应容许对方以“棋例纠纷”为借口,轻易即把局部主动权化为乌有,不然有失公允。尤有甚者,一位名家在他的专著中提出了以下见解:1、这样判有利于保存全盘棋的艺术价值,某方弃子后形成的如图局面,如果判二打二还打是和棋,则以前该方的精彩着法,会前功尽弃。这样判,又有利于与亚洲规则统一。2、联合捉子一方的捉子是已经存在着的捉,走子后并没有产生新的打,形式上与本质上都没有变化,因此,联合捉子一方是二闲,另一方是二捉,必须变着,不变判负。[笔者按:此论影响深远,不仅在长期争辩过程中会被引为论据,而且,多年后诞生的九九中规,在裁决联合捉子案例时,几乎全部采用和继承了这一理念(详见九九中规29至30页之图六、图七、图八),并有新的“发展”,比如是否也应把联合捉子形式下所可能引发的“长杀”也定为“二闲”,是裁判界久久狐疑不定的问题(算不算不存在新的杀法,而应判为从杀到杀的闲着?)]3、一方走子后是否发生本质变化,不应把对方走子时的局面(着法)计算在内,而应和原始的棋图相对照,明显是“从捉到捉”的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没有发生变化的一种。(笔者按:在这位名家的专著23页“分析判断棋例的基本程序”一节中,明确提出要分析判断双方的走子性质。并且强调“要一步步地分析判断,第一着是什么性质,第二着是什么性质,然后把两着一同衡量,确认是允许着法,还是禁止着法。”所言均在理上,无可挑剔。不知为何在联合捉子问题上却出尔反尔自食其言,抛去中间环节,对另一方着法视若无物,一跃而过,直接和原始棋图对照,这样得出的“从捉到捉的闲着”,难道不觉得苍白无力?)另一种意见则自始至终与此截然不同,认为在棋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必要对联合捉子一方采取特别保护政策,搞得神圣不可侵犯。棋是双方走出来的,各自形势都来之不易,不分三六九等,就事论事最为公允。重要的是应切实弄清联合捉子的定义,切忌以感情代替政策。拿脱离规则条文的自我感觉来审议案例,非出冤假错案不可。
    从七五中规之后,对“联合捉子”案例的认识和裁处,几度轮回莫衷一是,典型者达到“冰火五重天”的罕见境地。直到O七中规试行本出台,才为其图十及图十一定下了“二捉二还捉”的基调,看似50余年的风雨飘摇,今已大局粗定。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棋规修订小组仍感结论不尽如人意,对“联合捉子”一方疼爱不减,又不便复归旧路,只好另起炉灶,推出在二捉二还捉的情况下,尚须比较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新说。为了加重规定的严肃性不惜舍弃任用多年的旧部“打”族,力排众议将上述理论列入棋例总纲之内,以策万全。笔者不揣冒昧与浅薄,斗胆提出“此路不通”的妄测,并在前面各期内已举出四项例证中的三项,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今文为第四点——O七中规试行本26.3及29.8款并非万能灵药,难以囊括并解决联合捉子类型的所有问题。
    假唱令人不快,假话不叫人信服,引用法规必须有根有据,什么叫联合捉子和配合捉子,有必要在事前交待清楚。O七中规试行本23页28.17款:凡一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对方的棋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吃子时,称为“联合捉子”。若其中有部分棋子只起拴绑、封禁等辅助作用,缺少之后仍能吃子时,则称为“配合捉子”,这就是相关的定义。“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说明(见《现代汉语词典》323页)。换句话说,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就得承认它是“联合捉子”,不能因为自己看着不顺眼就将其随便否定。

               

        图1是1992年5月江西抚州全国象棋团体赛第4轮出现的一则案例,对局者是黄勇和万春林。循环反复的着法是红车八平九,黑炮1平2,车九平八,炮2平1……红车长捉黑炮。黑方车炮构成联合捉子,每次动炮都形成黑车要白吃红相。《上海象棋》1992年6期刊出此局,评注者石镛先生认为,小万净多双卒。但红方利用棋规(按八七中规)造成互捉局面,不变作和。此图依九九中规应判黑方为从捉到捉的闲着,红方不变作负。若按O七中规试行本,亦应判为二捉二还捉,不变成和,因为也套不上捉有根捉无根的问题,怎能将红方中相看作“有根子”?《棋艺》1999年5期39页曾刊出徐善瑶先生“巧用棋规谋和”一文,介绍的是陈启明对蒋志梁的一则类似局面,当年亦曾引起争议,其实与黄、万之局同属一理。

               

    图2的原创,来自1986年12月9日在香港举行的第四届亚洲杯象棋赛,对局的主人公是澳门李锦欢执红与中国徐天红。双方当时的着法是:红车六退一,黑炮5退3,车六进三,炮5进1,车六退一,炮5进1,车六退一,炮5进1……此局按亚规被判为不变作和。因其较具代表性和趣味性,故像今年春晚中的小沈阳,一夜走红之后,在北京、辽宁、天津等台轮番露面,博得广泛好评一样,此局也曾被选入1987年的第三批和1999年的第五批象棋国家级裁判考试试卷,足见人气不凡。这两次的判法如何姑且不论,我们关心的是若用O七试行本来裁决,会有怎样的结果。尽管红车步步紧盯黑炮,但首着车六退一却不是捉,所以最多能判个“非长捉”。而反观黑方,车炮对红炮而言显属联合捉子,二者缺一不可,有利同享,有责共担。因此黑炮为避红车每动一步,都会从换炮变为用车白吃红炮,始终如此,定为“长捉”应无异议。因不牵涉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比较,故应由走出“长捉”的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图3系录自《棋艺》2006年2期53页之杨敬东先生答洙洲李思源问。当时尚在执行九九中规,杨君面对双方弈出的红马九退七,黑车1平2,马七进九,车2平1……的重复着法,作出了中规中矩的评议。他认为红方两捉;黑马尽管依仗车炮的力量能吃红方底相,但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应判为二打对二闲,红不变作负。当今处于O七中规试行期,对此局面亦当刮目相看。红方马炮长捉如故;黑方车马属于联合捉子,二者缺一不可,黑车避捉走动后,方有得相可能,否则一切成空,故黑方亦为二捉。且红相算不上是有根子(因无反吃能力),双方对等,无轻重之分,理应裁为二捉二还捉,不变作和。
    综上所述,三图虽是均有联合捉子在内,却都无需进行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比较。类似情况尚多,实例绝非少数。如果仅为解决图十、图十一的难题。而量体裁衣地设置出总纲26.3和细则29.8的专用条款,则未免有些小题大做得不偿失了,此路会通畅么?(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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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0:31: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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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讲


     抚今思昔论“长捉”



    自从在象棋对局和排局争战中发现存在双方着法循环反复无尽无休,致因互不相让而难以正常进行的情况后,象棋“棋例”的应运而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道合理地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心情舒畅。方能息事宁人。“棋例”既属律法一脉,在规定中必然有所支持,有所反对,有所允许,有所禁止。总不能一遇到相持不下的局面,就不分青红皂白,通通判为“不变作和”吧!
    象棋界特别是裁判界,无人不知“将、杀、捉”是断案的主要依据,其重要性不亚于法医对指纹和DNA的确认。大家也公认“捉”是“打”族(现已无端被吊销执照,赋闲家中)成员中最为刁钻古怪飘忽难辨的一位。之所以如此,除去由于象棋艺术丰富多彩而产生形式各异的个体差别以外,确认这种走法算不算“捉”与“长捉”,还和历史上对它的授权程度有关。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在穗、港、沪地区流行过“捉二不捉三”的“长捉”定性标准,拙作第21期“对华南几则早期案例的回顾”一文中,即曾对周德裕先和李庆全一局弈成的此种形态作出过描述。不难想见,就连当时的技艺高端人士在“东南大比赛”这样隆重的场合都能对“捉二不捉三”取得共识,说明那时持有这种主张者绝非少数。往事如烟,有关资料残缺不全难窥全豹,然从残编断简中仍有蛛丝马迹可寻。笔者在重习名著时,从前辈名家许弼德先生于1940年6月编辑出版的《弈园棋谱》第13页中,有幸拜读到七省棋王周德裕先生的一篇名为“象棋捉子之研究”的短文,言简意赅,观点透明,一览无余。因其在棋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特将全文照录如下,以免湮没无闻:
    “象棋捉子之限制,各处弈风不同,有定只许捉一度,不许循环长捉两度,即‘捉一不捉二’。有定可以连捉两度,惟不能循环连捉三度,即‘捉二不捉三’也。至于长捉无根子;因救棋而被动捉子(斌按:今规已不考虑主动或被动因素,存在即是现实);双捉单根子(斌按:中规今称少根子,亚规称为‘长劫’,不算捉);循环迫捉子等。究竟应否视作长捉,且可否长捉,此亟待研究而解决也。夫捉子之分别解释,既若是纷繁(斌按:看来周君早有先见之明,当时即已意识到制订棋例的艰苦繁难。幸好今人业已排除万难,分门别类下定义,设条款,勉为其难,虽不理想,亦堪可告慰先贤矣),转不若确定长捉长打均可作和,庶可免争执而归简便,且同难同易,于弈者双方,皆免抵触,亦不背古书之定例也(斌按:古书似未把长捉也列入容许之范畴内)。或曰如此定例,易成和局,棋艺高低,难以比较矣。是不然,胜者务必具有高人一层之真实功夫,使人心悦诚服,始无遗憾,此例禁人之以小巧取胜,诚快人快事也。”(笔者按:周大侠艺高人胆大,光风霁月,豪放不羁,满不在乎对手使用长捉求和,自有把握施展真实功夫取胜,这是倡导棋规趋向宽纵的典型代表,不知现代顶尖高手能否赞同此种主张,并是否业已具备效法前贤的雄劲胆魄,因这会影响日后棋规或松或严,和棋或多或少的走向。)

               

    此外,棋坛总司令、百岁棋王谢侠逊先生于1955年8月编著出版的《象棋初步》22页内,在谈及“规则方面”第7点时,也曾设图(见本文附图)推荐过“捉二不捉三”的条款。内容是:“如图的局势,将方的车捉兵,这叫‘一捉’。帅方走兵三平二后,将方如走车7平8捉兵,这叫‘二捉’。兵还有兵二平一可走,如果兵不愿走兵二平一,老是走平三、平二,车也这样平8、平7地长捉,就可以作和。但是,如果兵走的是‘兵二平一’,因为兵已不重复地走了第三步,那车就不能再捉兵了。如果再捉,将方是要算输的。这叫‘捉二步不捉三步’,简称‘捉二不捉三’。”
    记得享有“南杨北谢”盛誉的北京谢小然先生,于1952年8月抵沪访问,尝与谢侠逊、杨官璘、董文渊、屠景明等诸大名手,公私对弈未分轩轾。唯与素有“新七省棋王”之称的董君手谈之前商议规则时,曾出现意见分歧,所争持的焦点就是本场对弈究竟执行“捉二不捉三”还是“捉一不捉二”的规定。董君推崇前者,谢君倡扬后者。后因董方执意坚持己见,谢为照顾情面不得不勉强应允。
    此前,陈松顺、苏天雄合作编著的《象棋精华新编》卷一于1950年4月在香港出版。书中棋规第(二)条捉一不捉二:“凡己方之子,其子力可能去对方之子,而对方之子其子力不能去己方之子者,谓之捉子,如捉子只限捉一着,无论是否因救棋或被杀亦不能连捉二着,但捉有根子,不在此限。”
    1951年元旦在沪出版的《象棋界》第三册(朱铭源、吴西都合编),第18页刊有许弼德“业余民主棋规的建议”一文。其(2)项“长捉棋势之判定”的第八条是:“长捉无根子为负。肆意侵略而无结果,依民主原则,应负。又如长照亦即等于长捉无根子之意,故一律作负其理相同。”而第九条为:“根据第八条,则捉一不捉二之说,随之成立。此谓在一处捉,在第二处即不许捉。即除指定一处可捉之外,被捉者可避居第二处而在次着不受捉。旧规捉二不捉三乃等长捉,理应废除。”
    1951年12月在上海出版的小型本《象棋精华》是由屠景明、徐大庆合作编选的。此书第20页刊登了上海青年会及沪青棋社拟定“1951年全沪象棋个人锦标赛规则”的消息。其中第8项即为“捉一不捉二”(捉有根子不在此限)。
    谢小然先生凭其历年之经验,及平日研究之所得,借两度访沪之便,与上海著名藏谱家冯锦诸先生合作编写的《象棋精编》一书,于1953年10月面世。在书中最后两页的“附刊”棋规部分,第(八)条即列出“捉一不捉二”的内容,明确表述了个人的见解,这也是北方地区一直坚守的准则。
    从对“长捉”衡量尺度的历史变革中,可以观察到象棋棋例由宽松向严紧逐步演进的轨迹。(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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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0:34:53 | 只看该作者


第 84讲


从《弈海鸿泥》中的书信择录谈起(上 )


    1987年12月,人民体育出版社的《弈海鸿泥》一书付梓问世,由于印数不多,未曾广为周知。复经二十余年的岁月磨蚀,人们几已淡忘,甚少评议引用,诚属憾事。此书内容均系张雄飞先生原著,张公遽归道山之后,承蒙他的忘年挚友,擅长象棋对局评论并在推进赛制改革方面贡献殊多的王启宏先生,尽心竭力探骊得珠,想方设法荟集张君多年来陆续在各种报刊上发表的作品,整理了他生前未及发表的文章和对局记录,以及他与各地棋友的通信等等,加以精心编选,终成这一部“遗作选集”。《弈海鸿泥》的四字书名,源于张君在其个人对局记录册封面上的题词,“鸿泥”之说,摘自成语“鸿爪雪泥”,意谓往事遗存的痕迹。
    棋艺活动家、理论家、棋谱收藏家张雄飞,生于1913年,安徽芜湖人士。自青年时代即与象棋结缘,踏上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前进之路。他在不懈努力逐步提高个人的棋艺水平,博览群书丰富棋类知识,加强棋艺理论修养的同时,还重视搜集古今棋谱及相关史料,深入钻研,探讨源流,考证异同,时有创见。创刊于1954年9月15日的北京棋艺研究社内部刊物《北京棋艺》(大型油印本),在1955年12月印行的第6期内,载有张雄飞先生应邀于本年8月18日晚在清华大学学生会举办的象棋观摩会上,进行题为“我国象棋简史及重要棋谱简述”学术报告的消息,观后令人肃然起敬。半个世纪前的建国初期,象棋艺术即已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因而顺理成章地登上高校殿堂,旨在弘扬国粹,继承民族文化遗产。试问肩负薪火相传重任的今人,手执众望所归珍贵无比的接力棒,又作了哪些坚定不移而卓有成效的传递保证呢?
    雄飞先生是笔者的前辈,这有两层含意:其一,他是棋界成就彰显功绩卓著的名家先驱;其二,在国家的象棋专职岗位上,张公是笔者的领路人,18年后我接班完成他的未竟事业,他处处是在下的学习榜样。我自度与张公虽有几分相似之处,但论刻苦精神却相差远甚,自愧不如。
    据1947年上海联合日报晚刊“棋苑”所载,张君撰文自称:“三十一年冬(斌按,即1942年),在渝获识谢侠老(按:《弈海鸿泥》误为‘大约在1940年,张雄飞结识了有棋王之称的谢侠逊先生’),初受二先,犹虞不敌(按:原文即虞字,不知是否犹豫之意,抑或代替称‘我’的‘余’字)。一年后勉强改授一先,虽偶有不败,然亦侠老诱掖后学,未用全力搏兔所致耳。”之后张艺渐进,与谢侠逊、娄主敬、苏天德、张德魁、窦国柱、杨茂荣等诸名手对弈,均有胜局传世,跻身高手之林。
    抗战时期,张君在重庆作为他所从业的邮政总局一员,随队参加棋赛。建国后,调至北京邮电部工作,1952年应邀担任了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棋艺组组长,推动群众性棋类活动的开展不遗余力。他受前国家体委选派担任1956、1957年全国棋赛的副裁判长,曾就竞赛制度和比赛规则提出很多有益的建议。1958年开始,他应聘担任北京市少年宫的象棋辅导教师,同马贵田、董齐亮、黄蔼霖、张庆敏、李燕贵、柳玉栋、刘准等,先后为浇灌少年棋艺沃土,培育幼苗新花,付出百倍艰辛。1959年初,被正式调入前国家体委武术棋艺科,在专职棋类工作中他注入了全部心血。
    早在1947年,张君即在《联合晚报》、《现代象棋谱》、《象棋风》、《邮汇生活》等处,陆续发表他致力于钻研《竹香斋象戏谱》多年穷源竟委的诠正心得,名为“竹香商兑”,棋文并茂,入情入理,好评如潮。1955年,他又编著了《象棋初步》,因内容丰富,语言生动,条理清晰,备受欢迎。为了“取法乎上”,深入学习苏联国际象棋学派的先进经验,张雄飞先生在自己40多岁时毅然恶补俄文,悬梁刺股,磨杵成针,终竟达到了能熟练翻译的程度!1962年,在领导国家围棋训练班期间,为加强业务研讨能力,他又加班加点补修了日文,其坚韧性格令人惊诧不已!
    张公生前曾多次表示他怀有三大愿望:即一、象棋历史悠久,但至今仍缺少一套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他愿与“有心人”合作,多撰写一些理论性较强,质量较高的棋谱。二、切盼我国围棋水平能全面赶超日本。三、深望国际象棋运动员发奋图强,勤学苦练,力求在世界棋坛上占有一定地位,为祖国争取荣誉。(斌按:在全国一盘棋的举国体制下,上下齐心,一往无前,历经棋界几代人数十年的浴血奋战,我国三项棋的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从世界智运会上的表现即可略窥一斑。当前现状相距张公三大愿望,虽不中亦不远矣!然吾辈并不满足,定当以高标准严要求,扬长避短,不断挺进,直冲顶峰。)
    1962年5月,张雄飞先生呕心沥血之译作《现代国际象棋的理论问题》如期面世,在棋界高度评价的赞扬声中,四个月之后的9月12日,张公在执行公务时因劳累过度而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哲人其萎,闻者靡不兴悲!
    《弈海鸿泥》书中共列“竹香商兑”、“旧局切磋”、“鸿雁惊寒商讨发凡”、“战略战术探讨”、“棋史研究”、“其他作品”、“书信择录”、“实战鸿泥”等八项内容。其中第七项“书信择录”,记述着雄飞先生与各地棋友探讨棋艺领域有关素材的书信交流。为节省篇幅突出重点,编选者已作了部分删削。与拙作休戚相关的就是信中提及的“象棋规则”。这方面的文字虽不太长,而牵涉到的具体问题却不算少。要想透彻理解雄飞先生的观点,还需占用一些时间作专题释述,只好下期再议了。(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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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22:07:44 | 只看该作者


第 85 讲

从《弈海鸿泥》中的书信择录谈起(中

    象棋规则中的“棋例”部分,一直是象棋界人士以及对其一往情深的众多爱好者,协作攻关的重要课题。然而,自远而近,民国之前,由于阡陌纵横,关隘险要,加之烟雾迷蒙,前路莫辨,不知难倒了多少英雄好汉!这也正是稍具规模的象棋规则胎孕难产,仅在木刻本《心武残编》和手抄本《梅花泉》“凡例”中略有提及的缘故(其它古谱,如《竹香斋象戏谱》偶有涉及,不过是零敲碎打而已)。
    王启宏先生在介绍《弈海鸿泥》“书信择录”的各篇函件时,均于篇末采用编号注解的方式加以补充说明,以助读者更易明了原文何意。现为维护信函的完整性及连贯性,使其尽量少受干扰,故不作夹叙夹评。仅只酌量增添注释号码,用以表达笔者的微忱浅见,而原注仍予保留,并以王注与刘注来作区分。书中收有函件八封,皆系雄飞先生写给友人的,已知是启宏先生根据底稿所录。日期均在张公谢世前夕——1962年1月19日至7月30日。惟有前两封信内含有象棋规则的内容,而且都是写给同一个人的,这位收信者是哪一位,既懂规则又擅排局,笔者尚未估测出来,有待高明推度赐告。“书信择录”首页最上方有一段编选者王启宏先生的前言:“张雄飞曾与许多棋友通信研讨棋艺问题。现根据他所留下的底稿,选录有关:(一)象棋规则;(二)《心武残编》与《竹香斋象戏谱》;(三)停舆待渡;(四)写作计划与态度等问题研讨的遗信八则,供读者参考。
    为了节省篇幅,我们删去了各封信中与上述内容无关的部分。凡是删去一段或几段的地方,用整行的省略号表示;凡是删去几个字或几句的地方,用占四个字地位的省略号表示;而原文的省略号均占两个字的地位。”
    (一)
    一九六二年一月十九日张雄飞给×××信
    我国古代棋规全貌,惜来见成文汇集,《竹香斋》、《心武残编》(凡例)中只见“吉光片羽”(1),如所谓“无故久逼常照,在二败之例”。(2),云云。为了供今后修改棋规的参考,我侪有志研究工作者如能将旧局中涉及棋例问题的着法,一一登记,集腋成裘,或有助于全豹之窥探。(3),表示中所提“野马操田”原着法。(4),古代既予认可,管见不便强古人按今日棋规拟局,亦不能视为“缺点”,不知高明以为当否?
    至此类长暗杀,我们今日是不认可的,1960年《中国象棋规则》第36页图十六即秉此精神提出判例。(5),不过,每次研订《规则》时,类似问题,往往反复争议,其未能获得统一见解者盖作悬案。列入《规则》者大体能得当时较多数之同意,亦未必绝对正确也。
    全部《规则》欢迎多赐卓见,涉及棋例者,各个指明其当否固佳,倘能就总的原则提出一个“提纲挈领式的条文,尤所馨盼!(6),数年以来,虽常希望就这一方面开辟途径,但收获甚不理想。您既对此感有兴趣,故顺带提供衡酌。
    承示《规则》第四页的图六应增一黑卒,考虑甚是,全国赛期间裁判会上,当予提出供讨论修订。(7),至“兵卒长捉”图例,15页图十二不如函示一例之简明,亦可一眼判辨。但关于“捉”与“兑”的定义,最好再作进一步之阐释,将《规则》14页前二行原文作适当修改;同时,在第8页倒数第二行首次出现“捉”字时,也将定义交待清楚。(8),请便中亦代为推敲一下,是感!
    (二)
    一九六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张雄飞给×××信
    关于《棋规》增改内容问题,如荷暇时提供初稿,将来全国赛中俟各地裁判聚首一堂,可作讨论的依据之一,殊所企盼!
    规则中矛盾集中的焦点,似为禁止着法的棋例问题。对此,有待探讨的方面自属不少,但是否先归纳三点,作为大家第一阶段集体努力之重点:(一)地方性的歧异;(二)历史沿革;(三)而最重要的是禁着的最高指导原则与精神,必须明乎此,方可以“以简驭繁”,衡量一切,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闹得戒律清规愈来愈多,甚至有彼此龃龉之一日,未悉在此三方面,尊处有无资料?如有卓见,不论是否全面,亦盼想到多少提出多少,以便共同商酌……(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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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22:10: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7 22:27 编辑


第86讲


从《弈海鸿泥》中的书信择录谈起(下)


    现将原编选者王启宏先生及笔者的注释之语一并附录于下(以王注和刘注来区分),供大家研究时参考:
   (1)关于古代棋规出处
    刘注:居荣鑫先生改编的《梅花泉》于1962年1月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约与此函同期,估计张公未及参看。居君在书中的“前言”和“关于古谱《梅花泉》”内均曾提到:“现在国内藏有该书抄本的,不过两三人,而海上藏谱家吴西都只有上、中两卷,没有下卷。笔者能够根据棋友萧永强的藏本加以整理、改编,并得到出版的机会,内心是兴奋万分的。”萧君于1963年之后下放农村劳动锻炼,经杨明忠先生荐介,按当时的较高市价忍痛将木刻本《心》谱和手抄本《梅》谱全集,割爱售给刘国斌,成全在下日后圆了“集清代排局四大名谱于一身”之梦。也为查考古代棋规增添珍贵资料。
   (2)关于“久逼”及“二败”之惑
    王注:此句录自《竹香斋象戏谱》,见《象棋谱大全》三集卷三第37页。
    刘注:《心》谱内也称“无故久逼常将在二败之例”。常(今规称“长”)将、常照是同一个意思。“久逼”一词,不够严紧明确,系专指逼攻将帅而言,应包括长杀及一将一杀。“二败”即单方若走长将或长杀不变,两种均应判负之意。但在古谱操作中,对长将古今共愤一概作负;对长杀则不尽划一。原因是对“无故”二字的理解,颇有伸缩余地。何谓“无故”?怎么又算“有故”?这既与本方的窘迫状态有关,又牵涉到另一方的走子性质,畏首畏尾,那结论就很难下了。
   (3)关于倡导加强棋例研究
    刘注:张公胸怀大业求贤若渴的迫切心情溢于言表,幸而后辈不负张公至嘱,已百倍重视收集保存,整理利用棋例资料,从事专题探讨,进而著书立说,加强宣传,供诸参研,助推教学。个中,“棋例四友”业精于勤,颇见成效,名闻遐迩。不才笨鸟先飞,多年前即已在旧谱新书中遍插签条,以利寻求所需,并分类编册及广置卡片,备诸查选,自信解析棋例存疑已足敷应用矣。
   (4)关于古局“长杀”判例
    王注:指“野马操田”中先行方所采用的一种“长杀”着法。

               
               
    刘注:见本文图1,重复着法为:红车三平一,里象7退9,车一平三,象9进7……红方长杀,黑方长拦,双方不变,古规作和(按与“二败”之说不符)。



               
               

    (5)关于今规的“长杀”判例
    刘注:即本文图2(规则原图亦仅半面无“将”)。着法是:红帅五平四,黑后车平6,帅四平五,车6平3……红方二闲,黑方一将一要连将杀(着法请爱好者自行演变,有助提高杀局功力),依六O中规,黑不变作负。张公借此说明今规与古规判例有所不同之意。
   (6)关于企盼系统棋例早日成形
    刘注:按照2004年象棋国家级裁判员再培训进修班举行时,中国象棋协会裁判委员会掌门人所作题为“现代规则演进概略”的报告中所言:“于是,在1984年试行规则的基础上,五年时间两易其稿,产生了1987年中国象棋竞赛规则。八七规则在象棋规则理论化方面迈出了历史性步伐,编写内容较好体现了依理定规,以规管例的指导思想……”设若22年之后这部聚全国精英智慧之力创制出来《规则》,果能获此名实相符的评价,则堪可告慰张公殷切期望之情了。
    (7)关于棋图设计美中不足
    王注:按原图,红方可以退车吃卒而成和。增一黑卒后,可避免此一变化。

               


    刘注:见本文图3,红以车四平二,车二平四的一杀一将求和,实为拙思,何如立即用车砍卒成和来得痛快。添加6路黑卒档道,实属良策,红方只余犯禁作负一途了。但直至七五中规本图仍纹丝未动,既说明张公未及传达此项建议,也反映出建议者未能参与圈中,没有机会再表达己意。
    (8)关于兵车相对能否算“兑”
    王注:对六O规则图十二的修改意见是,取消红炮,增一黑卒,将黑车换成黑炮。×××认为;红兵的动作不是长捉,该算长兑。张雄飞认为:要解决此一问题,应先将“捉”与“兑”的定义解释清楚,六O规则内“兑是一对一的交换”,这个定义不严格,有修改之必要。

               

    刘注:见本文图4。此项建议因牵连概念较多,故直到七五中规时才被采纳。捉、兑定义至关紧要,张公法眼如炬抓得很准。八七中规以“同兵种、有根子、第一反击能力、两个不致立即”的精准定义,锁定“捉”、“兑”不使相混。而九九中规却出人意料地以“兑是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的定性,返回到37年前张公不以为然的“一对一的交换”时代。其所持理由竟然是:“八七规则……有些文字显得言繁义奥,不易理解和操作”。可喜而令人感奋的是,O七中规试行本终于将“兑”的定义复归原貌,还原了学术真谛。
    另外,能将兵捉车看成是互“兑”关系,还与把“同兵种”升格为“威力互达子”以及提倡“兵卒价值浮动”的思路有关,有的已经变成现实。
    (9)关于禁着的最高指导原则与精神
    王注:当时有两种主要的见解:(一)所以要有禁止着法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一方借此种着法纠缠成和。为了减少和棋的机会,禁止着法的面应该宽一些;(二)仅仅规定比较容易出现的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或一捉)等为禁止着法,而其余均不限。杀着的面窄一些,使居于劣势的一方可以努力寻求巧和的机会,也迫使已占优势,甚至是绝对优势的一方不能麻痹大意,有利于鼓励比赛时的干劲;同时,把《规则》如此适当简化以后,裁判工作上的差错亦可相应减少。根据张雄飞平日的谈论,他似乎比较倾向于(一),但认为(二)亦有其道理。
    刘注:因雄飞先生仙逝猝然,并未赶得及在1962年11月合肥全国棋赛大会上,作出相关决议贯彻执行。以至迁延时日,多年来棋规棋例的通盘筹划始终处于摸索阶段。后经棋界同仁集思广议,从八四中规制订棋例总纲,逐步试行开始,日渐成熟,才使象棋规例有了统御全局的主动脉和权衡利害得失的价值观。此后与日俱进绵延至今。
    关于“棋例”制订与实施的宽严倾向,笔者赞同雄飞先生禁例谨严的主张(实即“从重判处”的精神),这与防止消极谋和过多过滥的现代规则理念更为契合。当今正逢决定象棋规则命运的关键时刻,至盼在修订工作中严格统一标准,用同一杆秤衡量一切,勿枉勿纵,不偏不倚。否则,在“联合捉子”,“从捉到捉”,“兑献兼捉”,“净吃子”,“兵卒价值浮动限度”,“车与马炮互换关系”,“附带捉士相”以及“长打与非长打(建议恢复‘打’的术语名称)”等方面,各执一词,强词夺理,忽松忽紧,冷热不均,自相矛盾,永远“龃龉”不停,张公无法瞑目!(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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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08:55: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8 09:05 编辑


第 87讲

    “黑方先走”和“用根捉子”是怎么回事?(上


    近两年来,不止一次接到外地棋友询问“黑方先走”和“用根捉子”的电话。他们都是资深裁判,在为当地裁判培训班讲课时,遇到学员的这种提问,一时说不清楚,故有打电话之举。笔者当时虽也尽力作了解答,但这绝对不是在电话里就能轻易说明白的事,效果肯定不怎么样,弄不好他们至今仍然是一头雾水,自己昏昏,又怎能使学员昭昭呢?为此,笔者每次回想都于心不安,常怀负疚之感。现在拟借撰写《棋例人生》拙文的机会,尽个人所知一吐为快,以补前愆。
    这俩问题,一个属于棋规;一个属于棋例。前者已成历史;后者尚在实用。其共同点是都伴有一些小故事,能唤起人们若干沧桑的记忆,并且很巧合的均与一次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大赛——1981年4月28日至5月13日在广东肇庆举行的1981年全国象棋比赛有关。那时我已从北京棋院借调到原国家体委棋类处,在顾尔承手下负责象棋业务,继续进行三项基本建设任务——象棋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的建立;棋手等级分制及其细则的落实;以及象棋规则的修订——的具体运作。这次赛事有两方面的内容让我记忆犹新:其一是,从本届比赛开始,一律将对局时的黑棋先走改成红先;其二是,出现了不少带有典型意义的棋例案件(今称“待判局面”),其重要性,足以波及到日后棋例的走向(主要体现在“用根捉子”和“二打一还打”两种类型上。对后一课题,笔者还将作出专门的论述。)
    一支秃笔无法同时描述两档子事,还是容在下分头说起吧。
    众所周知,从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正式象棋规则——五六中规开始,一直到七九中规,都规定“每局棋,由执黑棋的一方先走”。这一时期的重大比赛,都是照此执行的。1978年中国成为亚洲象棋联合会的会员之后,新华社香港分社李冲和出国机会较多的棋手杨官璘、胡荣华等,就曾把海外棋手对这一规定的不同看法,向国家体委作过反映。1980年8月2日,国家体委办公厅接到一封函件,是菲华象棋协会名誉会长,亚洲象联副秘书长谢添顺先生寄来的,内容是关于“中国象棋棋子执何色应先行”的问题。此函迅即转到国际司和业务司后,依逐级下达的程序,很快就传到我的手中。作为负责该项业务的基层干部,我肩负着搞清来龙去脉,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时参考的任务。我牢记“外事无小事”的警句,更何况这是一项相当棘手的规则悬疑难题。谢君函称,中国自古以来的民间象棋活动中,一直保持着红先黑后的对局习惯,海外棋坛始终沿袭古制,坚持红子先行。而当今中规与此相悖,对局时反向启动已难适应,阅读书刊则更为不便。既同属亚洲象棋组织,仍以求得统一为宜。希望荣任亚洲象联副会长的杨官璘先生,能尽快把中方意见带交近期召开的亚洲象联会议。
    兹事体大,牵连因素众多,在下岂敢怠慢,立即着手从古今两条路径进行考证:一是遍查古谱,包括《事林广记》、《三才图会》、《适情雅趣》、《橘中秘》、《百变象棋谱》、《韬略元机》、《百局象棋谱》、《心武残编》、《渊深海阔》、《竹香斋象戏谱》、《象棋满盘谱》、及抄本《梅花泉》等。发现除了有些表达不清或变换不定的,以及《梅花泉》“凡例”中的“象棋全枰均系绿先红后,绿即黑也,而局势(按指残局)则红先举手,红即白也”(话虽如此,该抄本自身也未严格履行)之外,绝大部分都是红子(有的称“白”)先行,全局与残局皆然,证明谢君之言不虚。另一路径,是查找中国规则之所以确定“黑方先走”的出处和原由。经过翻箱倒柜,寻踪觅迹之后,功夫不负苦心人,终于在上峰要求的期限内,从1951年元旦出版的《象棋界》第三册52页,沪青棋社所发布的“沪青棋讯”内,找到大旱云霓般的谜底。这段消息择要为:“棋坛总帅谢侠逊,自抗战胜利后返温州故居,仍以弈棋自乐,清静淡泊为世所尊,近复有新著《象棋新谱》在温州出版。最近《亦报》社主办全市个人锦标赛,谢氏亦欣然赶来上海,参与盛会。10月21日谢氏光临青年会坐观本社主办之周六大棋赛,当经本社介绍于台下观众后,群起热烈鼓掌,欢声久之不绝。谢氏现高龄69,更见精神矍铄,健步非凡。10月22日(星期日)晚,沪青与同孚两棋社联合欢讌谢氏,设宴于华府饭店,为谢氏接风,由上海棋界名手何顺安、李武尚、詹静波等作陪。到席者有本社屠景明、唐至诚、吴西都、萧光敏、蒋松年、贺肖杰及同孚董华章、黄深渊、金绍富、许立勋等25位,群英齐聚极一时之盛。席间由谢氏发言,推动三大要论:(一)提倡万国象棋;(二)规定全国一列实行黑先红后(斌按:不枉上下求索,终算找到总根);(三)统一南北棋例规则。群众鼓掌拥护赞同,最后团体摄影留念,排列法系按照年龄大小为次序,亦为趣事焉!”
    据悉,谢总在沪倡扬之三大要论,不胫而走,在全国引发热议。谢帅德高望重,一言九鼎,话语深入人心,自是拥戴者众,经过几年酝酿,意见渐趋统一。1956年初,为迎接当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首届全国象棋锦标赛,国家体委将制订第一部象棋规则的任务,委托“北京棋艺研究社”负责完成。棋社第一届社务委员会常务委员赵秉义先生(北京西城区官园体育场围棋教练)牵头,联同象棋指导员张德魁,劳动人民文化宫棋艺组负责人张雄飞、董齐亮、徐家亮,棋坛名宿裁判专家谢小然、马致仪等参加了此项筹备工作。棋社敦请邮电部张雄飞先生担任规则起草小组组长。小组成员见多识广,充分借鉴谢侠逊、陈松顺、许弼德、屠景明、谢小然、贾题韬等位关于棋规理论的独到见解,融南北精粹于一炉,择善而从,形成了初稿。对谢老关于“黑先红后”的建议,通过分析研究,也体会到其精神是因为残排局概由红先,为示区别,故而把全局定为“黑方先走”。多方听取对初稿的反映,并相应予以修订后,有次在北京宣武门内大街242号赵秉义家中召开全体会议时,一致通过了《1956年中国象棋规则》的定稿。报请国家体委审定后,人民体育出版社于同年8月将其正式出版。
    理清始末由来,笔者将上述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上级。遵照领导批示,于1980年9月在四川乐山举行全国联赛期间,召开了中国象棋协会技术委员会会议。经过反复推敲,一致认为将黑先改为红先是适当的措施。1980年12月4日,在澳门举行的亚洲象联第二届常务理事会议上,连任副会长的杨宫璘就此议题作了表态——从1981年的1月1日起,中国象棋恢复传统的红子先行。随之,拟件人刘国斌呈报的题为“修改《1979年中国象棋竞赛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的请示,也获得司领导张山和委领导李梦华的批准,当即按程序下发到有关单位。《羊城晚报》、《上海象棋》等国内外报刊均及时予以报道。文件内容如下:
    一、将《规则》第3页中“对局时,由执黑棋的一方先走”改为“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
    二、印刷体的棋图,定为红方棋子在下,用阳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阴文。九条直线,从右到左,红棋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代表。黑棋用阿拉伯数字1-9来代表。
    三、棋子名称仍保持不动,即红棋为:帅、车、马、炮、相、士、兵;黑棋为:将、车、马、炮、象、士、卒。(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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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09:06: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8 09:10 编辑



第 88 讲


“黑方先走”和“用根捉子”是怎么回事?(下

   
    有人很想了解O七中规试行本第23页29.4款:“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即使预计吃子后,己方原来的有根子因失‘根’被对方吃掉,造成子力价值受损,也不予考虑”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本款叫人感到奇怪,常会引发质疑:即预计一方吃子后并未占到丝毫便宜,有时甚至会遭到损失,明明是得不偿失,为什么硬要把这一着棋定为“捉”呢,这是什么道理?难道不是以能否得子,作为“捉”的唯一衡量尺度?
    问题提得非常尖锐,也很实际,还真不是只用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非要从以往曾经发生过的一些陈年旧账说起不可。现在让我们打开记忆的闸门,把历史车轮回转到1981年全国比赛中去:
    《鹿城棋苑》1982年第9期26页刊出了一篇有关棋例的文章,题为:“一九八一年全国赛出现的棋例及其判法”(按:“棋例”本身已经就是具有法规条例意义的判法,又何来另一个“及其判法”?这里显然是把棋例误作棋图的代名词了),作者是陈瑞权先生。文章开头说:“1981年全国团体赛与个人赛,我有幸担当副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陈松顺同志的具体领导下,对于出现的棋例,与执行裁判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规则(1979年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本),顺利地进行了裁决。现选择部分容易造成错判的典型棋例,加以分析介绍,这对于掌握规则精神,做好裁判工作是十分有益的。”全文共举了十一个图势(今称“待判局面”),分别作了裁决依据和裁决结果的介绍。其中有三个图势及其判法和“用根捉子”及与之类似的衍生状态有关。


               
               
    本文的图1(陈文之图三),陈文介绍说:“红兵四平五,黑车6平5,兵五平四,车5平6……此例黑方走动的棋子的走子性质是步步捉兵,应判为长捉。这种判法是历史性的惯例判法,其原则精神是:作自己根的棋子捉对方子,若吃掉对方棋子使自己的子脱根,即或是不等价交换,仍按捉论”。[斌按:此图是1981年5月3日,浙江陈孝坤和黑龙江王嘉良一局走到第48回合时的形势。着法几度反复后,黑方被判变着,无奈改走了车6平7。接下去王君以老练的残局功力于75回合时逼使对方言和。1982年面世的亚洲象联《象棋比赛规例》第43页,将此图略加改动(红黑互换,把陈方贴将底马换成车,王方增一中象,更加反映出用车追捉敌兵的急切心情),列为图74。其说明是:“红车不得借口保护己马而长捉黑无根卒,如不变作负。”亚规仅是叙述事实,将此种先得后失(等价或不等价)的状态,定论为“长捉”,并未详言依据。而九九中规则将“用根捉子”的判法,全盘照搬到棋例之中。O七中规试行本至今仍在沿用,这是后话]。



               

    图2即陈文的图四,着法是:红炮三平二,黑车7平8,炮二平三,车8平7……说明为:“黑方走动的棋子的走子性质是步步捉炮,应判黑方长捉。不能因黑车吃炮后黑方自己要失炮而错判黑方是闲着。”(按:其判法及依据,与前图如出一辙。从这种局面的频频出现,确实可以折射出居于劣势的一方,存在利用规则求和的心理——我先得后失,最后子力价值相等,并未占到便宜,你判我“长捉”,理由并不充分,若能网开一面,按不变作和处理,我就能达到预期目的,避免输棋。)



                 

    本文图3,即陈文的图十一。双方的反复着法是:红炮八退一,黑车6退1,炮八进一,车6进1……说明为:根据“为了解救被捉住的无法逃炮、无子可保、陷于绝境的棋子,允许连续打击对方直接捉子的棋子或两子联合捉子中的一个”的规定,双方不变作和。(斌按:陈文在叙述当日比赛判处这个图势时,所根据的是七九中规里面的“打击论”条款,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有一点与《规则》43页图八有所差异:即图八的马是预计净吃联合捉子一方的车,无需付出任何代价;而本图则不然,炮一旦打车之举得逞,尚要付出还回一车的代价,子力并无便宜可占。这要判“捉”,还需费些口舌加以解释,才能使理论更加圆全。此图是1981年5月1日全国赛第4轮,辽宁卜风波鏖战上海于红木弈成的棋例纠纷,最终被判不变作和。由于相中此图的典型意义,次年印行的亚规将其列入第23页之图22,连同另一局例,一并给以示范性的说明:“上两图红炮长捉黑车,虽然去车后仍要失回一车,但当前情况是红炮看着打车,红方犯例,不变作负。”)
    本届全国比赛的全过程,笔者都在认真观摩学习,获益良多。看过包括上述局势在内为数不少的棋例裁决现场,特别是日后拜读了陈瑞权先生的大作,以及随同董齐亮先生参加了1982年9月6日至11日在澳门召开的“亚洲象联裁判会议”之后,对棋例的认知,多少有些从愚蒙逐渐向开豁转化的感悟。我萌生出如下的思路:拿本文的图3与图1、图2相比,既有不同之点,也有共同之处。不同的地方很明显,一眼就能看出,图1图2是用作为“根”的棋子去捉对方的子;而图3的捉子者红炮,却并不是什么棋子的“根”。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采用了“直接得子”的手段,形成“各吃各的子”,互不交叉,双方各得其所,因而吃子的子在棋盘上仍能保留。(斌注:我当时即已意识到,棋例中所称的“捉”,是一方走子后,预计下一步若仍由他连走时,他所采取的能够得“子”的手段。依照象棋着法的规律,“捉”的形式可概括为三大类即:一、直接用捉子的棋子吃到对方的子;二、通过连续照将抽吃敌子;三、通过完整的棋子互换得到子力价值上的利益。前两种方式,捉子的棋子都能保留下来;后一种则率先启动捉吃对方棋子的子,也会被对方反吃而融化在内。)笔者当时认为,抓住“吃子的子仍能保留”这个共性,就能解决包括图1、图2以及图3在内的一大批类似问题,将它们纳入同一“棋例”条款之中,达到简明扼要的目的。现在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后再重新回顾,发现原来的想法和做法,虽不算错,甚而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良策,然因经验不足,考虑欠周,百密一疏,潜存纰漏。在这一点上,不只成为八七中规备受诟病的话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至今仍未平息(半年前,一位握有实权却又从未与我作过棋例探讨的忘年之交,好意地关照我,说近些年棋例理论进展很快,今非昔比,早已不像“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不管其它损失”那个时候的判法了,您还是多保重身体益寿延年吧!闻弦歌而知雅意,此言涵义多重,意味深长,令我感慨之余,不胜惶悚,人言真是可畏呀!)而且使得棋规修订工作大费周章,廿年之后的今天,仍在迷雾中踟躇不前,笔者当日误导之责不容推卸。
    幸而摆脱此种厄境并非难事,只须略作微调,便可如愿以偿。解铃系铃,来者可追,在下义不容辞。欲知详情,接看下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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