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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陶山老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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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棋例人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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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3 09: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9讲

                        您知道什么叫“威力互达子”吗?



    上篇谈到新规则中的“献”必然发生在“同兵种”棋子之间的课题,并举了一个相应的例证。其结果:”送方因与“受方”不属于“同兵种”,而红方棋手又过于自信懂得规则,走出重复不变的局面,以致在时间紧张无暇变着的情况下,被判“长打”作负,实属无奈,悔之不及。
    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是当之无愧的“献”呢?来的非常及时,就像是有意向我们展示一样:1984年12月22日在合肥举行的全国象棋团体赛第12轮中,宁夏赵丰与黑龙江王嘉良狭路相遇。赵君不畏强敌,但因面对开局圣手,不愿落入常规套路,以防中计,遂以起马局投石问路。王大师针锋相对挺卒制马,拉开激战序幕。中局拼兑炮马时,赵方思虑欠周,被王掠去一士,后又残损一相,虽有多兵之利,一时难有作为。王方双车深入敌后矫若游龙,无孔不入,赵方后防不稳四面漏风。
   


                 


    走到第44回合如图1时,赵君当机立断,毅然将四路红车送到王方中车嘴边,以解燃眉之急。王君稍一愣神儿,便即了然于胸,从容将车移后一格。双方走出如下着法:红车四退三,黑车5退1,车四进一、车5退1,车四进一、车5进1,车四退一。很显然,赵君赛前已熟读八四中规,了解新规则“献”的定义,双方为同兵种,红车连送,黑方一旦吃去此车后,既不会立即被将死,也不会立即遭受子力损失,只不过换车而已。红方“长献”,黑方不受,将形成不变作和,这就是赵君的目的。事已至此,王君不禁陷入沉思,细针密缕,计出万全,反复推算可胜之道,终于气定神闲地走出以下精彩着法:黑车5平6、红相5退3,车6进4,帅五进一,车6平4,车二平九,车4平5,帅五平六,士5进4,帅六退一,象5进3,车九进一,车5平7,车九平五,士4进5,车五平九,车7退1,帅六退一,车7退5,兵八进一,车7平4,帅六平五,车4平5,帅五平六,车5进2,兵八平七,卒1进1。以下,黑方骑河车掩护边卒渡河,胜定。
这一对局佳构具有可贵的史料意义,它既是王嘉良特级大师在知天命之年所贡献的经典名作,也是赵、王二君合作开发的“新理念棋规实战第一献”!
    棋规里提到的“同兵种”相遇,而且呈现你追我避的场景,实际上只能发生在车、马、炮三大兵种身上,其它棋子,包括对头兵卒在内,都不存在这种功能。不言而喻,中规的“同兵种”就是亚规的“同类子”,只是习惯称呼不同罢了。这是一般爱好者都知道的常识。
至于谈到九九中规在距第一版七个月之后更改的第二版内,“献”的定义所采用,又为2007年版《象棋竞赛规则(试行本)》沿用的“威力互达子”一词,由于比较生僻,倒颇有解释一番的必要了。这个“威力互达子”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八成没有几个人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
    我的这种估计不知列位是否同意?往日曾经有过几位水平不低的裁判员,跟我提起这个话题,他们有点莫名其妙。因为在九九中规里找不到相关说明和图例。我也曾经有意识地问过一些高级别的裁判(包含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在内),他们的回答并不一致:有的坦白承认没下功夫研究过;有的以为这是港规和亚规使用的词儿,此举是为了“靠拢亚规”的需要;也有人干脆认为“威力互达子”和“同兵种”、“同类子”说的是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区别;只有一位表示,曾听别人议论过,好像和大车小车(指兵卒)有关,但也语焉不详。据说在王孔兴写的书里有例子,可他本人至今还没看过这本书(笔者按:假若这能代表一般认识水平的话,事情还真不太简单了。看来非要从头说起,弄清前因后果不可了)。
    顾名思义,“威力互达”就是敌对双方的两枚棋子各自具有的能量,在彼此相遇时,当你的威力达到我的身上之际,我的威力也能够同时达到你的身上(笔者按:说大白话儿,就是相互都能吃掉对方)。那么这种现象会发生在什么棋子身上呢?我们马上就会想到,“同兵种”(同类子)相遇,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接着还要往下问,除此之外还有没有符合要求的?通过对“行棋规定”的盘查,很快发现还有“车兵(卒)”、“车帅(将)”、“兵(卒)帅(将)”三对欢喜冤家,也有可能在特殊环境下形成“威力互达”的怪现状。因为车是长兵器,称得上无往不利,吃子时不需要特殊条件。而帅将兵卒就不同了,他们都是短兵刃,只有近身搏斗才有下狠手的机会。兵卒更加处于劣势,与敌面面相对时还能舍命一拼,万一仇人站在背后,就只有听天由命了,哪有“威力互达”可言!
    笔者按:“威力互达子”的真实身份已查明,下一步就要审查历史档案,就此搁笔,下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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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3 09: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40讲

                  将“威力互达”纳入棋例源于何时?


    上篇拙文查考“威力互达”的身份和出处时,曾有人误认为系来自港规或亚规,此说实属谬种流传,港规及亚规中从来没有“威力互达”的条款文字。真正将“威力互达”的理论与实践纳入棋例范畴的,是台湾宝岛象坛耆宿、资深裁判名家、时任台北市象棋协会总干事的林文超先生。林先生之题为《对象棋比赛法规‘判定胜负与和局’的探讨》的大作,刊载于1982年4月出版的《亚洲象棋联合会会刊》第126页上,这是“威力互达”在象棋国际论坛中首次与公众见面。据一向热心倡导象棋运动、功绩卓著的理论家、活动家、台湾《中华象棋》杂志社总编辑傅信仁先生介绍,林君此文写于三年前(即1979年),迟至如今方始发表而已。(笔者按:看官们当还记得,前曾述及1968年在新加坡举行首届“东南亚象棋锦标赛”时,曾就“东南亚象棋规例统一化”课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最后并授权台湾林文超、新加坡黎修锦依照会议通过各项原则作文字修饰,并制订图解公布施行。但因自此历经七次相同性质的比赛大会对此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后,终未得出公认的一致结论,而陷于搁浅状态,致使林文超先生的此篇文章,迟至今日才得到公开发表的适当机会。)
    林文共分大写壹贰叁的三个部分:其中叁“拟议之象棋比赛法规内容要点”内,第三条“定义”中有多处与“威力互达”有关。明确提及的几处是:
    “捉”——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一子,而对方该子之威力不能达到已子者称“捉”。
    “有根子”——在已方他子威力范围内之子,称“有根子”。
    “无根子”——不在已方他子威力范围内之子,称“无根子”。
    注:“将”、“帅”则不论是否在他子威力范围内均视同“无根子”。
    “照”——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将”、“帅”,而对方之“将”、“帅”之威力不能达到已子称“照”。    (笔者按:若与中规对照探讨,上述各款均不免有可议之处,比如——朝敌方烈马正在往返践踏我方被自己士相威力保护着的大车,难道这辆战车能算“有根子”,对方不算“长捉”?由于这些已脱离中心话题,暂且不予置评。惟独关于“照”的释义,与中规是大相径庭。“照”就是“将”,用“威力互达”的概念去界定“将”与非“将”,贻害无穷,后文自见。)
    “长献”判和(旧称之“长献”棋例,本法规以威力互达不以捉论,判断之)。
    以下林文为节省篇幅,对各种棋例不一一举例,仅择重要而容易误解之棋例加以判断以图例说明之:(笔者按:林文共举图例二十则,其中图七与图十二与“献”密切相关。)
   


                 


    林文图七(即本文图1)的着法是:红车一平二,黑车8平9,车二平一,车9平8,车一平二……循环不变。说明是:红车威力虽达到黑车,黑车威力亦达到红车,不以“捉”论,红方并不犯例,不变判和。原注:本例旧称“长献”。
   

                 



    林文图十二(即本文图2)的着法是:
    红车四平五,黑将5平4,车五平六……循环不变。说明是:本法规关于“照”之定义为“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将’、‘帅’,而对方之‘将’、‘帅’之威力不能达到已子称“照”,今红车虽威力达到黑将,但将之威力亦达到车,故不以“长捉”论(笔者按:准确点说,是不以“长将”论)。
    在林文超先生全文的后面,亚洲象联裁判长李志海先生写下了如下按语:“林文超先生为台北市象棋协会总干事,对棋艺之提倡不遗余力,且对棋例之研究经验丰富,更有独特见解,本会裁判组亦敦请为委员,上文图四、五、六、十二,与本人所拟之《棋例初稿》观点完全不同,请各地先进同好暨本会裁判组委员详细研究之”。
    笔者按:要知后事如何进展,“威力互达”还会引发何等往事,请接看下回:“威力互达论”自动谈出江湖。



43#
 楼主| 发表于 2018-4-13 2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1 讲



                  “威力互达论”自动淡出江湖




   台北林文超先生所拟之棋例专文,登载于亚洲象联会刊上的时间是1982年4月。等到四个月之后,台湾《中华象棋》月刊第8期进行转载时,有心人发现,该文的内容绝大部分保持原样,仅对两处作出了翻转一百八十度的明显改变:
    其一是对“照”的定义有所删削。原文是“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将帅’,而对方之‘将帅’之威力不能达到己子成‘照’”。
    笔者按:换句话说,我方的棋子若与对方的将帅威力互达时,我方就不叫“照”(也就是不算“将”,不算捉将帅),就像上期的图2所显示和说明的那样。实际上,这就是“威力互达论”的核心,也就是区分“捉”(包括照将)与“闲”(包括兑与献)的界碑。按说要照此推断,其反面的道理就必定是,若只有一方有威力,另一方不具备威力时,就应算前者捉后者。其实这一点也没兑现,比如像上期图1那种“呆子型”的所谓“献”,黑车根本就离不开底线,哪还有什么威力(即吃子能力)可言。可最后也没判红车为捉,而被带着人情味地照顾成“献”了。
    《中华象棋》里“照”的定义是“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将帅’称“照”。
    笔者按:索性把后半段全部删掉,这样消减的结果,已经人为地对将帅具有吃子功能的事实视而不见,变成了一面官司,由于构不成“威力互达”,从而有理由宣布对方“长照”(即长将)的罪状。这就是更改定义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
    改动的其二,与其一息息相关。其一是理论先行,其二就是实践印证。拙文上棋刊出的图2(即林文的图十二),局势丝毫未动,着法依旧,但说明文字全然改观:
    原来图十二所对应的十一款,其文字是:“威力互达不以‘长照’论,不变判和。”
    现文改成:“虽威力互达仍以‘长照’论,不变判负。”
    笔者按:仍能承认是威力互达,已经很不容易了。从判决文字中流露出一种无奈,也不难理解,因为当前产生的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足以动摇整个“威力互达论”的基础体系。
    依照上述精神,对图十二的判决说明也作出了相应的更动:
    原文是:“今红车虽威力达到黑将,但将之威力亦达到车,故不以‘长照’论。”
    现文是:“今红车威力达到黑将,不论将之威力是否达到车,仍以‘长照’论。”
    两相对照,一目了然。
    1988年末,经过具文申请,亚洲象棋联合会接纳“中华台北象棋会”为正式会员。1992年9月在第三届新任理事长杨金水先生的倡导下,秘书长林益世先生广撒武林帖,力邀台岛各地棋坛俊彦林文超、傅信仁、翁荣煌、林政明、施秋文、雷修礼、陈石生、赖秋冬、陈清正等32人。并选任郑达声先生为主任委员,傅西川先生为副主任委员。集体对棋规棋例进行逐条讨论修正,终告成功。一套全新的《中华台北象棋规则》于同年10月公布施行。台湾新规内容丰富,共列78图。其中易于混淆难作辨别的定义,已不用“威力互达”与否来作依据。比如“照”的定义是:“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将帅’者,谓之照着。又称‘照将’或‘将军’或‘将’或‘叫将’。”而“献”的定义是:“凡走子故意送由对方吃去者,成为‘献着’。”




                  


    现以1992台规图71(本文如图)为例,求索其演变痕迹。接下去的双方着法是:红兵四平五、黑将5平6、兵五平四,将6平5,兵四平五……循环不变。原文的说明是:“红方首着引诱黑将5进1,则兵七平六、将5退1、马一进三、将5平6、马三退五、将6进1、马一进三、将5平6、马三退五、将6进1、马五退三的杀棋手段。第三着也在引黑将6进1去兵,则马一退三红胜。但黑棋不为利诱,红方惟有长捉,却是犯规,应变着,红如不变则判负。”
    笔者按:若按旧台规的“威力互达”原则来判断,又将说不清红兵和黑将的关系,究竟是“长献”还是“长照”了。那时只能无奈亮出“今红兵威力达到黑将,不论将之威力是否达到兵,仍以“长照”论的判决书了,可惜难以自圆其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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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3 2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42讲

                     “威力互达子”异地复生


    正值中华台北象棋会紧锣密鼓积极筹办制订全台新棋规之际,一度萌发于宝岛、眼下受到创新体系挑战的“威力互达”论,却自告奋勇另起炉灶,力图在大陆棋规天地里破土而出东山再起。原本概率极微的小事一桩,居然阴错阳差心想事成,借助机缘凑巧深得人和舆论造势,终于在中规之内屈驾一隅,并有继续被青睐重用之势,亦可称奇矣!
    此事发端于1990年初秋,笔者接到沪上藏谱大家杨明忠先生惠寄一函,主要内容是杨老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直与陶诒谟等位排局名家合作,对古谱《渊深海阔》卷二第4局“二出祁山”的各种未尽变化进行梳理和诠注时,在其中一个分支的应对着法上出现了棋例问题(如图)。
   


               



    以下着法是:红兵五平六、黑车5平4、兵六平五、车4平5……双方循环不变。在这种“待判局面”下,究竟应该判黑车为“长献”抑或“长捉”,一时拿不准,久久委决不下。但若得不出结论,又会影响整个研究工作的进行,故此给我写信征询意见。杨先生非常客气地表示:“《渊》谱乃吾兄箧中故物,了解殊深。更兼兄乃体委负责象棋竞赛工作者,又系当前所用规则之执笔人,当属最有发言权者之列,务请不吝赐教为盼……”杨老礼贤下士虚怀若谷,在下怎敢不竭诚以告:遂从八七中规里“献”的定义谈起,红兵与黑车并不是同兵种,和“献”沾不上边。黑车放到红兵口边,应属带有“第一反击”的“捉”,依然算“捉”。黑车长捉不已,必须变着,不变判负。若从棋理上说,要求黑方变着,会增添更多变化,未尝不可,难道非要简短成和就叫好?棋例中定出若干单方面的“禁止着法”,也是为了鼓励以棋艺高强争胜,不要过多依赖规则求和,否则会有碍棋艺水平的提高。在回信中,我也简要提到“威力互达”论在海外的轶事及反响,此例若依“威力互达”理论,确可判成“长献”,但会产生不少副作用,已有前车之鉴,期期以为不可!
    杨老在以后的复函中均表同意,但有可能在此期间也曾告诉过别的同好,1991年第1期42页《上海象棋》刊出国际裁判陈瑞权先生以“一个少见而有趣的棋例”为题的文章,显系源出于此。(笔者按:是否因考虑欠周而措词失当?“棋例”是象棋竞赛的法规条例,不是棋图,一个时期只能施行一个经国家体委审定的棋规棋例,又怎么可能出现另一个“少见而有趣的棋例”?)该文内所列的棋图和论述的主题,就是前面所说杨老给我来信的内容。陈君的文章在引用了八七中规里有关条款,并逐条比对加以说明以后,发表了如下的个人见解:“综上所述,红方兵五平六及兵六平五是两闲;黑方是长捉。应该由黑方变着,不变判负。(笔者按:至此,话风一转,留下无尽余韵,供后来的知音者欣赏享用。)黑方说,我不能变,如果变着,红兵四进一,我要输棋,我送车给红方吃,他不吃双方可以算和,这才符合棋理。规则是不管有变无变的,对棋例(又来了)是按法条规定进行判处的,如果有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有待今后补充完善规则的法条条款。
    [笔者按:文中的弦外之音是,按现行规则判黑车长捉,无话可说。但就“棋理”而言,黑不服气,我送车给你吃,你不吃双方可以算和。(不妨请问,要是现在黑方按此符合“棋理”的精神,仿照台北林文超先生的办法,用车或是用卒连续贴身“送给”红帅吃,红帅避开不吃,双方不变是否也同样应该算和?那时你可不许临时改嘴,用别的借口搪塞!)怎么可以判黑方不变作负呢,真是活不讲理!所以由此看出八七中规不合理,有待补充完善。]
    还别说,真给等来了,等来九九中规制订小组(恕我不知怎样称呼合适)中的知音者,终于把“威力互达子”(就是牵涉到“威力互达”的棋子)的词语,掐头去尾,孤零零地引入“献”的定义之中,因其突兀费解,不知憋倒多少高级裁判!
    要知后事,请看下文:对“威力互达子”的利弊观。(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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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3  讲
                    对“威力互达子”的利弊观(上)
   
    时光易逝,不知不觉间,酷爱棋例研讨的探“献”大军,组团整装,从本年7月20日首发站 的“什么是棋例中的‘献’?”开始,一路奔波走马观花,业已度过了十九个星期的宝贵光阴(北京《劳动午报》弈周刊每个星期五连续刊载拙作《棋例人生》,《新浪网》及《秋雨夜》网站适时予以转载,在此一并谢过)。截至本文时,“献”的征途已然过半。于此期间,观赏了若干景点,结识了某些人物,听闻一些典故,估计多少会有些收获。诸君兑现了当初多准备些耐心和毅力的承诺,克服困难坚持至今,在此顺致敬意。在下忝为导游,只能自省而不敢居功,设若仍未做到使人昭昭,则纯属笔者之过也。
    本团的“献”探们,想来会比一般人对“威力互达子”有着较深入、较全面的了解。说心里话,自打这位不俗之客骤然闯入九九中规,并在〇七中规(试行本)里续约以后,我原以为会在裁判界引起些许悸动,特别由于是在半年后的九九中规第二版里,才匆匆将“同兵种”换成“威力互达子”的,起码会勾起一丝好奇心吧?它是谁?从哪里来?什么意思?与“同兵种”区别何在?我们虽然好客成风,面对不明身份的陌生人,也总要知道来意吧?不料结果却是平静如水,点尘不惊,跟没事人一样。这有两种可能:一是大家洞悉始末,胸有成竹,不屑一提,但显然不属此种情况。另一是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或不便启齿动问,从侧面观察,据前面所述,仍以此说比较接近实情。
    谈及九九中规“献”的定义里的这种词语更替,到底利弊如何,笔者的认为如下:
    民谚常说:“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此次笔者将其更替为“有一利却有五弊”。
    有利的一款是:万一遇到像“二出祁山”这样车兵(卒)相对双方不变的“待判局面”时,可以按“长献”处理,以保证合乎所谓的“棋理”,岂有它哉!
    有弊的各款依次道来:
    一、“威力互达”论与“棋例总纲”唱对台戏。
    查九九中规第21页“棋例总纲”第26条“棋例总则”第1款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而当年台北林文超先生原创“威力互达”理论时,确是在海外流行“同类子”的基础上,把车、兵(卒)、帅(将)三子扩充在内而成,这有亚洲象联会刊为证。而且确实也把车或兵卒紧贴帅将之身进行“长照”,当作“长献”处理。尽管以后遭遇习惯阻力而不得不改弦更张,甚至在举例说明时改成:“今红车威力达到黑将,不论将之威力是否达到车,仍以长照论”的自相矛盾说法,不啻否定了“威力互达”论的存在,但那是另一回事,丝毫不能曲解原创的本意。从中倒是愈发反映出该项论点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一如现今之处境。实际上,九二台规将“照”及“献”的定义彻底更换,也与此事密切相关。目前九九中规在忽视来龙去脉没有半点理论铺垫的背景下,贸然移用“威力互达子”的生僻词语,极易形成《射雕英雄传》里周伯通老顽童左右双手互搏的场面,重蹈历史覆辙,绝非危言耸听之语。
    那么在国内的象棋比赛中有没有出现过这种局势呢?答案是肯定的,现举两例于后:
   
               

                                                                                             
           
   


    如图1是1981年1月12日两位北京棋手在“北京市象棋名手交流赛”上的一个对局片断。红方虽多一马,却被黑车将车马拴住,红方立走马七进五蹬去黑象,顺势兑车,形成目前状态。黑方仔细盘算,如若兑车,则对方尚余马双兵,自己必败无疑;若避兑而走退车,前景亦极为暗淡;最佳对策莫如设法白吃一马,或有可乘之机,遂走卒5进1。红方已明敌意,此卒犹如毒药,一旦贪吃后患立现,遂应以帅五平四,走为上策。以下黑卒5平6连续进逼,红帅四平五避之唯恐不及,原因是无论用士或是用帅吃卒,都会给黑车提供打将脱身从容飞象吃马的良机。卒6平5……重复不变,裁判停钟裁决。万幸当时执行的是七九中规,“献”的定义里不存在“威力互达子”的概念,只需引用37页(二)条的规定:“除出现‘解将还将’包括‘二将二还将’、‘二将一还将’外,任何情况下均不许可‘长将’。”来作裁决依据,则这一不多见的“待判局面”就顺利结案了。
    未完待续,请看本文之中、下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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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4  讲

                       对“威力互达子”的利弊观(中)
   

    创刊于1979年的《北方棋艺》,历尽艰辛开创至今,成为当前为数极少的棋刊老前辈之一。该刊在特级大师王嘉良、赵国荣、大师孙志伟,已故贤才名笔李德林以及全体同仁的持续努力下,作出了非凡的业绩。1997年末改为大型本并更名为《棋艺》。从2000年第8期开始,应广大棋迷要求,开设了“提问回答”栏目,先后礼聘栾晓峰、杨敬东两位国家级裁判负责解答各地棋友提出的疑难问题。这个差使貌似轻松,实则累死活人,困难无比。不试不知道,一试就五迷三道。无数双眼睛用放大镜盯着你,多少张嘴抢着问你,内容是五花八门,错综复杂,每次都不亚于国家级裁判考试。滥竽充数、沽名钓誉之辈,混不了几回就会露馅儿,被逼得没处藏没处躲的,不得抑郁症就算便宜,谁要是不服就来试试!
    得亏这小哥儿俩还真有点道行,硬是没给问趴下,八年如一日,引经据典对答如流,博得好评如潮。笔者还真是打心眼儿里佩服,后生可畏呀,吾道不孤矣!
   
              

                 
   

   


    《棋艺》2001年第3期41页,新疆赵元发提问:“图1是我们几个棋友分析棋例时摆出的阵势。有几位十分不解,黑将如吃车,红相飞掉黑车即为和棋,特别是红车叫将步步是献,黑方完全可以吃掉,为什么还要判红方变着,尤其是红棋下着就要被将死?”(书中暗表,双方的着法是:红车四进九,黑将5进1,车四退一,将5退1,车四进一,将5进1……循环不变。)
    主持人栾晓峰回答:“根据《象棋竞赛规则》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长将,此例也不例外,所以必须判红棋变着”。(笔者按:当时正执行九九中规,我本希望能从中听到对“威力互达子”的说明,因为在赵君所提的问题里,已涉及到“红车叫将步步是献”的概念。可惜答话过于简单,葫芦里到底装的是什么药,我仍是不知就里,只好另作他图。却也折射出人们对这种介于“献”、“将”之间的“长将”,的确容易产生疑问,尤其是在添加了“威力互达子”的词条之后。)
    笔者在继续探求之旅中,发现了另一缺憾,也就是另一个弊病:
    二、仓促出台,定义不清
    几经核查,九九中规(〇七中规试行本与此全同)里“献”的定义是:“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威力互达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笔者在包括“术语解释”在内的通篇规则中,未找到对陌生词语“威力互达子”的只字说明,也未发现相关配图,看后依然茫无头绪,不知所云。以后经人提醒,翻阅王孔兴先生编著的《象棋竞赛裁判手册》第169页图112后,方始图文并获,并从而得悉订改过程。当九九中规初版问世后,读者从中发现不少错漏,必须要在下一版中加以补正。恰在此刻一位圈内仁兄手持一图(即本文图2)
            



                 
   

    向九九中规制订小组某位负责人建议,依据此图之“棋理”,应将“献”的定义中的“同兵种”改成“威力互达子”,才算合理。一望即知,此图显系《渊深海阔》内“二出岐山”局的简编版本,其出处也必定是从《上海象棋》中择录所得。建议人固然不清楚“威力互达子”的前因后果,接纳者也决然不像深悉这一棋坛掌故的智库高士。按照常理,本应广泛听取反映,洞悉始末,权衡利弊,以定取舍。未料这位负责人却在忽视“威力互达论”的历史背景、欠缺仔细考虑的情况下,轻率接纳了这一建议,一面将一纸孤图交付王孔兴,嘱其完成草拟相应说明的任务;一面召开会议,连同其它问题(笔者按,其中存在不少可议之处),一并匆匆通过,于1999年7月6日,以“中国象棋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工作简讯”的名义,发到全体委员手中,造成既成事实,并在九九中规半年后的第二版中予以公布。(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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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5  讲

  对“威力互达子”的利弊观(下)

              

                 
   

    王君遂在双方不变的着法“红车六平五、黑卒5平4、车五平六、卒4平5”之后,配发了如下文字:“红车两步平车不是捉,由于在献的定义中把‘同兵种子’延伸为‘威力互达子’,则判‘二献’。小卒过河赛大车,此例等于视卒如车,上升为‘同兵种子’。黑方两步平卒均为‘闲’。‘二闲’对‘二闲’,双方不变作和。”(笔者按:先意承旨,用心良苦。王孔兴先生为工程师资历,退休前曾任北京棋院竞赛科科长。多年来精研象棋棋例,1985年通过第二批国家级裁判考试,三年后又被亚洲象联授予国际裁判称号。他曾应邀到全国各地举行棋例报告会,次数之多,质量之高,一时无出其右者。其麾下高徒多人,佼佼者如柴旭津、杨敬东、吴秉铁、刘光勇、吴锡宁、高海明、韩珑、李刚等,均已饱学成才,屡在历届国家级裁判考试(象棋裁判界谐称“黄埔军校第某期”)中名列前茅,并在象甲联赛中独当一面,被誉为“王家军”。王孔兴位居“棋例四友”之首,洵非幸致,本应起到关键作用,却受客观环境之限,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威力互达子”掺入之事即属明证。王君顾全大局,有时委曲求全,道一些违心之言,虽有异议,仍旧应命行事。连自己都对“献”的说明感到牵强附会,却也不得不然。这时笔者忽然忆起建国初期,自己住在先农坛球队宿舍,时常到鲜鱼口迎秋曲艺团,听按时收费相声大会的情景。当时我最爱听老一辈相声名家王长友(李金斗的师爷)、高德明、高德亮三位老艺人说的“扒马褂”,一人逗、一人捧,另一人腻缝儿,笑料百出,屡听不厌。甲家境贫寒,为撑门面向丙借了一件马褂。丙说话云山雾罩,丙母托甲为儿子圆场。一次丙对乙瞎吹自己的一匹大青骡子掉在茶碗里给烫死了,在乙反复叮问之下,甲急出了一脑袋白毛汗才勉强解释成是丙拿骡子跟别人换了一只心爱的蝈蝈儿,一不留神掉在茶碗里烫死了,这不跟烫死大青骡子一个样吗?丙还要再神聊别的时,甲早把马褂脱下来放在旁边了,说我别受这份儿罪了!(笔者再加一句,还是请丙先生自个儿跟大伙儿直接说吧!)
    九九中规将“威力互达子”的词语断章取义地引入“献”的定义之内,当即显露出一个弊端,那就是:
    三、资源短缺,设之无益
    遍查九九中规与0七中规修订第一稿,以及2007年版试行本(笔者按:此即0七中规修订第二稿,正处于试用期间,迫切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借以求得进一步趋向完善。本人出自一片冰心,不揣浅陋,亟愿奉献一孔之见。缘于有待商榷之处尚多,只能陆续予以披露。为便于叙述,拟将其简称为“0七第一稿”及“0七第二稿”,希各周知。)终未发现由于“威力互达子”而形成的“献”的图例。绝似除去王孔兴先生受命在其大作中引用的“二出祁出”简化局式而外,已难觅到血缘相近的兄弟图式,囿于资源匮乏,以致无奈阙如。这从王君应命于2004年12月12日在中国棋院举办的“象棋国家级裁判员再培训进修班”上的“棋例裁决”报告第16图中,即可得窥端倪——当时对众讲解的亦仅此一例,别无它图可资对照参研。说老实话,自九九中规面世至今八年来,敝人从未在制订小组其他诸君的报告或著作中,有幸聆听或拜读过与之有关的类似图解,不免引为憾事!
    匆促引进众皆茫然的生僻词句,甘冒拾人牙慧之讥和哗众取宠之嫌,不顾重蹈覆辙之险,不虞资源奇缺之难,不避一利五弊之害,不计结论未必合理之议,依然充耳不闻。敢问各位明公,似此情状,您认为这种“一往情深、非君莫属、矢志不渝”的不正常心态,还有继续维护的必要吗?
    四、与亚规分道扬镳,结果相左
    众所周知,亚规的“献”是以“同类子”为着眼点,只有具备这一基本要素,才有产生“献”的可能。而“威力互达子”之说,亚规从未认同,前已述及,这从亚洲象联裁判长、亚规执笔人李志海先生在1982年4月出版的《亚洲象棋联合会会刊》中的表态 “……上文图四、五、六、十二,与本人所拟之《棋例初稿》观点完全不同,请各地先进同好暨本会裁判组委员详细研究之”即可得见一斑。
    据闻在拟订0七第二稿时,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尽量向亚规靠扰”。其余暂且不论,单就“献”的定义而言,已与亚规渐行渐远,何谈“靠拢”二字!但愿是无意而非有心。
    五“捉”“献”争讼,问难法官
    日前,一位棋界老友来家小坐,看我正在写稿,就随手拿起文稿翻看,边看边抒发感想,问答之间,引发了如下对话:
    友:你写的《棋例人生》,前面我都看了,还真有不少没听人说过的东西。
    斌:我从小就有一种“收集欲”,日积月累也就可观了。
    友:没想到光是一个“献”,你就写了这么多,以后还有“兑”和“捉”,那不是更复杂了嘛!
    斌:你说的没错,我心里也着急,多不多,长不长,都不是问题,难在时效性上。我计划写一本《棋例史话》的书,后来《午报》约稿,就用“棋例人生”的标题连载下去了。照我原先的写法更慢,从三四十年代一个时期一个时期地写,一直写到现在,那得猴年马月才能接触现实啊。后来我改成按专题来写,由远而近一条线下来,就好一点了。“献”的专线就已经和0七中规接上轨了,就算是先头部队的遭遇战吧!引一句足球述语,以后精彩激烈的“合理冲撞”还多着呢!
    友:原来如此,那我就等着慢慢看热闹吧。不过顺便问一句,那一个“威力互达子”的“献”真就是独一无二的吗?
    斌:那倒还不至于,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功夫下到,自然有成。我手里就有一例。
    友:那你不如助人为乐,交给他们,也算你的一份贡献吧。
    斌:很抱歉,我爱莫能助,恐怕这次还要帮个倒忙了。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一件巧事,你等着瞧吧!
    话说1985年全国象棋团体赛在西安举行。4月19日第13轮,也就是最后一轮天津与河北相遇。第一台由天津市冠军姚淳对抗特级大师河北李来群。双方各出奇兵,竟走成中炮横车七路马飞左边相对三步虎左车骑河后补列炮的罕见布局。早在第13回合时李方即毅然弃去一马,同时兑掉一炮,以图争先。中局经过惨烈拼杀,到22回合时呈现如图形势。
  

              
  

   
    姚方审形度势,自感虽多一马但满途凶险不容乐观。情急之下竟被逼出车七进二的怪异着法。这手棋似捉似献似兑,具见巧思,连台边观众都不禁满腹狐疑,难以名状。以下着法是:黑炮5退1、红车七进一,炮5进1,车七退一……循环不变,裁判组经验丰富,不为枝节所干扰,根据八四中规,因车卒不是同兵种,构不成“献”,也不符合“兑”的定义,只能判红方为一步捉卒、一步捉炮的“长捉”,不变作负。姚方无奈改走车七平五,则5个回合之后姚方超时李方速胜。李特大的这一胜果,也促成河北男队继1983年之后再次荣登全国团体冠军宝座。
    当人们只见到“二出祁山”待判局面时,或许会感觉判车方为“长献”也未尝不可;但再面临本局时,您不认为判红车“长捉”更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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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09: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0 22:51 编辑

                              第  46  讲

                   我为“第一反击”术语的缺失鸣冤叫屈


        象棋规例由来已久,伴随着社会发展和棋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棋例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创新,也日益引起更多的关注目光,经过几代人的持续努力,从而逐步得到改善。之所以能够达到现今的较高水准,皆因其中融有众多裁判名家、象棋高手和广大热心人士的心血在内之故。这些前辈精英的无私奉献,是象棋规例赖以阔步前进的扎实基础和无穷动力。令人犹如被姚明、穆铁柱等位超凡巨人托架于伟肩之上,继续奋勇攀登,无疑更易抵达预期目标和更高境界(虽不免出现曲折反复),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笔者自从接受修订棋规的庄严任务之后,不敢稍有轻忽懈怠之念,遍查旧时有关资料,充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求少走弯路。对以往棋例的某些主张和传统做法,在肯定不会形成自相矛盾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尊重和继承。对确实存在着的“定义不准确”、“条文不合理”、 “条款之间冲突对立”以及“应有内容未及备载”等项舛讹及不足之处,加以认真梳理、诠正与补充。初衷虽是海纳百川、博采众长,尽力集中最大容量的棋国超群智慧,但因个人能力所限,尚不知是否已将诸多崇论宏议吸纳其中。例如胡荣华将拙拟初稿之“多打对少打”,校正为“长打对非长打”,季本涵建议把业已过河兵卒的子力价值定为“浮动价值”,徐家亮则鉴于棋人通常心理是一车重于双马、双炮或马炮,主张采用“一车略优于双马,双炮或马炮”的词条,以符合交换子力的实际,更加接近公平合理等——作出了恰如其分的明确表达。
    在勘察历年积案——棋例争讼的肇事现场时,笔者通过对大量“待判局面”的归纳分析,印象深刻地注意到,控辩双方的矛盾交点,大都集中在:“从没捉到捉”、“从捉到捉”、“联合捉子与配合捉子”、“自毙”、“第一反击”、“兑、献、捉的身份确认”、“隔一步”、“棋理与法理错位”、“交换时对子力价值的评估”等方面。当然,这只是指出其所属内容,至于相应的术语,大部分都是后来修订规则时,才分别为其命名的。
    其中,“自毙”和“第一反击”是两个新生的相当重要的术语,在八四至八七中规执行期间,曾为裁决棋例纠纷发挥过特有的作用。所谓“术语”,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乃是“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学术界通常认为,应用术语能够简要概括地把本学科具有共同特点的事物,形象地表达出来,以帮助人们易于理解、运用和记忆。在叙述或说明某个问题时,可以省却满满一大车多余的“车轱辘话”。仿如一听到“闷宫”二字,我们眼前就会出现老将被憋在九宫之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窘态。创新并推行必要的术语,唯一的难点就是需要麻烦您,多下点功夫学一学,以便弄明白这个术语到底代表什么意思,用了它有什么好处。
    九九中规出山以后,“自毙”与“第一反击”由于其内在潜质及外观性能未能获得深刻认知,以致身背恶评,欲辩无门,终于陷入末位淘汰、中道废黜的困境。一时间大有将其打入冷宫、革去功名永不叙用之势!不意世事无常,“自毙”在被“封杀”八年、形销骨立的困顿状态下,竟被0七中规试行本第一、二版主法眼相中,为其尽扫积垢,恢复名誉,特批起用。“自毙”一步登天,而“第一反击”目睹此情,既羡且妒,不禁悲从中来,自叹时运不济难遇此等慧眼伯乐,徒唤奈何!
    听到这里,一位裁友忍无可忍,冲着笔者喊道:“你说了半天,我们根本就听不懂。‘自毙’还则罢了,反正以后还能学到。那个‘第一反击’到底是个什么术语?你还是来点真格的吧,不然越听越晕菜!”
    这位朋友道出了大家的心声,在下遵命办理,后面就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掰开揉碎地多用些篇幅,把“第一反击”介绍清楚。笔者自信是能够与大家做好充分沟通,同享胜果的。
    要看清“第一反击”在“将、杀、捉、兑、献”中无处不在飘忽身影,请关注下一篇“第一反击”能助您判断“打”和“闲”。(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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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4 22: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0 22:53 编辑

第 47 讲

“第一反击”能助您判断“打”和“闲”

   
    记得《象棋研究》1983年第三期59页,曾刊出笔者与河北唐山刘振亚先生(1989年第四批象棋国家级裁判员之一)合作编写的“介绍循环赛对局秩序表的几个编排公式”一文。文中除包括一些计算公式外,还在编排要点中采用了两款短语提示,即:“首尾相对,顺序靠拢,人数成单,1号轮空”和“上轮跨邻相遇,前后次序依然,从后往前配对,直至全部排完”。根据上述提示,
    就能离开书本能力操作,自行编出(无论参赛人数有多少)准确无误的“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非常方便。
    对以上实例的回忆,给在下带来启发和灵感,故而在介绍“第一反击”的由来始末之前,联想到何不也用顺口溜的形式作些提示,或许能为广大裁迷朋友在理解与记忆上提供些许便利,那将是笔者的至盼。
    与“第一反击”有关的顺口溜是:
    不同兵种由前往后看,
    相同兵种从后朝前观。
    将杀捉打马上现原形,
    兑献和闲辨认不犯难。
    有人说你这个短句比长句还难懂,简直就是个智力测验!我说您先别着急,等我把“第一反击”的定义交待完了,再拿图例加以解释,您都搞清楚之后,翻回头来再看这个不入流的顺口溜,也许体会就大不一样了。要是您还不满意,到时候保证把“听课费”一分不少地退给您,这总行了吧?
    “第一反击”这个术语,从一落生就不讨人喜欢,北京话叫做“不招人待见”。一个婴儿何罪之有?为什么会这样惹人反感?究其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有些人嫌它太乖僻绕嘴,让人不愿亲近,这是轻的;另一个分量较重的原因则是,有的人以为这个词儿是人为制造出来专为抬高自己吓唬别人的工具,你越弄不懂,越显着我高!您能想象得到,这个孩子刚一出世就碰上这么大的阻力,他的生存状态能好得了吗?说句不过分的话,就连他的父母也没少受连累!这个倒霉孩子是哪家养的,愣头巴脑的瞎掺和,净是裹乱,真讨厌!俗话说,墙倒众人推,破鼓乱人捶,众口一词,很快就传到校长的耳朵里去了。校长当然更愿听信老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话,根本没去搭理家长,就直接布置教务主任和人事科长,以“简化缩编人员”为名,把这个年仅12岁的幼童开除了校门之外,好多看热闹的都不知道是怎么档子事儿。平白无故祸从天降,世间冤案莫过于此。幸好这个孩子品质上佳,乐于助人,爱好广泛,最喜欢收看徐滔主持的“法治进行时”。受其影响,时常等在法院门口,找机会帮助自认为是受委曲的弱势一方出谋划策,力争打赢这场官司。天长日久,这孩子竟在律师业中小有名声。“第一反击”在浪迹江湖广行善事的第8个年头,他的一位当年与他同一拨儿被开除的发小儿同学“自毙”,竟然时来运转得到贵人相帮,适时应征入伍,光荣地成为现役军人。他本人为小伙伴庆幸之余,虽不免有时独坐蜗居自叹自怜,却依然无愧于心地安度待业青年的悠闲自在岁月。
    坦诚直言“第一反击”是象棋对弈形成“待判局面”时,司空见惯的现象,绝非突如其来的不速之客。只不过多年以来人们对其熟视无睹不事耕耘,久而久之搁置成为一块未经开垦的处女地而已。它的存在不容否定,视而不见自欺欺人。自“第一反击”下岗之后,裁决相关案例的法规论点出现空白,亟待有所填充。得亏桃李满门、基础雄厚的“王家军”群雄,以及全国其他优秀裁判为代表的裁坛精英,共同开动脑筋,创议使用“优先考虑”的格式判词,作为“第一反击”的替身演员,登台救场,对解决棋例纠纷确实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然而单纯使用“优先考虑”的词句,总似带有人情味的语气比较浓厚,不像“自毙”等棋例术语义正辞严极具权威性,更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法槌”作用。思辩权衡之下,深感如能将二者结合使用,或可相得益彰更上层楼,譬如拟出“优先考虑受献(兑)方是否具备‘第一反击’能力,据以界定‘兑、献、捉’的走子性质”等项类似条款,也许会使当事人更易接受,收到较好效果。
    完成了应有的铺垫,最后回归“第一反击”的定义。八四中规对该项术语的解读,与其说是“定义”,莫如说是“讲义”更为贴切,因为释义旁征,用字甚多。其原文是:“当甲方走出‘打’时,非要等下一着再轮到他走子时,才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显然这中间还有一次乙方走棋的机会。乙方为了解“打”,可能采取的措施有三种:(一)使用避开、看守、垫隔、设置障碍等办法进行消极对抗;(二)同时也给甲方造成“打”;(三)当时即把甲方直接造成“打”的棋子或是其它棋子吃掉,使其计划落空。乙方可能采取的这第三种手段,就称为“第一反击”。
    八七中规则将“第一反击”的定义精简为:“当甲方走出‘打’时,而乙方有时可以立即把甲方直接造成‘打’的棋子或其它有关棋子吃掉,使甲方‘打’的计划落空。乙方可能采取的这种手段,称为‘第一反击’”。
    “第一反击”是区分“兑”、“献”与“捉”的原则界限;也是给“打”下定义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前提。
我将在近期举出几则图例,均与“第一反击”有关,并和顺口溜挂钩,以兑现为裁友提供认知方便的许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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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20: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陶山老妖 于 2018-4-20 22:55 编辑

第 48 讲

什么叫做存在“第一反击”的“打”?
  
    从六五中规开始,明文列出了“二打二还打”、“二打一还打”的条款。观其内容得知,所谓“打”者,就是“将”、“杀”、“捉”的统一代称。这种提法一直沿用了多年,历经七三、七五、七八、七九、八四、八七直至九九中规,执行顺利,效果良好,从无异议。比如九九中规23页“术语解释”的28条4款内,即称:“将、杀、捉等攻击手段,统称为‘打’。”但到当前的《象棋竞赛规则》(2007年版试行本)时,却在先后两稿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别出心裁、使人耳目一新、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在2006年北京会议拟订的《象棋竞赛规则》(修订第一稿)内,关于“打”的释义,尚与九九中规一字不差;可到上海会议拟出的第二稿试行本时,却别开生面地将“打”族家庭成员之一的“捉”,按照某种尺度,划分成不同等级。若以法理比对,仿如抢劫与盗窃之别,此“捉”之罪行远大于彼“捉”,量刑自然较重。设若依然沿袭旧制,会因大抢劫犯和小偷小摸的不确定性,使“打”的代表身份及冠名权遭到质疑,因而失去原有价值。
    即如过去常用的“二打二还打”判词,也已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试问,哪位裁判能够据此裁定,究竟是判双方不变作和呢,还是该由某方变着,不变作负?甚至就连身居高位的“棋例总纲”,也未能幸免地被惊动了大驾,只得随波逐流地默默调整了内部结构。看来今后的最佳方案,也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请“打”退席“让贤”,同时从理论体系层面另谋良策,——事实上,〇七中规试行本也确是这样办理的。
    话虽如此,却总有一种憾意在脑际萦回:遥想当年在八七中规即将拍板定案之时,一代宗师胡荣华司令不吝赐教,将笔者拙拟的“多打对少打”一词,匡正为“长打对非长打”,其目光之敏锐,思虑之深远,文辞之中肯,令人茅塞顿开,叹服无似。此情此景,恍如昨日。
    廿年书页匆匆翻过,回顾陈规旧例,历尽坎坷,千回百转;鸟瞰弈海扬波,棋律剧变,前路难测,不禁思潮起伏,浮想联翩,油然泛起一丝陌生之感!内心忖度,一朝邂逅“长打对长打”及“长打对非长打”时,又当如何更名换姓作出简明表述呢?“打”字自然不会销声匿迹,即如车吃马,马蹬炮,炮打车之流,均为棋人的常用词语,不过此处的打字仅作动词使用,与术语的“打”无法相提并论。那么,在称呼以往惯用的“长打对长打”时,就需要改用诸如“一将一杀两捉对两杀一捉一要抽吃子”之类绕口令式的替代语句了。这样会给值场裁判带来麻烦不说,还要特别注意分辨各个“捉”的轻重等级,否则,您得出的结论未必是正确的。
    此事可议之处尚多,但因不属目前专题研讨的范畴,无奈暂且割爱,将其移后措处,待到相应篇章时,在行增配隽永图势详为评述。本节全当预告,届时敬俟广大裁友垂询斧正。
    荐介“打”的简史之后,秃笔转回主旨。所称“存在第一反击打”,换句话说,就是当某方走子造成“将、杀、捉”时,同时伴有对方的“第一反击”。从上篇拙文中,大家已经知道“第一反击”是怎么回事了。还没等制造“打”的甲方动手,乙方已能先把甲方造成“打”的肇事棋子或者其它有关棋子吃掉,使其阴谋难以得逞,这就叫做“存在第一反击”的“打”,这不难理解吧?
    就算是这样解说,还会有人转不过弯儿来:“既然当时就会被对方破坏掉,那还能算‘打’吗?”答案是肯定的,仍然算“打”。这种判法,是从老年间传下来的公认惯例。您有疑问并不奇怪,正是因为有不少人和您的想法一样,才特意补上这条棋例。您还用不着替这位甲先生担心,他甘愿送子给对方吃,哭着喊着非要搞成“将、杀、捉”不可,真有点制造“自杀性爆炸”的劲头儿,必有他的道理。下好棋的人谁是傻子?他不会白吃亏,要想占他的便宜,是要付出代价的!以后您会陆续看到相关棋图,那时您就全明白了。
    八七中规第40、41页“棋例总纲”的九、十两款,就是专为上述问题而设。
    第九款是:“一方走出‘将、杀、捉’时,即使另一方存在‘第一反击’,仍然按‘打’处理”(相同兵种棋子之间的“兑”和“献”,其“第一反击”已包括在本身的定义之中。若在“兑”、“献”的同时,还具有“打”的作用,应按下款原则处理)。
    下款即第十款:“凡走子兼具两种作用时,应在称呼上和判决上,从重判处,如“杀兼捉”按“杀”,“捉兼兑”按“捉”等,依此类推。
    对手“存在第一反击的打”,九九中规及〇七中规试行本的裁决原则,与八七中规并无不同,但因两规已将“第一反击”术语予以撤销,一直改用“送吃”代替。由于“送吃”并非术语,二者内涵也不尽相同,因而始终难以取代“第一反击”的全部功能(例如按照“定义”要求,识别“兑”、“献”的真实身份时,“第一反击”易如反掌;而所谓“送吃”,却完全无能为力)。
    有人问我:“这个术语为什么偏叫‘第一反击’,而不叫别的什么名字呢?”我说我曾考虑过“反击、还击和回击”,但那都是普通动词或名词,不像术语,只有“第一反击”最具“术语”之相。还曾有人带有嘲讽意味地发难:“还第一反击呢!有没有第二反击呀?”我回答他:“双方兑换子力时,不光有第二反击,连第三、第四反击都可能存在,但这与‘棋例’无关,无须提及,只要有了‘第一反击’的术语,就能名正言顺地解决一系列有关问题,也就足够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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