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讲
将“威力互达”纳入棋例源于何时?
上篇拙文查考“威力互达”的身份和出处时,曾有人误认为系来自港规或亚规,此说实属谬种流传,港规及亚规中从来没有“威力互达”的条款文字。真正将“威力互达”的理论与实践纳入棋例范畴的,是台湾宝岛象坛耆宿、资深裁判名家、时任台北市象棋协会总干事的林文超先生。林先生之题为《对象棋比赛法规‘判定胜负与和局’的探讨》的大作,刊载于1982年4月出版的《亚洲象棋联合会会刊》第126页上,这是“威力互达”在象棋国际论坛中首次与公众见面。据一向热心倡导象棋运动、功绩卓著的理论家、活动家、台湾《中华象棋》杂志社总编辑傅信仁先生介绍,林君此文写于三年前(即1979年),迟至如今方始发表而已。(笔者按:看官们当还记得,前曾述及1968年在新加坡举行首届“东南亚象棋锦标赛”时,曾就“东南亚象棋规例统一化”课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最后并授权台湾林文超、新加坡黎修锦依照会议通过各项原则作文字修饰,并制订图解公布施行。但因自此历经七次相同性质的比赛大会对此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后,终未得出公认的一致结论,而陷于搁浅状态,致使林文超先生的此篇文章,迟至今日才得到公开发表的适当机会。) 林文共分大写壹贰叁的三个部分:其中叁“拟议之象棋比赛法规内容要点”内,第三条“定义”中有多处与“威力互达”有关。明确提及的几处是: “捉”——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一子,而对方该子之威力不能达到已子者称“捉”。 “有根子”——在已方他子威力范围内之子,称“有根子”。 “无根子”——不在已方他子威力范围内之子,称“无根子”。 注:“将”、“帅”则不论是否在他子威力范围内均视同“无根子”。 “照”——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将”、“帅”,而对方之“将”、“帅”之威力不能达到已子称“照”。 (笔者按:若与中规对照探讨,上述各款均不免有可议之处,比如——朝敌方烈马正在往返践踏我方被自己士相威力保护着的大车,难道这辆战车能算“有根子”,对方不算“长捉”?由于这些已脱离中心话题,暂且不予置评。惟独关于“照”的释义,与中规是大相径庭。“照”就是“将”,用“威力互达”的概念去界定“将”与非“将”,贻害无穷,后文自见。) “长献”判和(旧称之“长献”棋例,本法规以威力互达不以捉论,判断之)。 以下林文为节省篇幅,对各种棋例不一一举例,仅择重要而容易误解之棋例加以判断以图例说明之:(笔者按:林文共举图例二十则,其中图七与图十二与“献”密切相关。)
林文图七(即本文图1)的着法是:红车一平二,黑车8平9,车二平一,车9平8,车一平二……循环不变。说明是:红车威力虽达到黑车,黑车威力亦达到红车,不以“捉”论,红方并不犯例,不变判和。原注:本例旧称“长献”。
林文图十二(即本文图2)的着法是: 红车四平五,黑将5平4,车五平六……循环不变。说明是:本法规关于“照”之定义为“凡走子使威力达到对方之‘将’、‘帅’,而对方之‘将’、‘帅’之威力不能达到已子称“照”,今红车虽威力达到黑将,但将之威力亦达到车,故不以“长捉”论(笔者按:准确点说,是不以“长将”论)。 在林文超先生全文的后面,亚洲象联裁判长李志海先生写下了如下按语:“林文超先生为台北市象棋协会总干事,对棋艺之提倡不遗余力,且对棋例之研究经验丰富,更有独特见解,本会裁判组亦敦请为委员,上文图四、五、六、十二,与本人所拟之《棋例初稿》观点完全不同,请各地先进同好暨本会裁判组委员详细研究之”。 笔者按:要知后事如何进展,“威力互达”还会引发何等往事,请接看下回:“威力互达论”自动谈出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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