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裁判职责和细则
1、裁判长的职责
A. 在赛会期间,裁判长是组织委员会代表,全面推进比赛的过程。
B. 领导全体裁判人员进行工作,先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和分配工作等。
C. 负责规程之施行及解释,根据规程解决比赛中所产生的问题,并可决定在规则中未详尽或未有明文规定之细节问题,并向组织委员会提出修订规程建议。
D. 如举行团体赛,则在开赛前召开领队会议,解释赛制及规定,并抽签决定比赛秩序。如属个人赛办法也同。 E. 在进行赛程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时,裁判长有权宣布暂停及安排恢复进行之时间与地点。
F. 负责解决异议之问题,并得视需要召集领队会议听取意见解决,若赛员有申诉而裁判长解释仍未获接受时,可请赛员(或棋队)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如赛会未有设仲裁委员会,则裁判长的裁决即为最后的判决。
G. 裁判员不称职或严重错误,裁判长得停止其职务并换人。
H. 维护纪律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有权取消赛员或棋队比赛资格。
I. 负责收集积分记录,并将结果制成表栏公布。
J. 按照规程制度决定奖罚。
K. 赛会闭幕时,宣布比赛结果
2. 副裁判长之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并在其不在场时,代行其职权。如副裁判长离开,应指定一裁判负责代其职务。
3. 裁判员之职责
A. 了解比赛的具体情况,熟悉规则及棋例。
B. 赛前认真查阅比赛场地,准备器材及其它必需用品,如棋钟、赛员名牌、记录表格、积分表、秩序表及纸张用笔等。
C. 赛前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D.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E. 根据比赛日程,负责每场的安排和监局。
F. 克尽责任,监局时注意双方赛员情况,如发现有漏抄记录,时间紧逼,应立即监察;如有违例或技术犯规、超时等,要依规则裁决;发现有可胜可和局面时,要注意“自然限着”规定。
G.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已达三次或以上,一方棋手要求裁决,称为待判局面。(虽未有比赛员提出,若裁判员察觉也应介入监察)
(1)一方长将时,如再走一循环应立即判负,循环照将着法为有效步数。
(2)双方均为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符合“不变作和”的规定,裁判到达后,判定确已循环三次,裁判应指示如再循环一次即判为和局。
(3)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犯禁方必须变着,若再重复循环一次即判负。
(4)一方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交叉点以无积极意义的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交替达 9 个回合时,经一方提出,按“代判局面”处理。
H. 如有一方棋手提议作和,则必须在他自己走棋后提出。任何一方不得连续提和,提和方也不得立即撤回提议,对方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即为拒绝和棋。
I. 维持赛场秩序,保持良好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之干扰。
J. 对违反纪律之棋手可向裁判长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K. 接受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的考评。
. 第18条 仲裁委员会
A. 凡具有相当规模的棋赛应设有仲裁委员会,国际赛事则邀请每队(或其中四队或六队)派一位资深人士连同赛会派出一位仲裁共同组织,如属个人赛则由赛会聘请资深裁判担任,人数至少三人或以上,以单数为适合。
B. 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为接受棋队或赛员之申诉,审核比赛期间所发生之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棋例的正确执行。
C.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裁判、裁判组的报告进行复审,经调查、讨论,表决后对申诉所作的复审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棋队、赛员、裁判组均不得异议。
D. 仲裁委员会审核应及早进行,不可影响其它场次比赛或颁奖,仲裁委员中如其所属的棋队在纠纷问题中有关连,应实行避席。
E.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决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复审判定有效后,仍纠缠不休的应加重处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本场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F.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凡判定裁判员有错误,可根据裁判员错误程度对其进行教育或处分(包括停止其若干场比赛或本次比赛的裁判资格)。
G.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均报告组织委员会备案,仲裁委员会于比赛大会结束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