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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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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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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22:20:19 | 只看该作者


第 99 讲

变化多端的“兑”氏家族

    最近一个时期,笔者常在网上欣赏盛德明先生大作系列,每多看一遍都会有新的启发。百家争鸣方针政策在学术方面的认真贯彻,为棋规理论的顺畅交流,互相借鉴,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是非常值得庆幸的大事。盛君不愧为延庆县文史工作者,行文之流畅,涵义之隽永,自不待言。其文章深邃扼要之处,兵无常势,理念超前,实不亚于阐述军事法典。盛君匠心独运,敢于摒弃千年袭用的“棋例”成法,另辟蹊径,破格创制一整套不落窠臼的以军事理论为依托的棋规宏图,实属难能可贵。姑且不论其最终是否成功,能否得到官方及公众的认可,仅是这种大无畏的奋战精神和义无反顾的巨大魄力,已堪称高山仰止,在下自愧不如。然在参研过程中,笔者虽是尽力从中汲取营养成分,却时因头脑迟钝,思路不畅而生阻滞,以致在钦敬叹服的同时,不免生出难以企及和难乎为继的念头。即如盛君曾在“揭示象棋竞赛规则的‘棋例’”一文中,就有过新颖的见解,略谓:“‘神仙’、‘天堂’都是空概念,它们不能作术语。‘兑’、‘献’也是空概念,也不能作术语。比如‘兑着’——凡走子可互换吃去者,谓之‘兑着’(斌注:系指九九中规及亚规而言)。解释兑着用到可字,可的解释是可能或可以,模棱两可的意思。‘互换吃去’则需要双方棋手都作为,只有低级阶段水平的棋手(刚学棋的小孩)按着‘棋例’支的歪着走子才可能实现。在高级阶段水平对局双方着法反复不变的局面里,‘兑着’从来没有实现过,它是一方棋手的幻想。如果实现‘兑’则就不会有这种类型的着法反复不变局面了,也用不着裁判来判。我们可知,‘兑着’在棋例中是一个空概念。”
    笔者资质愚蒙,且冥顽不灵,脑筋一时还转不过弯儿来,难以很快悟透“兑、献”是空概念,不能作为术语的高深道理。独自遐想,设若只是因为“兑、献”在双方着法反复不变的待判局面中,从来没有实现过,就肯定“它是一方棋手的幻想”,牢牢扣上“空概念”的铁帽子,永不叙用;那么,习用多年的由“将、杀、捉”构成的“打”族团伙,似也应当荣获“空概念”的同样称号——因为不管多么穷凶极恶、手段残忍的 “打”,在反复不变的场合下,也都不过是虚张声势,纸上谈兵而已,也从来没有实现过(既没擒捉人质,更没图财害命),否则就不会形成 “待判局面”了。难道前者和后者还有什么区别吗?岂非全都不能作为象棋 “术语”,需要推倒重来?那还是现在的“象棋”吗?
    在对新潮学术论点尚未弄懂之前,目前仍要回到现实中来。当前认为,“兑着”不仅不是空概念,反而是有血有肉刁钻古怪实打实的攻关课题。要提起识别 “兑”的真实身份到底有多困难,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引用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来作形容,恰如其分。泰山高大雄伟本应清晰得见,偏被树叶一般的细小事物所遮挡蒙蔽,而无法看到整体、全局、主流及本质(日后棋友们自有体会),以致出现“捉(杀)兑难分”,“打闲错位”等现象。主观上的视力不足与客观上的误导干扰(棋例本身存在错漏),共同酿成胸中无数。
    以下随着笔者对“兑”由浅入深的认识历程,举例说明,以助理解掌握。
    一般来说,人们从学会下象棋开始,很快就能知道什么叫“兑车”。“兑车”是个学名,俗称也叫掐车。旁边看热闹的支招时常说:“跟他把车掐了!”笔者回忆,看到有“兑车”场面的最早对局,是出自扬州张毓英先生编著,1924年出版的《象棋萃鲭》二册34页王浩然先和周焕文的一则实战记录内,形势如本文图1。

                 

双方的反复着法是:红车六平五,黑车5平4,车五平六,车4平5。王君净亏两卒,只有兑掉一车后,或可有用单车士相全守和周方车双卒的机会。周方此刻不愿兑车,以增大胜望,几个回合后黑方主动变着。由于神马王浩然残局功力深湛,始终无懈可击,终亦成和。若问图1给您留下什么印象?现今棋友会不假思索脱口而出:“这是长兑,不变作和。”答案没错,因为他们已经司空见惯,用眼一扫就能判断。殊不知这只是一种直观的朴素认识,并没有提到理性高度作深入思考。而这种依仗眼光招儿所作的感性判断,是极不可靠的,很容易尝到看走眼带来的苦果甚至恶果。君若不信,只需请您回答一个问题就足够了——请说清楚,红方把河口的“杠子车”频频放在黑方的无根单车面前示威,来势汹汹,下一步就可把黑车一口吞下,为什们不叫“捉”,偏叫“兑”呢?是何道理?
        

               



    五六中规是我国第一部象棋规则,本文图2就是该册规则第7页的图七。其着法是:红车二平一,黑车8平9,车一平三,车9平7……条文是对“长兑”的说明:“兑是送子给对方吃后再吃回对方一子,即是一对一的交换。如果一方求兑另一方避兑而相持不让,可以算和棋。上图的红车不愿意兑又不肯变着,就算和棋。”此后的五七、五八、五九、六O中规,都沿用了这一说法,有的连棋图都省略不用。六五中规则改成如下文字:“兑是同等实力的棋子互相交换,例如车换车,马换炮等;如果一方求兑,另一方避兑而相持不让作为和棋。”七三中规与此不差分毫。七五中规对长兑的条款一字未动,却更换了棋图(见36页图十)即本文图3。

                 

着法是:红车一进一,黑前车退1,车一退三,前车进3,车一进二,前车退2……七九中规仅在“允许着法”一项内,列出:“长拦、长跟、长兑、长献以及一打一闲等着法,均属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的规定。除长献附上一图外,余皆无图。
    以上就是“兑”在早期棋规中的实际情况。据实而论,由于时代局限之故,难以苛求那时就能拿出精确完整的定义来。凡事要一分为二,旧规则对“兑”的释义虽是有嫌片面,而且欠准欠细,但仍有可取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从开始就强调“兑”是先送子给对方吃,然后再找回一子作等价交换,而不是谁先动手就打算下一步白吃对方的子,这一点非常重要,是“兑”的真谛,也是“兑”的本性。其二是坚持“兑”是一对一的交换,而不是所谓“双方互换吃去者”一类的集体大兑换。这也是一个不容改变的原则,不把定义弄准,会引发棋例执行中的一片混乱。一应细节,后文自当陆续披露,于此不作赘述。
    定义含混,皂白难分,迟早要出事端,果不其然。1979年第四届全运会棋类决赛阶段在北京市少年宫举行。9月22日象棋个人赛第5轮广东蔡福如执先与上海胡荣华相遇,双雄对决,引人注目。激战到第19回合后弈出棋例纠纷,形势即本文图4。
      

               



    以下着法是:红炮二进四,黑马7退8,炮二退一,马8进7,炮二进一,马7退8……双方均无变着之意,只好提请裁判组予以裁决。笔者有幸身临其境,时任北京棋队(三棋)副领队兼象棋教练员,正在场内巡回观看。忽见场中一乱,人群突向某台聚集,笔者先到台前一览,后随裁判组进入研究室旁听学习。在分析过程中,意见一直得不到统一。对黑方退马进马,公认两闲毫无疑问;对红方退炮企图照将抽马应判一捉也无异议;分歧之处在于炮二进一这步棋上。一方认为应判一“捉”,因为预计下着红可走炮二平五打炮得象;另一方则认为应当算“兑”,理由是黑炮可以先打红炮,并不吃亏。但当有人指出即使换炮以后也要损失边象时,无人立即作答。主张判捉的最终占了上风,但有人坚称此着属“兑”始终保留个人意见。裁判组遂当众宣布:“红方两捉对黑方两闲,应由红变,不变作负”的决定。蔡福如无奈变着,改走了兵七进一,胡应以炮4平1,至56回合蔡方告负。
    此图看似简单,实则牵涉诸多因素,在缺乏严谨定义的当时,是无法判断是非的。不怕您见笑,笔者也是一头雾水,很久都搞不清谁说得对,现在说三道四,妄加评论,其实都是事后诸葛亮。在下也是一路跌跌撞撞趟过来的,决不敢托大忘本!往事如烟,本不必挂怀,不料蔡胡之战整整卅年之后的今天,有的举足轻重的权威名家依然“捉兑不分”,仿如指鹿为马一般,颇有卷土重来之势,令人十分遗憾!
    衷心欢迎大家参与棋例探讨,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99)


102#
 楼主| 发表于 2018-5-2 22:38: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2 22:47 编辑



第 100 讲
  蔡胡之案 实属错判

    在四运会蔡福如与胡荣华发生棋例案件(见上期图4)之前,笔者也和各位一样,没拿“兑”当回事——不就是像“兑车”那样的“兑”吗?这谁不知道,有什么新鲜的!可这次判案的整个过程,却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案子虽已作出当场裁决,但在分析案情时的那种众说纷纭相持不下的场景,却总在我的脑际萦回,挥之不去。原本自认为对规则还比较熟悉,此番偏在无意中触痛了自身棋例知识无可否认的缺口。事实表明,自己对“兑”只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吃透。本案的关键是对红方那步炮二进一如何定性。是“捉”是“兑”只准选择其一,不能模棱两可。还要拿出足以说服大家的根据来,否则一切都是空谈。而在当时执行的(也是专为本届全运会象棋竞赛准备的)七九中规内,是查不到有关规定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旧规则的时代局限性。
      事过许久,笔者仍对谁是谁非茫无头绪,不得不承认自己基础不牢,浮而不实。直到一次偶然出现的契机,才使我触动了某一根中枢神经,茅塞顿开豁然开朗!前文曾经表过,自1980年之后,我被借调到国家体委棋类处,完成三项基本建设的任务,内中第3项就是设法让象棋规则逐步趋向完善。由于增多了和棋界人士接触的机会,十分便于交流。有次在谈棋时,李来群突然给我摆了一个“红方双车同线步步与黑方单车相撞”的局面(即为拙文上期向棋友们提出的问题),问我这叫什么?我毫不犹疑地回答:“红方长兑车呀!”他又接着问:“黑车没有根,为什么红车不算‘长捉’呢?”我一愣,刚要说话又咽了回去,暗想,来群问得对呀!我怎么从来没往这方面想过呢?如果把黑车换成黑炮,红车肯定算“捉”,现在换成个车,为什么就不算捉了呢?而且大家都异口同声地承认这是“长兑”,没有一位提出不同意见,这又是怎么个道理呢?我当时对来群说:“你的思路确实跟一般人不一样,出人意料。你提了一个看似简单幼稚,大家都没注意的问题,其实大有哲理,非常重要。谢谢你的提醒,这很可能成为棋例理论革新的突破口,你立了一大功!”
    由此开始,我一鼓作气继续往下深挖,逐渐弄清了以下的道理:
    一、下象棋的人对“兑车”看得太多了,早已习以为常。对“兑”的了解,与其说是懂它的“理”,莫如说是记它的“形”。一走成这种态势,就叫做“兑”,谁有闲工夫去研究那么多为什么呀?
    二、虽说没往“理”上联系,但谁走到“兑车”的场合时,心里都有个算计——我把自己的有根车放到敌车面前,他要是吃了我的车,我马上吃掉他的车,等价交换,各不吃亏——通常都会是这样打算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一厢情愿地想拿自己的车去捉对方动转自如马力十足的车,因为还没等你吃人家,人家先把你的车给灭了。[双方同兵种之间的朝面,就存在这种特性——彼此都有条件吃掉对方,决定权在于谁先动手——而以逸待劳的后走方,有优先选择吃不吃的权利(这就是曾经作为术语的“第一反击”能力),除非后者由于种种原因业已丧失了这种反抗能力,只能低头挨“捉”。]
    三、“兑”既然是发生在双方相同兵种之间的对垒行动(在“兑”、“献”中,都不宜采用前贤早已否定了的“威力互达子”概念,因其含有副作用,可参阅拙文早期的相关内容),如车对车、马对马、炮对炮等。人们对这三大兵种形成的“兑”,看法本应是一视同仁的,判断标准也应是一模一样的,裁决程序也必定是一成不变的。话虽如此,事却不然。由于“兑车”的出镜率甚高,棋人已是轻车熟路,辨认时较少出错;而对“兑炮”、“兑马”的理解掌握,却时有荒腔走板的事故发生,刹时间思维混乱,纵马走入歧途而不自知。究其缘由,不外乎是忘却了“兑”的属性——亦即“兑”在象棋中不可逆转的自然规律。
    四、接受李来群特大的启发,笔者悟出“兑”与“捉”的本质区别,以及进行裁决的运作规律之后,不揣浅陋地编出了一段顺口溜,已在“献”的专题研究内有所述及,亦不知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为了加深印象唤起记忆,拟在“兑”的探秘中旧话重提,再次加以强调。此项顺口溜的内容是:“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相同兵种从后朝前观,将杀捉打马上现原形,兑献和闲辨认不犯难。”
    裁判员在审理“待判局面”时,需要精准地辨认“禁止着法”与“允许着法”,不容混淆。而“捉兑(献)不分”,既是常见病、多发病,又是病理隐晦的疑难杂症之一。有了上述顺口溜,倘能如法炮制,相信定可迎刃而解。对其中所提的“由前往后看”和“从后朝前观”的“前”、“后”二字,有人不知所措,弄不明白怎样叫“前”,如何算“后”。其实再容易不过,窗户纸一点就透。“前”是指走子方;“后”即另一方。以“兑”为例,作着法预计时,双方的车既属于相同兵种,互相都能吃掉对方,要求必须“从后朝前观”。比如红方走子把车放在黑车面前,不应“由前往后看”认为是红车在“捉”黑车,而要预计下一步黑车有没有反吃红车的能力。若有这种能力,则承认目前红车是在“兑”;若黑车根本没法吃,则裁定红车现着是“捉”,不是兑。务请重视:依照象棋中“兑”的规律而言,这种观察顺序是永不更改的,否则必会引起混乱。一旦双方同兵种棋子碰面,若一味由前往后看,就必然全部都是前者捉后者,根本没有“兑”的存在,而这是违反棋理的!为此,裁判员无权随心所欲率性发挥,颠倒由前由后观察顺序(这就是兑捉不分频发的根源),造成误判。以此为据,蔡福如走出炮二进一后,应从黑炮向红炮看,黑炮的“第一反击”能力正常存在,完全有条件打去红炮交换子力,并无亏损(至于以后还可能失象,那是“隔一步”的事,不属“立即”范畴,规则从来不予考虑),因之应确定红方进炮是“兑”非“捉”。蔡方“一捉一闲”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应判作和。当时令蔡方变着,显系错判。事过境迁,重新回顾产生错判的诱因,除去当时定义缺失,没有区分“兑”、“捉”的衡量尺度而外,不能不说这与前文所言的客观因素有关——即炮对炮、马对马的类型,远比车对车的纠纷,难缠得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读者可能还记得在为蔡胡之案定性的当场,曾有一位今犹健在的裁坛耆宿,力排众议,坚称红方进炮属“兑”,始终保留个人观点以迄于今,卅年之后证明确是正解,德艺双馨,令人叹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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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3 07:39:11 | 只看该作者

第 101 讲

差之毫厘 谬以千里

   
    从1981年开始,笔者受命执行修订象棋规则的任务。充分利用观摩全国棋赛的时机,除进行个别访谈之外,还陆续在各地召开了拥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中小型座谈会,认真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及裁判员等名家高手的宝贵意见,敞露心怀,加深了解。也曾应邀在北京、成都、上海、昆明、天津、烟台等地举行过棋例辅导活动或较大型的棋例报告会,与会者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使用一至两块大棋盘挂棋,以便提高效率,丰富内容。在会上打破界限,展开互动,昌言无忌,表述个人真实看法、互教互学,弃短取长,共同受益。在社会大课堂频繁交流的磨砺下,笔者自感对棋规棋例的认知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从而有计划地继承历久弥新的传统观念,使其步入理性轨道;同时将某些与客观规律不相吻合的意识与判法,以精准概念加以改进,为日后的持续演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的精神,是要使棋规法制化,一切以“定义”为准。既不可沿用在赛场墙上贴满大量棋图,以图定规的办法;更不能容许人治,任凭“权威”脱离条文随意曲解,独断专行酿造冤案!
    欲达此目的,就必须要求把“定义”搞准,杜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内部矛盾。经过反复推敲,终将八四以至八七中规的“兑”,写成如下“定义”:“凡甲方走子后造成己方的某一个有根子和乙方的相同兵种棋子相对的局面,企图先失后得,进行等价交换,而乙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则甲方所走的这着棋称为‘兑’,或称‘邀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的交换,如果它的结果是等价的,习惯上也称为‘兑子’。”
    笔者按:扪心自问,这段从未见诸棋规史册的定义条款能够出台,绝非易事,一没有前贤思路可资遵循仿效,二没有相近文字能够参照借鉴,两眼一抹黑,没着没落,硬要凭空“创造”出来,还要滴水不漏,其难度可想而知,若没有集体智慧作坚强后盾,是难以实现的!尽管后来也不免遭遇板砖拍击(廿年之前一位技高名显的资深大师曾经当面指出,你弄的规则我连着看了三天也没看懂,怎么叫兑,怎么叫献,又是第一反击,自毙,从捉到捉,根本不知道说的是什么!我劝你以后别管规则了,大家对你意见太大了,背后没少议论,只不过不好意思当面跟你说,我这是为你好才告诉你)。作为执笔人的在下,始终问心无愧,相信岁月老人是能够明察秋毫激浊扬清的!惟不知这位年事已高的名家和他见地一致的同道,现今的规则水平已达到何等境界,难道依然故我,还是钻不进去?
    为了便于理解,有必要对上述“兑”的定义作些说明:
    一、造成同兵种相遇的走子方,必须是有根子,方能成“兑”;若是无根子就成“献”了。
    二、双方不同兵种相遇,应当由前往后看,如条件符合,有可能造成“捉”。但若同兵种相遇,按规律必须从后朝前观,观察另一方有无“第一反击”能力。如有,甲方是“兑”;如没有,甲方肯定不是兑,是否是捉还需要作具体分析。九九中规为了追求“简化”,取消了若干不可或缺的术语,其中就包括“第一反击”,是失当之举,后患多多。王孔兴等位无奈补台,提出“优先考虑”后者能否吃去前者的原则(实即“第一反击”的代名词),施行至今。
    三、乙方一旦吃去甲子后,若平安无事,则甲方走子是“兑”;若立即毙命,则绝不是兑,大多是“捉”甚至是“杀”(注意也有“闲”的可能,因为甲方之子有时也不能离线,只起牵制作用)。
    四、乙方吃子后虽不致死,却立即会遭受子力价值上的损失(不含“隔一步”失子),则甲方这着棋也不是兑,而是“捉”。
    五、兑的定义中有一段带括弧的文字:“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是为了防止一种“兑捉不分”的特殊情况,后文将举例释明。
    六、双方有时会引发多子大交换,习惯上也称为“兑换”。但习惯就只是习惯,与“兑”的术语、定义无关,仅作附言而已,不可混为一谈。
    七、从七九中规跨越到八四中规,不只是小型本到大型本之间量的堆积,更主要的是质的飞跃,无疑是中国象棋规则发展史上的一次大变革。初期唯恐大家感觉突如其来,不易理解,遂不厌其详尽量增配棋图,添加释语,以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因而不免文词冗长,叠床架屋,唠叨琐碎,反倒令人产生畏难情绪!O七中规试行本21页28.4“兑”,仅用短短数十字即已解释清楚,言简意赅,值得效法和推广(然而图文不符,定义与实践脱节,是其最大遗憾,后文还要述及)。

               


    图1乃是八四中规图五十九。双方的反复着法是:红车五进一,黑车4进1,车五退一,车4退1……。判词是:“红车长捉,黑车走动后也会有打炮得士的捉,构成二打二还打,双方不变作和。”八七中规亦同此判。根据定义及前述各款提示,可作如下理解:二车相遇,走子方红车无根,有献的可能,但从后朝前观之后,发现黑车因受拴绑已失去第一反击能力,故认定红车是“长捉”。而红黑两炮遥遥相对,如何定性值得探讨。黑车移动之前尚与红车相对,毫无得子可能,但走动后由于红炮打不起来,才使黑炮有了打去红炮多得一士的机会,所以黑车两步也是“长捉”,双方不变作和。



               

               
    图2是为进行对比而有意设计的,反复着法与前图完全一样。两图对照只有两处有别:一是红帅从六路二楼回返五路原位;二是黑方多一低卒。这一细微变化,却引发裁决结果的截然不同。原因是:黑车无法离线,红车依然是企图形成互打而求和。未料此图已与前图大相径庭,致使红方计划成空。由于红帅移位,红炮已成自由之身,黑车进退后,均应从红炮朝黑炮看,红炮恢复了反击能力,显然黑方走子是“兑”非捉。结论为“红方二捉对黑方二闲,红不变作负。”


                 

               
    图3来自浙江梁文伟与辽宁尚威的一则对局。双方实力持平但红子位置较佳,如能拼掉一车,对红有益无损,故走出以下反复着法:红车八平六、黑车4平2,车六平八,车2平4……。裁判组审核后认为:红方走成同兵种相遇,不应由红车向黑车看,判成车捉车,而应从后朝前观,而黑车完全具备第一反击能力,而且吃去红车后也不致立即失子(隔一步失子不予考虑),故红车属于“长兑”,双方不变作和。判后梁、尚二君均无异议。

                 

    图4源于裁判员学习时,有人将棋图稍加改动,提供大家研究参考。看来提供者很有水平,已将定义吃准吃透。此图着法同前,仅是棋子位置略有差异。经过研究,这些位基本功扎实的裁友,很快就找到了正确答案:红方两步平车,貌似平和邀兑,实则包藏祸心,黑车虽有反击能力,然一旦吃去红车后,红方不忙吃车,先走后炮进四打马照将,再从容退马吃去黑车,可以净得一子。故红方平车不符合“兑”的定义要求,判为红方“长捉”不变作负,既合情合理,又于法有据。
    广大棋友裁友们,你们不难看明白吧?笔者还会提供更多的图例请你们赏析,祝大家步步高!(101)


104#
 楼主| 发表于 2018-5-3 08:02: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3 08:07 编辑


第 102 讲

似兑非兑 谨小慎微

    话说1979年全国少年象棋比赛于8月1日至15日在沈阳举行。这是在四运会棋类决赛之前检阅后备力量的一次盛会,众多少年英杰展现出非凡的聪明才智,日后茁壮成长,终于不负众望成为棋坛俊彦以及繁荣棋艺事业的骨干力量。赛会期间,为加强交流,增进友谊,扩大影响,更好地为广大爱好者服务,主办单位特地组织了一场备受欢迎的公开表演。活动采取友谊对抗的形式,进行团体多台对垒。应邀参加对弈的双方:一是殷勤好客的主队——刚刚荣获1978年全国象棋团体冠军的辽宁队;另一方是来自全国各地高手云集的客队——教练员联队。表演赛程融气氛轻松和谐及着法激烈精彩于一体,令观众大过其瘾!请恕笔者一支秃笔难绘全面战况,又恐游离于主题之外,故仅介绍一则与棋例问题有关的对局片断,供诸研赏,请看图1。

                 


    本图的红方是教练队甘肃钱洪发,黑方为辽宁队韩福德。双方似是有意摆脱四平八稳的棋风。携手走上适合表演性质的对攻抢杀的惊险之路。各自争先恐后地弃子夺势,唯恐天下不乱,使观众看得触目惊心,一时难辨孰优孰劣。如图是战至第43回合时的形势,双方互相牵制,各有顾忌。钱君此刻置红黑二车横眉怒目于不顾,径走红车六平八,以下是黑将5平4,车八平六、将4平5……这是本局的第一次棋例纠纷,两个回合重复后,钱君意识到这属于本方“一将一捉”(红车六平八后,并肩站立的两车,地位已出现了微妙的变化,黑车已成为“呆子型”,失去了离线自由;而红车已能大胆地去吃黑马不惧报复。故应判红为一“捉”)对韩方“二闲”(黑之出将进将,不影响二车“兑”的关系),应由自己变着,遂改走了一步红车四进二。不料人算不如天算,竟又酿造出第二次纠纷,韩方接走了后车5进2,红车四进一,后车退1,车四退一,后车进1,车四进一,后车退1……至此,钱车步步闪躲,韩车如影随形紧贴不舍。前一纠纷,红方违犯禁例,钱君未等裁判介入即自觉变着,那么本次尤显剧烈的肢体碰撞,结果又将如何?正当全场上千位观众凝神注视着大棋盘上的变化,以及场内裁判组的意图动态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只见双方棋手未经裁判人员表态,即同时推枰起立握手言和了。
    笔者按:依照惯例,双方自愿作和,裁判员一般不便硬性干涉予以扭转,除非大会另有规定(比如多少回合之前不准消极成和)。事后推测其出发点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考虑到表演赛性质,以友情为重,不一定非要分出高下,不变作和是不错的结局。二是处于那个时代的棋例水平,交战双方也未必能够准确分辨走子性质究竟是兑还是捉。按长兑看待,得以不变成和。未尝不算合适的选择。卅年的时光只在弹指一挥间匆匆而过,当日钱韩二君之局已成历史。但若以现今的定义来作分析,则黑车并非长兑,而是实打实的“长捉”。原因是那时的红车已不具备第一反击能力,一旦离线吃去黑车,立即会被黑马卧槽或挂角将死,毫无缓冲余地。所以黑车是“捉”非兑,应由黑变,不变判负。至于变着后会有何等结果,就与棋例研究没有太大关系了。

               

               
                 
    图2及图3录自《棋艺》2008年第九期58页“答棋迷问”栏目,是湖南省岳阳市刘新民先生向本栏目主持人国家级裁判杨敬东先生提出的问题。两图的着法均为:红前车退一,黑车6退1,前车进一,车6进1……为保持真实性而不走样,兹将来函照录于下:“杨老师您好,图1(斌注:即本文图2)是湖南省第七届老年运动会象棋比赛女子组第七轮出现的一个待判局面,双方都不肯变着,后经裁判判定和棋,我也认为裁判长判定正确,因为根据象棋规则,一方可以长兑,如果双方都不变应为和棋。但是如图1改为图2(斌注:即本文图3),红方能否允许长兑车呢?根据我的判断,此例不属于长兑范畴,因为黑方如车6平7兑车后,红方有车三平四的杀着,所以图2(即本文图3)红方前车进、退属于长捉黑车,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不知我这样认为是否正确,请指教。”
    杨敬东先生回答内容为:
    对图1(本文图2):“此待判局面红方前车步步与黑车邀兑均为‘闲’。黑方进、退车避兑后,企图在下一着走炮6平5将死红方,属于‘从没杀到杀’,均应判‘杀’。
    棋例裁决:二闲对二杀,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对图2(本文图3):“此待判局面红方进、退车与同兵种的黑车相遇不是兑,因为黑车一旦吃去此子后会立即被红方走车三平四将死,既然黑车不能吃红车,那么红方两步进、退车的走子性质就是捉(车)兼杀,均应判‘杀’。黑方进、退车均为‘闲’。
    棋例裁决:二杀对二闲,红方变着,不变判负。”
    [笔者按:给我留下的印象是,(恕我直言)岳阳市刘新民先生,对棋例研究很有兴趣,且已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兑”的定义吃得很透,这是连不少裁判员都没完全解决的问题。因而在对两图进行比较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出走子的属性,是兑还是捉(杀),毫无差错,可喜可贺!然而同时也暴露出棋例知识面还不够深广的不足,这表现在对“联合捉子”(即如本图为前炮后车型的联合捉子)还没真正掌握其裁决规律。而棋例知识不够全面造成的后果,就是把一则待判局面的裁决结果给弄错了,功亏一篑!其正确结论,一如杨敬东先生所述。由于篇幅所限,杨君不可能面面俱到详言始末,在下略作补充,涉及棋例的几点历史演变:
    一、在刘君的提问中,曾有一段话:“因为根据规则,一方可以长兑,如果双方都不变应为和棋。”说时或许无心,殊不知早期规则条款内真有这样的精神,只要一方是长兑,不管另一方是什么,双方不变都判和棋,详情以后还要谈及。
    二、八七中规里“兑”的定义,到九九中规时已被“精简”为“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实不知遇到本文所述几图时,如何区分“兑”和“捉(杀)”?直到O七中规试行本面世,方才重新起用八七中规的“兑”,杨君就是根据这两部规则进行裁决的。
    三、九九规则别出心裁地将八七规则内联合捉子形态下的“从没捉到捉”判捉,一律更改为“从捉到捉的闲着”,引发观念上的一片混乱。认识上的不统一,造成各地裁判各行其是,几乎又返回人治的时代。并曾一度把联合捉子中的杀着,也依照上述精神,套用成“从杀到杀的闲着”(这就是刘新民君对此不加任何考虑的根源,否则,难道连“杀”也看不出来?)。后因遭遇极大抗力(“从捉到捉的闲着”尚可违心接受,至于“从杀到杀”也判闲着,就很难令人屈从了),才不得不改回判“杀”。但上层虽改,基层仍不清楚,包括刘君在内。O七中规试行本发现这一异状,现已基本上恢复八七中规的判法(仍存在着比较“捉有根子,捉无根子”的变数),杨敬东君就是据此而断的。
    《棋例人生》中的各个典故,都是笔者所经所见所闻的历史真相,当事人想掩饰也掩饰不住,局外人欲编造也编造不出。放下虚幻的自尊,真心诚意地面对现实,用尽心尽力修订好新规则的实际行动,挽回影响,做出贡献,仍会获得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和感佩!(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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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3 21:13: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5-3 21:18 编辑


第 103 讲
有利可图  岂可称兑

        拙文上期涉及衡量“兑”的一项必要条件:设若甲方有意作出一种“兑”的姿态,平和缓慢地将一个有根子频频送到乙方相同兵种棋子口边,礼貌请其就餐,乙子确也具有食欲和胃口,而且对甲毫无防范之心。然而一旦失察吃去此子后,会立即倒地身亡,则甲方明显不怀好意,所送棋子定是有毒之物。因此,这绝不是兑,而是属于“温柔一刀式的谋害”,执裁者完全可以据此判定其为“长捉(或长杀)”,不变作负。善良的人们,可千万要警惕呀!
    本文要谈的是另一项衡量要素,程度虽不及前一项那等严重,也不存在性命之忧,但依然堪比五十步笑百步,就其性质而论,并无本质差别,偶因一念之差,就可能把冯京当成马凉。谓予不信,请看图1。

                 

    1989年全国象棋个人赛在重庆举行。与此同期还进行着第四批象棋国家裁判考试,因而在赛程中出现的棋例问题,就更加引人注目了。值场裁判员们也打起精神来细心审理,避免发生差错。10月24日男子组第9轮,福建蔡忠诚执先与吉林胡庆阳邂逅。二位均系攻杀型的猛将,战斗刚一打响就兵戎相见。展开白刃格斗,双方损兵折将,半壁江山瞬时倒塌。战至第30回合时,均已丢盔弃甲,后防散乱,蔡方双士俱失,被胡之车双炮左右夹击;而胡将已被逼上顶楼,正遭蔡军车马炮团团围攻,当前形势正如图1所摄。互缠之下弈出了棋例纠纷,其反复着法是:红车四平六,黑车4平6,车六平四,车6平4……。此刻两位棋手边重复走子,边分析战况——既要考虑如果双方不变会得到怎样的裁决;又需推算自己主动变着有无可能占到便宜,以及迫使敌方变着自己能否从中得利。胡君推敲后认为,这样重复走下去,双方应是各“一打一闲”,不变作和。而且勉强求变,还会承担一定风险。忖度及此,胡君主动提和。蔡方迟疑片刻也就同意了。于是按停棋钟,核对记录,双方签字完成结局手续。按照规则,“一方走出自己轮走的一着棋之后,提议作和,对方表示同意”,就算完事了,裁判不予干涉。但值场裁判水平较高,又系旁观者清,早已看出此势应由红变,不变判负。原因是红方车四平六明为保马,其实暗藏下着马六进四打将抽吃黑车,应算一“打”;而红车六平四也并非单纯的兑车,一旦黑方吃去此车后,红马六进四吃车带将,立可顺手消灭黑之过河卒,有利可图不符合兑的定义,故应判为“捉”。黑方一捉一闲甚为明显,无可挑剔。所以图1实为“二打一还打”,应由红变,不变作负。事实上,不等裁判点明,胡君在停钟后已有所醒悟,然已悔之莫及,因为若由蔡方变着胡方或许有隙可乘,值得冒险一搏。正是由于该局胜和之间的半分之差,胡庆阳错失了一次进入前16名获批象棋大师的良机。

                 

    图2的来历需交待清楚。却说《棋艺》2003年第11期63页“有奖征答”栏目中,第二关棋例判断题的内容,即为图2(系2002年5月,人民体育出版社印行,王孔兴编著的《象棋竞赛裁判手册》210页图191的简化局型)。其重复着法是:红车三平二,黑车8平7,车二平三,车7平8……。《棋艺》2004年第七期59页“答棋迷问”栏目中,河南常青先生提问:“贵刊2004年第一期公布了2003年第11期‘有奖征答’答案,其中‘棋例判断’所列答案,笔者个人认为不够全面,故将个人看法阐明,望指教。此例黑方步步避兑,虽然形成要抽吃子状态,但无子可抽,属长闲,本人无异议。红方以炮为根,步步邀兑黑车,看似长兑,其实本例焦点正是在车二平三这步棋上,黑方不能接受兑车,因如改走车7退2,炮九平三,红炮叫闷,黑炮将被红帅捉死,这样在子力交换中,黑方损失一炮,规则规定:允许将(帅)步步捉子,故这步棋判捉,还是判闲,本人不敢妄断,后经查阅资料,在《棋艺》2000年第5期‘棋有此理’栏目中找到类似棋例,红方借帅力在子力交换中,占一强子便宜,应判捉(刘国斌语),这样一来,本例裁定就不是长兑对长闲,而是一捉一闲对长闲。笔者也参与了2003年第4季度的有奖征答活动,所以答案为一捉一闲对长闲。盼编辑能就此棋例给予解答,以释笔者心中疑惑,不胜感激。”
    主持人杨敬东先生回答:“想要正确判断此例,需要搞清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兑’的概念,二是‘关于隔一步的问题’。《1987年规则》关于‘兑’的概念是凡甲方走子后造成己方的某一个有根子和乙方的相同兵种棋子相对的局面,企图先失后得,进行等价交换,而乙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则甲方所走的这着棋称为‘兑’。《1999年规则》关于‘兑’的概念简化为: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称为‘邀兑’。在执行此条款时,还是参照了《1987年规则》关于‘兑’的概念内涵的。弄清‘隔一步’并不是指预计下一着的事,而是指再下一着的事。因此‘隔一步打’不是‘打’,‘隔一步问题’不予考虑。此例车二平三为‘兑’,因黑方接受兑车并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而是造成红炮‘要杀’,红方再下一着才能吃到黑炮,属于‘隔一步捉’,不予考虑判‘闲’。”

                 

    为了进一步阐明观点,再举一例,请看图2(斌注:即本文图3,原载于王著《手册》211页图193及成都《棋牌世界》2003年10期44页。反复着法是:红车四平三,黑车7平6,车三平四,车6平7……)。此例车三平四就应判为“捉”,而不是“隔一步捉”,因黑方接受兑车后,红方炮九平四带“将”后即可用帅吃去黑炮,使黑方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不符合“兑”的含义,不是“兑”而是“捉”。
(笔者按:此文的“问”与“答”,均具极其普遍的典型意义,问者常青先生虽不是群众推选出来的代表人物,却情真意切地道出了大家为之悬疑的心声。答者杨敬东先生若非谙熟历届棋规演变的历史,以及各种定义、术语,惯例的深层次内涵,殊难如此清晰无误地完成宛如国家级裁判考核一样的论文答辩任务。在下非常欣赏常先生对棋例问题质疑问难的探索精神;也为主持人表现出来的经得起风吹雨打考验的扎实功力而备感欣慰。祝愿象棋棋例学术论辩的和暖熏风,深入人心,长盛不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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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4 09:07:00 | 只看该作者
第 104 讲

只要出现“长兑”就判和吗?


    前文业已提及,象棋规则史上曾有一段时间,凡对局形成待判局面时,只要有一方走出了“长兑”,则不管另一方的重复着法是什么性质,都一概判为“双方不变作和”。这种类型的实战棋势,现在还保存着记录。笔者见到的最早画面,出自1934年10月下旬于香港先施公司天台举行的“省港澳象棋比赛”中。此次大赛系个人赛性质,经过七天的筛选淘汰,录取了周德裕、冯敬如、邓铁如、李尚武(即李武尚)、郑宗彦、江镐垣、鲍灿明、黄苏等8人进入决赛阶段。决赛以单循环方式进行,惟每对棋手之间要以4局定胜负。每晚4组对手共弈16局,一直进行了十天,观众甚多,其拥挤情形实为空前所未有。决赛首轮于10月24日开始,其中一组选手是香港鲍灿明对澳门黄苏。首局鲍先和;次局黄先鲍胜;第3局鲍先和;第4局黄先胜,双雄平分秋色。

               
    单表第3局鲍以中炮直车巡河攻打黄之顺炮横车急进边马。战至第29回合时形成图1的局面,以下红车八平七,黑车3平2,车七平八,车2平3……最后双方均无意变着,棋证遂判为和棋。实际上,红方虽属“长兑”车;而黑方车2平3是直接捉着红之七路底相。车3平2又可在下着通过连续照将抽吃红方一路边相。但因当时并没有明确成形的棋规棋例,港粤地区又有抽吃子不算捉的惯例(就算是“长兑”遇上“长捉”,那时也未必判“长捉”一方变着,何况还牵涉到一子分捉二子的问题),所以就理所当然的判和了。

               

    图2也发生在一次名闻天下的战役中。1935年棋坛总司令谢侠逊首次南游星马,以棋会友,在与星马棋王陈粤樵的两场对决(每场各赛4局)中,均以1胜1负2和战成平手。于是在广大棋友的怂恿鼓励下,一场轰动棋坛的“谢陈十局战”在火星四溅的炽热气氛中拉开了战幕。由于以往报道甚多,熟知棋坛掌故的朋友们都还记得,这场原定10局的龙虎大战并未进行到底,而是因故中止于第8局。回顾激战历程:首局谢先胜陈,次局陈先胜谢,以后连和6局,未分轩轾。当第8局走到第30回合时,陈氏因残象少兵,不宜恋战,故采用单方面“一将一杀”的重复着法求和。棋证已按海外规则判为和棋,但谢氏提出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引致舆论哗然,棋赛戛然而止,于此不多赘述。现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该局虽是造成整个战役中辍的导火线,但却并非出现棋例问题绝无仅有的一局。在8局中有3局是因双方不变而作和的(斌注:棋例问题出现的频率不可谓不高),另外两则发生在第3局和第5局。第3局为陈先和谢,残局阶段谢方以车马卒士象全与陈方的车炮双兵双士周旋,审形度势后谢感不易进取,遂利用“一将一捉”不变成和(斌注:当时的形势是,谢方一步将军,一步捉炮,海外规则只看一步不往下算,故视之为“一将一捉”。但若按中规判断,则下步吃炮后,立即跳马将死对方,应视为“一将一杀”)。第5局的形势即为本文图2,陈以中炮巡河车挑战谢之屏风马,此为第40回合的局面。以下的反复着法是:红车六平八,黑车2平1,车八平九,车1平2,车九平八,车2平1……至此,棋证判为不变作和。(斌注:按照彼时海外通行的棋规,将此“长杀对长兑”的局面,作出不变作和的裁决,其根据有二:一是长杀乃可行之着,并不犯例。二是凡有一方“长兑”,一律作和。)
   以上所举两例,一为“长捉对长兑”;另一为“长杀对长兑”,均被判为双方不变作和。毕竟海外棋规自成体系,与国内规则有所不同,尚不能据此得出肯定的结论——早期规则凡有一方出现“长兑”,则不论另一方走子性质如何,一概判为和棋——还必须伴有国内对局的实例,才能成为夯实结论的佐证。

                 

    图3,录自1964年12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印行的《1962——1963年象棋对局选》123页。此局乃是1963年7月5日上海市棋艺锦标赛高润祺执先对童玉麟的一局。高、童二君弈至32回合时形成兑车之势,高方欲保持攻势不愿兑车,遂走出以下反复着法:红车七平六,黑车3平4,车六平七,车4平3,车七平六,象5退7。此际,上海屠景明先生在书中插评道:“这时童方可能由于自己多卒,有求胜之意,所以退象谋变。其实高方车、马占势,童方还是‘不变’(为好),如依然兑车则根据‘规则’可以判为和局。”(斌注:童方变着后前景并不乐观,最终高胜。)
    笔者按:根据本书“前言”所示:“……评注工作由王嘉良、王启宏、朱剑秋、李义庭、何顺安、胡荣华、屠景明等(以姓氏笔划为序)分别担任;最后由屠景明校阅定稿。”倘以现今棋规的视角来观察,童方两步移车属于“长兑”。而高方的两步,车七平六明显是捉过河黑卒;车六平七则是与二路炮配合要打将抽吃黑方3路底象(预计下着红走炮二进八将军,黑如垫后炮则失前炮,如象5退7则失右象,故应判红为“捉”)。“长兑”遭遇“长捉”,应由后者变着,不变判负。至于当时屠先生认为可判和棋,并非无因。这种裁决精神虽在1956年至1960年的五版规则里并无明文规定,但可追溯到一册油印本的小型资料中,那就是《1958年中国象棋规则补充说明(简称“五八说明”)》。尽管这一规则版本迄未公开发行,然却极具权威性,因其为诸多前辈名家共同研订之法。内有三款与此有关,即:1、甲方长杀,乙方长兑,不变作和。2、甲方一将一杀,乙方长兑,不变作和。3、甲方长连将劫吃,乙方长兑,不变作和。(本文暗表,看来这项“潜规则”隐身在正式规则背后,于棋例大变革之前,已默默效力了漫长岁月。)

               

                 



    图4,始见于1965年11月印行的六五中规59页图三十一。其反复着法是:红车二平四,黑车8平6,车四平三,车6平7,车三平二,车7平8……释词为:“红车无其他路可走因而形成一将一杀(或长杀),黑车解杀还邀兑,双方不变作和。”(斌按:以下又有近50个小号字的“注”)注:“如图红方如无中兵,红车有路可走,则应由红方变着,红方不变作负。本例也同样适用于一方长捉,另一方长兑的情况。”后来的七三及七五中规全部照录,一字未改。平心而论,对“长杀”、“一将一杀”等高压手段,也为其考虑“是否有变”的难处,似乎有嫌人情味太浓了一些,会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有时也让执法者不易掌握分寸。七八、七九中规对此未作出明文表态。事实上,图4在棋规中的正式亮相,已反映出“一见长兑就判和”的惯性思维定式,遇到不绝于耳的质疑呼声后,并非铁板一块,刀枪不入,而是矜持地缓缓步下了台阶。与此同时,“禁止着法”、“允许着法”以及“打与还打”理论体系的逐步建立,也使“长打”与“长兑”等量齐观的提法,显得不合时宜,必须作出重新的估价。有鉴于此,八四中规制定出如下条款:“一方为‘长打’,另一方为‘长兑’、‘长献’、‘长拦’、‘长跟’等,由于后者相当于‘二闲’,无论双方有变无变,均应由‘长打’方变着,不变判负”,以利执行,无疑是及时而恰当的措施。之后八七、九九中规以及O七中规试行本悉皆沿用,直到今日。(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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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5 09:52:56 | 只看该作者

第 105 讲
“长兑”需要增强维权意识

    象棋中的“兑”,是一种构思精巧且具多样化功能的战术手段,可谓刚柔并济,攻守兼备,运用精到,意义非凡。战术永远要服从战略的需要,两军对峙无隙可乘时,不妨与对手拼兑子力,以自己相对乏力的弱旅兑换敌方之同兵种主力;或令战略地位欠佳之我子与扼占要津的敌子同归于尽,均有机会达到兑子取势改善战况的预期目的,从而为操控战局创造奇迹。至于在强势中通过兑子消耗对手的有生力量,扩大战果,争得全盘大捷;以及在劣势下捐躯报国迫敌抵命,转危为安渐入佳境等等,皆为搏战中习见的壮烈举动。对此,棋界同好感同身受洞若观火,无庸细表。当前需要提到议事日程上的重要课题应是,在象棋规则层面上,究竟如何给“兑”准确定性。这是有关划分“禁止着法”与“允许着法”无法回避的内容。(多年之前笔者参与研讨亚洲《象棋比赛规例》时,即曾有海外裁友问我:“刘先生,象棋里面的‘将、杀、捉’是最锐利最实用的进攻手段,中国规则为什么要把它定为‘禁止着法’呢,这岂不是在限制技艺的发挥?”我回答说:“您说的不错,这确实是最好的手段,但不可一概而论,要看您使用这些手段的动机是什么:如果是为了争取赢棋,则希望双方都能大量采用,必然会增多精彩场面,不光不应‘禁止’,还要加倍提倡;倘若只是打算利用‘长将、长杀、长捉’等反复不变的走法,缩小彼此之间的技术差距,消极求和,中国规则认为不应倡扬此风。而形成棋例纠纷时,总不能一律判成‘不变作和’吧?为作出区别对待,使断案有所遵循,设立‘禁止着法’和‘允许着法’的划分标准,不失为一种有效措施,不知您是否能够理解?至于细节的推敲,所取名称得当与否,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
    关于“兑”的定性问题,不以古往今来一直承袭的旧制为准,重新用现代意识来作审视也未尝不可,凡事总要与时俱进嘛!愚意可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来着眼:
    一、从“情”的视角观察
    由于“兑”的终极目标不同;施展机遇会因时、因地、因势而异;其应用效果也会有不小的差别,这都是千真万确的事实。然而无论如何,在象棋鏖战的武器库里,“兑”在百晓生的眼中,绝对算不上凶相毕露嗜杀成性的恐怖分子所惯用的利器。胡同口下棋多年的两位老者互不服气,其中一位可能喊出:我刀刀不离后脑勺,马上连将“杀”死你。或是:我要拿车一口气“捉”死你的马,看你往哪儿跑!等等解气的话语。却几乎没有听到过有人恶狠狠地威胁对方:小样儿的!我非“兑”死你不可!就算真说了,也是狗尥蹶子——没劲!
    看官们,您不觉得“兑”和“将、杀、捉”不大一样么?把它们归在一类里,合适吗?
    二、从“理”的视角观察
    对局中双方的不同兵种相遇,当甲方棋子形成“捉”乙方棋子时,被捉的这个乙子,决不可能也同时捉着这枚甲子,这是明显的道理。因此,把甲子的行为定成“捉”,它应当毫无怨言,也无可推卸。但当双方的同兵种棋子一旦碰面(斌注:只能发生在车、马、炮身上。兵卒虽能在过河后相遇,却不会形成待判局面),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当甲车能吃乙车时,乙车也必有条件吃甲车(因受限而不便移动时,另当别论)。马和马,炮和炮也莫不如此。而这种彼此能够互吃的特性,就对规则提出了另眼相看的特殊要求,轻易就判甲子为捉,就显得过于草率了。尤其是这种面对面的场景,是由甲子造成的,按照行棋规定,目前应由乙方走棋,它有充分选择的权利:他有权不吃甲子而实行避兑;也可吃去甲子完成“兑”子过程。甲子由于有根(无根就不是兑子)不会吃亏,却也占不到任何便宜(有利可图就不叫兑了)。试问,把如此被动情况下的甲子,划到“捉”的团伙里判它死刑,是否有些过“左”,于理不合?
    三、从“法”的视角观察
    历史上“一见长兑就判和”的做法,忽视了“兑”的基本权利——遇到对方“闲”着时固然没便宜可占,但若碰上的是“长打”,则明显利益受损。象棋法庭将手持利刃登门寻衅的暴徒与奉公守法采用正当防卫进行抵御的公民一体对待,使犯禁者恣行无忌逍遥法外,显失公允!现代中规判令“长打”一方变着(无论有变无变),实乃维护“长兑”合法权益的最佳决策,一如下述各例之终审判决。


               

    图1发生在1985年南京全国个人赛上,交战者是上海胡荣华与吉林曹霖。《象棋》月刊1985年11期2页刊载了同年9月29日的这则对局。走到27回合时形成了如图局面,以下是红车三平二,黑车8平7,车二平三,车7平8,车三平二,车8平7,车二平三,车7平9。杨官璘先生此时评注道:“长杀遇长兑,长杀方不变作负,所以黑走车7平9。”而《棋友》杂志以“金陵象棋战”为名的1985年11、12月合刊第19页也登出此局。评注者徐天利先生写道:“根据1984年国家体委审定后的现行之棋规,黑方是长杀属禁例,应变着。”(斌注:这一方面表明杨、徐二君英雄所见大略相同外,另一方面从徐君的语气中,也依稀可以听出旧规则并不见得如此判决之意,可见拙文以前之考证无误。)顺便告知,本局曹方无奈变着后,因子路不畅无力与抗,于40回合时告负。正如徐君所评:“在这样尖锐复杂的局面下胡荣华确是早已胸有成竹了。”(斌注:应包括对改革后之新规则的理解与掌握在内,甚至连迫使对方变着之锦囊妙计,亦在全盘计划之中。)

              

    图2是1987年6月28日江苏言穆江执先对河北闫玉锁,在蚌埠全国个人赛上弈出的一局棋。此棋与众不同之处是在同一局中先后出现了两次棋例问题,而且恰好都形成了“长兑对长打”,又全是双车对单车的碰撞,真是罕有其匹。广州《象棋》月刊1987年9期12页刊出了该局的实战记录,由当事人言穆江先生作了自战评注。走到36回合时出现如图形势,言君料到下一着闫方可走车8进3照将,则士五退四,炮7进8再将,红只可士四进五,黑即能炮7退6抽车得利,为此,红采取了车五平二兑车的对策。以下是:黑车8平5捉炮,红车二平五,车5平8,车五平二,车8平2。由于在反复着法中,黑方是“长捉”必须变着,故改走了车平2路,形成一“闲”,度过了第一次棋例纠纷。
                          

                  

    待到60回时弈成了本文图3,红为解杀走后车进一兑车,黑车8进1,后车退一,车8退1……双方重复了六个回合后,红再走后车进1邀兑时,黑被判必须变着,因而改走了车8进4。红方则如影随形走后车退4,车8退3,后车进三,车8进3,后车退三。至此言君评道:“最后形成黑方‘长杀’、红方‘长兑’的棋例,必须由黑方变着。黑方认输。”
    目前,《棋例人生》尚有大量故典今评未及披露,意外听到《劳动午报·弈周刊》改版叫停的消息,这趟满载棋人隆情厚望的专列因故戛然而止,在下不胜惊憾!近三年来承蒙各地棋友抬爱照拂,笔者得以顺利行文抒意,旧雨新知神交弈坛,其乐融融,一朝分袂,殊切依依!山川修阻,难获教言,只好等待敝作成书之日再行领受众位高贤之雅教了。青山不老,绿水长流,善自珍重,后会有期。(105)
       (全文完)


108#
发表于 2018-5-11 16:07:45 | 只看该作者
    齐鲁智力文化网热烈祝贺么传玺老师转载刘国斌《棋例人生》点击超过一万次!
109#
发表于 2018-5-15 09:07:41 | 只看该作者
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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