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赛员须知
1. 比赛员需服装整洁,仪态大方,有礼貌和风度,使棋人地位受到尊重,不得出现有碍观詹和失态的举动。
2. 比赛员需了解本规则的全部条款,比赛程序,章程以及其他临时补充或修正的规定。在出现问题时,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卸的藉口。
3. 比赛员应有体育精神,凡认分或双方蓄意媾和,一经查出确实,棋赛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比赛权利及积分,情况严重者,经赛会提报当地棋会理事会,经判定后,得停止其参加棋赛的资格一年至三年。
4. 对局进行中如有问题,应在己方走棋的时间内提出,如对方犯规时则例外。发生争议时,比赛员应服从裁判的判决,当场不得纠缠。如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可在赛后两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付上诉费 S$50(上诉得直如数奉还;败诉则没收)。仲裁委员会之判决为最后决定,不得有异议。
5. 比赛时必须用行棋的手按钟,按钟不可过重,违背者将记“违例”一次(再犯即算违例两次;每局棋赛,违例四次则判负)。
6. 对局结束后,比赛员应立即在成绩单上填写比赛结果及在记录纸上填写双方所用时间,并由双方赛员及裁判当场签字认可。之后,比赛员应离开赛场,不可留在场内拆棋。
7. 领队及赛员每次进入赛场内,必须佩戴大会证件。
8. 不得在赛场内吸烟。
9. 赛员还没有走棋就先按棋钟,记“违例”一次。
10.严禁棋手携带任何电子通讯器材(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入赛比赛,违规者棋局判负。
11.棋手若有违规行为,裁判先给予提醒,再犯则给予警告,第三次可判负,或停止该棋手继续比赛。
12.在一局棋开始比赛 20 回合(也就是 40 着)内或双方子力又无大耗损时,双方愿意作和,裁判有权促请双方继续比赛,不得马上作和。
13.碰乱棋子时,碰乱方应在自己用时内摆正,不判罚;如已按钟或按钟后碰乱棋子,判技术犯规一次;并为对方增加 2 分钟用时。所谓的“碰乱棋子”是以碰乱两个及以上棋子,或把棋子碰出棋盘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