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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和棋改革的想法:大分小分调整法【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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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2:4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CBS个人对和棋改革的想法:大分小分调整法

       本人业余时间爱好象棋,琢磨和棋改革的方法,请各位前辈见笑和指教。

本人设想的和棋改革方法称为“大分小分调整法”,实行“胜2和0.8负0”积分制,并在和棋后对比双方剩余子力价值,据以调整小分。主要适用于积分制比赛,也可以借鉴应用到淘汰赛、小组循环赛和团队对抗赛中。
一、“大分小分调整法”坚持的改革思路
1、和棋必须保留,不能消灭
和棋是象棋运动的固有特点。理论上,双方都走正着时,和棋的结局是注定的,也是必须的、应当的。否则,象棋竞技游戏就有天然缺陷,就存在选择上的不公平。换言之,和棋与先后手没有关系,与时间也没有关系,特别是在棋软快速发展、棋手对棋路烂熟于心的今天,和棋情形将更加常见。和棋又是象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劣势中,谋取和棋是一个重要目标取向,同样需要战略战术。另外,和棋是象棋文化中“和为贵”内容的重要体现,取消和棋将冲击象棋文化。   
在此前有关改革和棋的方法中,有的以和棋后双方的剩余子力价值来决定胜负或分配差距积分(如1.1:0.9等),有的以和棋后红方作负或分配更少积分(如红方1分而黑方2分),这些都相当于将和棋局改变成胜负局,等于消灭了和棋。本人认为,和棋就是和棋,没有胜负,在与胜负直接对应的积分分配上,双方不应有任何差别。
2、增加搏杀、减少和棋的压力应施加到双方而不只是红方身上
和棋是双方行棋的共同结果,其责任是双方的。和棋后红方作负或在积分分配上红少黑多的方法,等于将和棋的责任归结到红方身上。其潜在的理论依据是认为红方具有先行优势,应对和棋承担更多责任。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从某种角度看,先行还可能是一种劣势,让黑方具有后行优势。如,红方先行容易暴露意图,黑方可以选择激进、稳健、保守等不同的应对策略,并由此影响棋局。退一步说,即便红方先行具有优势,但其先行优势也未达到对棋局的胜负和有重要或明显影响的地步。因此,要求红方对和棋负主要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相应地,和棋后主要惩罚红方的做法也无道理。而且,和棋后只惩罚红方的做法还存在改革导向混乱。因为,改革和棋是为引导双方减少和棋,结果却变成了引导和鼓励黑方和棋。
3、应坚持竞赛的公平要求和对弈的质量追求,不能为了减少和棋而制造胜负
公平是任何竞赛的基本要求,质量是竞赛双方的应当追求。失去公平的竞赛不是竞赛,没有质量的比赛失去价值。为减少和棋、避免和棋而牺牲竞赛的公平和质量,是得不偿失的,其实质是为决出胜负而制造胜负。“和棋红方作负与黑方贴时”的方法,制造了两个不公平,即红方只有“胜”一个选项而黑方有“胜、和”两个选项的不公平、黑方贴时的不公平,且主观地认为两个不公平可以等价交换,其结果是比赛失去公平,质量也往往下降。
4、应区别均势和棋和优势和棋,并合理评估和有效平抑红方的先行优势
成和后,虽然双方将帅都活着,但各自损兵折将的程度不一样,余子、余势可以比较,存在均势和棋、优势和棋的区别。比较余子、余势,区别均势和棋和优势和棋,不能改变和棋的性质,不能影响本局的积分分配,但可以据此设法调整赛局小分。另外,如果用比较剩余子力价值的方法来调整赛局小分,则应当合理评估红方的先行优势并设法予以平衡,即应当要求红方在剩余子力价值中先扣减一定数值。本人认为,从影响剩余子力角度看,红方先行应当具有至少先吃对方一卒的优势。
5、应避免影响竞赛的选拔功能和防止人为调控比赛成绩
胜和负三种情形下的积分得分差异应当合理,以发挥正面导向作用,减少负面影响。以“胜3和1负0”的积分制为例说明。和棋后,一局局分由3变成2,可理解为双方被共同罚掉1分,在积分和对手分上均相应降低。而且,和棋后的积分得分更接近负局方向,在对手分得分上还不如负局,将使得棋手在某些情形下更倾向于选择搏杀拼个高低而不是图稳求和。因此,有引导减少和棋的作用。但是,“胜3”与“负0”相差太大,至少会带来三个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影响棋手选拔。在原“胜2和1负0”积分制下,“2和”等于“1胜”,而现在要“3和”才等于“1胜”。倘若高手两三次碰上高手,而中手两三次幸运地碰上中低手,那么中手被选拔出来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在比赛轮数不多时。二是可能导致棋手更加怕输,从而不敢大胆搏杀,增加和棋可能。由于“胜3”与“负0”相差过大,尽管和棋也是不好的结局,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后,可能选择保守求和。三是更方便下人情棋。因为输一局便可送对方3分。
二、“大分小分调整法”的具体内容
1、“大分小分调整法”的主要内容
大分指第一比分项,也就是积分。“大分小分调整法”采取“胜2和0.8负0”的积分制度,和棋后,一局局分由2降为1.6,缩减0.4分后再平均分配,可以理解为对和棋双方共同惩罚。在原“胜2和1负0” 积分制度下,在积分上,“1胜”等于“2和”,而在“胜2和0.8负0”积分制下, “1胜”超过“2和”但小于“3和”,且增幅与减幅都是20%。这是本人认为设定和棋积分为0.8分相对合理的第一个重要原因。
小分是第二比分项,在目前的积分赛制中就是对手分,在“大分小分调整法”中,本人新设“对手分及余子分的综合分”概念,简称“对手及余子分”,用以替代原“对手分”作为第二比分项。“对手及余子分”为对手分、余子分两者直接合并计算后的结果。其中,余子分也是一个新设概念。在胜负局情形下,余子分不存在,可以视为0:0。在和局情形下,余子分要通过比较双方剩余子力价值来确定,每1分的剩余子力价值差额各计+0.1和-0.1的余子分。为了评论方便,剩余子力多的一方,可俗称“大和”方,反之为“小和方”。另外,需要再作三个规定:(1)单方的余子分下上限为±0.8,以便与对手分0.8有效合并,并使“对手及余子分”不超出0—1.6的范围。一般来说,和棋后双方剩余子力价值差额超过8分的情形不会多。这是本人认为设定和棋积分为0.8分相对合理的第二个重要原因。(2)鉴于红方先行应当具有先吃黑方1个卒的优势,所以,在比较剩余子力价值时,红方应先扣减1个未过河兵卒的价值数,作为先行优势的对价。(3)和棋时,如果一方已无任何具有攻击对方的子力(指车马炮及过河兵卒),而对方具有,则即使己方的剩余子力价值之和大于对方,亦认为不具优势,判和棋分为0:0。如,士相全1兵(未过河)对单马。
“大分小分调整法”在操作上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要事先规定各棋子的价值。不妨规定各棋子价值为:车9炮4马4象2士2兵卒1(过河2)。这与过河兵卒价值浮动没有关系,与决策时认为炮4.5而马4也没有关系。
2、“大分小分调整法”操作举例
现双方和棋(含一方时间已到或满足自然限着,形成可判和局面),双方剩余子力锁定,红方为车士相全,黑方为炮士象全。对比双方剩余子力价值时,红方要先扣减1分子力价值,作为先行优势的对价。由此,得出双方剩余子力价值差额为4,则和棋分各为+0.4和-0.4。记录如下:在“积分”项下,双方各记0.8;在“对手及余子分”项下,红方记1.2(对手分0.8+和棋分0.4),黑方记0.4(对手分0.8+和棋分-0.4)。
3、“大分小分调整法”评价
其优点:一是保留了和棋。和棋后,双方在积分上没有差别,符合“没有胜负之分”的和棋属性。至于在第二分项“对手及余子分”上有差别,那不是胜负区分,而是对比各自余子的结果,是客观的。二是惩戒了和棋情形,能引导搏杀。和棋使一局局分缩减,对和棋双方均为不利。而且,和局得分更靠近负局得分,将促使搏杀。三是促使双方变着增加,减少定式应对,从而影响胜负,减少和棋。由于象棋比赛中积分容易并列,第二比分项就非常重要。当剩余子力价值成为重要因素后,在行棋中的某些情形下,是先争夺兵卒士相还是先取势攻防,将更难以决策,变化也相应增加。另外,“双方不变作和”的情形也将大大减少。因为剩余子力价值小的一方有变着压力。四是制度相对公平。剩余子力对比容易被双方接受,均势和棋与优势和棋得到区分,红方的先行优势也付出了对价。五是可减少比赛成绩排名的人为调控。在余子分制度下,余子分取值按0.1变化,使各棋手的第二比分项“对手及余子分”的分值情形各异,难以通过下假棋来调控成绩排名。
其缺点:一是规定和棋局的局分缩减,缺乏理论依据,完全是为了发挥导向作用而定,容易招致行棋风格保守派(他们比赛时的和棋情形较多)的反对。二是没有区分不同的和棋,一刀切地对所有和棋进行了惩罚,伤及“无辜”。和棋改革是为了惩戒和引导减少消极和棋,但一刀切的做法会误伤积极和棋。三是感觉在操作上比较麻烦。如,记分时有小数点,和棋后还要比较双方剩余子力,等等。其实,这些小麻烦更多是主观感觉上的,现实中的操作非常简便。
针对“大分小分调整法”的上述缺点,本人认为,任何方法都有不足,任何改革都有代价,关键看其优点和缺点的比较,看缺点是否可以理解和接受。如,由于在比赛中我们无法区分消极和棋和积极和棋,一刀切是不得已的做法。又如,为使伤及“无辜”的负面作用降低,也为避免行棋风格保守派的强烈反对,和棋后的积分不应缩减太多,但太少又影响发挥惩戒的导向作用。这是本人认为设定和棋积分为0.8分相对合理的第三个重要原因。
三、“大分小分调整法”在其他赛制中的运用
“大分小分调整法”主要适用于积分赛制,但其余子分制度原理,也可以运用到淘汰赛、循环赛和团队对抗赛中。
在淘汰赛中,如果和棋,先记录余子分,然后加赛。如果次局又是和棋,则合并计算两局的余子分,大者胜出。
在循环赛中,也可采用余子分,但尽量让每位棋手的棋局数较多,以减少和棋积分缩减20%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团体对抗赛中,如果两队的大比分打平,则比较余子分。如果余子分相等,则加赛。如果双方此前仅一次和棋,也要加赛,否则那局和棋就变成了胜负局。如果加赛再出现和棋,则合并比较此前的余子分。另外,还可根据和棋原因而规定加赛的出场选手。比如,仅一局和棋的情形下,余子分高的一方有权安排己方加赛选手和指定对方选手。如果仅一局和棋且和棋分也相等,则规定原两个棋手出场。如果此前有多局和棋,则抽签决定对哪一局和棋局实行加赛,相应选手出场。如果被确定的选手因故无法出场(裁判认可)或不愿出场,则由对方有权指定双方出场选手,且在和棋情形下对换人方实施惩罚。比如,扣减其若干分(如4分)的剩余子力价值,或直接规定和棋作负但要予以贴时(如每1分钟贴1秒,双方各作增减)。本人设想的和棋改革方法称为“大分小分调整法”,实行“胜2和0.8负0”积分制,并在和棋后对比双方剩余子力价值,据以调整小分。主要适用于积分制比赛,也可以借鉴应用到淘汰赛、小组循环赛和团队对抗赛中。
一、“大分小分调整法”坚持的改革思路
1、和棋必须保留,不能消灭
和棋是象棋运动的固有特点。理论上,双方都走正着时,和棋的结局是注定的,也是必须的、应当的。否则,象棋竞技游戏就有天然缺陷,就存在选择上的不公平。换言之,和棋与先后手没有关系,与时间也没有关系,特别是在棋软快速发展、棋手对棋路烂熟于心的今天,和棋情形将更加常见。和棋又是象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劣势中,谋取和棋是一个重要目标取向,同样需要战略战术。另外,和棋是象棋文化中“和为贵”内容的重要体现,取消和棋将冲击象棋文化。   
在此前有关改革和棋的方法中,有的以和棋后双方的剩余子力价值来决定胜负或分配差距积分(如1.1:0.9等),有的以和棋后红方作负或分配更少积分(如红方1分而黑方2分),这些都相当于将和棋局改变成胜负局,等于消灭了和棋。本人认为,和棋就是和棋,没有胜负,在与胜负直接对应的积分分配上,双方不应有任何差别。
2、增加搏杀、减少和棋的压力应施加到双方而不只是红方身上
和棋是双方行棋的共同结果,其责任是双方的。和棋后红方作负或在积分分配上红少黑多的方法,等于将和棋的责任归结到红方身上。其潜在的理论依据是认为红方具有先行优势,应对和棋承担更多责任。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从某种角度看,先行还可能是一种劣势,让黑方具有后行优势。如,红方先行容易暴露意图,黑方可以选择激进、稳健、保守等不同的应对策略,并由此影响棋局。退一步说,即便红方先行具有优势,但其先行优势也未达到对棋局的胜负和有重要或明显影响的地步。因此,要求红方对和棋负主要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相应地,和棋后主要惩罚红方的做法也无道理。而且,和棋后只惩罚红方的做法还存在改革导向混乱。因为,改革和棋是为引导双方减少和棋,结果却变成了引导和鼓励黑方和棋。
3、应坚持竞赛的公平要求和对弈的质量追求,不能为了减少和棋而制造胜负
公平是任何竞赛的基本要求,质量是竞赛双方的应当追求。失去公平的竞赛不是竞赛,没有质量的比赛失去价值。为减少和棋、避免和棋而牺牲竞赛的公平和质量,是得不偿失的,其实质是为决出胜负而制造胜负。“和棋红方作负与黑方贴时”的方法,制造了两个不公平,即红方只有“胜”一个选项而黑方有“胜、和”两个选项的不公平、黑方贴时的不公平,且主观地认为两个不公平可以等价交换,其结果是比赛失去公平,质量也往往下降。
4、应区别均势和棋和优势和棋,并合理评估和有效平抑红方的先行优势
成和后,虽然双方将帅都活着,但各自损兵折将的程度不一样,余子、余势可以比较,存在均势和棋、优势和棋的区别。比较余子、余势,区别均势和棋和优势和棋,不能改变和棋的性质,不能影响本局的积分分配,但可以据此设法调整赛局小分。另外,如果用比较剩余子力价值的方法来调整赛局小分,则应当合理评估红方的先行优势并设法予以平衡,即应当要求红方在剩余子力价值中先扣减一定数值。本人认为,从影响剩余子力角度看,红方先行应当具有至少先吃对方一卒的优势。
5、应避免影响竞赛的选拔功能和防止人为调控比赛成绩
胜和负三种情形下的积分得分差异应当合理,以发挥正面导向作用,减少负面影响。以“胜3和1负0”的积分制为例说明。和棋后,一局局分由3变成2,可理解为双方被共同罚掉1分,在积分和对手分上均相应降低。而且,和棋后的积分得分更接近负局方向,在对手分得分上还不如负局,将使得棋手在某些情形下更倾向于选择搏杀拼个高低而不是图稳求和。因此,有引导减少和棋的作用。但是,“胜3”与“负0”相差太大,至少会带来三个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影响棋手选拔。在原“胜2和1负0”积分制下,“2和”等于“1胜”,而现在要“3和”才等于“1胜”。倘若高手两三次碰上高手,而中手两三次幸运地碰上中低手,那么中手被选拔出来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在比赛轮数不多时。二是可能导致棋手更加怕输,从而不敢大胆搏杀,增加和棋可能。由于“胜3”与“负0”相差过大,尽管和棋也是不好的结局,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后,可能选择保守求和。三是更方便下人情棋。因为输一局便可送对方3分。
二、“大分小分调整法”的具体内容
1、“大分小分调整法”的具体内容
大分指第一比分项,也就是积分。“大分小分调整法”采取“胜2和0.8负0”的积分制度,和棋后,一局局分由2降为1.6,缩减0.4分后再平均分配,可以理解为对和棋双方共同惩罚。在原“胜2和1负0” 积分制度下,在积分上,“1胜”等于“2和”,而在“胜2和0.8负0”积分制下, “1胜”超过“2和”但小于“3和”,且增幅与减幅都是20%。这是本人认为设定和棋积分为0.8分相对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小分是第二比分项,在目前的积分赛制中就是对手分,在“大分小分调整法”中,本人新设“对手分及余子分的综合分”概念,简称“对手及余子分”,用以替代原“对手分”作为第二比分项。“对手及余子分”为对手分、余子分两者直接合并计算后的结果。其中,余子分也是一个新设概念。在胜负局情形下,余子分不存在,可以视为0:0。在和局情形下,余子分要通过比较双方剩余子力价值来确定,每1分的剩余子力价值差额各计+0.1和-0.1的余子分。另外,需要再作三个规定:(1)单方的余子分下上限为±0.8,以便与对手分0.8有效合并,并使“对手及余子分”不超出0—1.6的范围。一般来说,和棋后双方剩余子力价值差额超过8分的情形不会多。这是本人认为设定和棋积分为0.8分相对合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鉴于红方先行应当具有先吃黑方1个卒的优势,所以,在比较剩余子力价值时,红方应先扣减1个未过河兵卒的价值数,作为先行优势的对价。(3)和棋时,如果一方已无任何具有攻击对方的子力(指车马炮及过河兵卒),而对方具有,则即使己方的剩余子力价值之和大于对方,亦认为不具优势,判和棋分为0:0。如,士相全1兵(未过河)对单马。
“大分小分调整法”在操作上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要事先规定各棋子的价值。不妨规定各棋子价值为:车9炮4马4象2士2兵卒1(过河2)。这与过河兵卒价值浮动没有关系,与决策时认为炮4.5而马4也没有关系。
2、“大分小分调整法”操作举例
现双方和棋(含一方时间已到或满足自然限着,形成可判和局面),双方剩余子力锁定,红方为车士相全,黑方为炮士象全。对比双方剩余子力价值时,红方要先扣减1分子力价值,作为先行优势的对价。由此,得出双方剩余子力价值差额为4,则和棋分各为+0.4和-0.4。记录如下:在“积分”项下,双方各记0.8;在“对手及余子分”项下,红方记1.2(对手分0.8+和棋分0.4),黑方记0.4(对手分0.8+和棋分-0.4)。
3、“大分小分调整法”评价
其优点:一是保留了和棋。和棋后,双方在积分上没有差别,符合“没有胜负之分”的和棋属性。至于在第二分项“对手及余子分”上有差别,那不是胜负区分,而是对比各自余子的结果,是客观的。二是惩戒了和棋情形,能引导搏杀。和棋使一局局分缩减,对和棋双方均为不利。而且,和局得分更靠近负局得分,将促使搏杀。三是促使双方变着增加,减少定式应对,从而影响胜负,减少和棋。由于象棋比赛中积分容易并列,第二比分项就非常重要。当剩余子力价值成为重要因素后,在行棋中的某些情形下,是先争夺兵卒士相还是先取势攻防,将更难以决策,变化也相应增加。另外,“双方不变作和”的情形也将大大减少。因为剩余子力价值小的一方有变着压力。四是制度相对公平。剩余子力对比容易被双方接受,均势和棋与优势和棋得到区分,红方的先行优势也付出了对价。五是可减少比赛成绩排名的人为调控。在余子分制度下,余子分取值按0.1变化,使各棋手的第二比分项“对手及余子分”的分值情形各异,难以通过下假棋来调控成绩排名。
其缺点:一是规定和棋局的局分缩减,缺乏理论依据,完全是为了发挥导向作用而定,容易招致行棋风格保守派(他们比赛时的和棋情形较多)的反对。二是没有区分不同的和棋,一刀切地对所有和棋进行了惩罚,伤及“无辜”。和棋改革是为了惩戒和引导减少消极和棋,但一刀切的做法会误伤积极和棋。三是感觉在操作上比较麻烦。如,记分时有小数点,和棋后还要比较双方剩余子力,等等。其实,这些小麻烦更多是主观感觉上的,现实中的操作非常简便。
针对“大分小分调整法”的上述缺点,本人认为,任何方法都有不足,任何改革都有代价,关键看其优点和缺点的比较,看缺点是否可以理解和接受。如,由于在比赛中我们无法区分消极和棋和积极和棋,一刀切是不得已的做法。又如,为使伤及“无辜”的负面作用降低,也为避免行棋风格保守派的强烈反对,和棋后的积分不应缩减太多,但太少又影响发挥惩戒的导向作用。这是本人认为设定和棋积分为0.8分相对合理的第三个重要原因。
三、“大分小分调整法”在其他赛制中的运用
“大分小分调整法”主要适用于积分赛制,但其余子分制度原理,也可以运用到淘汰赛、循环赛和团队对抗赛中。
在淘汰赛中,如果和棋,先记录余子分,然后加赛。如果次局又是和棋,则合并计算两局的余子分,大者胜出。
在循环赛中,也可采用余子分,但尽量让每位棋手的棋局数较多,以减少和棋积分缩减20%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团体对抗赛中,如果两队的大比分打平,则比较余子分。如果余子分相等,则加赛。如果双方此前仅一次和棋,也要加赛,否则那局和棋就变成了胜负局。如果加赛再出现和棋,则合并比较此前的余子分。另外,还可根据和棋原因而规定加赛的出场选手。比如,仅一局和棋的情形下,余子分高的一方有权安排己方加赛选手和指定对方选手。如果仅一局和棋且和棋分也相等,则规定原两个棋手出场。如果此前有多局和棋,则抽签决定对哪一局和棋局实行加赛,相应选手出场。如果被确定的选手因故无法出场(裁判认可)或不愿出场,则由对方有权指定双方出场选手,且在和棋情形下对换人方实施惩罚。比如,扣减其若干分(如4分)的剩余子力价值,或直接规定和棋作负但要予以贴时(如每1分钟贴1秒,双方各作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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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3:06:48 | 只看该作者
    保留和棋是必须的,正确的!计算繁杂操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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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6 13:3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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